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7月13日 国税发[2

税 申报期 限的 , 税务 机关须视 同内销予 以征税 。
九 、 通知自 2 0 本 0 6年 7月 1日 起 执 行 , 行 日 期 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 执 附 件 :略 )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缴 纳 企 业所 得 税 的 新 办企 业认 定 标 准 执行 口径 等 问题 的 补 充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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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以实 物投资出境 的外购设备 及零 部件 按购进设 备及零 部件 的增值 税专用发 票计算 退 ( 税; 免) 企业 以实物投资 出境的 自用旧设备 , 按照下列 公式计 算退( ) : 免 税
应 退税 额 =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所 列 明 的金 额 ( 含 税 额 ) 设备 折 余 价 值 / 备 原 值 X 用 退税 率 增 不 × 设 适 设 备 折 余 价 值 = 备 原 值 一已 提 折 旧 设
得作 为新办企业 , 所得税 的征收管 理机关视 现有企业 的主管税务 机关确 定。 其
( 不 具备 独立核算 条件的 , 一) 由现有企业 的主管 税务机关负 责征收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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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具备独立 核算条件 的 , 区别 不同情 况确定主 管税务 机关 。其中 , 现有企 业的 主管税务 机关是 国家税务局 的 , 由该分支机构 所在地 的国 家税 务局 负责征 收管理 ; 现有企 业 的主管税 务 机关 是地方税 务局的 , 由该分支机构 所在 地的地 方税 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 。 四、 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 , 在设立 时以及 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 税优 惠政策期间 , 从权益性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 、租借或无偿 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 占注册资本的 比例 累计超过 2% , 5 的 不得享受新办企业 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 五 、 管税务 机关可以根据 实质 重于形式 的原则 , 如下处理 : 主 做 ( ) 合条件 的新办 企业利 用转让 定价 等方 法从 关联企 业转 移来 利润 的 , 移过 来的 利 一 符 转 润不得 享受新 办企业所得 税优惠 政策。 ( ) 合条件的新 办企业 , - 符 其业务和 关键人 员是从现 有企业 转移而 来的 , 其全 部所得不 得 享受新办企 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 六 、 通 知》 《 及本 文件所 称非 货币性资 产 , 是指存 货 、 固定资产 、 形资 产 、 准备 持有 到期 无 不 的债券 投资和长 期投资等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鲁国税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管理,正确执行国家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国家级园区。
在上述国家级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区外企业或者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区外经营所得不得享受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以及扩大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
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或扩大的开发区内企业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或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有:(一)企业只在开发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进行;(二)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三)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但区外生产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由管理机构(总机构)统一对外销售;(四)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直接从事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区外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7549ea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6d.png)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2ae8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3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2003年7月9日)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资委[2008]8号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资委[200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1011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39.png)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8]8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现就加强和规范股票、期货和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批准各监管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高风险投资业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严禁投机炒作股票。
二、经批准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控制投资规模。
建立与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优化操作流程,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企业,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规避投资风险。
三、企业要加强对权属企业投资高风险业务的监管。
要加强对权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检查,对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及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结束——。
国税发[201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
![国税发[201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https://img.taocdn.com/s3/m/7d3b77a5fd0a79563d1e721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2012年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实现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各国围绕税源国际化、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竞争日趋激烈。
为适应新形势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出的挑战,落实税务总局党组关于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总体部署,切实维护好我国税收权益,现就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跨境税源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主线,规范职责体系,健全机构设置,完善反避税工作、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信息保障和人才保障机制,推进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服从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
完善和落实吸引外商投资的税收政策,更加重视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完善国际税收管理程序,坚持公正、规范、合理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确保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有效遵从,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坚持改革创新。
适应新形势,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国际税收管理内在规律,破解影响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管理理念、工作方法,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效能、服务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2003年2月25日财税[200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8日至10日在重庆市联合召开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重庆会议”)。
会议总结了2001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
现将做好2002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明确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还没有将其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的地区应于今年全部纳入,并定员、定岗。
由于税收调查是一项对税收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调查内容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保证调查工作的稳定,今后各省级税务机关调整税收调查的牵头部门应事先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关心支持调查人员的工作,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税政(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涉外税)、计统、法规、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8•【文号】财税[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2.27•【文号】财税[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2003年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的精神,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资企业所得税,明确审核审批权限【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1﹞224号【发文日期】2001-10-11【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免、投资抵免等项目的审核审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几年来,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为适应“三项改革”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对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二)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三) 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 (四)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 (五)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进行清产核资,净资产为负数列营业外支出,净资产负数超500万元的; (六)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贷款呆帐核销; (七)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八)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其他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 (二)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三)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审核确认;工业类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省内,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四)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省内少数企业在省外、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区域内提取的管理费;省、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 (五)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的业务招待费的; (六)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 (七)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 (八)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实行统一核算的全资电力企业,核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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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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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国税发[2002]3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2.25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通知
(青国税发[2002]34号2002年2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内资,下同)减免、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项目的事前审核审批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年来,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先后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具体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对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各项政策法规,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确保超额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等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要求,本着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
则,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就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核审批项目
(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2、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确认;
3、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
4、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比例的;
5、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贷款呆帐核销;
6、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费的;
7、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实行汇总(合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市国税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3、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审核确认;工业类集团及所属企业在我市辖区内,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4、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总机构集中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
5、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比例的;
6、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由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的;
(三)基层主管国税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