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

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
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

法学案例分析系统

系统简介

法学案例教学分析系统围绕法学14门核心课程以及其他非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中的经典案例在远程教学环境下组织实施教学,有利于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学生对问题的思辨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案例特点系统提供了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例,覆盖14门核心课程以及非法学核心课程的300多个知识点,共计800个案例。软件覆盖的案例类型有综合案例、教学案例、英文案例 1、综合案例综合典型案例,有助于帮助学生理解实务案例与课本法律理论案例的不同,让学生理解前者更注重实务、更注重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其在实际工作中的能力. 2、教学案例题型紧紧围绕14门核心课程以及非核心课程的教材来设置,授课、实验指导更专业、更系统。 4、英文案例针对国WTO以及国际经济法等专业推出的相关的经典的英文案例,为一些英语基础非常好的同学提供新类型的案例。分析特点

系统提供完整的分析思路与结构,引导学生更快速准确的剖析案情解决争议问题。

1、案例名称

2、案例背景资料

3、涉及知识点

4、涉及法律法规

5、预设问题

6、案情焦点

7、法理分析

8、参考答案

9、成绩评定

教学特点

1、启发性

教师通过挑选软件中固有的案例或自行添加的案例引导学生对某类案例形成正确的分析思路及思考方向,锻炼学生准确快速思考分析案件的技能。

2、参与性

通过分组实验的教学方式,

让教师与更多的学生很好的参与到某个案件的讨论与分析中来,自由发挥,集思广益,总结问题,收获知识。

3、互动性

软件内置的评论系统,可以让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自由评论、辩论,充分的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4、自由性系统内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类型的问题预设,可以让教师自由得选择案件和搭配不同的问题,多种角度,多种思维上来进行实验教学指导。

系统功能

(一)管理员端

1、教师管理

2、案例管理

3、案例分类

4、问题预设

5、评论管理

6、个人信息

(二)教师端

1、公告管理

2、班级管理

3、学生管理

4、实验管理

5、成绩管理

6、我的评论

7、个人信息

(三)学生端

1、公告

2、案例学习

3、我的实验

4、成绩查看

5、我的评论

6、个人信息

合同法案例教学提纲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 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 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 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 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 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 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 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

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 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 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 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 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 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 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 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

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 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为由抗辩。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 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 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 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 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 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

法学教学案例

韩玉胜教授教学案例 刑法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刑事案例分析概述 一、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 1、认真分析所要分析的案例的全部事实 2、从案例的各种事实中确认对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3、以犯罪构成的理论为基础对案例进行分析 4、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5、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6、案例分析后的再思考 二、案例分析中应当注意防止的问题 1、防止以偏盖全 2、防止感情用事 3、防止匆忙定论 4、防止缺乏认真 第二部分刑事案例选辑 一、傅盛萌放火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 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2年8月20日21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翌日凌晨,傅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法律问题】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 【法理分析】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从主观上看,傅盛萌有放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火灾的发生,积极追求房屋的烧毁,同时对宋某及其女傅某的残废也存在放任的心态。客观上,傅盛萌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引起火灾。但认定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关键并不在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也不在于其主观动机,而在于傅的放火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宋某租住的是某厂职工宿舍,居住在职此的并非只有宋某。虽然傅盛萌其本意只是要烧毁宋所租的宿舍,虽然火灾实际导致的宋、傅二

被害人死亡在傅盛萌的预计之内,但火灾发生后危及的是整栋宿舍楼的安全,傅盛萌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能完全预见,也不能有效控制,即使未造成火灾的进一步蔓延,也不影响其放火罪的成立。火灾造成宋某及其女傅某之死,属放火罪的加重情节。综上,傅盛萌构成放火罪而非(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卢毅伟、吕杰荣破坏交通工具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卢毅伟,男,42岁,某公司职工。 被告人吕杰荣,男,40岁,某厂工人。 卢毅伟与本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伺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其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吕杰荣表示同意。当夜10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卢毅伟所在公司,由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长江”牌厢式货车(苟某驾驶)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二被告人又各拌断一根雨剧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次日,苟某在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幸免遇险。后经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法律问题】 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明知苟某第二天要出车,故意破坏其驾驶的汽车,是蓄意加害,但被苟某及时发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破坏使用中的汽车,已危及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哪一意见正确? 【法理分析】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卢毅伟、吕杰荣二被告人为泄私愤不计后果,故意破坏苟某第二将要驾驶的“长江”厢式货车,造成该车行车制动系统失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对象来看,卢、吕二被告人破坏的“长江”厢式货车用于货物运输,属现代化大型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而且该车处运营间歇期间,属于“正在使用中”,如果破坏情况不被及时发现,该货车第二日将继续运营,一旦因遭破坏发生倾覆、毁损,就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破坏程度来看,卢、吕二被告人向汽车发动机内倒白砂糖,剪断杀车油管,已使该“长江”车制动系统失效,这种破坏已不是表面的损坏,而是达到了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程度,即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程度。因而,虽然卢、吕二被告人的行为主要针对苟某,但其行为所危害的客体已不只是苟某一人的生命、健康,而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从主观上看,卢、吕二被告人明知破坏该“长江”汽车的发动机或刹车油管,可能使该车在次日的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为了达到报复苟某的目的,其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这种间接故意针对的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后果而言的,二被告报人复苟某的意图仅是犯罪动机,不能因此认定其犯罪的故意仅限于追求苟某的伤亡,更不能以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苟某及时发现汽车被破坏,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破坏交通工具罪属“危险犯”,

合同法,课程简介

合同法,课程简介 篇一:合同法课程介绍 合同法研究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预约合同等基本问题,并从中对合同法的相关问题有一总体了解。 第一节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好意施惠(合同的认定) 第二节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概念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发生依据 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适用条件 五、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六、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类型 第三节诺城合同与实践合同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诺城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

三、世界各国对赠与合同诺城性或实践性 四、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规定析解 第四节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无名合同的界定 三、无名合同的类型 四、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预约合同与本合同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预约合同的界定 第六节合同债权与物权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债权的概念与权能 三、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形式 教学要求:1、熟悉合同的订立程式及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2、掌握要约承诺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3、掌握合同的各种形式要件和必要条款的理论;4、了解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别是其特点;5、掌握缔约过失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第一节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要约邀请的认定 三、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第二节强制缔约义务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强制缔约的含义 三、强制缔约的类型 四、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银行存款)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四节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二、电子合同是否为书面合同 三、签字问题 四、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五节格式条款与行业惯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格式条款问题研究 三、行业惯例问题研究 (购房合同定金)

案例分析与实践教学

案例分析教学法 实践较强的科学之一法学,其与一般社会科学不同之处在于其不但以现行法,同时以构成对人类社会生活有效的规范体系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首先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1871年,美国学者朗代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将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推广使用。 近代一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各法律院系开始引进国外案例教学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我国的案例教学分析专于本学科问题,比如说再民事诉讼法课堂上的教学中,介绍一个案件,然后让学生分析该案件的管辖法学如何确定,或分析该案件中当事人各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分析如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院系案例教学起步较晚,加之缺乏具有案例教学经验的师资力量,目前我国尚没有带有丰富的司法案例资源的案例教学教材。此前,也没有专门用于教学的法学教学案例汇编。 目前国内唯一的专门用于法学院系案例教学的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系统为中国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库,该库是专为高校法学院系及其他院校法学案例教学编纂的法学教学案例数据库,全库含二万余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权威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指导案例,内容涵盖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合同法学、侵权法总论、刑法总则、行政法学等38个法学课程学科。各教学案例均由法学专家进行详细评析,案例由“知识点”“教学目标”“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要旨”“争议焦点”“法理评析”“适用法律”“专著与论文”“授课教案”“笔记评语”“思考题和试题”“司法考试真题”“同类案例”“裁判文书”等内容构成。此库案例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律师实务、司法考试、实验教学中心等教学活动中均可直接应用。 案例分析的基本功在于弄清其中所包含的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认定这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因而搞清各方当事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承担哪些义务。故法律被正确适用的过程,肯定就是以一个具体案件得以正确分析的过程。案例分析在实践中如此重要的意义,决定了其在理论学习中的重要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不承认法官的造法作用,但在成文法之外,事实上,依然不能完全否定判例的参考作用。可以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判例对任何一个法系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大陆法系的理论抽象,讲究围绕法律关系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和学习,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甚至被称之为了“法律关系学”,但案

经济法西北政法教学经典案例

案例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省于1998 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 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 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 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评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 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 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 千元。 案例二李建新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建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好又多 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资讯部副课长,暂住该公司员工宿舍,1 9 9 7年11月2 4日被逮 捕。 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 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明文规定。1 9 9 7年8月中旬,被 告人李建新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然后分别以8 0 0 00元、10000 0元的代价向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和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两商业机构兜售,遭到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拒绝。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建新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同月13日以2 0 0 0 0元现 金成功交易。同年9月间,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业绩大幅下跌开始着手调查,发觉下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重要性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重要性在我国法学过去教育的过程中多数是采取讲授式的策略,在这样的教学影响下,学生可以获得一个较高的学术造诣,但是存在的不足就是学生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不强。为了提高法学学生的综合学习质量,西方的苏格拉底问答教学策略受到了高校师生的关注,既实际案例教学法。通过对该教学理念的引进运用,很好的提高了我国法学专业的教育水平。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现状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地位案例教学法在上世纪就引入到我国,在清华大学、XX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得到了应用,但是案例教学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发挥出更多的价值。在我国的一些高校中法学院在开展法学专业课的时候仍旧是采取讲授式的教学策略,在具体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很多的法学教授与讲师只是将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学的补充,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应试教育体系中将学生的法学考试成绩作为了考核学生能力的主要标准,还有就是随着我国学生报考高校法学专业的人数不断攀升,而可以进行高质量案例教学的老师更是少之又少,且典型的指导性案例较少。法学教育管理部门没有对案例教学法起到足够重视,由于以上多种原因,因此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中没有突显出特别的优势。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际运用情况分析目前我国高校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法律教育学者的创新与批评中完成了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本土化。其一就是案例教学说明法,在传统的法学教育基础之上,根据法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其中的案例就是为了让学生可以更好的理解相关

的法学内容。其二就是法学的案例讨论法,在教学大纲的教材指导下,老师根据教材的内容完成具体法学内容的讲解,在讲解之后让 学生们对有关的案例进行深入的讨论,从而保障学生对有关的法学 知识进行深入的理解掌握。其三就是案例课程教学法,老师根据对 应法学专业中的理论体系结合有关的案例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的编制,然后在根据法学课程的教学进度进行案例分析讲解,通过剖析 案例让学生理解相关的法学内容。在以上的三则案例教学策略中都 根据教学内容结合了案例教学法的某些特点,但是都有同样的缺点,就是没有脱离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体系与范围。案例的教学方式通过 理论知识点进行编制,因此所有的案例分析都是集中到一个教学章 节中,仍旧存在于讲授式教学的影子当中。高校中法学专业开展案 例教学应当以具体的社会案例为教学材料,让学生们通过对案例的 分析,从而产生具体的法学问题。然后在相互讨论和师生问答的过 程中学习理解有关的法学内容,并且培养学生更高层次的学习方式。以上的三则案例中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法学案例教学的真正形式,学生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即使对有关的法学内容进行了深刻的了解 掌握,但是当出现综合性更加复杂的实际事件时学生仍旧不能采取 正确的专业知识进行解决。因此说我国目前的法学案例教学策略拆 解了案例教学法的真正含义,从而也背离了案例教学的思维逻辑指 导初衷。 (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取得的成果通过学术界的 有关专家学者对案例教学法的适当引导,对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教 学起到了很好的改革推动。让法学教学的相关工作人员深刻的认知 到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性,尽管一些高校的法学讲师 对案例教学法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但是老师已经开始逐步的加强

案例教学法中BOPPPS模式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中BOPPPS模式的应用 一、“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现状及问题 从浙江树人大学会计类专业的课程设置看,“证券投资学”理论课共32课时,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学生在此之前已修完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具备一定基础知识。所以,结合学生之前的理论基础,“证券投资学”课程主要教学内容包含五大模块:证券投资工具、证券市场、证券价格、证券投资收益与风险、证券投资的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目前主要采用多媒体教学及课堂讲授法进行教学活动,虽然近年来引入模拟炒股活动,让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提升不少,但总体来说呈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理论知识点连贯性较弱对会计类专业学生而言,会计类课程知识点连贯性极强,前一节课的内容大多为后一节课做铺垫,课程难度有层层递进的特点。而证券投资学课程五大模块的各知识点呈现平行关系,紧密程度相对较弱,缺乏一根牵引所有内容的核心线索,使学生在新理论学习过程中会产生突兀感。2.学习积极性难以持续目前,“证券投资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辅之以模拟炒股的形式进行。但由于授课内容专业性强,灌输式讲授法主导的课堂通常难以提起学生的兴趣,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对模拟炒股的兴趣则在开课之初达到顶峰,随后对行情的关注以及模拟盘操作次数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减少。一方面,学生单打独斗缺乏操作经验;另一方面,亏损偏多后容易丧失对课程的信心。3.理论与实践结合效果一般我国证券市场成立20多年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规则等正在不断完善中。目前,理论教材的更新速度已远

远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比如,新三板于20XX年5月正式实施的挂牌企业分层制度等几乎很少有教材提及。学生若只一味学习课堂理论知识,很容易造成与社会脱节现象,这也违背了学校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人才的初衷。 二、BOPPPS教学模式在“证券投资学”中的设计 BOPPPS教学模式1979年出现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目前作为加拿大教师培训体系(ISW)的理论基础被广泛推行(曹丹平、印兴耀,20XX年来,我国逐渐开始发展的资产证券化(ABS),其发行模式、发行类型、监管政策等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所以,教师在教学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案例自我学习、更新,以确保上课的知识充沛性。 2.“证券投资学”中的案例选择方法案例教学的重点在于案例的准备,总结之前学者对案例教学的研究。案例的选择总体应满足客观真实性、实时性、理论对应性、代表性、趣味性、动态结合静态等要求。结合“证券投资学”的课程特点,笔者将案例主要分为主线大案例及零散小案例,具体选择方法解释如下:(1)主线大案例。主线大案例是指涉及知识面广、时间跨度较长、相对较难的案例。主线大案例的作用在于将所要学习的每个理论知识点都串联在一起,使学生在接受新理论的时候具备熟悉感,代入感。因此,如何选择主线大案例成为案例教学中的重点。笔者认为,选择主要有三方面技巧:第一,大案例在选择上必须“接地气”,即该案例必须为学生所熟知。第二,大案例在选择上需有足够多的关联方。从实际情况看,当大案例与所需学习的新

合同法案例教学

合同法案例教学 篇一:合同法教学案例一 《合同法》教学案例一 21. XX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XX年4月15日前提 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 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 万元,并于 5 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XX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XX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 5 月10 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XX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 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 米,总价款9 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 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XX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 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 )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 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2.甲商场3 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 台,每台2800 元,共计14 万元。双方约定4 月份货到后先付4 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 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 同,约定租赁期为1 年,自同年4 月起至次 年4 月止,月租金2 万元,共计24 万元。由乙冰箱厂3 个月付 1 次,分 4 次付清。7 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经济法案例教学提纲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8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 答: (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所以此案不对。 (2)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此案2.8<3, 因此不对。 (3)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此案决议 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这个流程。根据规 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案例二: 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新公司不设监事。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 (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 答:(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 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新公司不设监事,也不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 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意思就是说一定要有监事。 (2)不是很清楚。不忽悠您。我把知道的告诉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 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应当又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则是赵某要补足其差额,如果赵某没 钱,设立时除赵某外的14位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票据权利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万元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刘远熙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476000)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但是传统学院式法学课堂教学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教师讲授而轻学生主动学习等问题。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只有把握案例前置性、创新性、互动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等教学基本原则,才能避免法学课堂教学中错误地应用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XX)12-0043-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学必须充分调动

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应当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职业技能放在法学课堂教学的第一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课程的教学一般都采用学院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法其实就是一种“填鸭式”或“灌输式”的教学法,它特别强调教师的作用,而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个性的培养,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恰当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上述问题。这就需要在法学课堂运用案例法教学过程中,认真遵循如下五项基本教育教学原则。 一、案例前置性原则 所谓案例前置性原则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开始之前就要接触和了解案例以及所要学习的内容,通过课前对案例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初步接触,在学生心目中已形成了对所授知识的大致轮廓。案例前置性原则,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真实案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和了解后,教师再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先提出一系列有关案例的问题,学生进行热烈的讨论和辩论、然后再改变问题的假设条件,启发学生带着问题再思考,再讨论。因此,遵循案例前置性原则实际上是坚持从实践到理论的思维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而传统的判例或理论教学法虽然也运用案例,但是由于采用的是“后置式”即先讲理论、然后以案例来证实理论,不仅无法克服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的矛盾,而且也违背了学生的认知规律,不利于学生自主性学习,更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案例教

如何进行案例教学

如何进行案例教学? 王名 随着公共管理学科的引进,案例教学近年来成为备受师生喜爱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从2001年开始,尝试在教学中引进案例方法,先后在“非营利组织概论”、“非政府管理概论”、“公共管理”等课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所使用的案例大部分为我们自主调研和编写的实践案例,多数课程中案例教学部分所占比重超过40%,有的达50%以上,期末考试也常采用案例分析方式出题,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这里,结合我在教学实践中的体会,就如何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的教学和组织工作,谈如下九个问题。 一.何谓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教学,并不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为说明一定的理论或概念进行的举例分析,也不是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的具有实例性的课程实习,而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通常,案例教学要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要使用特定的案例并指导学生提前阅读,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并且,案例教学一般要结合一定理论,通过各种信息、知识、经验、观点的碰撞来达到启示理论和启迪思维的目的。在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既不是编出来讲道理的故事,也不是写出来阐明事实的事例,而是为了达成明确的教学目的,基于一定的事实而编写的故事,它在用于课堂讨论和分析之后会使学生有所收获,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最早用于医学教学中,为启发学生掌握对病症的诊断及治疗,医学院的教授将不同病症的诊断及治疗过程记录下来做成案例,用于课堂分析,以培养学生的诊断推理能力。后来,法学院的教授将各种不同的判例记录整理成为法学案例,包括其中的辩护和裁决过程,以培养学生的判案推理能力。20世纪初,哈佛商学院出现了工商管理案例,教授们将包括各种不确定信息、相关意见和实施过程的商业管理及其决策过程记录下来,编写成为案例用于课堂教学,以培养学生的管理推理能力。类似的方法后来在公共管理教学中出现,教授们搜集整理包含不同背景、问题、选项、相关意见和选择过程的公共管理和决策记录,形成公共管理案例并用之于教学过程,基以培养学生的决策推理能力。因此,公共管理案例实际上是借鉴其他领域案例的一种具体应用,它和医学案例、法学案例、工商管理案例一样,目的都是通过将实际事件的典型过程再现出来以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 二.教学计划 在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首先要有明确的教学计划。这里的教学计划,主要包括特定的教学对象、明确的教学目的、具体追求的教学效果和对教学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 通常情况下,案例教学的对象应当是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的应用型专业硕士研究生,就公共管理学科而言,适用的对象应当是MPA。[1]这是因为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不是传授知识,而是通过动员学生的参与热情,唤起潜藏在学生身上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其能力,从而开展讨论,通过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的互相交锋和彼此互动,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堂实践中我发现,学生的实践经验的多少是和课堂参与程度及其通过案例讨论得到的收获启发,通常是成正比的;在MPA教学以及在职研究生班的教学中使用案例通常效果最佳;选择那些和学生的工作及其经验背景有关的案例则会形成较好的课堂反响。 案例教学要尽量避免以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为对象,同时也要注意所选案例的内容与学生实践经验的关联性,要尽量将有着多元背景的学生组合在一起,为案例讨论中不同的经验、信息、知识、观点的交流和互动奠定基础。 案例教学的目的不应是传授知识,也不应是进行理论诠释或政策解释,不应将教学目的简单地放在老师对学生的“教”上,而应该着眼于老师和学生、特别是学生和学生相互之间彼此互动的“学”上。着眼于“学”,就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学生的需求和学生的构成,考虑“学”的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及其可能采取的行动,考虑对“学”的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不仅要考虑每一次案例课的过程控制,还要考虑整个教学计划的进度特别是其中案例部分的安排及其效果,要注意案例部分和理论部分、实践部分的必要的平衡。 三.选案例

法源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

法源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 系统简介 法学案例教学分析软件围绕法学16门核心课程以及其他非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中的经典案例在远程教学环境下组织实施教学,有利于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学生对问题的思辨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案例特点 系统提供了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例,覆盖16门核心课程案例典型且覆盖所有法学课程的知识点,共计2000个案例以上。其中主观题提供智能考核(后台可提供参考答案比对)的1000例,非智能考核的1000例(软件的案例类型有综合案例、教学案例、英文案例) 1、综合案例

综合典型案例,有助于帮助学生理解实务案例与课本法律理论案例的不同,让学生理解前者更注重实务、更注重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其在实际工 作中的能力. 2、教学案例 题型紧紧围绕16门核心课程以及非核心课程的教材来设置,授课、实验指导更专业、更系统。 4、英文案例 针对国WTO以及国际经济法等专业推出的相关的经典的英文案例,为一 些英语基础非常好的同学提供新类型的案例。 教学特点 自动评分:软件有智能评分功能,所有学生的作答,无需教师手动评分,并具 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功能多样:软件功能多样,有课堂实验,课后作业,其他实验,快速训练,智 能学科训练,完整的案例分析知识,能力报告,练习记录及我的收藏。全面满 足老师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学习内容。 学习自由:软件不仅可以用于课堂教学,还可以用于学生自主训练。软件采用 B/S架构网络版,随时随地可以学习。 系统优势: 1、案例覆盖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 2、系统内置案例总数2000以上,其中主观题提供智能考核(后台有答案比对)的需1000例,非智能考核的1000例。

合同法精选教学案例

“万平米花园、罕见的绿化率、休闲康体设施完备”,市民王先生就是听到如上的宣传之后购房的,入住后发现开发商承诺与事实不符,之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以开发商在售房时存在欺诈行为和主观故意为由,撤销了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关损失。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原告受被告广告宣传的影响,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价值40余万元的一套跃层。原告入住后才发现被告在广告中宣传的“万平米花园、小区休闲康体设施及罕见的绿化率”等承诺根本就不存在,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房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其相应损失。经过对原告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可以证明被告方在进行售房广告宣传过程中,确实有对周围环境隐瞒或夸大了事实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房屋时,存在欺诈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一房两卖违约者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程学华发布时间:2002-06-11 11:46:02 二年前,苏州某琴行张经理与某房产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但该房屋竣工后却被某房产公司转卖给他人。日前,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由苏州市金阊区法院依法审结,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张经理定金20万元。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干将路20号地段商品房贰套,建筑面积56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4000元,共计金额224万元。同时约定预收原告定金20万元整。次日,原告将20万元载明用途为购房定金的转账支标交付被告。但被告迟迟未按合同履行售房义务。2000年10月,被告将包括原告订购的商品房在内的整幢房屋出卖给其他公司。2001年7月23日,被告退还了原告支付的20万元。可原告认为,被告为高价卖房,将原告订购的商品房出卖他人,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2007年6月, 总第四卷, 第6期(总第31期)美中法律评论 US-China Law Review, ISSN1548-6605, USA 44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范剑虹 (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摘 要:本文在界定教学案例的同时,详细论述了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推理的一般规则与方法。为中 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视角。 关键词:案例解析;案例分析;推理 一、导言 一国中不同法域的司法界面临的法律问题都是相同的,但是解决的方法或思路因不同法系或不同规则的价值理念而有所不同,这里包括不同的推理方式1。区际法律问题最终是为了适用一个约定的或经过识别的规则,从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续地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假设两岸四地能够达成各种约定与识别的规则,其中包括判决与仲裁等等法律上的问题,那么在律师参与的法官的判决实践中,仍然会涉及到如同我们教学所涉及到的法律思维能力的融合或者另类的演绎。为了能保持两岸四地生态式的司法实践的更好发展,或者说能够借此推动不同法律思维解析的发展与融合,笔者通过尝试对法学教学案例一般解析规则的介绍,给法官在判案前的思路整理,提供一个大家在大学时就已知的、简单的概况,但是有时却有温故而知新的、需要实践与时间的另类参考价值。 作为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其工作的重点就是做出一个法律上能够成立的决定。他们必须有能力将已存在的,而通常又是抽象的法条,适用到几乎每天都会以新的面目出现的案情之中去,并进行来回验证,必要时有所续造或者重构,而在香港可能还会更进一步地出现展示法官个人法律政策的倾向。法官一直在创设判例的平台,而律师也一直在努力地预见法律的后果(也即创设可能的判决)。大家在判决前就已努力地去得到一个预设的判决内容。这种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与推理能力的训练,在许多国家大学的法学院(比如德国)已极为普及,并已在法学方法教育史上具备重要的意义2。 二、教学案例、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异同 (一)案例构造 就案情而言,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可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在法院的争诉中的 【作者简介】范剑虹(1958-),男,浙江宁波人,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基尔大学硕士,现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律师高等委员会候补委员、世贸中心仲裁员、《法学论丛》等编委,浙江大学经济法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研究方向:投资法、解雇法、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仲裁法、区际民商法、德国法与比较法。 1 Vgl. Koetz, Rechtsvergleichung und Rechtsdogmatik, Rabels Zeitschrift fuer auslae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54, 1990, 203, 204. 2Larenz/Ganaris: Methode 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Aufl.1991; Ruethers, Rechtstheorie, Verlag.C.H.Beck OHG, Muenchen 2002; Schneider, Logik fuer Jueristen, 2.Aufl.,Muenchen 1972.

案例教学中选择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9年精选文档

案例教学中选择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教材,让学生通过阅读、分析、思考以及小组讨论和争辩,从而提高认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的教学过程。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它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作用于实践的载体,它既是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又是案例分析的归宿。如果案例选择得不恰当,相关因素处理得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笔者在长期应用案例教学法从事教学活动的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为有效开展案例教学,特提出案例选择的标准和案例选择的对策,与同行分享并探讨。 一、案例选择存在的问题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案例选择不恰当,就会削弱学生学习的系统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案例选择不恰当主要表现在西化、虚化、老化、杂化和数量不充足五方面。 1.案例的“西化”。即引用西方国家现成案例。案例是联系理论和实践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案例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应和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密切相关。但是由于我国的案例教学是由西方教学理念引进而来,目前恰当的案例还不够丰富,已出版的案例书籍中所选用的案例有不少来源于西方国家早期的案例,也有的是

直接引进原版教材上的案例翻译过来,由于国情、文化、法律及制度的不同,无论是和我国的国情,还是和教学内容,都很难紧密相关,所以在课堂上开展案例教学选择这些案例很难把案例所反映的实务与我国相应的国情和学科理论联系起来,这给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案例的“虚化”。即引用大型、长篇幅案例,不符合学生的具体情况。由于案例教学的对象,大都是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他们在接触课程之前,可以说对相关理论和实践一无所知,教学中所选案例应当由易到难,让学生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渐认识的过程。但不少现成案例甚至部分教材中选用的案例并没有考虑这种情况,往往给出的是一些经典的综合案例,学生刚开始根本无法理出这些案例的头绪,更不用说参与分析讨论了。 3.案例的“老化”。即引用案例太老,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教学效果。有的教材还在使用20世纪的案例,虽然有许多原理是一致和相通的,但学生看到案例的新奇感、新颖度、吸引力、认知度都会有较大的削弱,同时宏观和微观环境因素也会有较大差异,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4.案例的“杂化”。即案例缺乏系统性和引导性,不能体现知识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案例不够典型、不够系统、不具备代表性,与学生当时所学知识点联系不够紧密,不能清晰地反映所学知识点及其相关知识。案例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应更典型、更生动,最好能体现知识的内在关联性,使学生有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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