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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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政务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将信息共享单位划分为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相关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政 执 法 公 示 的 信 息 审 核 、 发 布 、 撤 销 和 更 新 制 度 , 以 政 府 网 站 公 示 、
办公场 所现 场 公示 、
政务新媒体公示等 多
种 方式 ,
将 与 行 政 执 法 相
关 的 信 息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开 ,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透 明 度 ,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执法决定全部 进行 法制 审核 ;
各 区政府 组织所属 街道 、

镇,
按 照
上述标准完 成 相 关工作 ;
市 司 法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完 成 执 法 装 备 配

三 (

实 施 准 备 阶 段
年 2 0 1 9


底前 ,
各 市 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完 成 本 系 统 全 面 推 行
“ 三 项 制 度 ” 的 专 题 培 训 等 实 施 准 备 工 作 各 区 政 府 完 成 对 所 属 街 ;
道 、 乡 镇 全 面 推 行“ 三 项 制 度 ” 的 专 题 培 训 等 实 施 准 备 工 作 。
北 京 市人 民政 府 办 公厅关 于 印 发 《北京 市全 面 推 行行 政执法 公示 制度 执法 全过 程 记录 制度 重大 执法 决定 法制 审 核
制 度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京 政 办 发 〔 20 1 9 〕 1 3 号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 各 委 、 办 、 局 , 各 市 属 机 构 :
年 2 0 1 9
7月
底前 ,
各 市 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细 化 本 系 统 全 面 推 行
“三项制 度” 的 具体措施 ,

云强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云强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云强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云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云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云强【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证据确凿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云强向市政府申请公开“向北京建筑大学财政拨款12.9亿元人民币用于‘北京万容天地国际服装时尚中心’或‘北京万容天地服装市场’及‘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户清退补偿款的收入支出明细及依据”,市政府主张上述申请所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且其亦未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

综合上述信息内容及本案情况,市政府上述主张合理,且云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市政府制作或保存了上述信息并依法应由市政府予以公开。

综上,市政府接到云强申请后通过作出被诉告知书所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云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区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6〕4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区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6〕4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区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区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6〕4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本区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清单公布工作(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北京市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街道乡镇级)》内容,细化完善本单位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本单位网站对外公布。

(二)2016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办公室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顺义网城”向社会公布《顺义区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区级)》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镇、街道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

(三)各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对照清单要求,确保纳入清单管理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在2017年2月20日前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四)顺义网城作为区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为本区重点领域政务工作提供区级公开平台。

区信息中心为各相关单位(公开主体)设置栏目、开设信息维护通道,并提供相应技术帮助和人员集中培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京政办发[1996]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要按照“为中央、市领导服务,为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服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指导思想,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一、主要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建议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办理公文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

(五)负责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国务院文件以及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的催办工作。

(六)负责为领导同志提供重要信息;负责《市政府大事记》的编辑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征集和处理人民建议的工作。

(八)负责联系各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和北京卫戍区的工作,并参与协调拥军优属方面工作;负责联系、协调文化、卫生和体育方面的工作。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5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军;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孙军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国平李辉【代理律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军【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规定,市交通委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或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罚款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自由裁量权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规定,市交通委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或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政府作为市交通委的同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市交通委作出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市交通委在接到孙军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经过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并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孙军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所作告知并无不当。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律保障之探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视角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律保障之探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视角——□杨大越[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004]摘要: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三需要”的限定条件。

此举在满足公民获取政府信息需求的同时,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配套政策法规跟进提出了新要求。

本文借鉴美英澳三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经验,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跟进法律保障的相应建议,希冀能够为推进阳光透明政府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2-0092-07收稿日期:2019-10-12作者简介:杨大越(1986—),男,辽宁辽阳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进入新时代,原《条例》出现了诸如信息公开界限模糊、信息公开主体界定不明等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事物的情形。

为此,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新《条例》在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公开监督约束力度、信息年报发布等方面对原《条例》作了众多修改,其中取消原《条例》第十三条①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生产、生活、科研”(以下简称“三需要”)限定条件尤为引人注目。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滁政办电〔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公布,并于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为做好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重点结合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围绕新《条例》的贯彻实施,重点宣传新《条例》的内容、有关解读等。

通过积极引导和广泛宣传,切实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落实到政务公开工作的各个方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步骤本次宣传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准备阶段(6月20日—6月25日)1.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涉及新《条例》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全面做好集中宣传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2. 按新《条例》要求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修订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渠道、要求等有关内容。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二)集中宣传阶段(6月26日—7月20日)1. 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显著位置开设宣传活动专题飘窗,转载新《条例》全文及政策解读,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2.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印制新《条例》内容及解读宣传手册2000份,宣传单页2000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和单页各1000份,在公共图书馆摆放宣传手册和单页各1000份供群众取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京高法发[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82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总第3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法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积极应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解答。

1.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对涉及国防、外交等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的,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军;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孙军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琍李辉【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军【被告】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违反“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从立案到裁定六个月时间未组织谈话或联系孙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证明责任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孙军向交通执法总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申请交通执法总队准确完整公开总队2018年度行政经费支出明细信息"。

交通执法总队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孙军“您申请公开的‘总队2018年度行政经费支出明细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您提供。

(内容附后)"。

孙军不服,向市政府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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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54号,
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条例》 和《通知》要求,市政府已确定市政府办公厅为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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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条例》 顺利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 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
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
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做好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
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做好“四个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
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
程,完成施行《条例》 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各部门务必切
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设计、整合资源、强化管理,在现有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条例》 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抓紧编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
府信息的关键。2007年10月底前,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全市统一的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范性样
本)》,11月中旬举办专项培训。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规范要求,组织专
门力量抓紧编制或修订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
这项工作。当前,要在以往政务信息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
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作进一步清理,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要全面
清理,并在完成本届政府信息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以前的历史信息,以适应
群众查询的需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条例》 等有关法
律法规,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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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条例》 规定及《通知》要
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以下七项重点工作机制和制度规
范。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
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内容、发布程序、公开方式和发布时限等要
求,并特别注意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
共事件信息发布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使公
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进展情况,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条例》 的一
个显著特点,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按照《条例》 及《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要
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等制度规定,明确申请
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受理、答复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针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各区
县、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规范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三)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和
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
信息,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客观、全面发布政府信
息,及时消除各种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新闻主管部门研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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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协调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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