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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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概述

第一章治安案件概述

一、治安案件的概念:治安案件,也称治安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行政制裁的法律事实。

二、治安案件的构成要件:

①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发生,这是治安案件成立的前提条件。(事实)

②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受理,这是治安案件成立的法律程序条件。(法律)

三、治安案件的种类与具体案件名称:151个案由,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当事人在接受公安行政调查、出发或处理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①知情权;②陈述、申辩和质证权;③申请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的回避权;④申请法律救济权;⑤特殊当事人主体的权利。(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保护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①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精神实质)②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应严格谨慎使用强制措施,要尽量依法进行公安行政调解,防止民间矛盾激化。五、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最主要组具体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生效。其前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管理法律规范,应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前提:治安违法行为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①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②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③应当受到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处罚。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由国家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具体的、客观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一)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理解:a、负有完全违法责任年龄段为已满18周岁得人。b、负有不完全(减轻)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c、完全不负(免除)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不满14周岁的人。

③刑法:《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①年龄要素;

②精神状态要素;a、《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b、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c、鉴定内容:一是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中;二是其精神状态的不正常,是否达到了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

③特定的生理因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醉酒的人的责任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与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一)主观故意:

①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不加控制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过失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八、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含义:是指二人以上处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特征:①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中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②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必须是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为、不作为)。③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①处罚原则。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即对共同行为人在实施处罚时,应区别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分别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

②特别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斜坡、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一)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简单相加,行政拘留不超过20天。)

(二)不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A、种类①连续行为;②继续行为;③竞合行为;④前脸行为;⑤吸收行为;B、处罚原则:①对连续行为、继续行为应当按照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但要从重处罚,不实行数行为并罚。②对竞合行为、牵连行为、吸收行为,应当从一重行为(危害严重)处罚。

例题:老子叫儿子去偷,老子按“盗窃行为处罚”如有教唆行为从重处罚;儿子按“盗窃行为论处”

第三章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遵守属地原则)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指出:“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三)特殊管辖①共同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②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

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③转移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④专门管辖;⑤移送管辖;⑥军、地互涉治安案件的管辖。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选择/案例)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但是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回避决定的权限

(一)回避决定权限: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特别规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民警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同时,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元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做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章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继续盘问的情形:①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之人其有犯罪行为的;②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③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④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二、继续盘问时限: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三、12小时、24小时、48小时由谁来批:12小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24小时,由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正副局长、正副政委等)审批;48小时,由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分管派出所工作的局领导成员)审批。

四、约束酒醒

(一)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与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①约束的对象必须是有危害的醉酒人;②约束时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可以采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党不要使用手铐、脚镣等;③“约束时不得伤害醉酒人和侮辱醉酒人的人格尊严“;④约束场所选在卫生、通风的地方;⑤约束过层中注意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⑥如果发现醉酒人身体有异常反应(突发病)时,必须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五、检查

(一)适用对象及法律依据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指出,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二)检查的正确实施

1、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①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③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2、对“场所”的检查:①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③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六、收容教育

(一)概念: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收容教育的期限: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的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七、劳动教养:是一项“措施”

(一)概念: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虽构成犯罪,但不够予以刑事处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收容教养场所,实施强制性教育,使其改掉恶习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二)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实施了依法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行为,方可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八、扣押证据(物品、文件)

(一)适用情形及法律依据

1、情形:①扣押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②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③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2、依据:《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二)扣押物品的正确实施

①告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扣押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②履行相关手续;③报告备案;④妥善保管;⑤遵守期限;⑥谨慎处理。

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

一、证据: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办案的“核心”)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特征:①客观性;②关联性;③合法性。

三、治安案件的种类

(一)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特征:①以书面形式存在;②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

(二)物证:指以自身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害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鉴定意见和检测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四、对单个证据审查的三个方面:①真实性;②合法性;③关联性。

五、治安案件的证据规定

(一)治安案件证据调取程序必须合法:①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二)治安案件证据具体适用规定:①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②凡指导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④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⑤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事件、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原件有关的其他事实。⑥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六章治安案件查处的期间与法律文书的送达

一、治安管理处罚期间的计算:①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

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治安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

①直接送达(最常用的);②委托送达;③留置送达;④邮寄送达;⑤公告送达(最没办法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治安案件查处的普通程序

一、治安案件的第一程序:受理

二、治安案件的主要来源:①群众申诉、检举、揭发和扭送;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报告;③各种违法犯罪人员的坦白、自首和相互之间的揭发、检举;④其他行政部门提供的情况;⑤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⑥细嫩媒体的曝光;⑦线人、治安耳目等人员的发现报告。

三、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限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一)传唤的批准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传唤形式:①书面传唤;②口头传唤;③强制传唤:a、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b、逃避传唤

四、传唤的程序:①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

②传唤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③队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④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亲属。⑤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按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五、传唤的注意事项:①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②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确有必要延长传唤时间的,应当符合并遵守以下几项要求:a、情况复杂;

b、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c、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③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六、询问

(一)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1、询问地点的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期所在县、市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2、询问时间的规定。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出发的,询问取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询问主体的规定。人名警察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两人以上民警进行。

4、询问方式规定。分别进行,防止违法嫌疑人相互串供。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

5、告知义务。告知其对询问由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

6、询问未成年人的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7、询问聋哑违法嫌疑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嫌疑人的规定。询问聋哑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由通晓手语的人参加。

七、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和检查,是指治安案件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检查,以发现和收集违法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调查活动。

(二)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八、鉴定人应具备的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②必须是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人;③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检测结论的人。

九、人身伤害案件需要鉴定的情形:①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②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③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④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

十、重新鉴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十一、重新鉴定的情形:①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②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④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⑤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⑥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十二、告知:《治安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听证:是指公安机关就法律规定的某些治安案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依法由非本案人员的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事由、依据及结果的申辩、质证的一种法律程序。(法制科主持)

十四、举行听证的条件: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③较大数额罚款;④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种植罂粟。

十五、结案的条件:①全案事实已经查清;②收集的证据材料充分、确凿。证据材料充分、确凿,是保证办案质量的根本。③收集的证据能够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和种类;④全案法律手续齐全、有效,是调查终结的一个必备的法律程序上的条件。

十六、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些列规定分别处理:①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②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③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④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十七、通知原主6个月内来领取,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八、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拘留;④吊销公安发放的许可证(如果是“吊销许可证”不选)

十九、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制服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八章治安案件的调解程序

一、治安调解的条件: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清洁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②利于化解矛盾。(不适用调解处理的:①雇凶伤人;②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③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⑤其他不宜调节处理的)

二、调节主要适用范围:《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

引起的;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调解的注意事项:①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节。③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④《治安案件调解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案件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⑤调解的治安案件,办案期限从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⑥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第九章查处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法定适用条件:①违法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③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1000预案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④执法主体是人民警察。

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治安案件:根据《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赌博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规定:①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证据的,应当当场收集。②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取。③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④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⑤适用简易程序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⑥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章治安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

一、罚款的执行

(一)当场缴纳的执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①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②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旅客列车上,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④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二)决定与收缴分离:被处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

(三)逾期缴纳的执行: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执行罚)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被处罚人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拘留的执行

(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②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70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二)暂缓行政拘留的执行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④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错误拘留一天补偿费用200元;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要归还保证金,当被处罚逃避1个月以上,保证金需要没收。)

治安案件

一、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

①扰乱单位秩序案件查处(居委会不是单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②寻衅滋事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妨害公共安全案件查处

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查处

①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②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妨害社会管理案件查处

①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②招摇撞骗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③卖淫或嫖娼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④拉客招嫖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⑤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⑥传播淫秽信息案件查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6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⑦赌博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⑧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治安案件查处 论述题

论述题 1.分析治安案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关系,把握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联系与区别,并归纳不同性质案件的认定标准。 2.谈谈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体现“执法为民”思想。 3.结合社会调查,谈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社会评价及其思考。 4.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5.结合实例分析如何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罚。 6.怎样正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在具体量罚中怎样行使自由裁量权? 7.如何运用治安案件调查基本方法对不同对象开展调查。 8.简述治安案件办理中如何具体实施人身、物品、场所检查,以及对公民居所检查有何特别要求。 9.分析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中证人拒绝作证、行为人虚假陈述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0.学生收集案例,根据案例分析治安案件终结的情形,案件终结后应当如何处理? 11.结合案例,分析该案例应当适用的程序,查处的步骤、方法,使用的法律文书。 12.简述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3如何利用案卷卷宗材料服务于公安工作? 14、论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体现。 15、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16、联系实际阐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17、试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关系。 18、举例阐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观方面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对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意义。 19、论治安管理处罚。 20、论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21、论治安案件证据审查的要求。 22、论告知。 23、论治安调解。 24、阐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25、如何理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适用? 26、论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执法监督的关系。 27、论治安案件查处的公开原则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治安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篇 范文一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保一方平安职责的落实。对公安队伍的管理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掌握分析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动态,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调整队伍管理方针,做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为了实现公安队伍的长远管理目标,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在问题不掩盖、不回避、不护短,客观剖析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弊病。 为了获得民警思想动态的第一手资料,我借助公安内部网络,在公安网上开展了一次队伍管理现状及民警心态的民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希望各级公安领导能够实事求是,对队伍管理现状进行重新定位和深刻反思,制定合理的队伍管理政策,促进公安队伍整体工作开展,确保公安队伍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保一方平安。综合分析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肯定。以下问题的讨论,笔者侧重于对存在问题或不同看法的讨论分析。 一、当前社会现状及治安形势的客观评价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部队、警察都是专政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警察是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工具,警察所承当责任的大小,与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当前公安队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正与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紧密相关。我们必须从分析当前社会现状和社会矛盾出发,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首先,决定社会治安形势的主要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即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失业、贫富分化、腐败、种族问题、黑恶势力等因素决定的。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只能对治安起着一定的控制缓解作用,只治标,不治本。单凭公安机关无法化解社会根本矛盾,也无法平息矛盾激化带来的社会治安恶化。从国际上看,

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 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在地域管辖中还有一种共同管辖,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共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①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②证据法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③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①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②证据法把宪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的内容具体化为证据法中的具体规则。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①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在宗旨和内容方面受制于诉讼法或诉讼机理。②诉讼离不开证据法。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②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④比较的方法。⑤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①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②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律的价值理性或价值取向时,应当认识到脱离我们所处的社会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法律价值是毫无意义的。③加强证据理论研究的学术规范性。④提升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6.简述英美法系证据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不甚追求体系的完整性,注重具体问题。②主要从当事人的角度研究诉讼证明和证据法律制度。③特别注重建构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8.简述大陆法系证据法学的主要特色 答:①注重证据法学完整体系的建构。②主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研究证据法。③不太重视证据规则的研究。 9.简述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 答:(①第一编“绪论”;②第二编“证据论”;③第三编“证明论”。)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第二章证据法学。第二编“证据论”。第三章证据概述,第四章证据的种类,第五章证据的分类,第六章证据的一般规则。第三编“证明论”。第七章诉讼证明概述,第八章证明对象,第九章证明标准,第十章证明责任。 10.为什么说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答:①证据法主要是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范,即从审判上确认法律事实的规则;②证据法作为程序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所固有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则,如果失去了证据法则,那么诉讼程序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11.试述诉讼中设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答:(1)有举证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2)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12.简述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和区别 答:联系:主要在于书证的外形是一种客观物质材料,并以此作为其内容的必要载体。 区别:①书证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必要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理规范

目录 一、接受报警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 三、现场处警 (4)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4)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6)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9)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3)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6)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24)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26)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一、接受报警 (一)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的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的地址无法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如警情发生地明确,应立即派 人到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级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务损失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 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的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公安民警出警。 (二)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电话报警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公安民警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为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电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治安案件查处期末复习

1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与联系?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1 程度情节上:治安案件未构成犯罪,情节轻; 刑事案件构成犯罪,情节重. 2 适用法律法规上:治安案件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它不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制度;刑事案件触犯的是刑法,外延更大些。 3 管辖主体上:治安案件处罚机关是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处罚机关是法院. 4 性质上:治安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另一个属于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联系 1 都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客体--是违法行为; 2 违法的主体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3 都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 2 什么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的特点?立案条件?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而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事实。 特点:其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和当罚性。 立案条件:(一)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立为治安案件(1)扰乱公共秩序;(2)流氓滋扰;(3)殴打伤害他人;(4)偷窃财物;(5)诈骗财物;(6)抢夺财物; (7)哄抢财物;(8)毁坏公私财物;(9)赌博;(10)利用迷信骗取财物;(11)卖淫奸宿;(12)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13)伪造证件、票券;(14)违反枪支、刀具管理;(15)私种罂粟、吸食毒品;(16)妨害公共安全;(17)妨害公务;(18)违反危险物品管理;(19)违反户口管理;(20)其他违反治安管理,需要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3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特征: 1、轻微的社会危害性。 2、治安行政违法性 3、应受治安处罚性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上述三个特征是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体,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属性,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在根据,也是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基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则是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当然法律后果。 4 查处治安案件的原则?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其适用范围) 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错罚相当原则 3、公开、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公开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和治安管

试论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_毕业论文(设计)

试论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短推进,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治安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刑事调查措施,保障了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办案过程中 关键词:治安案件存在问题原因危害对策 一、治安案件概述 办理治安案件是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是治安管理部门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有效办理治安案件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一)治安案件的概念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以“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于治安案件的定义,各种表述不尽一致,但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和把握。 1.构成治安案件这一法律事实的核心内容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经济、民事行为,更不是有悖道德的行为。 2.确认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 3.确认治安案件的当时,必须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在确认时,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应予以立案,也就不能称为治安案件。当然,“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是立案机关在立案时的一种确认,即在当时根据通常情况,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治安案件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即公安机关立案确认的,

治安案件查处

第八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案例题 附录一 案例一:聋哑人郭某和聋哑人谢某某在一大街的行人道上行走时,看见一肩挎小包的女士在前面走,二人使了眼色,便靠上去,乘其不备,郭某抢了该女士的小包,递给谢某某,二人分别向前跑去,后被过路行人追上,扭送派出所。二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二:又聋又哑的人杨某某,于春节前,从农村自己家里装了两提包土特产欲送往市里的叔叔家。从县城长途车站准备乘车进市,买票后排队上车。这时,负责检查“三品”的民警叫他把提包拿过来,接受检查,杨某某似乎“置之不理”,民警即走过去一边拿起他的一个提包,一边说要接受“三品”检查,杨某某一看民警拿他的提包,以为不允许带许多东西,要没收提包,即抢过提包就跑,民警见此人不接受“三品”检查,又提起包要跑,断定提包里有问题,随即叫了另外一个民警朝杨某某追去,将杨某某追上后带到车站派出所,经询问得知,该杨系聋哑人。杨某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三:9月的一天,村民崔某与邻里发生纠纷,非常生气,气愤之中,手持一木棍,冲到邻居林某某家,将林家的桌子、镜子等物品砸坏,物品折价400元左右。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崔某正在被讯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异常。经鉴定,崔某系精神分裂症。经查,崔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此次因受刺激而发病。崔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四:马某某与妻子江某在自己居住的街巷设一饮食小排挡。后章某与妻子郭某在其邻边也设一饮食小排挡。2000年4月的一天下午约3时左右,马某某与一朋友在自家排挡吃饭、喝酒后,坐在凳子上唠唠叨叨,自言自语几分钟,然后起身拿了一把菜刀,二话不说,朝章某背上砍一刀,将其砍伤。章某被送到医院治伤,经鉴定系轻微伤。 马某某当即被派出所依法传唤,接受讯问时,不能说明发生的事。 事后,马某某的妻子江某向派出所提供了两年前省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鉴定证明:马某某系“酒精性精神障碍”(即酒精所致间歇性精神病)。此次,经鉴定马某某仍系“酒精性精神障碍”。马某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附录二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一:某市水泥厂女职工南某某与本厂女职工曾某某素来不和。5月的一天近中午,南某某与曾某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双方均未造成伤害后果)。南某某丈夫孙某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某骂架,并拣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某乘曾某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解释南某某、孙某某的行为。 案例二:有两名直接负责运输爆炸物品的押运人员,甲是多次负责在此路线上押运的人员,乙是第一次担任押运的人员,二人在运输爆炸物品前,负责检查爆炸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

试论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试论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短推进,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治安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刑事调查措施,保障了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办案过程中 关键词:治安案件存在问题原因危害对策 一、治安案件概述办理治安案件是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是治安管理部门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有效办理治安案件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一)治安案件的概念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以“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于治安案件的定义,各种表述不尽一致,但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和把握。 1.构成治安案件这一法律事实的核心内容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经济、民事行为,更不是有悖道德的行为。

2.确认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 3.确认治安案件的当时,必须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在确认时,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应予以立案,也就不能称为治安案件。当然,“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是立案机关在立案时的一种确认,即在当时根据通常情况,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治安案件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即公安机关立案确认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确认治安案件和立案。 (二)查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三)有效办理治安案件的重要意义

治安案件案例

治安案件案例 (执法资格题库) 案例一: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晚,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赵某称去年五一曾在此偷过鱼,到市场上卖了200元钱,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财物应如何认定、处理?(10分)【答案要点】 1.方某、汪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1分) 2.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分清责任,分别处罚。(1分) 3.方某、汪某对电伤赵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分)4.赵某的盗窃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不再处罚。(1分)

5.赵某盗窃行为的200元非法所得,(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缴退还。(1分) 案例二: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请问两种意见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调解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所谓“可以”,并非“应当”,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是不准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行为,而其用刀砍曾某的行为是在孙某的唆使下实施的,孙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因此,孙某的教唆行为与南某的实施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同样应以故

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公安机关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传唤通知书(1) 【正文】 传唤通知书 ┌─────────┐┌──────────┐┌─────────┐│××××公安局│.│××××公安局│.│××××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传唤通知书││×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男│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根据《中华人民││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的││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接受传讯。││应到地点_____│.││.│││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送达人______│号││号│││填发时间_____│.│犯罪嫌疑人__│.│__公安局(印)││填发人______│.│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送达人__│.││└─────────┘└──────────┘└─────────┘

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 ========================================================== 【名称】××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正文】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字()号

治安案件查处读后感

治安案件查处读后感 笔者最近研读了《治安案件查处教程》这本书。治安案件查处,是公安机关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业务。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以后我们会开着门课,而且这是一本教材,因此我的知识性是很强的,所以总感觉写这本书的读后感是比较难的。最难的地方就是这本书很少显露出作者的思想感情,以致于我想赞同或批判都很难。笔者就现实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书中所讲述的方法的一些重点进行解释和讨论。 治安案件的三个实质要件是: 1、构成治安案件的核心内容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法律事实,而不是违反其他行为行政管理行为。 2、构成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 3、确认治安案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环节即是违法行为的发现、抓获以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案件的结果。之所以称这两个环节是最为重要的是因为执法者最容易在这两个地方出现问题。 首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都

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执法者的问题造成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罚。当然,这里面么包含着故意过失和非故意过失两个方面的因素。 故意过失就意味着一些执法者为了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故意放掉违法人或假装不知情。非故意过失即执法者因为主管之外的因素,如体能差、技术装备没有使用好等而使违法者逃脱。 第二个,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立案和出发的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很重要的。即相同过错不能判不同程度的处罚。这里还涉及到执法者对人群的划分。在处罚中,执法者具有自由裁量权,并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执法者划分人群的标准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即不同的人犯相同的错应给与相同的处罚。 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执法活动,首先必须遵循我国法律普遍适用的一般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等等。 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 1、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在处罚的同时,更应该记得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感化违法人。通过教育才能在根本上根除犯罪,而不能单单靠严刑峻法。但是教育没有处罚作为手段,教育就会变得软弱无力,从而难以实现教育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正确把握应予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法定环节。应将教育和处罚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以下五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5种常见治安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 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 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

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轻微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

治安案件查处

让人最喜欢又最容易接受的都是那些朴实的话 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与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简称,指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其他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理,调查取证后,对行为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有关对法律解释。 原则:一,治安案件调查取证原则:1迅速及时原则,2客观全面原则,3细致完备原则,4准确合理原则,保密原则,二,治安管理处罚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过罚相当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尊重保障人权原则,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数种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典型的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治安管理处罚未决定前,一人实施两种以上行为,2治安管理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受到处罚且在法律追究期限内,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处罚尚未执行前,被处罚人又实施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1从行为主体数量上来看,数种违反 (二)治安管理行为是基于一个行为人而言的。2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数个过错。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非典型的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1连续行为,2继续行为,3想象竞合行为,4牵连行为,5吸收行为。二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1行为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观上行为人共同参与实施了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 一,与犯罪行为的区别,联系:1形成的原因相同,2侵害客体基本相同,3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作案方法基本相同,4二者都是遵循“国家公诉”原则行为定性处理的行为,区别:1触犯的法律不同,2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和情节轻重不同,3应当受到的处罚不同。 二,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共同点:1性质相同,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2违反的法律依据相同,都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3最终的处罚性质相同都应依法给予行政管理处罚。区别,1违反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同,2适用的处罚种类不同,3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同。 三,与民事违反行为的区别,1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3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4确定责任的原则不同,5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不同,6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7追究法律责任的功能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措施:1责令严加管教,2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3约束,4责令不得进入体育比赛厂馆观看同类比赛,5强行带离现场,6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7收容教育,8强制隔离戒毒,9劳动教养,10收缴,11追缴,12取缔,13承担民事责任的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一)治安管理处罚的量罚情节,1法定情节和酌情情节,2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二)预备,终止和未遂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三)单处与并处,(四)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五)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六)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七)追究时效 治安案件证据的固定方法与要求,一,违法嫌疑人员“口供”的收集,1询问的地点(1,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反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2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2询问查证的时间(1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2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8小时,3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询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留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3询问的方式,(1询问违法嫌疑人,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2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4询问的内容,5询问笔录的制作,6询问笔录的法律手续,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的常用手段与措施,(一)治安传唤: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嫌疑人,限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二)继续盘问, 治安案件查处的一般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2公开原则(行政立法公开,行政决策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决策公开),3参与原则(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制度,请求制度,),4回避原则(适用条件: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效率原则, 治安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一,具备条件:1治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3有法定依据,4简易程序的例外。二,步骤:1表明执法身份,2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陈述和申辩,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

实训指导书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查处》实训指导书 实训项目一:治安案件的识别实训 一、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 通过模拟治安案件实战演练,再现治安案件产生的实际情景,引导学生进人查处治安案件的真实情景,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治安案件概念特点等基本知识指导查处治安案件的执法实践,为学生提供区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界限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 (二)实训内容:治安案件识别 (三)实训条件:实训演练,辩论意见 1、将同学分为两组,就行为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展开阐理分析和观点辩论,提高同学的参与度,深化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和把握。 2、、最后由教师对同学提出的观点进行点评,对整个模拟实战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五)实训作业: 提交实训心得。 (六)注意事项: 1、按教师的要求和步骤进行操作; 2、由教师审查学生的操作过程。 二、实训案例 2016年1月23日,刘x x以380W边锋银子(虚拟货币)作为发生性关系的交换条件与女网友李X X谈好价格。同一天下午,刘x x与女网友李X x在刘x X

租住的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刘x x通过网络划了380W边锋银子(虚拟货币)给女网友李x x,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受案并展开调查工作。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刘x x与女网友李x x都如实交代了上述情况。 实训项目二:治安案件的受案实训 一、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 通过对治安案件受案实训项目的演练,明确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治安案件受理的条件,掌握治安案件受理的程序,能够正确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对于110指令处警到达现场的案件还应该能够掌握接处警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二)实训内容:治安案件受理的条件,治安案件受理的程序,报警案件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的正确填写。 (三)实训条件:实训演练,xx。 (四)实训组织与步骤: 1、简要回顾课堂关于治安案件受案的法律规定和所涉及的法律文书。 2、讲解演练案例,即模拟110接处警受理“王某殴打他人案”。 3、根据模拟演练需要,将学生分组,并做好角色分工,分别扮演处警民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 4、学生分组演练,教师进行指导。 5、学生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教师点评。 6、对于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规范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 7、对于当事人提出办案人员回避的,规范的填写《申请回避审批表》 8、教师进行审批和查阅,检查学生的填写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 (五)实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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