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2010)135号附件07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保寿(2010)135号附件07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保寿(2010)135号附件07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

核定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5.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2 年龄错误

7.重大疾病的定义

7.1 重大疾病的定义

7.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8.释义

8.1 意外伤害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8.3 毒品

8.4 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无有效行驶证

8.7 机动车

8.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8.9 遗传性疾病

8.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8.11 有效身份证件

8.12 情形复杂

8.13 现金价值

8.14 专科医生

8.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8.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18 永久不可逆

附件三: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宝宝安康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宝宝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

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交费

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

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和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

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各项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及

保险费豁免核

定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按份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及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4.2 保险费率的调

整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附加险条款“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5.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主险

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附加

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

(4)保单质押贷款;

(5)效力中止;

(6)效力恢复;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未还款项;

(10)合同内容变更;

(11)联系方式变更;

(12)争议处理。

6.2 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

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

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

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

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7.重大疾病的定义

7.1 重大疾病的定

义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7.1.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1.2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7.1.3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

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7.1.4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7.1.5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

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6 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1.7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7.1.8 急性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7.1.9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

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1.10 慢性肝功能衰

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7.1.11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

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

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7.1.12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

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

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7.1.13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

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7.1.14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7.1.15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臵换或修复的手

术。

7.1.16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

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7.1.17 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

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1.18 严重运动神经

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7.1.19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7.1.20 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1.21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臵换、修补病

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

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22 Ⅰ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

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被保险人的Ⅰ型糖尿病必须诊断明确,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

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

续180天以上。

7.1.23 严重胃肠炎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被保险人已实

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

和坏死。

7.1.24 严重川崎病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保障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

接受了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7.1.25 脊髓灰质炎

(或称小儿麻

痹症) 脊髓灰质炎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致脊髓运动神经元损害所导致的瘫痪性疾病,至少导致两个或以上的肢体瘫痪程度达到肌力在0-III级,经180天治疗后肢体肌力仍然不能恢复到IV或V级。诊断需提供脊髓灰质炎病毒检查的证据(如粪便或脑脊液检查,血液中抗体检查)。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未导致肢体瘫痪(肢体肌力达IV或V级)者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瘫痪不在保障范围内。

7.1.26 严重幼年型类

风湿关节炎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障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臵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7.1.27 细菌性脑脊髓

膜炎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7.1.28 经输血导致的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

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判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7.1.29 严重心肌炎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持续至少90天。

7.1.30 持续植物人状

态是指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所致的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状态,并且该状态已持续30天以上。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但保留了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

7.1.31 白血病指体内有大量白血病细胞广泛而无控制地增生,出现于骨髓和许多其他器

官和组织。经骨髓穿刺、血液检查和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属于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白血病范畴。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2 定义来源及确

诊医院范围以上“7.1.1恶性肿瘤”至“7.1.21主动脉手术”所列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作出,其他重大疾病由我们自行增加,其定义由我们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

以上重大疾病均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8.释义

8.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

8.2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8.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8.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8.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7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

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8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9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0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11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12 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

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

进一步核实。

8.13现金价值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

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

目。

8.14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

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

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15 肢体机能完全

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8.16 语言能力或咀

嚼吞咽能力完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

全丧失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17 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8.18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

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太平稳赢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稳赢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3年4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四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 单证代码:020*******

目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红利分配 (4) 第八条 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5)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5) 第十条 宽限期 (5)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十一条 受益人 (5)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6)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7)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7)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7)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 (7) 第十九条 年金转换权 (8) 第二十条 减额交清 (8)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 (8) 第二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9)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 第二十六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第二十七条 年龄错误 (9) 第二十八条 性别错误 (9) 第二十九条 未还款项 (10)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10)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10) 第三十二条 争议处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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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培训训练手册安徽·安庆

太平洋寿险欢迎您! 亲爱的朋友: 欢迎参加太平洋寿险安庆“黄埔干训”培训班!此次培训由太平洋寿险精心打造,让您享受一次别样的人生体验之旅,也真诚地希望通过此次培训,让您寻觅到自己团队发展的方向,实现快速晋升主管、做大团队的宏伟目标。在此,太平洋寿险对参加此次培训之旅的朋友表示最诚挚的欢迎,希望大家不虚此行,满载而归! 生命是一次跋涉,在路上,有风和日丽、鸟语花香,也有风雷雨电、泥泞险滩;谁都愿意与相爱的人幸福相伴,可谁又能预料到前方的路会是怎样,还能走多远?当人生经历了无数聚散离合之后,才愈发感受到,真正的爱是一种需要兑现的承诺,一种不可回避的担当。 保险的灵魂是爱与责任,对于一个家庭,爱不仅仅是精神上的关怀,它更需要物质上的保证,这就是责任,让家人安享幸福的人生,爱与责任是不可分的。对于孩子,我们不仅要爱他,还要尽到为他提供接受良好教育的责任,还要尽到保证他能健康快乐成长的责任;对于父母,我们不仅要爱他们,还要尽到养老送终,报答他们养育之恩的责任;对于配偶,我们不仅要相互关爱,还要尽到我在我照顾你,我不在我依然照顾你的责任。 各位黄埔干训学员们: 现在就跟随我们开始爱与责任体验之旅吧! 保险营销员颂 也许你不是音乐家,然而 你可以为千百对夫妻的晚年, 谱出最美的乐章! 也许你不是小说家,然而 你可以让人间的悲剧, 不可思议的以喜剧收场!

公 【“一,二,三,四,五”说太保】 一、是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二、是一家两地上市企业。 三、是寿险、产险、投资均位列市场前三名的公司。 四、是一家集寿险、产险、资产管理、养老四位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金融 集团。 五、是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 【公司背景】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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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培训训练手册 安徽·安庆

太平洋寿险欢迎您! 亲爱的朋友: 欢迎参加太平洋寿险安庆“黄埔干训”培训班!此次培训由太平洋寿险精心打造,让您享受一次别样的人生体验之旅,也真诚地希望通过此次培训,让您寻觅到自己团队发展的方向,实现快速晋升主管、做大团队的宏伟目标。在此,太平洋寿险对参加此次培训之旅的朋友表示最诚挚的欢迎,希望大家不虚此行,满载而归! 生命是一次跋涉,在路上,有风和日丽、鸟语花香,也有风雷雨电、泥泞险滩;谁都愿意与相爱的人幸福相伴,可谁又能预料到前方的路会是怎样,还能走多远?当人生经历了无数聚散离合之后,才愈发感受到,真正的爱是一种需要兑现的承诺,一种不可回避的担当。 保险的灵魂是爱与责任,对于一个家庭,爱不仅仅是精神上的关怀,它更需要物质上的保证,这就是责任,让家人安享幸福的人生,爱与责任是不可分的。对于孩子,我们不仅要爱他,还要尽到为他提供接受良好教育的责任,还要尽到保证他能健康快乐成长的责任;对于父母,我们不仅要爱他们,还要尽到养老送终,报答他们养育之恩的责任;对于配偶,我们不仅要相互关爱,还要尽到我在我照顾你,我不在我依然照顾你的责任。 各位黄埔干训学员们: 现在就跟随我们开始爱与责任体验之旅吧! 保险营销员颂 也许你不是音乐家,然而

简 【一、 是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二、是一家两地上市企业。 三、是寿险、产险、投资均位列市场前三名的公司。 四、是一家集寿险、产险、资产管理、养老四位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金融集团。 五、是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 【公司背景】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3日,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也是第一家以集团整体上市的保险公司。总部设立在中国金融中心——上海,它是中国三大保险公司之一。 【企业文化】 公司使命:做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 经营理念:推动和实现可持续的价值增长 核心价值观: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 【司徽的寓意】 司徽整体呈海蓝色,意喻公司像大海一样的胸怀招贤纳士,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中心、以诚信为本的服务理念来迎接市场的挑战。 CPIC 紧密的靠拢在一起,意喻公司全体员工团结一致,共同奋进。 P象征一面旗帜,意喻公司永做行业旗帜,争做行业典范的信心。 公司全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语简称:CPIC;英语全称:China Pacific Insurance Company。 【公司实力】 太平洋保险集团,拥有太平洋寿险公司,太平洋产险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太平洋寿险(香港)公司、中国太保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太平洋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 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1601。 2009年12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2601 太保集团注册资本:人民币86亿元。截至2013年末,集团管理资产达到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偿付能力充足,各项指标均位居中国保险市场前列。 2013年,中国太保实现了集团整体价值的持续提升。截至2013年末,集团内含价值达到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有效业务价值达到亿元,较上年末增长%;集团净利润亿元,同比增长%;寿险实现新业务价值亿元,同比增长%。 2013年,本公司实现保险业务收入1,亿元,同比增长%。人寿保险业务收入为亿元,同比增长%。其中:新保业务收入亿元,续期业务收入亿元。财产保险业务收入为亿元,同比增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for major diseases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条款(2011年 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 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2。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回页首}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 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 之前(含当天),我们每两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每第 2 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五次给付时为5%,每给付满五次后递增5%,但最高不超过20%。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

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5 相乘得到的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减去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高残(详见附表一: 本合同所指高残状态),并经过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为本合同所指高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高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04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附件四: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现金价值表(示例)(35岁男性被保险人,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 年度 趸交 5年 交清 10年 交清 15年 交清 20年 交清 00 0 0 0 0 12326 221 73 50 33 22407 690 254 166 130 32491 1276 510 333 233 42577 1933 808 530 387 52666 2666 1130 740 549 62757 2757 1478 963 720 72851 2851 1852 1201 901 82948 2948 2255 1454 1091 93048 3048 2687 1723 1293 103151 3151 3151 2008 1505 153711 3711 3711 3711 2750 204351 4351 4351 4351 4351 255065 5065 5065 5065 5065 305807 5807 5807 5807 5807 356556 6556 6556 6556 6556 407277 7277 7277 7277 7277 457937 7937 7937 7937 7937 508506 8506 8506 8506 8506 558968 8968 8968 8968 8968 609318 9318 9318 9318 9318 659568 9568 9568 9568 9568 709806 9806 9806 9806 9806 注:保单无欠交保费的,退保金额为退保时点的现金价值;保单有欠交保费的,退保金额为最后一次交费所在交费期的期末对应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的值。年中任一时点的现金价值为上一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与本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根据该时点进行的插值另加最后一期未经过保费。 表中数据为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现金价值将按如下公式计算: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后的现金价值=(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有效保险金额-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有效保险金额)/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有效保险金额×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

《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承保规则

附件二: 《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承保规则 (说明:本规则适用于《宝宝安康两全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 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执行。 二、特殊规则 (一)投保年龄 1、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5天-17周岁; 2、投保人年龄:20-50周岁。 (二)交费方式:趸交、限期年交(3年、5年、10年交清)。 (三)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5周岁或30周岁。 (四)承保限制 1、本险种须在新保时按1:1的份数关系与《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搭配销售,不得单独承保。主附险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必须相同。 2、本险种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五)核保保额 1、被保险人:本险种不计风险保额、寿险保额及意外身故保额。 2、投保人:本险种对投保人单独累计风险保额,该累计保

额承保上限根据投保人年龄划分如下: 20—40周岁:风险保额≤40万元; 41—50周岁:风险保额≤20万元。 风险保额计算公式:主险及附加险期交保费标准×(交费年限-1) (六)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30天(不包括)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年龄计算公式=保险责任起始日期 - 出生日期<30);被保险人年龄为30天-4周岁的,核保资料及审核规则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出生医学证明或客观身份证明(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必须扫描至影像资料类型代码165下。 (七)加费规则 1、本险种对被保险人无健康加费。 2、对被保险人,本险种只承保职业风险类别为“标准”的情况,加费及拒保类职业均不承保。职业风险类别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07年11月修订)为准。 3、对投保人,本险种无健康加费及职业加费,但对以下情况予以拒保: ①三类(含)及以上职业类别; ②根据投保单中健康告知、我司历史记录或客户提供的病史资料、相关问卷审核投保人寿险评点大于100点者(具体由核保人员确定); ③投保人患以下任一种疾病或为以下任一种情况者: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构成 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有限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H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1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

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 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 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 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白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2011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 .......。 ....条仔细阅读 .....并关注注释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四条保险责任 (3) 第五条责任免除 (4) 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5) 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九条受益人 (5) 第十条诉讼时效 (5)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5)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 第十二条犹豫期 (6) 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 第十五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6) 第十六条高发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12)

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

宝宝安康两全保险 市场背景:每个父母都想尽一切办法给宝宝最好的照顾,最舒适的衣服,最健康的食物,最益智的玩具……您是否想过为宝宝准备一份最适合的重疾保障呢?正和宝宝享受快乐时光的您,一定不愿意让看不见的健康威胁成为今后的经济和情绪负担。太平洋寿险“宝宝安康”为您孩子带来低保费、高保额的重疾保障,太保和您一起呵护孩子成长,为你解决后顾之忧。投保人:出生满5天婴儿-17周岁未成年人均可投保。 产品特色:宝宝安康险种好,三十一种重疾保;保费豁免双依靠,利本一次领取早。 缴的高来领得早,保障婚嫁一肩挑;宝宝健康有托付,父母养老乐逍遥。 投保示列 性别年龄险种保费存款年限保险期间保险金额 女孩 0 宝宝安康 3600元 10年 30岁 299708元 保障利益如下: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299708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帮助被保险人早日恢复健康。 2、期满保险金: 在孩子30周岁时,可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期满保险金39600元。此笔费用可作为孩子的婚嫁金或创业金、父母的养老金等。 3、双重保费豁免金: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豁免交纳剩余的保费,保证父母呵护孩子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保费也可豁免交纳,进一步减轻家庭财务负担。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可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9600元。保证资金的安全。 ▲一向被认为是成人高发重疾的肿瘤,却是儿童疾病死亡的第一大原因。 ▲近年来儿童恶性肿瘤发病率上升明显,我国15岁以下小儿恶性肿瘤发病率以每年5%的速度上升。 ▲位列小儿恶性肿瘤之首的白血病,每年即有1万个新发病例,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发病率还在每年增加。根据中国卫生部《中国儿童重大疾病发病率及意外伤害状况分析》64%的白血病患儿得不到应有的治疗。 ▲儿童肿瘤疾病治愈率很高,但治好一名肿瘤患儿须花费10万-20万元。 ▲少儿高发重疾白血病的儿童治愈率高达80%,而成人却只有20%。 ▲儿童急性淋巴性白血病不再被认为是不治之症,可是,据统计,许多白血病患儿得不到相应的治疗。 宝宝安康有托付人生起步乐无忧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市场销售方案

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市场销售方案 经济系金融保险专业 自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劳有所得,学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战略目标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各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8年1月1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款新寿险产品——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应运而生,该款为中长期缴费返还型分红寿险,既能使钱保值增值,又充分尊重客户拥有灵活应对变化的自由,给人们带来了光明和希望。 一、产品开发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2007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达到1.64亿,预计到2040年,将达到峰值3.2亿。老龄化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同时也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挑战。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面临“未富先老”这一严峻问题。问题不止于此,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推行近30年。家庭规模正在减小,“四二一”式的家庭结构越来越多,家庭保障的功能趋于弱化。尽管社会保险体系能够解决人们的基本养老问题,但由于其投保范围、保障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单靠社会保险解决养老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朱镕基总理曾说:“社保只能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事实上,我们是包不起的”。由此可见,要满足人们晚年舒适生活的需要就必须发展商业人身保险,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补充,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更好地解决我们面临的老龄化问题。 从人身保险的发展轨迹来看,寿险产品经历了开发销售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等传统险种之后,又依托金融市场开发出各种分红,投连和万能寿险等投资性险种,人寿保险从单纯的保障型产品向兼具投资型的产品演变,成为保险公司投资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因而,寿险产品的创新和开发成为各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领域。“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二、产品介绍 (一)产品概述

合同协议范本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25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条款(2020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

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

4455556666777888899999101010101011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 第五条 红利分配...........................................................................................................................................................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九条 宽限期...............................................................................................................................................................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申请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第十九条 效力恢复........................................................................................................................................................... 第二十条 犹豫期............................................................................................................................................................... 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三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9)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第二十六条 性别错误......................................................................................................................................................... 第二十七条 未还款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附表一:本合同所指高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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