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减刑制度
2015监狱减刑新规定

2015监狱减刑新规定2015年,监狱减刑新规定颁布实施。
这些新规定旨在为那些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提供更多的机会改过自新,并为他们重获自由创造条件。
首先,这些规定明确了监狱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监狱工作和教育,以及改造项目。
除此之外,他们还必须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行为,未参与脱逃或纵火等严重犯罪活动。
这些条件的制定,让罪犯明确知道他们要达到的标准,从而激励他们遵守规则,积极参与改造。
新规定还增加了一项重要规定,即提供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监狱应该提供罪犯接受大学课程和职业培训的机会,这样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这项规定的实施,意味着监狱不仅仅是一个惩罚的地方,更是一个提供教育和改造机会的地方。
通过学习和培训,罪犯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重塑自己的人生。
此外,新规定还增加了审查机制,以确保减刑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每个罪犯的评估将由一个专门的减刑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将根据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来决定是否减刑。
这个委员会将由法官、矫正人员、教育专家和心理学家等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会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减刑的决定是公正和客观的。
这样一来,监狱减刑将更加具有透明度和可信度,提高了罪犯和公众对公正司法制度的信心。
新规定还对特殊群体罪犯的减刑提出了一些特别要求。
对于青少年罪犯和女性罪犯来说,监狱应该提供更多的改造项目和服务。
青少年罪犯因为年龄和心理成长的特点,需要特殊的教育和矫正方式;女性罪犯因为性别的差异,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和挑战,所以他们也需要特别的关注和帮助。
通过针对特殊群体罪犯的减刑服务,我们能够更有效地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并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概率。
综上所述,2015年监狱减刑新规定的实施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变化。
这些规定通过明确减刑的条件和程序,提供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增加审查机制,以及针对特殊群体罪犯的特别要求,为那些表现良好的罪犯提供了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八议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八议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八议是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周礼》称之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1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为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的;(二)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二)具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已创造五万元以上经济价值,并经有关鉴定机构确认的;(四)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有立功表现:(一)被评为省级服刑积极分子的;(二)在制止、阻止他人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中表现突出,经省监狱管理局确认的;(三)因改造表现突出被省监狱管理局选派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现身说法等重大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
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
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赦免制度是指国家或皇帝赦免罪犯的一种制度。
在古代中国,赦免制度被广泛运用于政治、刑事和军事方面。
政治上的赦免通常是指对叛乱者、叛逆者、叛军和政治罪犯的特赦,以达到维护国家统一、稳定社会局面的目的。
在古代封建社会,政治上的赦免往往与皇权的巩固和维护密切相关。
在刑事领域,古代中国的赦免制度主要体现在对罪犯的赦免以及对刑罚的减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社会安定和法律目的的平衡。
古代中国的赦免制度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皇帝特赦,通常发生在重要节日或国家重大庆典之际;二是宽大令,由地方官员根据实际情况发出,对轻罪犯进行赦免或减刑。
古代中国的赦免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社会调节和人道主义的作用。
在军事领域,赦免制度主要是指对叛逆军队或战败军队的赦免,以便使他们重新归顺,并为国家服务。
这种赦免制度在古代中国经常被重视和使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刑事和军事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稳定、治理国家、调节社会关系。
它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统治方式和理念,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价值。
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执行制度

监狱 行刑 资 源包 括 国家 拨给 监狱 的经费 资源 、监 狱
监管改造罪犯的警力资源等。由于假释率较低 ,更多的 罪 犯需 要 在监狱 服 完 刑期 ,使 一 些 主观 恶性 较小 、人 身
危 险 胜较低 、可 以放 在社 区进 行 矫正 的罪 犯仍 留在 监狱
里 ,造 成监狱 行 刑资 源 的浪 费和 不能 进行优 化配 置 。
试 就建立 符 合我 国国情 的 以假释 为 主 、减 刑 为辅 的 监狱 刑罚 执行 制度 进行 初步 探讨 。
一
、
以减刑为主 、假释为辅制度的现状及负面影响
间需 要通 过 强化 进行 他 律实 现 自律 ,从 而 实现将 其 改造 成为 守法 公 民 的 目的 。但 这 需要 一 个过 程 ,在这 个 过程 完成 之前 ,他 们 一旦 获得 释 放 ,失 去 了他律 的 氛围 ,其 已取 得 的改造 成 效易 于反 复 。假 释则 既 能从 罪犯 的需 要 出发 调动 其接 受 改造 的 积极 性 ,又 能在 其 释放后 进行 有 效 的监督 ,逐 步提 高罪 犯 的 自 能力 。 律
刘 世 恩
( 中央司法 警官学 院 监 狱学 系 ,河 北 保定 0 10 ) 7 0 0
摘 要 : 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 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
罚执 行制 度 。根 据 罪犯年 龄 、性 别 、主观 恶性 、人 身危 险性 等 差别 ,确 定 不 同的适 用假 释 时 间期 限和假 释 考验 期 限 , 降低 减刑 幅度 ,减 少报 请减 刑裁 定频 率。 通过 制度 创新 ,实现 刑 罚效 益 的最大 化。
犯罪 原 因之 一 ,因此 被 判处 剥夺 自由刑 的罪犯 在服 刑期
论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

作者简介: 李庆生,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 检察 员。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3 1 - 0 2
一
、
减刑、 假释制 度分 析
我国《 测 法》 和《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于 办理减 刑 、 假释 案件具 体
刑法 的根 本任 务是打 击犯 罪 , 保护 人 民 , 通 过 对犯罪 分子进 次 法 院裁 定 时间 与这 次监狱 呈报 时间没 有达 到法 律规 定 的间隔 篝
行惩 罚 , 限制、 剥夺犯 罪分 子一定 期限或 终身 的 自由, 剥夺他 们继 时间, 监狱就利用时间差, 先呈报, 等到法院裁定时就达到了间隔
一
段 时 间, 都要 重新 回 归社会 。 从这 里看 出刑 罚 也得包 含这 个 内 在 类似 的 问题 。 2 . 权 力集 中滋 生腐败 现象 。
服 刑人 员是 否符合 减刑 、 假释 的条件 , 依据 主要 来源 于监狱
容, 通 过适用 刑罚 , 把 犯罪 分子改造 成为 守法 公民 , 不 致再危 害社 会。 基于 此 , 为 了促 进犯 罪分 子积极 改造 , 鼓励 他们 改恶 从善 , 早
续犯 罪 的条件 , 实现对 人 民的保 护 。在我 国 , 除 了被判 处死 刑立 时间 : 有 的犯罪 分子 实际 执行不符 合减 刑 的时间要 求 , 但 是也是
等到 法院 裁定 时符合 时间要 求 了要 求 假释案 件 中也存 即执 行 的罪犯 , 判处 管 制、 拘役、 有期 徒刑 、 无 期徒 刑 的罪 犯经 过 先 呈报 ,
罗城监 狱官 员集 体受贿 、 徇私舞 弊案 发 , 该案 涉及 监狱 官员集 体
减刑制度研究新发展简要述评_范飞

2013年第2期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No.2.2013JOURNAL OF GUIYANG UNIVERSITY(总第32期)Social Science(Bimonthly)(General No.32)减刑制度研究新发展简要述评范飞1,2(1.贵阳学院,贵州贵阳550005;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要:本世纪以来,刑法学界对减刑制度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
通过对本世纪减刑制度研究新发展状况的梳理,并对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关注的相关理论和热点问题研究成果及不足进行整体评论,以探寻减刑制度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减刑制度研究;新发展;述评中图分类号:DF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6133(2013)02-0023-05Brief Summary and Review of the New Development of Researchon the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SystemFAN Fei(Guiyang University,Guiyang550005,China;Research Center forCriminal Law Science,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China)Abstract:Since the start of this century,the research on the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system has achieved new devel-opment in criminal law academia.This paper analyzed the new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research on the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system,and made an overall objective comment on the research'findings and the hot spot issues concerning the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system in judicatory practice and relevant theoretical issues,so as to explore the further research direction on the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system.Key words:research on the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system;new development;review随着刑罚轻缓化、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理论的不断成熟,减刑制度成为刑法学者研究的热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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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减刑制度
中国的减刑制度是指法院在对罪犯判决量刑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情况和个人表现等因素,对原判决刑期进行减少或者替换的一种制度。
减刑制度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倡导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再教育,实现刑罚的双赢效果。
中国的减刑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是指法院根据罪犯犯罪前后的表现和情况,对原判决刑期进行减少。
假释是指在服刑一段时间后,罪犯表现良好、积极悔过、有再教育和改造的可能性,可以提前获得暂时的出狱机会,进入社会过渡期。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罪犯刑罚执行的需要和公共安全的情况,将罪犯暂时释放,但仍然要接受法院的监督。
中国的减刑制度的实施有一定的程序。
罪犯首先要向劳动改造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情况和犯罪情节的相关材料。
然后,法院会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劳动改造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听取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最后,法院依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制度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减刑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精神。
它不仅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为社会提供一种有效的再教育和改造方式。
其次,减刑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它能够使罪犯逐渐融入社会,摆脱犯罪困境,减少再犯率,对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最后,减刑制度还可以提高刑罚的实效
性和公正性。
它可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可以充分考虑到个别犯罪分子的改造可能性和社会影响,达到刑罚的双赢效果。
然而,减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更加科学和公正。
目前,减刑标准主要是依靠法官主观判断,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容易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其次,减刑的评估和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何准确评估罪犯的悔罪表现和改造可能性,以及如何有效监督减刑后罪犯的行为,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减刑对于个别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也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总之,中国的减刑制度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能够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再教育,实现刑罚的双赢效果。
然而,减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只有不断探索和改进,才能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