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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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程序

村委会选举程序

村委会选举程序村委会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的一项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益。

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村委会的领导层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制定合理的选举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并对其中的各项环节进行详细解析。

一、选举程序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召开选举之前,村委会需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通常在召集与会成员时可以商定。

其次,需要明确选举产生的职位和名额,确保选举的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确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通知村民进行申请。

二、候选人的推举和申请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的通知,推举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村委会候选人。

这个过程通常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表达权。

村民可以根据候选人的品德、能力和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推举。

候选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信息和竞选纲领等相关材料。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公示村委会在接收到候选人的申请后,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年龄、学历、政治背景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村民可以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质疑和投诉。

四、投票前的公示与宣传公示期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竞选纲领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也要进行投票程序的宣传工作,包括投票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这样可以确保村民了解选举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

五、选举投票选举投票是整个选举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在选举当天,村民按照民主、平等、秘密、直接的原则进行投票。

通常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投票结果会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记录,确保选举的有效性。

六、选举结果的公示和产生投票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当选人的得票数和名次等相关信息。

候选人也有权利对选举结果进行质疑和申诉。

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一、总则村委换届选举是村级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产生和变更方式,是村民自治、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为了规范村委换届选举的程序,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二、选举程序(一)选举计划的制定1.选举计划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2.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选举前至少一个月制定选举计划,并公告于村委公告栏及村级网站。

(二)选民资格的确定1.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村级户籍信息,确定符合选民资格的村民名单,并于选举前三天公示村民名单。

2.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具备选举和被选举权:a.村民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村民必须年满18周岁;c.村民必须具有村级户籍;d.村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候选人的确定与公示1.村民可自愿提名候选人,也可通过推荐提名候选人。

2.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a.村民必须具备选举和被选举权;b.候选人应具有村务工作经验或相关工作能力;c.候选人应遵守村民议事规则和纪律要求。

3.候选人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选举前一周公示候选人名单。

(四)选民教育与宣传1.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村级广播、村级网站等形式进行选民教育和宣传,使村民了解选举程序和重要阶段。

2.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候选人的宣传,并提供必要的信息供选民参考。

(五)选举方式1.选举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秘密方式进行。

2.选民凭身份证明证件投票,每人一票。

3.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投票的组织和管理。

(六)计票与结果公示1.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尽快进行计票工作。

2.计票应公开透明,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计票结果应在选举结束后当天公示,并向全体村民说明选举结果。

(七)产生新一届村委会1.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举结果,核准产生新一届村委会。

2.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应当进行交接工作,确保村级事务的连续进行。

三、监督机制1.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选民和候选人投诉,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自治的重要形式,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选举公正、公平、透明,提高村民参与度和满意度,制定和实施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十分必要。

二、选举程序和程序1. 编制选民名册(1)选民范围:村内具有选举权的合法居民,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2)编制选民名册:由村委会依法组织编制,确保选民名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示选民名册:选民名册公示期为7天,村委会将选民名册张贴在显眼位置,接受选民的监督和提出异议。

2. 投票人员和投票箱(1)选举主席团:由村委会组织选举产生,主席团由1名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负责选举的组织和监督工作;(2)投票站点:设立相对集中、便于村民投票的投票站点,由村委会合理选择;(3)投票箱:使用封闭式透明投票箱,保证投票的公正和秘密性。

3. 选举宣传(1)村委会组织选举宣传:利用村报、村广播、宣传栏等途径,及时向村民宣传换届选举的时间、程序、法定权益等内容;(2)候选人个人宣传:村委会鼓励候选人自己进行个人宣传,可以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工作经验、发展计划等。

4. 候选人提名和公示(1)候选人提名:村民自愿提名,村委会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并填写候选人名单;(2)候选人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7天,村委会将候选人名单张贴在显眼位置,接受选民的监督和提出异议。

5. 选举投票(1)选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选举时间,确保选民的充分参与;(2)选举方式:使用纸质选票,村民在选票上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候选人进行标记,投票人员点票统计,并进行当场公布。

6. 投票结果确认和宣布投票结束后,由选举主席团负责对投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选举现场进行宣布,确保结果的透明和可信。

7. 失败候选人异议处理对于失败的候选人的异议,村委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 四项制度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  四项制度
5、候选人在村民会议上发表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6、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村民外出或者因其它的选举日不能到会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本户或者其它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7、监票人、计票人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村民会议通过,负责核对投票人数的票数。
民主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
2、按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委会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10、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胜任或因故缺席,应当由村民提议或村民代表罢免或补选。
未尽事宜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
民主决策制度
1、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搞强迫命令,不打击报复。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村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必须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无违背群众意愿,坚决杜绝少数人自行决定的行为。
四、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使每个村民都有参政议政的机会。
8、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可以与选其他村民,也可弃权,每次选举可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高于投票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9、各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的得票多的当选,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_办法_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_办法_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选举和选举突发事件;(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二)确定选举工作人员;(三)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四)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村委会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选举和投票的方式和办法对于确保基层自治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讨论村委会投票和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委会选举是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村委会选举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人的确定村委会选举的首要任务是确定选举人,一般是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

在确定选举人之前,应当加强宣传,确保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依照法律、条例等规定,根据村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村民的意愿提名候选人。

同时,应当注重民主、公开、透明等原则,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

3.选举方式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当然,不同的选举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选举方式的作用,避免选举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4.选举结果的认定选举结果的认定是村委会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当根据已经公布的选举结果公告进行认定,确认当选村委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注重选举结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二、村委会投票办法村委会投票是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管理和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独立意志和自治权利。

村委会投票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票人的确定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一般是村委会投票的投票人。

在确定投票人之前,应当确保他们拥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应当着重宣传村委会投票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投票积极性。

2. 投票方式村委会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投票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应当注重投票方式的作用,并尽可能发挥其优势,避免投票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一、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新一届村委会应选主任人,副主任人,委员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一次投票选举出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1、选票上只填姓名,不填职务。

2、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无效票,每张选票不能选举同一竞选人担任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否则该竞选人得票无效,其他竞选人得票有效。

3、弃权者不做任何标志。

4、填写的选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

5、填写选票时,有重名的一定要分清楚(如年龄大小、居住地址等)。

如果写重名未分清楚的作废。

选票上出现音同字不同的名字时,如果这个村只有一位选民叫这个名字,并且指向都是一致的,考虑到村民文化的实际情况,认定为有效票。

(要出现特殊的情况有选举委员会宣布有效或无效)。

四、选举大会设监票员人,计票员人,唱票员人。

五、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书写字迹要清楚。

不能填写选票的村民,公共代笔人代写。

代写人必须完全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六、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张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

七、选举必须有本村选民半数参加,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八、获得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竞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则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竞选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应选名额是否另行选举,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九、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选举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制度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指在村级组织中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村委会成员,并通过村民的直接参与实现自治的一种组织形式。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促进基层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选举组织、候选资格、选举程序等方面对村委会选举制度进行全面探讨。

一、选举组织村委会选举组织是保障选举公正、顺利进行的基础。

通常,由村委会或镇政府进行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组织应当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依法打击选举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维护选举秩序。

1.选举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核心机构。

它由村委会或镇政府指派一定人数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选举的组织、筹备和监督。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品质,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确保选举工作的高效运行。

2.选举办公室的设立选举办公室是选举委员会的实施机构,负责选举日程的安排、选民注册、候选人资格审核等工作。

选举办公室也是选民和候选人咨询和投诉的窗口,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候选资格候选人的选拔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环节。

候选人的选拔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既要注重选拔优秀人才,也要兼顾广泛代表性。

1.基本条件候选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候选人还应当有较高的道德品质,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公共事务经验。

2.村民代表性为了保证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候选人应当广泛代表村民,尤其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

候选人的产生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三、选举程序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促进选举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

在村民直接参与、民主选择的基础上,完善选举程序至关重要。

1.选民注册村民可以通过向选举办公室登记注册的方式,成为合法选民。

选民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确保选民的身份符合选举资格要求。

选民的注册地应当与村民的实际居住地相符,以确保选民能够充分反映当地村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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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投票与当选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都应当立即加封,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当日内送至大会会场集中。

公开开封检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开统计票数。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统计结果记录上签字。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九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
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条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关系的,只确定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如果职务相同,只确定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一条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

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

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认是否有效,当场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级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交。

移交的项目、数量、重要情况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和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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