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托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托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旨在确保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托管业务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银行托管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银行托管的定义、法律依据、主要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托管的定义银行托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委托人名下的资产进行保管、管理、运用和处置的一种金融服务。
银行托管业务主要包括资金托管、证券托管、信托资产托管等。
银行托管具有以下特点:1. 专业性:银行托管业务需要银行具备专业的团队、技术和设备,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2. 独立性:银行托管业务应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其他托管人和其他金融机构,确保资产运作的公正、公平。
3. 保密性:银行托管业务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的信息。
4. 合规性:银行托管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运作的合规性。
三、银行托管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规定了信托的定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托管、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等制度,为银行托管证券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4.《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5.《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内容,为银行托管基金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银行托管的主要法律规定1. 托管协议:银行托管业务以托管协议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托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托管财产的范围和种类;(2)托管期限;(3)托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4)资产保管、运用和处分的规则;(5)信息披露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管银行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托管银行资金,是指客户委托托管银行保管、管理的资金,包括各类存款、结算资金、投资资金等。
第三条托管银行开展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稳健、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托管银行职责第四条托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客户委托,办理资金的保管、结算、投资等相关业务;(三)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四)确保资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报告;(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托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资金托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三章客户资金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托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委托,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并与客户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托管银行应保证客户资金的独立性,不得将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混合管理。
第八条托管银行应按照客户的委托,办理资金的划拨、结算等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及时。
第九条托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委托,进行资产的投资监督,确保客户资金的投资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托管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资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托管银行应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资金托管业务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应向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资金运用情况、费用支出等。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托管业务的运行情况,接受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
三是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
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合的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应通过托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是提出托管业务管理要求。
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并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是进一步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安排。
《办法》的制定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展业的主体责任,实现审慎稳健经营。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核心原则1. 客户资产独立性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建立客户资产独立性的制度,确保客户资产与机构自有资产的独立存储、结算和监管,遵循客户意愿进行资金操作。
2. 信息披露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自有资产存储、操作及相关费用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客户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3. 风控管理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演练。
4. 审计监督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审计,积极配合审计机构进行业务审计,并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资料披露义务。
四、业务范围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客户提供以下业务服务:1. 资金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自有资金存入,并根据客户要求办理款项支付、转账、结息等业务。
2. 资产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持有、管理、变现、期限届满归还、资产评估等业务。
3. 募集资金管理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各类募集资金委托管理,并按照约定进行投资、收益结转、风险控制、监管报告等服务。
五、客户账户管理1. 入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资金入账进行确认,并按照客户指示办理相应的账户操作。
2. 出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客户指示,对客户资金进行支付、转账等出账操作,并按照客户要求结息。
3. 账户查询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提供客户账户查询服务,为客户查询账户余额、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托管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托管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经营,维护客户利益,保障风险管理。
第四条托管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保密客户信息,勤勉、审慎、诚实、守信。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运作安全、稳定。
第六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确保托管业务运行风险可控。
第七条托管机构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维护客户知情权。
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保障客户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托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依法申请公司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设立相应账户,用于托管业务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司原始资料、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业务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规范公司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奖惩机制,激励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司运行的稳定和可控。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托管业务,坚守合法合规底线,不得擅自违法经营。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正文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中外资商业银行:现将《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促进天津地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以下简称“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现将开展银行托管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意见所称银行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受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二、天津地区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托管业务的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资金保管、项目清算等主要职责,严防非法集资、洗钱等风险。
三、天津银监局对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资质;(二)在津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天津市分行;(三)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四)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
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有至少5名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从业人员;(五)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天津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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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是国家重要的金融机构,是实现国家金融政策的重要载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托管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重要业务,占据了商业银行非贷款财务来源的重要比重。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银行管理质量,保证托管业务安全、合规、有序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托管业务安全、合规发展,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托管业务。
四、基本原则
(一)合规合法: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托管业务行为。
(二)客观公正: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客观、公正地向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稳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客户的相关财产安全,尊重客户的支付意愿,确保客户信息安全有效地传输,确保客户指令准确
无误地进行支付。
五、托管业务内容
(一)债券托管:商业银行托管各类债券,包括股改债券、国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及政策性金融债券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债券可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托管:商业银行可托管各类融资资金,包括融资性担保资金、发行人私募基金、本币和外币融资资金等,并为合规体系及模式认证资金提供服务。
(三)保证金托管:商业银行可托管证券、期货、期权等市场的保证金,包括交易所自营交易和其他形式的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资金,以及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实现履约和担保的保证金。
(四)客户支付资金托管: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托管客户支付资金,包括商品购买支付资金、委托投资支付资金、国库券支付资金、股权投资支付资金、购房支付资金等。
六、督管理
(一)指定负责人:商业银行应当指定客户经理负责托管业务,对客户的托管账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有责任。
(二)定期审核: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审核托管账户余额、收入和支出,及时清理账户差错等。
(三)银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及相关部
门的规定,加强托管业务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维护金融安全,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措施。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做好托管业务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全面发布相关业务信息,供客户参考。
(二)违规处理: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托管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客户利益因损失。
(三)客户投诉: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技巧,解决客户在托管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八、试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到2019年12月31日止。
上述内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