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与纠正对策

最新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与纠正对策
最新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与纠正对策

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与纠正对策

我国自1988年6月开始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以来,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已进行了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是村民真正享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项自治权利的关键环节。这三次换届选举,使全国农民群众受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熏陶和洗礼,其民主意识大大增强,选举的民主程度越来越高,选举的程序越来越规范,选举出的村委会班子综合素质也越来越高。极大地推促了我国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但是,由于村级直接选举制度乃初步确立,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因而在各地都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有关执法部门纠正违法现象显得困难重重。本文拟通过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违法现象的列举、剖析,尝试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希望对今后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乃至有关村委会选举法规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主要违法现象列举

关于违法现象的界定问题,因为目前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所以我们只能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确定的直接选举的原则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村委会选举法规的有关条款,并参照选举法中规定的县乡人大直接选举的程序,以此作为确定各地村委会选举中一些现象是否违法的依据。

从违法主体看,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主要分选民违法、指导选举工作的干部违法和部署、组织选举工作的选举机构违法三种;从违法性质看,分违反程序性违法和对抗破坏性违法。干部违法和选举机构违法大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选民违法虽大多属破坏性违法,但为数甚少,仅占整个违法现象中的极少一部分。

个案一:浙江省东阳县千祥镇村民买卖选票

1990年1月14日,千祥镇某村开始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第一轮候选人。有人以买票方式拉票,于是便有人以每张票5元的价格在街上公开叫卖。有一村民卖出选票7张,得款35元。

个案二: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一选民偷换他人选票

1990年3月,武潭镇某村首次进行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该村一选民私自多领选票15张,按自己的意愿填写好,当本组和一邻组选民投票完毕后,这个选民从这两个组的选票中抽出15张销毁,然后将多拿的 15张选票分别放入这两个组的选票中。

干部违法与选举机构违法在表现上有很大的交叉,所以放在一起列举:

个案三:湖北省谷城县把户代表选举当作直接选举方式之一来采用

湖北省谷城县某份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文件规定,由18周岁以上村民或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的村委会投票选举,都属于直接选举方式。村委会过大或过于分散的,可以召开户代表会议投票选举村委会。

个案四:湖南慈利县零溪乡某领导随意撤免村委会主任

二、违法原因分析

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8年多的实践证明,在农村基层实行以直接选举为基本标志的村组直接民主,是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的,人们像珍视自己的眼睛一样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那么,为什么仍有极少数选民在选举过程中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呢?其中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是缺乏民主自治习惯和必要的训练,不善于运用民主自治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是宗族观念使然,为了本宗本族利益不择手段地去角逐村干部职位,不惜以身试法。

三是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一己私利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四是少数地方的选举宣传、组织不得力,存在重大缺陷甚至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引起选民激愤,一气之下行为过激,造成违法事实。

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在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调查报告中曾有过这样的评论,即“推进村级直接选举的主要障碍,是干部还很不适应。”这里所说的“干部”,既包括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的乡镇干部和直接带领村民实行民主自治的村级干部,也包括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日常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的业务干部。指导选举工作的干部和以他们为主组成的选举机构本身就是选举工作的执法者及执法监督者,他们为什么会执法犯法呢?究其原因,从客观上讲,是由于缺乏丰富的组织、指导直接选举村干部的经验,缺乏民主自治的基本知识;从主观上讲,是由于怕麻烦,图省事,官僚主义作祟,有的还迷恋于传统的任命制习惯,更有甚者,还只想选出仅仅对自己负责,与自己走得勤的人员;从法制上看,一则因为有关村委会成员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有关条文,规定或过于原则、宽泛,或过于零散、不规范,并缺少界定违法现象及纠正违法现象的直接法律依据,严格执法难度较大。二是因为部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自觉学法、不相信群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较严重.

三、纠正违法现象的对策探讨

对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违法现象,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探寻对策。

1.尽快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选举办法,制定全国村委会选举法。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要减少、消灭民主选举中的违法现象,首先须从健全法制上下功夫。目前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处于试行阶段,刚性约束力不强;过于简单宽泛,对选举的操作指导性不强;对直接选举、直接民主的涵义未做出具体解释,致使一些地方制订的有关法规、制度、实施方案与直接选举的原则相背离。各省的实施办法虽然对选举的一些环节作了较《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更为具体的规定,但很不规范、完善。经过三次换届选举,湖南、辽宁等省的部分地方已首创了“函投”,探索了“海选”、“预选”、“秘密划票”等先进的作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选举办法提供了条件,因此说,修改和完善这些法(规),是规范选举行为、提高选举质量的迫切需要。

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与作为政权组织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有着质的不同,它们的选举也有着诸多不同,完全比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村委会的选举,有着诸多不便,如在界定合法、违法现象,纠正违法现象时,法律适用的弹性过大。有关业务部门在操作时举棋不定,缺乏信心,所以,应当单独制订出村委会的选举法:在制订该法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要与农村基层的政治发展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调解农村干群关系,调适多种利益关系;二是操作性要强。基层民主是一种程序,非常具体繁琐,要从十分具体的细节着手,比如候选人的推行步骤、选票的设计、投票箱与投票站的设地、监票人的职责、选举日期的确定等,都必须十分细致入微地进行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系统、周密、完整而规范的选举程序。

2.加强对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各级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建设业务干部和乡村干部是组织村委会依法选举、纠正村委会选举中违法现象的主体,要减少甚至消灭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加强对他们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无庸讳言,我国不少地方在这方面是做得不够的。自上而下,对干部的培训大多是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的,即在部署、安排村委会选举工作大会上,宣读、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而未召集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在非选举时期,对干部进行的这方面宣传、教育则更少。所以,要编印出专门教材,定期对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业务干部和乡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每次选举前,也要举办专门培训班强化培训乡村有关干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大力宣讲村委会选举知识,树立榜样,鞭策后进,提高各级干部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并通过他们教育广大选民提高民主自治意识。

3.提高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民主程度。直接选举的直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二是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干部。二者都具备了,才算得上直接民主意义上的直接选举,否则,就是“鸟笼子”民主、“半截子”民主。笔者在选举走了过场的村中进行调查时常听百姓抱怨:候选人都是乡里和几个村干部定的,我们去投票只不过是依葫芦划瓢,投与不投都是一个样。可见提名、确定候选人过程中的不民主、不合法,是导致选民不热心选举、选举走过场的根本原因。所以,今后在提名候选人时,任何附加的选民联名提名人数要求,及任何组织的意图、任何非选民的个人意图,应该都是不允许的。而候选人的确定权,要旗帜鲜明地交给选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非选民。只有公平、

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八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五、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3年1 月13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六、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改)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直选)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2017年1月5日选举大会通过)第一条为确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选举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名(其中妇女一名)。 第四条各项职位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每个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应超过本区选民登记总数的百分之90以上,选举才有效。 第六条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七条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总监票人员,为验证发票员,为监票员,为唱票人员,为计票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八条选举时,选票上附各职位候选人姓名(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

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他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九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设 等个投票站,大会设立流动票箱,使用对象为老弱病残的选民。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选民必须按要求填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本届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 1、应当是村民代表。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3、主任应为党员,提倡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4、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配偶亲戚、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的特殊关系的人员、村报账员不得列入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共选举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推荐,报乡镇纪委审查,确定候选人并公示7天,乡镇党委同意批复。选票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实行差额选举。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设5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4名。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主任,主任侯选人2名,实选1名,差额1名,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列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的选举;第二次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5名,实选4名,差额1名。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记票和宣布结果。 五、大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赞成选票上候选人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赞成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右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画“o”的视为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第五章投票与当选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第二十八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都应当立即加封,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当日内送至大会会场集中。公开开封检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开统计票数。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统计结果记录上签字。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二十九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

村委会选举办法

白杜坞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3月10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自荐人(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自行终止。 3、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1993年3月25 日24时前出生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户籍在白杜坞村的农业户口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 4、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年龄计算以村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5、本村设村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 5 名,其中1名为女委员名额,实行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6、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的形式,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选举日定为2011年3月25 日。 7、自荐竞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自荐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其中一个职位,并填写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后,在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不提供竞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的,视作退出自荐竞选报名。 8、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委选举办法

小店镇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其中妇女委员 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海推直选的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区、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四、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1年月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1年月日至月日。 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2、身体健康,能胜任农村工作,原则上现任村干部不超过60周岁;新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的成员50周岁,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民委员会班子要确保一名妇女干部。 七、被推选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如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八、鼓励候选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候选人应公开竞职承诺、纪律承诺。 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员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流动票箱监票人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代写员可由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十、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设中心投票会场和个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本次选举严格控制使用流动票箱,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保证选民秘密写票。投票结束后,所有流动票箱集中统一开箱、计票。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杜村乡河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并主持,接受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委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直接、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

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确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一人接受的委托不超过3人。 第七条本村选举投票时间自2011年9月16日上午7:00开始,至当日12:00结束。 第八条选举大会应当场推选唱票人1人、计票人1人、监票人1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九条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填选票。 第十条本次选举采用《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中设

村委会换届选举规范指南规范.doc

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南 一、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村委会的选举,是由一系列环节构成,就一个村的实际操作看,一般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委会的选举,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结合实际进行选择。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如遇“两委”班子不健全或其他特殊情况,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内部推选产生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选举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选民。 第二步,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选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村民是否认定为选民,要按照《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年满18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进行登记(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本届村委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以便及时进行登记。(2)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懂法律、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确定后,要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有关选民登记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培训。(3)登记造册。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在具体操作时,可在上届选民登记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登记,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使用规范的选民登记花名册(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将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按顺序号登记造册。(4)审核并公布选民名单。登记造册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选举日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张贴在本村显著位置。(5)受理选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6)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并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

四屯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四屯镇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根据各村情况,设主任人、副主任人,委员人,具体构成人数由镇选举委员会依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村委会成员组成要兼顾自然村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进行选举时,成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的,所缺名额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主任为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6)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7)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8)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9)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第五条各村具体选举日期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镇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选举候选人的办法选举,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大学生农村工作者”和户籍已外迁的现任村班子成员具有选民资格。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八条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

村委会换届选举操作程序

村委会换届选举操作程序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 1、镇(乡、区)指导,由镇(乡、区)或者上一届村委会确定组织召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 2、由本村2/3以上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 产生,职数为5-7人。 3、会议内容如下: 注:会议主持人由镇(乡、区)包村干部或上一届村委会成员担任。 村民同志们: 按照镇(乡、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们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现在正式开始。 今天的会议有两项议程: 一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竞争激烈 的村采用提名票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绛县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今天,我们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推选产生组织和主持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村 民选举委员会。 首先清点到会人数(由各村民小组长清点)。 经清点,全村应到村民x人,实到村民x人,符合法定人数,推选 工作现在开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经镇(乡、区)村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建议,我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由x人组成。推选采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举手表决的方式。为了推选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xxx、xxx、xxx、xxx、xxx、xxx、xxx为我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同意以上建议的村民请举手,好,同意的人数超过到会人员的一半,以上建议获得通过。 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x x x、xxx、xxx、xxx、xxx、xxx、x x x同志等x人被推选为我村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请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走上主席台同大家见面。 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表示祝贺! 4、新产生的选举委员会酝酿产生选委会主任一人,报镇(乡、区)党委备案后再发布公告。 5、向村民公告。(详见附件1) 二是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 1、根据我村工作实际和镇(乡、区)党委、政府建议,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拟设x职,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委员x 人(至少要有一名妇女当选)。现在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 村民小组会议)表决。 2、同意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设x职,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委员x人,同意的请举手,好,经清点,多数人同意,以上建议获得通过。 3、向村民公告。(详见附件2) 二、推选村民代表,公布代表名单 根据镇(乡、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议,经村民会议(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我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并且采用村民小组推选(以若干户推 选)的方式,推选产生了第九届村民代表。(详见附件3) 三、确定选举日,选民登记日 经镇(乡、区)村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x 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已经确定。(详见附件4) (说明:选举日公布后,即可确定选民登记的开始时间,着手进行选民登记。) 四、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 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附件1: 来宾市兴宾区2011年村党组织委员会 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2011年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为加强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根据党章、法律的规定和自治区、来宾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三次全会要求,以和谐换届为主题,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党员群众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富裕文明和谐新兴宾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村党组织成员人选的资格认定和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必须由上级党组织严格把关。 (二)依法依规原则。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要按照《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发扬民主原则。村“两委”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公开职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扩大识人视野,广开进贤渠道,真正体现党员群众的意愿。 (四)公平竞争原则。引入有序的竞争机制,规范竞职演说,坚决反对和遏制操纵选举、罢选、贿选等违法行为。 三、目标任务

村委换届选举办法

请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本选举办法仅供参考。 镇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办法 (2014年7月日经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关于全县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泾办发…2014?XX号)和乡(镇)党委关于印发《镇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发【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现就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选举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不断提高村级组织推动农业发展、服务农民群众、促进农村和谐的能力,为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 ㈠、选举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本届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采取: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秘密投票等原则进行。 ㈡、村委会干部职数: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设村委会主任:1 人;委员 2 人。 ㈢、选举方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㈣、投票方法:投票方法为中心投票会场和流动票箱投票二种方法。 三、选举日及选举地点: 本届选举日定于2014年月日上午00:00-下午00:00进行投票。

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XX镇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委会选办法》规定,经2011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村村委会选举办法》。 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村选委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4至8人,其中村党组织至少1人,妇女代表至少1人,群众代表人。 三、推选村选委会由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上届村委会主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从确定之日起,自行终止村选委会成员资格,其缺额可按推选时得票数,依次递补。 四、村民委员会应对下列村民进行选民登记: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五、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具备选民资格: 1、年龄未满18周岁;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各种刑事犯罪被羁押,在被羁押

期间没有选举权利的; 3、经选委会确认患有精神病的。 六、经登记的选民于选举日20天前张榜公布,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3日内作出解释纠正,并对纠正的选民在选举日7日前进行公布。 七、外出选民由村选委会通知本人或家人,提前回村参加选举,因故不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八、本届村委会由3人组成,村委会主任、委员实行差额、直接选举产生。主任正式候选人必应选人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九、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在村民中有较高威信;3、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民主意识强,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4、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5、具有初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55周岁一下(计算年龄以选举日为准),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2、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5年来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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