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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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财政税务班,学号

姓名:李晗

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国民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所学财政税务知识,浅谈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回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30年历程,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税制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税法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在其中,特别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成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了通货膨胀,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正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合理, 经济成分逐渐呈现多元趋势,国家公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

我认为,其局限性有:

(一)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存在不足。当前,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与以家庭为实际支出单位之间的不一致、不同步,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仅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另外,原有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例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与扣除。

(二)分类税制显现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

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分类税制是我国长期以来税收实践形成的模式,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工资收入只是一个纳税的基数,而最终缴纳多少,要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供养人口等家庭状况来通盘考虑。例如:两个同样年薪八万的人,如果一个是单身,一个负担着四口之家,他们的纳税额差别会非常大。

(三)税收起征点和税率欠合理。我国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800元到2006年1600元,又到2008的2000元,2011年的3500元。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至今已经有近五年的时间未做调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显示,这五年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涨幅度都在10%以上。但同时,居民消费价格也在连年上涨,其中2011年上涨5.4%,2012年-2014年每年的涨幅也都超过2%。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税几乎沦为“工资税”,中低收入者税收贡献率达65%左右,而在发达国家,中低收入者个税贡献率一般不足30%。虽然国家近年来多次提高起征标准,但这一问题仍没解决。这其中有税收征管制度、征收水平和个税税率等多方面原因。

(四)税源的漏洞较多。首先,个人所得税被国人看作是“中国税收第一难”,税款流失极其严重,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其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是否说明税务机关有义务通知所有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就不需要自主申报呢?因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再次,当前高收入人群的界定及纳税状况堪忧,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并且逾越了个税缴纳的范围。

(五)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薄弱。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个人工薪收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收入所得等十余种,涵盖范围广,种类设定太繁琐,既不利于征管,又增加了征管成本,同时又留下大量逃税、避税的空间,从而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致使税收流失相当严重。又加上公民法制观念不强,纳税意识不强,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相当一部分人在纳税上存在着种种侥幸、攀比、投机等不正常心理,从而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势在必行

针对上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必须找准个税改革的切入点,才能在税制改革中兴利除弊,实现个人所得税良性发展。

(一)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模式。分类税制是我国长期以来税收实践形成的模式,优势主要在于征收管理比较便利,不同税率有利于贯彻部分经济政策。随着时代发展,分类税制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忽略家庭负担,同时也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等。基于这种情况,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正是基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公平考量以及优化税制结构的考量。比如说,一个人工资收入3200元,劳务收入800元,另一个人只有工资收入4000元,在现在分类的税制下,第二个人就要交税,而总收入相同的第一个人因为两项收入都达不到起征点就不用交税,但综合计算的话就能更加公平。

(二)建立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制度。在现行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下,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往往没有被考虑进去,如家庭抚养、赡养、大额教育和医疗支出、首套房屋贷款利息等生计扣除的因素,夫妻二人必须分别纳税,没有将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对待,考虑到家庭和人口存续发展、未来鼓励生育和尊重家庭价值的客观趋势,应尽量广泛实行综合征收,相应降低税率,实现整体性减税,更体现税收公平。

(三)提高税收起征点和下调税率。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个税起征点,需要做进一步的上调,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若提高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受益人群就是工资水平在3500-5000元的工薪阶层。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不可忽略另一个关键问题——税率。某种程度上,税率调整较之起征点影响更大。目前我国实行的是7级累进税率,税率从3%-45%。其中,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以上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下来的。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需要大幅调整,比照国外,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下调,同时将适用于最高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调高到20万元或更多。

(四)完善个税税制以减少税源流失。加强自身建设,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特别是重点锁定高收入人群,由于高收入者的渠道来源比较多,国家应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力度,建议税征部门建立纳税档案,对高收益者进行定期的监督,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在这方面我国可参照国外的方法,实行“个人经济身份征”制度和“征信报告制度”,即达到法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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