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实施时间】1985-04-17【发布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

注*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按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空中、水上交通工具及水上设施。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1基本原则

1.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1.2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设备不得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

1.3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履行安全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及精神紧张状况。

1.4生产设备的安全,应通过下列途径予以保证:

a.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标准制造、检验;

b.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

c.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d.安装、运输、贮存、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应载明安全要求。

1.5生产设备的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当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则宜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a.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保证不会出现任何危险;

b.间接安全技术措施——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

除直接和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在设备上适当采用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1.6生产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一般要求

2.1适应能力

设计生产设备,应规定其使用寿命。按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气压、风载、雨雪、辐射、粉尘、负载、冲击、振动、微生物、动物、腐蚀性介质等)要求,生产设备必须具有适应该环境的足够能力,特别是防腐蚀、耐磨损和抗疲劳的能力。

2.2预防断裂

生产设备的各种受力零、部件及其联接,必须合理选择结构、材料、工艺和安全系数,在规定使用寿命内按规定使用时,不得产生断裂和破碎。

2.3材料

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寿命内,必须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2.3.1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生产设备。在必须使用时,则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2.3.2生产设备的零、部件,如因材料老化或疲劳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应选用耐老化或抗疲劳材料制造,并应规定更换期限。其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材料老化或疲劳期限。

2.3.3生产设备易被腐蚀或空蚀的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或采取某种方法加以防护。

2.3.4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险(爆炸、生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2.4稳定性

2.4.1生产设备不得在振动、风载或其他预期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不应有的位移。

2.4.2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或不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2.4.3有司机驾驶或操纵,并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保护司机和其他人员的防护装置。

2.4.4若所要求的稳定性,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特别措施或确定的使用方法才能达到时,则应在生产设备上标出,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2.5表面、角和棱

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伤易人的尖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2.6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

2.6.1操纵器

设计、选择和布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分的特性(特别是功能特性),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操纵器一般应有(电气或机械等)联锁装置;

b.对可能出现误动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c.各种操纵器的功能应明确可辨,避免混淆。必要时应辅以容易理解的形象化符号或文字说明。使用形象化符号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操纵力和操纵器的行程,应根据人的生理特点和控制任务以及操纵器的类别加以选择,并应符合各类生产设备专用标准的相应规定。操纵力的推荐值见附录B。

e.操纵动作、设备的响应和信息显示应相适应。操纵器应尽可能与相应的信号装置设在相邻位置或形成对应的空间关系;

f.操纵器的形状、尺寸、间隔和表面特征,应满足安全可靠、操纵舒适和便于操作的要求;

g.操纵器数量较多时,其安装和布置,应能保证正常的动作次序或在设备上给出明显指示正确动作次序的示意图。

2.6.2信号和显示器

信号和显示器的设计、选择和布置,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a.信号和显示器的性能、形式和数量,应适应信息的特性。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频度,布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当信号和显示器的数量较多时,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要有明显的界限。

b.信号和显示器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和对比度要适宜,以保证清晰易辨、准确无误;

c.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出故障的位置。危险信号,应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

2.7工作位置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0m以上时,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在30m(含30m)以上时,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

2.7.1操纵姿势

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应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通常宜优先设计坐姿。必要时,可采用坐、站、走三者交替的操作姿势。

2.7.2座位

生产设备提供的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必要时,座位应能适当调节高度和角度。

座位结构及尺寸应符合人体测量数据,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舒适的要求。

2.7.3操纵室

2.7.3.1操纵室必须保证操作者安全、方便和舒适;必须保证操作者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全部操作,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

2.7.3.2操纵室需采用防火材料制造。其门窗应采用透明的、易清洗的安全材料,必要时,应在门窗上配置擦拭装置。

2.7.3.3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尘、毒和热辐射等)的良好性能。当操纵室内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时,宜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采暖的采暖、降温设施。

2.7.4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工作位置,必须充分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

2.7.4.1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安全走板。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

2.7.4.2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

设计梯子、平台和栏杆,按GB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

2.7.4.3走板、梯子、平台均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2.7.4.4生产设备应防止渗漏。对于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特殊地板。

2.8照明

2.8.1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照明设计按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执行。

2.8.2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进行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电源插座。

2.9润滑

2.9.1生产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条件,并尽可能采用集中润滑或自动润滑方式。

2.9.2重型机械和重要设备,应采用强迫润滑方式并设有联锁装置,以保证只有

在润滑油泵动作并达到一定油压之后,才能起动设备。必要时,应在关键润滑部位配置监测和保护装置。

2.9.3润滑系统应选择合适的油品。并有良好的滤油装置。

2.10吊装和搬运

2.10.1重量较大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便于吊装。必要时,应设有起吊孔或吊环等。设计吊装位置,必须能避免在吊装时发生倾覆。

2.10.2整机运输或分别运输的零、部件,应符合运输和装载的有关要求。

2.10.3重量超过1t的零、部件和组装运输件,宜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其数字必须清晰,并标明是哪一部分重量。

2.11检查和维修

2.11.1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供应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处于安全状态。

2.11.2需进入内部检修的生产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对运动设备,必须有联锁装置。

2.11.3进入缺氧或有毒设备内部检修时,应采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必要措施。3事故和职业危害预防

3.1可动零、部件

3.1.1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以避免在运转时与其接触。

3.1.2设备运行时,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3.1.3为防止运行中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3.1.4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功能或势能可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3.1.5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b.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c.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d.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

3.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a.不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可动零、部件,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固定式防护罩应设计得坚固耐用;

b.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可动式防护罩。必要时,可动式防护罩应有联锁装置,以保证在未关闭防护罩时,不能起动可动零、部件;一旦开启防护罩,则应立即自动停机。

3.2飞出物

3.2.1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状、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规定此类零、部件检查和更换的期限。

3.2.2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停电时),若存在工具、工件、联接件(含紧固件)或切屑等飞甩危险,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3.3过冷和过热

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冷或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在不影响操作和设备功能的情况下,加工灼热件的生产设备,也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屏蔽应是固定式的。

3.4防火与防爆

生产、使用、贮存或运输中存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不同性质(燃点、闪点和爆炸极限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避免摩擦撞击;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等。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设计按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执行。

3.4.1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压力容器除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80)劳总锅字23号《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81)劳总锅字7号《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82)油设字第384号《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等的要求。

3.4.2可燃气体燃烧设备

可燃气体的燃烧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避免气体偶然排出(如通过插板、开闭器、点火装置、限压装置等);

b.保证气体燃烧设备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性(如配置可靠的点火装置和完善的火焰稳定装置等);

c.燃烧安全防护装置(如载止阀、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阀、自动报警等)应完善、可靠。

d.能阻止向可燃气体输送部分回火。

3.4.3其他燃料燃烧设备

3.4.3.1设计液体、固体燃料的燃烧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供给燃料时不致发生危险;

b.易燃易爆燃料贮库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c.保证燃烧所需的空气供应充足;

d.排出的烟气应符合3.8.1.1的要求。

3.4.3.2气体或液体燃烧设备,必须保证泄漏的燃料在设备内或在其周围都不致达到危险的量值。

3.4.3.3使用动力燃料(特别是使用爆炸性物质)做载能体的设备,必须保证防止发生意外危险。

3.5液压和气压

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压缩气体造成危险。同时隔离能源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3.6控制系统

3.6.1控制和调节装置

3.6.1.1控制装置,必须保证当能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必要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能源和备用设备系统。

3.6.1.2自动或半自动的开关和控制程序,必须按功能顺序保证排除危险的交叉或重叠,并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

3.6.1.3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3.6.1.4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者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对于某些开车时在控制点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

3.6.1.5控制线路,应保证即使线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

3.6.1.6生产设备配置的控制装置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制动装置或联锁装置,必须起强制性作用。

3.6.1.7调节部分,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等的误通、断。

3.6.2紧急事故开关

3.6.2.1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事故开关:

a.发生事故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b.不能通过一个总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c.由于切断某个单元能出现其他危险;

d.在控制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3.6.2.2紧急事故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其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为安全色红色。紧急事故开关,应在所有的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3.6.2.3生产设备由紧急事故开关停车后,其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必须有与之联动的减缓运行和防逆转装置。必要时,必须迅速制动。

3.6.2.4生产设备由紧急事故开关停车后,只有当事故排除时,方可再运行。

3.6.3意外起动的预防

3.6.3.1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必须防止误起动。为此,应采取下列措施:a.在对危险区域进行机械保护的同时,还应强制切断生产设备的控制和能源;

b.应设计能多重锁闭的总开关;

c.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开车或停车;

d.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e.生产设备上具有多种操纵和运转方式的选择器,应可锁闭在按预定的操作方式所选择的位置上。选择器的每个位置,仅能与一个操纵方式或运转方式相对应;

f.使设备的势能处于最低值。

3.6.3.2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有的需要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3.6.3.3当能源偶然切断后又重新接通时,生产设备必须能避免危险运转。

3.7噪声和振动

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噪声(必要时加振动)的允许指标,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声和振动指标低于产品标准的规定。

3.8防尘、防毒和防放(辐)射

3.8.1粉尘、有害气体或有害蒸气

3.8.1.1凡工艺过程中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有害蒸气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装置,并必须有吸入、净化和排放装置,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3.8.1.2用于有害物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剧毒物质,应有一旦发生渗漏时的应急措施。

3.8.2放(辐)射

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并应尽量使用远距离操作和自动化作业。必要时,应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设计时,应符合各部门对相应设备所提出的要求。

4其他

4.1安全监察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机械、塑料注射成型机等),应由国家指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审批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4.2标志

4.2.1每台生产设备都必须有标牌。注明制造厂、制造日期、产品型号、出厂号和安全使用的主要参数等内容。

4.2.2设计生产设备时,应使用安全色。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设计时,按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执行。

4.2.3标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保持颜色鲜明、清晰、持久。

4.3说明

生产设备必须有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说明书内容包括:安装、搬运、贮存、使用、维修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附录A本标准所用名词、术语定义

A.1人员:指生产设备的操作者和法定可在附近停留的人员。

A.2危险:指对人员的生命和健康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

A.3安全防护装置:指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A.4按规定使用:指按生产设备的设计者、制造者给出的条件使用。

A.5操纵器:指在生产设备操纵部位,用手(或脚)操作的零部件,如开关、按钮、手轮、摇把、操纵杆、驾驶盘、足蹬等。

A.6控制系统:指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全部控制设备的组合体。

A.7固定式防护罩:指用螺钉固定于位,并只有用工具才能拆卸的防护罩。

A.8可动式防护罩:指不需用工具就能开启的防护罩。

附录B操纵力推荐值(参考件)

各类生产设备,有操纵力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无标准的参照下表执行。操纵力不得大于

表中的数值。

操纵力推荐值

操纵力推荐值

单位:N

------------------------------------操纵器型式|按纽|操纵杆|手轮、驾驶盘|踏板操纵方式||||-------|--|-------|--------|--------用手指|5|10|10|—用手掌|10|—|—|—用手掌和手臂|—|60(150)|40(150)|—用双手|—|90(200)|60(250)|—用脚|—|—|—|120(200)------------------------------------

注:①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不常用的操纵器。

②用双手操纵管道阀门的手动操纵杆和操纵轮,用力不得超过450N。

注:①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不常用的操纵器。

②用双手操纵管道阀门的手动操纵杆和操纵轮,用力不得超过450N。

附录《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编制说明

(GB5083—85)

一、编制过程

原国家劳动总局(82)劳护字17号文件,委托我所制订《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总则》。

接受任务后,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首先,我们走访了机械部、化工部、冶金部、轻工部等国家机关和科研、设计、大专院校以及各类工厂企业共117个单位。广泛了解了现有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研究了各类生产设备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100余例,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在安全卫生设计方面的优点和特色。同时,查阅和收集了许多中外文资料,其中包括各种设计规范,安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条件,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

通过一系列调查研究,于八三年一月开始了起草工作,至四月底编写出标准草稿。经过认真讨论和修改,于八三年十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两个文件。然后,分两批印发给全国357个有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

在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我们又走访了国家有关部委、各级劳动部门、重点科研、设计、企业单位82个,征求了他们对《总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同时,进一步考察了各类生产设备的安全情况。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这项工作都很重视,有的召开了小型座谈会,有的做了调查研究,有的将征求意见稿复印多份发给本单位各有关部门讨论,有的还寄来了参考资料。

我们前后共征得524条宝贵意见。随后将这些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成67条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采纳了58条意见,将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充实到有关条款中,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完成《总则》送审稿。最后,根据审定会代表对送审稿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再次修订,完成《总则》报批稿。

二、制订《总则》的目的意义

目前,在生产活动中,有些生产设备(如机械压力机和木工刨床),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和尘、毒、噪声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但是,目前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括在产品标准中。而且,这些要求亦不尽全面,例如,许多产品至今仍无噪声指标要求。

为此,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都希望能有一个通用的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可遵循,以利于从根本上进一步改变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现状。

世界上所有工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如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要求。例如:

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昭和47、法57);

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1970);

法国的《劳工法》(1981);

罗马尼亚的《劳动保护条例》(1975)等,都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

另外,在我国已经搜集到的六千多个国外(含ISO和IEC)安全标准中,涉及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也占有一定比例。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了满足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的需要,为了提高我国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了顺应国际上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制订本《总则》是完全必要的。

三、制订《总则》所遵循的原则

我们着重考虑了以下三点: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产品设计者有责任从设计上采取一切技术措施,使所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

2.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国家标准局在国标发〔1982〕096号文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国际标准中有关人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予以等效采用”。根据这一精神,并考虑到目前国际标准中尚无与本《总则》内容相近的标准,我们在制订本《总则》时,主要参考了三个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和法规资料:苏联国家标准ГOCT12.2·003—74《生产设备·安全总则》(该标准于1978年被经互会采用,其代号及名称为CЭB1085—78《生产设备·安全总则》)、联邦德国标准DIN31000/VDE1000/79《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和法国政府第80—542、543、544号法令《机器和设备安全卫生设计一般规则》(劳工法R233—84条至R233—107条)。

我们是本着能直接采用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要直接采用,不能直接采用的,在主要内容上要与国外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协调一致,在水平上不低于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现状进行编制的。目的在于使《总则》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

3.《总则》必须有约束力

本《总则》适用范围很广,提出过多定量要求,不仅有实际困难,而且难免挂一漏万。在征求意见稿中,只制订了一些定性要求的条款。但一些单位在返回意见中仍希望增加一点定量要求。对此,作如下处理:

首先,我们注意到,当前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国际标准已不再限于名词术语、尺寸系列和试验方法等传统领域,它已广泛地进入信息处理、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人类工效、能源、管理等各个方面。而在这些新领域中,有许多标准是那些在一定范围内普遍使用或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这就是基础标准(Basicstan-dard)。《总则》属于此范畴。《总则》的三个主要参考资料,也都是只有定性要求而无定量要求的。

其次,我们同时注意到,在工业先进国家中,安全卫生标准已系列化了,数量大、内容多、种类全。而我国,只是近几年才注意抓这些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各类基础标准和专用设备的安全卫生标准数量尚很少,很难与《总则》配套使用。

《总则》涉及面很广、可以派生出一系列分标准。为此,我们一方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总则》的基础上组织制订这些分标准。另一方面,在《总则》中适当增加了一些定量要求的条款和一个附录B以适应我国的现状。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未能进行试验研究工作,所以附录B中给出的一些数据,目前还只能是建议性的,俟相应的分标准制订颁布之后,《总则》再取消这一附录。

虽然做了这种变通,《总则》规定的定量要求还远远满足不了使用需要。尽管如此,我们仍认为:《总则》根据生产活动中反馈的事故信息,比较全面地提出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要求,虽然不做产品验收标准,但却是设计者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总则》仍不失其技术法规的作用。特别是在安全防护装置、噪声治理、防尘毒危害等条款(如1.5b和3.8.1)中,都提出了比较强制性的要求。

《总则》是针对新产品(包括按原有图纸制造的新产品和自制设备,下同)设计而定的,当然必须符合“三同时”的原则。

就尘、毒治理而言,由谁来承担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单台设备尘、毒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必须由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承担。新建厂房。若尘、毒需要集

中治理时,可由搞工厂设计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但设备制造厂必须保证,在单台设备上有合适的位置能与尘、毒治理系统相连接。总之,新机器、新设备交付使用时,尘、毒指标必须低于国家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要求。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

四、《总则》正文编制说明

1.引言部分

(1)标准名称

《总则》原名为《生产设备安全设计总则》。因其中含许多关于工业卫生方面的条款,许多单位要求加上“卫生”二字。采纳此条意见,故本标准改名为《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总则》所说的生产设备,是指各行业使用的各类机械和各类设备。

(2)标准性质

《总则》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是针对各类生产设备新产品设计的。这些原则和要求,同样适用于现有机械、设备的改造。

《总则》可以作为各类生产设备新产品设计安全性评价的依据。

制订各类生产设备的专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必须符合《总则》提出的原则。

2.安全技术措施等级的划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均采用了DIN31000三级安全技术措施的提法,因为这种划分方法在国际上有一定的通用性。例如:IEC第62技术委员会62A分委员会制订的IEC标准出版物601-1第8章“基本安全类型”中,也有三个级别的提法。即:“无条件安全、有条件安全和说明性安全。”其实质与DIN31000中的提法相同。

在日本,三级安全技术措施划分为:“直接安全技术、间接安全技术和说明(记述、表示)性安全技术”。提法与DIN3100完全相同。

根据我国的情况,审定会代表提出:为强化对生产设备设计中的安全卫生要求,防止疏漏,安全技术措施等级宜划为两级。《总则》报批稿采纳了此条意见。

3.有害材料

2.3.1款中所指的有害材料,系指在设备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害制造者或使用者健康的材料。如制造耐腐蚀槽、管的铅;制造衬片、壁板的石棉;制造料位计的钴60、铯137等。

4.稳定性

《总则》只是提出了稳定性设计的原则要求,没有给出稳定性设计的试验要求。设计时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2.4.3款中“保护司机和其他人员的防护装置”系指安全驾驶室、安全支撑和安全带等。

5.操纵器

《总则》在安全人-机工程方面提出的要求,较之三个参考资料均有所加强。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安全人-机工程无论是在标准化工作方面,还是在产品设计实际应用方面,都还是落后的。世界上所有工业发达国家,不仅都有一系列的安全人-机工程标准,而且体现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上。如国际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人类工效学车床(Erg-onomiclathe)”大大提高了其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能力。

《总则》2.6.2.7和2.7.2主要是参照国际标准ISO6385—1981《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的有关内容制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还参考了最新资料

DIE33400—1983《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概念和一般原则》(ISO6385—1981的蓝本、DIN33400—1975的修订版)。

关于2.9.1c中“形象化符号”问题。目前,国际上有在产品上使用形象化符号代替文字说明的趋势。我们建议顺应这种形势,尽量采用形象化符号。但在同一台机器或设备上,是使用形象化符号还是使用文字说明,应尽量统一,避免符号和文字混用。

操纵力推荐值(附录B),是综合分析了国内外10个有关标准而拟定的。这些标准是:ГOCT21752—76《操纵轮和驾驶盘·人类工效学一般要求》

ГOCT21753—76《操纵杆·人类工效学一般要求》

JISA8401—1978《单斗挖掘机的构造、性能基准》

JISD6301—1976《自行式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基准》

BS1757—1981《动力驱动的自行式起重机》

ГOCT17343—71《工作装置柔性悬挂的单斗挖掘机》

ГOCT22827—77《通用自行式动臂起重机技术条件》

ГOCT19474—74《钻孔机和钻孔起重机技术要求》

JB2278—78《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JB2731—80《木工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现将以上十个标准中操纵力的值列入表中。

6.工作位置

2.7的基本原则是等效采用ISO6385—1981中4.1制订的。

2.7中操作位置高度“30m(含30m)以上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的要求,是根据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中“30m以上的高处作业称为特级高处作业”而制订的。

2.7.4.1中“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系参照DIN31000第一部分“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的构型;安全装置;概念;成人和儿童间隔距离。”制订的。

7.吊装和搬运

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要求所有“人工不能搬运的零件和组装运输件,应当适当部位标出重量……”,返回意见对这一款争议较大,某些单位设计部门认为这样做太麻烦。

考虑到技术上可实现的安全技术措施,还是应该尽量采用为好。修订过程中,参照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将其改为“重量超过一吨的零、部件和组装运输件,应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提出了定量要求。

8.安全防护装置

长期以来,机械伤害事故相当频繁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从治“本”上,即从设计上入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致使很多带有隐患的生产设备不断地投入使用。

例如,一九八三年七月在沈阳举办的“辽宁省包装工业、食品机械展销会”上,展出了百余种机械产品。其中,有17种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严重问题,即这些产品销售后,或在不安全状态下使用,或必须由使用厂家去设计、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由使用厂家去配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做法,存在严重弊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a.不带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设备,一出厂就存在着隐患。如不予治理,则势必成为事故根源。

b.如予以治理,则二次设计,重复科研,周期长、浪费大(例如,全国不知有多少厂家和科研部门在同时搞冲床安全防护装置的研制),甚至会有损设备强度,影响设备外观质量。

c.不利于安全防护装置标准化、系列化生产。

d.有些设备,因受空间尺寸等条件限制,根本无法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为了达到1.5b的要求,首先应要求那些危险性大或事故率高的生产设备,必须在出厂时配备好安全防护装置。例如:冲床、剪床、压延机、碾压机、压印机、木工刨床、木工锯床、木工造型机、塑料注射成型机、炼胶机、压砖机、农用脱粒机、纸页压光机等设备作业点的安全防护装置。

起重设备的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各种限位装置。

压力容器的各种安全阀和防爆膜。

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各种可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等。

3.1.2中的“接近”一词,系指人体某一部分进入了生产设备上的危险区,而不是触及可动零、部件。

3.1.6中“高度二米”的给出,是参照了美国《机床职业安全卫生条例》而制订的。该条例中,对各种可动零、部件防护高度均有要求,其中最大值在7英尺,换算成公制单位,为2.1336m。根据人体测量数据,我国男性平均身高为1650mm,比欧洲、美洲男性身高平均值小100mm。这样,在我国,生产设备可动零、部件的防护高度当在为2.0336m为宜。《总则》中将其圆整成2m。

这样,该数据与台湾《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日本《劳动安全の基础》(1983)一书中所做的规定恰是一致的了。而日本男性平均身高与中国男性平均身高只相差0.03mm,可以忽略不计。

9.防火与防爆

为了保障生产、生活以及人们自身的安全、防患于未然,《总则》要求把防火防爆措施纳入生产设备的设计之中。

各国标准中,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由于技术水平不一样,专业标准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总则》3.4是参照DIN31000和法国劳工法等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这些基本要求必须做到,也是能做到的。

3.4.3.1c从安全考虑,对于燃料空气控制系统,必须采取某些预防措施。空气不足会使燃料在炉子中积聚起来,而一旦点燃就可能发生爆炸。

10.液压和气压

使用蓄能器的液压(或气压)系统,一般应设有释放或切断蓄能器中的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装置,以保证在拆检蓄能器时的安全。

11.控制系统

本条要求控制系统的设计,除了满足工作上的要求之外,还必须考虑到安全的要求。必须有排除事故的安全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控制系统尽可能实现自动化。自动化的方法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方法分,一般分为:机械自动化;气动式自动化;液压式自动化;应用强电电路的自动化;应用电子电路的自动化。实践中具体采用什么方法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因地制宜。

控制系统在安全方面的作用,首先是确保人身的安全,其次是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为此,在设计上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其作用是在发生错误操作时,也不致出现重大危险;同时还要有安全防护装置,以保证系统在安全条件下工作。在线路方面(电、气动、液压)要考虑发生故障或断开时,也不会使人或设备、装置处于危险境地,同时还应保证能够安全停机。

(1)为了提高安全系统的可靠性,3.6.1.3要求复杂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这与我国《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即压力机一般均应具有若干种安全监控装置是一致的。在调研中,我们看到发电厂已采用电子计算机对安全系统进行监控,大大提高了安全可靠性。美、日等国的安全标准也有这样的要求。因此,其他生产设备复杂的安全系统,也应符合此项要求。

(2)3.6.1.5是要求控制线路,一方面应按有关规定设计成安全可靠;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到,即便损坏或出现故障时,也不会造成危害。各国安全标准对此项基本要求是一致的,但具体措施有差异。美、日标准对安全防护装置的电气线路,要求采用双回路设计。我国《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参照美、日标准规定对于影响安全控制的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双回路设计。气路控制中采用双联安全联锁气阀。我国《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要求,在电力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断线或发生其他故障时,应有防止触电保护动作的措施。

(3)3.6.2紧急事故开关,是为了避免生产设备在运行中,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事故而设置的。国外有关安全标准都有规定。例如,美国《机床职业安全卫生条例》要求各类木工机械、机械压力机、磨床和砂轮机、冲床和剪床、水压机等十几种生产设备,都必须配置紧急事故开关。我国有些设备有紧急事故开关,如纺织机械、自动生产线等,但是,尚有不少危险机械,如木工机械、机械压力机、冲床和剪床、塑料成型机等,都无紧急事故开关,这是一个严重隐患。在将来制订专业标准时,应根据《总则》做相应规定。

紧急事故开关,是用于紧急状态下的安全开关,不能做正常停车手段。

(4)3.6.3是要求把生产设备设计成不发生意外起动,或者有防止意外起动的防护措施。所谓意外起动,就是控制装置由于自发或意外之因而引起的误动作。

(5)3.6.3.2是对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不断更新、发展、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做到灵敏、正确、可靠、减轻操作者的疲劳、紧张程度,获得安全感,达到文明生产的程度。我国目前设计制造的生产设备,有的无安全防护装置,有的不全,后改装的如机械压力机、塑料成型机等,配置的光电、红外、电磁感应和电器装置,不是灵敏性差、可靠性差,就是不便操作。日本各类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门类齐全,质量可靠,和我国对比,技术上的差距不容忽视。

(6)《总则》3.6.1.2和3.6.1.7与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4.10.1的规定是相同的。审定会有人提出取消,经研究还是保留为宜。

12.噪声和振动

振动要求,在我国还未制订出统一标准。

噪声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统统要求达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即要求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不超过85dB(A)。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生产设备目前尚无噪声指标,当然就更难以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了。为此,作为第一步,应要求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噪声测量方法和噪声指标的标准。《总则》3.7就是基于这种想法修订的。这样做并不等于降低《总原》对噪声控制的要求,而正是从实际出发,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标准来。

13.防尘、毒和放(辐)射

长期接触尘、毒和放(辐)射,会给人体带来严重危害。国务院国发(79)100号文件指出,据各地不完全统计,厂矿企业中约有70~80%的粉尘和有毒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有的超过几百倍,甚至几千倍。

尽管党和政府三令五申强调防治尘、毒等危害,但是,至今绝大部分产生尘、毒危害的新生产设备仍无防治设施。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规定:“要在最大程度上,最佳基础上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功能,不会受到有毒物质和有害环境的介质的损害,即使终身从事这种工作也是如此”,中共中央中发(78)67号文件规定:“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简称“三同时”)。3.8各款,与上述要求精神是一致的。

尘、毒治理不仅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健康,而且,很多尘和有毒物质还能变害为宝,利国利民。

在调研中看到从国外引进的生产设备,尘、毒等防护措施都较完备,具体措施也不外乎密闭、排放(或吸收)、净化等,与国外并无多大差异。但型式多样,安全可靠,便于工作。

3.8.2对放(辐)射要求,DIN31000和法国政府第80-542、543、544号法令中没有规定,ГOCT12.2·003—74提到辐射应有防护。考虑工业、医学等方面发展和利用射频、电离辐射、放射性物质及核能等越来越广泛,而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也随之增大。为使设计人员对放(辐)射防护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总则》中提出原则要求,防护的技术条件在专业标准中具体化。

14.其他

法国劳工法R233-69条规定:每台机械、设备均须经劳动检查员检查,符合劳动者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发给“于××日符合劳工部的规定”标牌。标牌形式由劳工部长颁布法令来确定。

在返回意见中,有的单位指出:“对一些重要的,尤其是出现故障后会产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设备,应由国家批准的指定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安全监察部门签字同意后才能出厂,一般单位不能自行设计和制造”。

还有的单位提出:“目前在我国,除锅炉、压力容器开始执行设计、制造许可证制度外,其他的大多数生产设备的设计都没有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来管理。故建议制订一个类似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便规程的规定,把有关设备分成若干等级,以便逐步实施”。

为了发挥安全监察作用,贯彻安全标准《总则》要求新设计制造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平刨、塑料成型机等)应由国家指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审批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这是因为《总则》是设计总则,重点在于把住设计关)。待有条件时再推广到一般生产设备,这样可以推动安全工作。

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3 设计生产设备,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

食品车间人员卫生要求

车间员个人卫生管理规范 1.目的 规范员工个人卫生,避免对食品生产造成危害,从而保证产品安全卫生。 2.范围 适用于与食品生产卫生相关的所有员工,也适用于参观人员。 3 职责 3.1 各部门主管负责所属与公司产品生产直接接触的员工的卫生健康达标及日常的监督。 3.2品管部负责进行定期个人卫生的抽查考核。 4 内容 4.1 卫生健康检查 a)人事部负责组织公司所有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员工每年至少一次的卫生健康检 查。一般情况检查单位至少应具备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的资格水平,经检查如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由人事部调离该当事人直接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岗位,并根据该当事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安排适合的岗位或辞退。 b) 每位从事与公司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个人,必须接受有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的内 容培训。 c)新进员工若分配进行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岗位,需经人事部组织卫生健康检查,同 时由品管部组织食品卫生与安全内容的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d) 所有个人卫生健康检查证明或健康证的复印件由人事部建档保管,保存期一年。 4.2 着装要求 a) 不留长指甲,禁涂指甲油,禁止化妆后进入车间或在车间内化妆。 b) 不得戴首饰(戒指、耳环、项链、手链、发卡等)、手表等饰物进入车间。 c) 必须穿戴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水鞋,戴发网、工作帽进入作业车间,并且应保持干

净。

d) 卫生区作业员工必须戴口罩。 e) 工作服等应穿整齐,头发不得外露。不允许将工作服、水鞋穿到车间以外,进厕所 必须换下工作服和鞋靴。 4.3 个人行为 a) 不允许在车间(包括更衣室、消毒间以及化验室内)有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等 不良行为。 b) 不得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车间。 c) 工作时,接触食品人员不得让汗水、唾液等污染食品。 d) 卫生区人员手部不得随意抓头、碰衣裳及不洁物,若不小心触及则须立即清洗消 毒,在未清洗消毒前不得接触食品。 e) 工作中不许交头接耳或进行打闹,没有得到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f) 在包装车间,每位员工应戴手套作业,严禁手面直接接触半成品、成品。 g) 严格遵守洗手和消毒卫生规范,保证做到完全彻底,且每次出车间后再进来时均要 重新洗手和消毒。 h) 包装车间的作业员在工作时,手及工器具应定时消毒。 i) 清洁度不同的生产区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以免交叉污染。 4.4 进出车间顺序 a)必须按规定从车间的通道入口进入车间。 b)进入更衣室按规定顺序更衣。 c)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风淋、刷毛发及鞋靴消毒后才能进入生产车间。 d)先用肥皂洗净双手后,再对手部进行完全消毒,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e)卫生区人员在手部消毒后,始可戴上卫生手套,然后再对手套进行消毒。

《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第六部分FIDIC和世界银行编制的相关合同条件 第一节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于1999年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其中的《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新黄皮书)推荐适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新黄皮书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及争议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其中,关于雇主文件,由于涉及索赔,需要了解一下: 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和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2.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给承包商现场进入权 2.按照约定提供协助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雇主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请求后的28天内,提出其已经作出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 4.雇主的保证责任 5.雇主的索赔 (二)工程师及其职权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安全操作规程总则(2020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操作规程总则(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操作规程总则(2020版)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工作。、起重、冲压(剪)、木工平刨、车辆的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割)、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市级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其余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设备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4、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把过长(拖

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亦脚亦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 5、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岗凭证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6、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7、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件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一、管理目的: 确保全单位特种设备正常运作,保障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特种设备 三、管理要求: 1、特种设备管理组织架构: 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部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测、维修、保养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2、特种设备的采购: 特种设备供应商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生产资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安装资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下称特检院)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向区质量技术监督登记获得使用证

后,将随机附带资料移交至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设备管理部门按时联系特检院进行年检。 5、特种设备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报设备管理部门,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变动后,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上报至安监部登记。 7、特种设备如需停止使用、报废,使用部门必须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向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8、外来施工单位携带的特种设备必须有使用证,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测期限内,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资料由负责施工的部门上报安监部登记、备案。

安全生产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1995 作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和为热处理生产提供生产装置以及与热处理生产有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本标准中的热处理,系指对金属或合金及其制品进行热处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4064—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83—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959.1—86 电热设备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5959.4—92 电热设备的安全第四部分对电阻炉的通用要求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67.4—88 电热设备基本技术条件间接电阻炉

GB 11651—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801—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87一7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TJ 34—79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B/T 5073—91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ZB Z71 001—90 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规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3.3 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4 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GB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doc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eneral rules or designing the production fac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safety and health requirements 代替GB 5083—1985 自 1999-12-1 起执行 前言 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ГOCT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1.1—1993《标准化工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1 范围

生产流水线的原理与设计

第三节流水生产组织 研究生产过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合理地组织生产过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缩短生产周期,加速资金周转,降低产品成本。采用对象专业化的空间组织形式和平行移动的时间组织方式,是达到此目的的两个重要方法。而流水生产把高度的对象专业化的生产组织和劳动对象的平行移动方式有机地结合 起来,成为一种先进的生产过程组织形式。特别是在大量生产企业和成批生产企业中,流水生产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3.1流水生产的特征、形式和组织条件 一、流水生产的特征 流水生产是指劳动对象按一定的工艺路线和统一的生产速度,连续不断地通过各个工作地,顺序地进行加工并出产产品(零件)的一种生产过程组织形式。典型的流水生产线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地专业化程度高,在流水线上固定生产一种或有限几种产品(零件),在每个工作地上固定地完成一道或几道工序。 2、生产具有明显的节奏性,即按照规定的节拍进行生产。 3、流水线上各工序之间的生产能力是平衡的,成比例的,即各道工序的工作地(设备)数同各道工序单件时间的比例相一致。设流水线上各道工序的工作地(设备)数分别为s1,s2,s3,…,s m,各道工序的单件时间分别为t1,t2,t3,…,t m,流水线节拍为r,为使流水线各工序之间保持平衡,必须有: (2.1) 4、工艺过程是封闭的,并且工作地(设备)按工艺顺序排列成链状,劳动对象在工序间作单向移动。 5、劳动对象流水般地在工序之间移动,生产过程具有高度的连续性。 将一定的设备、工具、传送装置和人员按照上述特征组织起来的生产线称为流水线。如果工作地(设备)是按工艺顺序排列,但不满足上述特征的要求,只能称为生产线。 二、流水线分类 1、按生产对象的移动方式 ①固定流水线。即生产对象固定不动,由不同工种的工人(组或队)携带工具按规定的节拍轮流到各个产品上去完成自己所担任的工序。这种生产组织形式适用于装配特别笨重、巨大的产品,以及在造船、建筑、工程施工等部门中采用。 ②移动流水线。即生产对象移动,工人和设备、位置固定,生产对象顺次经过各道工序的工作地进行加工或装配。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在机械制造、服装等工业部门广泛采用。 2、按生产对象的数目 ①单一对象流水线。即一条流水线只固定生产一种产品。故又称为大量或不变流水线。 ②多对象流水线。即一条流水线上生产两种以上制品,并且按轮换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可变流水线、成组流水线和混合流水线。 3、按生产过程的连续程度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_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GB12801-91 作者:本站整理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2日 点击数: 611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 【颁布单位】: 【发文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题】: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特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 引用标准 GB1.8 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 GB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3 术语 3.1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生产装置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4 基本要求 4.1凡对人员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必须制订安全、卫生标准。 4.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中,应对下列诸因素明确规定具体要求: a.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b.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c.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d.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e.生产物料; f.生产装置; g.设备、设施、管线、电缆的配置和作业区的规划和组织; h.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贮存和运输; i.人员选择; j.防护技术措施; k.管理措施; l.其他。 4.3根据危险和有害源特点,明确规定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带。 4.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1.8规定。 5 对影响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各因素的一般要求 5.1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 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必须首先阐明以下内容: a.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果; b.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 c.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指标。 5.2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5.2.1选址的原则: a.选址时,除考虑其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外,还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选定生活区、水源以及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点;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requirements of safety and health in production process GB/T 12801-2008 代替GB 12801-1991 2008-12-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发布2009-10-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本标准与GB 12801-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更新并补充了部分引用文件; ——更新并补充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中的部分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中国石油锦西石化分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高成凤、隋旭、王立群、孙明伟、陈兵、夏昕、陈守海、陈兴坤。 本标准1991年4月26日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50201 防洪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 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 生产装置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第六部分FIDIC和世界银行编制的相关合同条件 第一节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 丁1999年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其中的《生 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新黄皮书)推荐适用丁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新黄皮书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及 争议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 次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活或指示。 其中,关于雇主文件,由于涉及索赔,需要了解一下: 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和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2.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 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给承包商现场进入权 2.按照约定提供协助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雇主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请求后的28天内,提出其已经作出 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3 设计生产设备,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的体力、脑力消耗以及心理紧张状况。 4.4 设计生产设备,应通过下列途径保证其安全卫生: a.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b.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中石化洛阳设计院配管设计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厂装置(单元)的管线布置设计,外管程布置设计可参照标准。 2、配管一般事项 2.1 管道间距 2.1.1 管道间距:管道间距是指相邻管道中心线间的距离。 (1)管道间距要素: 管道间距主要由下列因素决定。 (a )管半径R 或r ;(b )法兰半径F 或f ;(c )管间净距e(注)1、2;(d )管道热层厚度T 或t (e )法兰隔热壳厚度H 或h (f )管道位移量△ (注)1、一般管间净距25mm 交叉管道间净距成为方便涂漆,保温施工75mm 。 2、应注意,为了大口径管便施工和做X 射线检查,亦有取特殊的管间净距的。 (l )配管间空间见图2—1 (2 = +

第6页共78 页40SC002-2001 + = + 应指出,两相同尺寸相邻配管,取法兰等级(150、300等的法兰等级)高者为大尺寸的配管。法兰等级相同,均可取为大尺寸的配管。 (b)基本管间距(A)、(B)及(C) C)、按以下所示的管间距的不同条件分类使用。 2—2。小管外面 与大管法兰外缘间的净空虽然是最小25mm,但是,对于3B 以上管子,管外表面间净空达75mm以上,即使是1B管子, 也是60mm以上。 图2—2 A类管间距 只差一级时或小管的法兰等级高时,会出现(B)尺寸大于 (A)尺寸的情况,此时按基本管间距(B)进行管间距计 算(图2—3)。 图2—3 B类管间距 基本的配管间距(C) 这是以管外表面或保温管外表面间的净空取最小75mm 决定配管间距的方法。 管外保温时,一旦按基本管间距(A)或管间距(B)决 定管间距值,管外表面间的实际尺寸就变小了,影响保温及涂 装作业。为了保障最小间隔,有采用本法(C)的。另外,管交 叉场合,也采用本法决定管间距(图2—4)。 图2—4 C类管间距 (3)实际间距 实际管间距计算,是根据“基本的配管间距”布置配管后再加上“配管间距因素”中的其它内容。 (a)无保温/保冷时的管间距 ①并列布置的管间距 管的标准管间距取基本间距(A)及(B)中两者中的大者。常采用基本管间距(A),但有时需根据小径管法兰等的情况而采用基本本管间距(B)。 关于标准管间距(A)及(B),请见表2—1及表2—2。

最新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50201 防洪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 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 生产装置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3.5 危险因素 hazardiy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6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7 有害物质harmful substances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代替GB 5083—1985)自 1999-12-1 起执行 前言 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中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可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进中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Г OCT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1.1—1993<标准化工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

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 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 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 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 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 2008-12-15发布, 2009-10-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规范性引用标准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49 生活应用水卫生标准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50201 防洪标准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生产装置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3.5 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6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7 有害物质harmful substances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4基本要求 4.1凡对人员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应制定相关的安全、卫生标准。 4.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中,应对下列诸因素明确规定具体要求: a. 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生产流程设计与选

生产流程设计与选择 一、生产流程的类型 生产流程一般有三种基本类型:按产品进行的生产流程、按加工路线进行的生产流程和按工程组织的生产流程。 (一)按产品进行的生产流程 按产品进行的生产流程就是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对象,按照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要求,组织相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形成流水般的连续生产,有时又称为流水线生产。例如汽车装配线、电视机装配线等就是典型的流水式生产。连续型企业的生产一般都是按产品组织的生产流程。由于是以产品为对象组织的生产流程,又叫对象专业化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大批量生产。 (二)按加工路线进行的生产流程 对于多品种生产或服务情况,每一种产品的工艺路线都可能不同,因而不能象流水作业那样以产品为对象组织生产流程,只能以所要完成的加工工艺内容为依据来构成生产流程,而不管是何种产品或服务对象。设备与人力按工艺内容组织成一个生产单位,每一个生产单位只能完成相同或相似工艺内容的加工任务。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加工路线,它们流经的生产单位取决于产品本身的工艺过程,又叫工艺专业化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多品种小批量或单件生产。 (三)按工程组织的生产流程 对有些任务,如拍一部电影、组织一场音乐会、生产一件产品和盖一座大楼等,每一项任务都没有重复,所有的工序或作业环节都按一定秩序依次进行,有些工序可以并行作业,有些工序又必须顺序作业。三种生产流程的特征比较列于表3—3中。 表3—3 不同生产流程特征比较

二、生产流程设计的基本内容 生产流程设计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信息、运作系统信息和运作战略,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选择生产流程、垂直一体化研究、生产流程研究、设备研究和设施布局研究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慎重思考,合理选择,根据企业现状、产品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高效、优质和低耗地进行生产,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生产流程设计的结果体现为如何进行产品生产的详细文件,对生产运作资源的配置、生产运作过程及方法措施提出明确要求。生产运作流程设计的内容见表3-4所示。 三、影响生产流程设计的主要因素 影响生产流程设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产品(服务)的构成特征,因为生产系统就是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存在的,离开了用户对产品的需求,生产系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表3-4生产流程设计的内容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第1部分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 黄皮书),第1部分 篇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第六部分 FIDIC和世界银行编制的相关合同条件第一节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于1999年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其中的《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新黄皮书)推荐适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新黄皮书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及争议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其中,关于雇主文件,由于涉及索赔,需要了解一下: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和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2.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给承包商现场进入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