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配备教育督导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五)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督导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院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条例》精神,为了加强学校对教学督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学水平、优化育人过程和总结育人经验诸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教学督导以树立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学生的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为目的,坚持“督”与“导”相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通过“督教”、“督学”和“督管”,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教学管理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简称“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委员15-20名。
委员会下设督导办公室、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和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组,学校督导专家组原则上由督导委员会委员组成。
教学督导员由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和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构成。
第五条学校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督导的日常事务。
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组由各教学院系分别成立,负责本院系教学督导工作。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由学校成立,分文科组和理科组两组,负责各院系教学督导工作的检查和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工作范围与对象第六条教学督导主要采取“听、看、查、访”方式进行,包括督教、督学和督管三项内容,工作的范围涵盖全校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
第七条督教的范围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综合训练等)全过程,督教主要采取听课、检查教学文档、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学生等方式进行,督教的重点对象是:(-)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二)承担教学任务的新引进教师;(三)首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四)承担新开设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五)没有获得过教学大赛奖励的教师;(六)承担“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教师;(七)学生信息员或学生评教反馈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等。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质量,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对学院教学活动各个环节和教学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指导。
第二条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组在分管院领导直接领导下,配合教务部开展工作。
第三条院级教学督导组一般应由热爱教育工作、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或者深厚学术造诣的若干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成员构成。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以监督和指导教学为主要职责,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
其主要工作方式是对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状况进行调研,提出咨询和指导意见,并为学院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督导工作坚持以指导为主,即在检查、监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指导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涉及与教学相关的部门,包括各教学单位和教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学工部等。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对教学督导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包括向督导组通报教学情况,重视督导组反映的教学调研情况,认真对待督导组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措施。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包括对教师教学的督导、对学生学习的督导以及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督导,并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督导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改革建议。
1.对教师教学的督导是对教师教学全过程的各个主要教学环节的督导,包括教师在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主要教学环节中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专业知识、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的督导,还包括对教师的学术科研、教改试验、业务进修、对学生的课外辅导等方面的督导。
督导专家与任课教师要共同探讨现代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手段的改进,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对学生学习的督导是对学生学习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多方位的督导,教学督导要高度重视对学生学习能力的指导,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质量。
3.对教学管理的督导是依据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学管理全过程的有关活动包括从宏观教学活动的组织、沟通、协调、评价到具体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督导,旨在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复旦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2019年4月复旦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复旦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本科教学相关环节的检查监督和评估指导。
复旦学院组织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校督导组)进行校级本科教学督导。
各院系可根据需要组建本单位本科教学督导队伍,并接受校督导组工作指导。
第二章组织聘任第三条校督导组设组长、副组长若干名,下设人社、理工、医学3个督导工作组。
督导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可由校督导组正副组长兼任。
第四条校督导组全体人员(以下简称督导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师德师风端正,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二)热心学校本科教育事业,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具有丰富的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三)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并积极参加督导工作,受聘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任期四年,可连续聘任。
督导员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在职教师人数3%。
第六条督导员聘任坚持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相结合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
督导员候选人由院系和教务处推荐,经复旦学院组织专家遴选,由学校聘任。
第七条督导员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终止聘任:(一)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二)出现重大或严重教学事故的;(三)不履行督导职责,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八条校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校督导组工作制度、规范以及计划的制订;(二)本科教学工作督查。
开展课堂教学状况督查,及时反馈本科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各项教学检查,包括听课看课、教学巡视,教学大纲、试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等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政策法规-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精华1篇)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精华1篇)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1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根据教育部文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的要求,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实行教学督导,其目的是通过对教学过程的督导,切实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的和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和教学质量,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及教学环境的改善,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创造条件。
第二条实行教学督导,有利于提高学院对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学,治校,推动学院教育教学的不断深化。
第三条教学督导室是一个在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直接下,相对地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分析、检查评估、指导,并为学院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的参谋机构。
教学督导室不能取代学院职能部门(如教务处等)行使管理职能,即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和事端。
第四条教学督导室成员由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聘期一般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督教与督学相结合;坚持督查与指导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坚持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为广大师生提供教学指导和服务,做到督查在前,指导在先。
第六条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1、认真学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教育教学的方针,收集兄弟院校教学信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分析预测,给学院提供决策的信息资料,为学院发展出谋献策。
2、针对教学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及师生反映突出且强烈的问题,经院授权,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工作,督查调研结果形成报告报学院,为学院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对教学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如对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制订与实施情况的检查,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检查评估,考试试卷、成绩评定与教材选用等方面发挥督导作用,维护学院教学秩序的稳定。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XX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督导行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促进教学教研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教学督导的基本任务1、对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以及其他重大教学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调查研究、分析教与学双方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有关建议。
4、对学风、教风建设进行督导。
二、教学督导的主要内容1、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各院系(部)上报的人才培养方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教务处、各院系(部)负责人。
2、教学基本文件的检查:学期正式开课前一周,检查所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表、教案等;期中,调阅检查各院系(部)教师的教学进度表、教案、学生作业和听课记录等基本资料。
3、理论课教学质量检查:根据任课教师教学进度表和教案,对课堂教学各环节和课堂教学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
主要内容有教师的仪容仪表、教学态度、备课情况、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学方法、多媒体运用及课堂管理等。
4、实践(实训)课教学质量检查:具体检查实践(实训)内容、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实践(实训)准备、教师示范辅导、学生操作和实践(实训)报告等。
5、体育课教学质量检查:包括教学进度、教案,教师的仪表、动作要领的讲解、动作的示范、学生项目技术的掌握、身体素质、达标情况和运动能力的培养等。
6、考务工作检查:参加期末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并对试卷进行抽查。
7、组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活动:每学期期中分别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开展评教评学活动,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及教师对学生学风的评价;充分发挥学生教学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反映学生的愿意;根据工作需要,教学督导员可以在不同范围内召开教师、师生或学生等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教学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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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
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学院成立 学院教学督导组 ,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检查和评估。教学督导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3、从事过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
1、教学督导员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学院聘任,聘期为两年,合格者
可以续聘。
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
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1、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2、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一线检查、督导。
3、协助学院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根据学院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5、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6、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会议,对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进行汇集、分析、研究。
第五条 教学督导方法
1、对各系(部)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采取听(听课、召开座
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管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
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
行评价)等方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
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
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2、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3、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到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系(部)负责人。
4、教学督导可以是个人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是集体开展活动。
5、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6、及时将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督查意见反馈给被督
导教师。
7、由学院规定的其它方法。
第六条 几点要求
1、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2、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院工作重点开展活动。
3、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
学规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有关教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