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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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五大举措

深圳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五大举措

深圳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五大举措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蓬勃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包括乱收费、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过关等,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深圳市近日出台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五大举措。

首先,严格审批注册。

深圳市将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不合格机构将被依法取缔。

合格机构需提交详细的资质证明和办学信息,并接受严格审查。

只有通过审批注册的培训机构才能在市场上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其次,明确收费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必须明示收费标准,不得随意乱收费。

深圳市规定了严格的收费标准,同时要求培训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学生及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理性对待收费问题,拒绝虚假宣传和过度消费。

第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市场需求和教育部门要求,建立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要求培训机构招聘具备专业技能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此外,培训机构还需为教师提供持续的培训机会,不断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加强课程管理。

深圳市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设的课程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注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更新,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同时,要求培训机构定期评估和调整课程设置,确保课程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强化监督检查。

深圳市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于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培训机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引起社会关注。

同时,鼓励学生及家长积极参与到监督检查中,监督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教育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深圳市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五大举措,旨在规范校外培训市场,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育质量。

希望各培训机构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午托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午托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午托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深府办[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午托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3号)《深圳市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午托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1月10日深圳市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午托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即午托班)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和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第429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好我市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工作安排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举办者的不同性质分为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举办的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校内午托班)与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外的单位、个人举办的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午托班)两类进行。

校内午托班的清理整顿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关于做好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机构(午托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教〔2005〕451号)的要求进行。

校外午托班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自查阶段。

1.开展摸底工作。

在2005年12月30日前,各区教育局与辖区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对校外午托班的摸底工作,摸清其数量和分布情况。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我区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制度,对午托机构设立、登记、管理中的信息互相通报、资源共享,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午托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和排查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设立登记注册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食药监负责对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午托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午托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

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

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根据相关验收和备案抽查程序,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2]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11.26【实施日期】2012.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1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6日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一、行政许可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补证、延续和注销)。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选址要求: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9.09.09
•【字号】深教[2009]316号
•【施行日期】2009.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教〔2009〕316号2009年9月9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解决我市中小学生午餐午休问题,从制度上对此项工作加以保障,市政府下发了《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校长要指定一名分管副校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外配餐工作规程和每日配餐工作记录,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工作方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中小学校选择配餐企业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校外配餐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配餐企业的选定,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经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认定具备对外配餐资质的企业配送午餐。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服
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

各校选定配餐企业后应与其签订《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合同》,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服务合同(略)
(联系人:祁军华,电话:82105556)。

深圳小学午托管理制度范文

深圳小学午托管理制度范文

深圳小学午托管理制度范文深圳市小学午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深圳市小学午托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各小学的午托管理工作。

第三条深圳市小学午托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有序、照顾至上、培养全面、合理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设立午托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教务主任、班主任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小学午托管理的决策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努力推进小学午托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应设立午托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午托管理工作。

第七条午托工作组由校长任组长,包括教务主任、班主任、保卫处负责人和保育员代表。

第八条午托工作组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学校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保育员负责午托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育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应对保育员进行考核和评价,根据表现情况进行薪酬调整和职称晋升。

第十二条保育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三条保育员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十四条学生和家长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保育员的管理和安排,配合保育员的工作。

第四章活动内容第十五条深圳市小学午托管理工作应包括学生的午餐、午休和课外活动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午餐,并合理搭配菜品,保证学生的营养均衡。

第十七条学校应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午休时间,并提供舒适的休息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应组织各类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深圳市午托管理规定

深圳市午托管理规定

深圳市午托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和登记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深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深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深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制度范文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是为了满足家长对孩子放学后照顾的需求而设立的一种教育服务机构。

由于近年来校外托管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但管理缺乏规范,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为了确保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深圳市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管理制度的目标、内容和运作机制展开阐述。

一、管理制度的目标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证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成长,保护家长和孩子的权益,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孩子的安全:校外托管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保障孩子的健康:校外托管机构应提供合理的膳食和饮水,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健康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提供优质的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娱乐和兴趣培养活动,满足孩子的全面发展需求。

4.加强家校合作: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孩子的情况,共同努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5.规范经营行为:校外托管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家长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机构注册和资质审查:校外托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并经过资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才能获得经营许可。

2.安全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孩子的安全。

3.人员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立专职教师和辅导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所有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儿童心理学和急救知识,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服务内容和标准: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提供全面、科学、合理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同时,校外托管机构还应定期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培养孩子多元化的兴趣爱好。

5.卫生和健康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保证机构环境的清洁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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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和登记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机构章程;(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第十五条校外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名称或场所变更;(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四)服务范围变更;(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服务要求第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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