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事故调查分析课程案例

事故分类
1、按伤害原因的事故分类
序号 1
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备
注
指落物、滚石、捶击、碎裂、砸伤,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 包括挤、压、撞、颠簸等
3 机械伤害 包括按、碾、割、戳
4 起重伤害 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5 触电
电流流过人体或人与带电体间发生放电引起的伤害,包括雷击
6 淹溺 7 灼烫
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 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12
07.03.2022
第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五:二十三点 四十分。
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
《条例》的效力范围
(一)、时间效力 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07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都适用于本条例的规定,在此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有的条规进行处理。
(二)、空间效力
条例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各国领域内(包括领海、领空和领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所有 制结构上来分,个体经营的企业,集体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都适用本条例。
17 压力容器爆炸 包括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18 其他爆炸
可燃性气体、蒸汽、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 炉膛、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
19 中毒和窒息
职业性毒物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缺氧性伤害
20 其他
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冻伤、扭伤、摔伤、野兽咬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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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2022
李成、王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成、王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73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连泽刘海波张莉莉【审理法官】殷连泽刘海波张莉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成;王忠;盛瑞清;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栖霞市路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李成王忠盛瑞清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栖霞市路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李成王忠盛瑞清【当事人-公司】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栖霞市路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宝军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衣静涛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宝军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衣静涛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宝军柳向东衣静涛【代理律所】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成;王忠;盛瑞清;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被告】栖霞市路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根据栖霞市路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系政府招标,财政支付。
本案涉及工程分包,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王忠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盛瑞清,对于雇员李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过错无过错合同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无效鉴定意见第三人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16:26:08李某2、王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7356号(2020)鲁06民终7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
关于征求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的函

关于征求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的函
尊敬的相关负责人:
我是一位专业的内容创作者,非常重视生产安全这一关键性问题,并
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我想跟您探讨一下关于征求化工和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事宜。
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紧迫
的议题。我们需要非常重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确保我
们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更加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在这方面,我们可
以遵循以下的原则:
1. 在评估风险的同时,我们需要贯彻“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的原
则,尽可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2. 我们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评估与检查,确保我们
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相关的规范标准。
3. 在进行隐患判定之前,我们需要依据实际情况,量化风险、分析可
能的影响,为隐患的判定提供有效数据和支持。
4. 针对一些高风险环节,我们需要建立防范和应急措施,以确保在万
一出现事故时,能够尽快、有效地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防止事故进
一步扩大。
5. 我们还需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使
得所有人都能够积极投身于生产安全的维护,防止事故的发生。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生产安全问题是我们必须要非常重视的一个问
题。我们需要不断地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标准,确保我们的生产
经营活动始终安全可靠。我期待您的回复,期望与您共同致力于推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发展。
此致
敬礼
内容创作者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镇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镇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镇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一、公司所有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和人员适用,在月、季考核或年度考核时执行。
三、凡被“一票否决”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加公司评优、评先等活动和升职、加薪,并取消安全生产奖励。
四、成员未认证履行职责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被否定的,其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否定对象按照本《办法》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承担违约责任金,同时,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按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和发生安全事故的等级进行否决。
七、公司全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破以下指标,全员全年实行“一票否决”:1、责任事故率控制在5.6次/百万车公里以内;2、责任死亡率控制在零人/百万车公里以内;3、责任受伤率控制在3.3人/百万车公司以内;4、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2.8万元/百万车公里以内;5、特大事故为零。
八、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否决条件: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⑴、未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⑵、未依法建立健全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⑶、未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车头和人头的;⑷、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的;⑸、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⑹、未按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会议和授课的;⑺、未建立健全事故和消防应急救援组织和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⑻、未确保公司从业人员从业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的;⑼、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的;⑽、未主持、研究对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⑾、未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有效实施的;⑿、未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⒀、每月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3次,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2次,重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1次的。
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感谢信

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感谢信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百高速公路平坎隧道施工“11?19” 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通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1月19日13时许,河百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平坎隧道后段左洞掌子面发生突发性突石突泥,造成5人死亡。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河百高速公路平坎隧道施工“11?19”较大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对该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经自治区安委办审核同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现将该起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同意结案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事故原因。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对各类笔录、资料等证据的分析论证,并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事故原因技术分析报告》和意见,认为此次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岩溶地区地质复杂,灾害源为隧道上方充满泥夹巨石的隐伏溶腔,并超出常规物探及地质钻探可有效探测到的范围,突石突泥瞬间坠落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能量(呈现强破坏性),属于自然地质原因引发的突发性突石突泥事故。
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第五点“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的精神,结合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三、要认真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抓好落实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建设特别是隧道施工安全。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安全教育培训。
严格隧道开挖支护管理。
严格现场安全防范工作。
严格地质超前预报工作。
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附件:《河百高速公路平坎隧道施工“11?19”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7日抄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
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回复函

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回复函篇一: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关于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回复*************:你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收悉,认真讨论和研究,*************对该意见无修改意见。
特此回复!********二〇一*年*月*日经篇二:关于《xxxxxxxx》征求意见的复函xxxx指挥部办公室:你办《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1、根据第5页“3.2.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明确的我委职责为“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且目前我委没有“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的有关职能,因此,建议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的“部门联动”的“ⅰ级和ⅱ级响应”内容中,我委相关职责应与前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职责一致。
2、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应为“发展改革委”,文中“发改委”应按此修改为宜。
3、第1页第7行,“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可考虑调整为“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抗为辅,防抗结合的原则”。
4、第2页第2行,“本预案为地方总体抗旱预案,省级层次”,可考虑调整为“本预案为省级总体抗旱预案”。
5、第4页第12行,删去“组织”二字为宜,“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应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6、第13页第10行和第16页第3行,“各级”可考虑调整为“同级”为宜。
7、第22页第3行,“沈阳、大连等重点干旱缺水城市”,此处提及的具体城市应与现状我省最严重的干旱缺水城市一致。
8、第23页第8行,“省防指”宜改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篇三:关于征求《xxx》意见的复函_xx:贵办关于xx征求意见函收悉。
我们深深感到:油管办的同志们,尤其是由于工作关系接触较多的贵办领导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0.单位员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 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 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事故,不按该单位事故统计。
11.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被原单位或 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工作单位按 照本单位事故统计。
立即报告 双报告制 “1小时” 情况紧急
2、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职责
《办法》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事 故等级逐级上报至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并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每级上报时间 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的层级 事故情况应当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事故情况应当同时上报本级政府
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谎报是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瞒报是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7、规定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救治疗
《办法》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有 三项内容:
一是事故单位责任人应当组织应急抢救工 作。
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救援 工作。
9、规定了事故抢险救援的 支持配合和暂停终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 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 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 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 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10、规定了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
2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 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
(三)事故调查
第三章事故调查,共九条。规定了事故调 查的主要制度、调查组成员组成、调查组 内设小组、事故调查期限等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粤高法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2004年12月17日)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准备阶段 调查取证阶段 分析阶段 处理阶段
事故查处基本程序
1
准备阶段
事故初核和立案调 查、成立调查组
2
调查取证阶段
现场勘查、物证 提取、书证收集、 证人证言、检测 检验技术鉴定等
3
分析阶段
事故原因分析、 认定性质、责任 分析、责任追究、 防范措施等
4
处理阶段
调查报告提交与 批复、调查报告 公布、档案管理、 评估核查等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
犯罪主体(第1条):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起刑标准(第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量刑标准(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公安 机关
安监 部门
有关人 民政府
行业主 管部门
监察 机关
检察院 (邀请)
一、准备阶段-调查组成员职责分工
组长 负责制
1. 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主持调查组工作(第24条); 2. 公安机关:排除人为故意,现场保护,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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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各省局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告总局政法司。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