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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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局
只授权收费权,不授权价格制定权 。
文教局 文教局
只授权收费权,不授权价格制定权 。
只授权收费权,不授权价格制定权 。
(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关于修订<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3
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登记费
收 费 办 法 > 的 通 知 》 ( 冀 价 行 费 字 〔 1998 〕 297号):三、收费标准(十)设备登记、人
行政事业性收费
员发放收费。
7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 费
《 幼 儿 园 管 理 条 例 》 , 发 改 价 格 〔 2011 〕 3207号,冀价行费〔2017〕58号,冀价行费〔 2014〕25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冀
8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价行费〔2014〕3号,冀价行费〔2015〕221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号。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区承接部门
备注
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局
分区域授权。东区核心区内(秦皇 大街以东、邯临路以南、新城东大 街以西、309国道以北)的工程建 设项目事项审批不予授权。
附件3
经开区文教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性质
授权行使层级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
1
基础设施配套费
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2 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行政事业性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五大连池市征收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五大连池市征收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五大连池市征收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黑价联字[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五大连池市征收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42号二○○八年六月十八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五大连池市征收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的请示》(五政呈[2008]12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1]24号)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经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0元(其中供热工程设施配套费20元)。

三、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共包含以下七项内容: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确需减、免、缓的,由你县政府统一制定优惠政策。

五、你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征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免费下载】鹿泉市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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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
市国土局
市国土局 市人防办 市环保局
执收单位
审图机构 市城管局 市建设局
冀建计〔1997〕175 号
市价〔2004〕81 号
征收依据
冀政办函〔2008〕57 号、价字费 〔1992〕597 号、冀价经费〔2001〕 32 号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 保留
冀价经费〔2006〕40 号、冀价行费 字〔2000〕44 号
序号
1
2
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
查费
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
理费
3 住房交易手续费
收费对象
涉企
涉企
涉企、个人
12 个收费档次
鹿泉市房地产收费(基金)项目一览表
征收标准
住宅 28 元/m²、非住宅 22 元/m²、远 市建设局
离建成区 6.5 元/m²
按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1-2%
10-15 元/m²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1500 元/m² 按国家标准收取,共 16 个标准
4 项 8 个收费标准
19 项 177 个收费标准
涉企、个人 2 项 5 个收费标准
涉企
涉企
住户
住户
征收对象
3 项 21 个收费标准 5 档收费标准 2 项 11 个收费标准
40 元/m²
由物价部门核定
征收标准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湘价函[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批准我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潭政函〔2010〕14号)收悉。

为促进长株潭一体化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一化三基”的工作要求,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9〕169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函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当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

用于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地下排污管网,举办义务教育和进行环卫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1、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2、除本函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一)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见附件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石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价格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管委负责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批复2005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批复2005

省会取消热集资实行差别热价河北日报9月15日讯(记者张艳红)记者今日从石家庄市物价局获悉,从9月14日起热集资(贴费)予以取消,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范畴,将作为供热成本计入热价,实行差别热价。

自去年冬天以来,随着省会“蓝天工程”的实施,大批小锅炉被拆,造成数以万计的住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使这一矛盾更趋白热化,部分小区居民甚至因为没按时缴纳热集资挨了冻。

为解决现有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需求的矛盾,同时妥善解决取消热集资后集中供热建设中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提出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实行差别热价,确保集中供热稳步发展。

石家庄市物价局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9月14日批复了市能源办关于实行差别热价的意见。

取消热集资后,现有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差别热价标准为每采暖期4元/平方米,期限为10年,期满后执行统一热价;居民一次性缴纳的,差别热价按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价格执行,缴纳后执行统一热价。

新建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由开发单位(含集资建房)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统一缴纳差别热费,开发单位不得在购房款外单独收取。

供热企业在收取差别热费后,负责将供热管网就近铺设至用户红线。

对民政、工会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免收差别热费,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热企业负责。

凡因排污超标拆除小锅炉参加集中供热的居民住宅,差别热费用原供热单位负责筹集缴纳。

——河北物价/upfiles/xy_col06super_20050916093344626762.htm《关于城市居民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意见》的批复石价(2005)140号市能源管理办公室:你办报来的石能[2004]3号《关于实行差别热价、确保集中供热稳步发展的请示》收悉。

集中供热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能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湘价函[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6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株政函〔2010〕94号)收悉。

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8〕73号)有效期已到,依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根据你市两年来实际执行情况,同意你市继续按湘价函〔2008〕73号文的要求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一)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除本函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改变建筑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建筑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你市市辖五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基价,住宅在基价的1.5%以内、其他建设项目在基价的2.5%以内,并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郑价公[2007]11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和规范”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

三、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

你市应从实际出发,对没有热力、天然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分类确定执行标准。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凡中央和省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应认真落实。

因特殊情况需要你市扩大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六、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收费资金,定期进行监督审计。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10.19
•【字号】闽价[2003]房465号
•【施行日期】2003.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3]房465号2003年10月19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厦价房(2003)1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你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中“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

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鉴于你市土地出让价格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市建设项目中土地出让价格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仍按厦门市政府厦府(2002)7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

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土地出让价格未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应按省政府闽政(2002)5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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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经费字〔2002〕29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石市价[2002]36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2号)规定,经研究,核准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73.7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62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8.8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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