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工作机制、责任划分、事权界定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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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黑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5日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文化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中央与地方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主要内容(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铁政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岭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8日铁岭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充分发挥市和县(市)区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主要内容(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市及县(市)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纳入省免费开放范围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新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日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各地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以下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深入开展文化润疆工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全疆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主要内容(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0.09.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进一步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工作,经过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修订《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现将《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0年9月10日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退役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抚恤优待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坚持优抚属性,遵循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规律。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优抚医院的行业管理、学科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各地区各有关方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对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清醒看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

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探讨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措施的建议

探讨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措施的建议

探讨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措施的建议摘要: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支撑力量,财政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部分,根据现代财政制度建立以及对现代国家治理的服务职能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在财政的支出和责任划分上存在着进程较慢、可操作性不高、协调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针对我国目前财政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划分改革中的弊端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国家治理;改革措施建议引言促进我国财政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建设的动力支持。

目前我国针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提出了一套原则遵循,同时又能够积极的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工作顺利开展。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定义区分“财政事权”指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事”,是对财政资金在运用以及提供上的要求;“支出责任”指的是“办事谁掏钱”,是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1]。

我国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外向事务及社会类秩序支出、科技教育类、公共事务类支出、产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保障类的支出。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下的财政支出划分与政府间财权划分下的财政收入划分,二者之间的核心在于选择何种的“分权”模式。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这两项不同事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主体强调有所差别,一个是权力的归属和执行,另一个是承担履行事权,二者之间虽然在主体的强调上有所不同,但却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财政事权是支出责任的前提,支出责任是财政事权的保障,有什么样的财政事权就有什么样的支出责任,只有明确支出责任,才能保证资金的正常流通,确保财政事权的最终落实。

另一方面,从二者所提供的公共品性质上来看,层次性是公共品的一个主要特征,中央与地方政府所负责的领域不同,中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品提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范围内,公共品在消费与提供上具有明显的地区性。

在服务当地居民的过程中,分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两个政府负责,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理论上,基于财政事权的偏好识别理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上都要坚持效率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出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管理上的优势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

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北政办〔2020〕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8日北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教育公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稳妥推进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

在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落实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

坚持科学规范。

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坚持突出重点。

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

坚持分类施策。

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一)明确市、县监管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逐级落实监管要求。

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各市人民政府参照省的做法,与县级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三)加强机构建设。

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市、县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建设,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杭政办函[2005]281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明确任务,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任务、责任的细化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情况汇总和上报工作。

市政府将把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以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一、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改委、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贸易局、财政局、民政局。

2、不断深化政府投资体制,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积极探索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分开的办法,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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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征求工作机制、责任划分、事权界定等
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各监管所,稽查大队:
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运行一年来,逐渐建立了
工作运行机制,逐步界定了部分事权,并进行了相关责任划
分,逐步形成了现有工作格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
需要改进之处。为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形成良好的工作机
制,现就有关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内容,包含但不限定下述问题。
可对某一问题或几个问题分别形成书面材料,充分表达自己
的想法,不要求大而全,但要以查找问题、解决问题为出发
点,不能只指出问题,而不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建议方案
可多设几套,供决策时参考。
近期,我局将召开监管工作务虚会,请提前做好发言准
备。
一、关于运行机制问题
1、关于工作运行机制问题
现行的科室队所设置、职能及履行情况存在哪些问题?
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如何改进?
如对综合协调督查科(食安办)的职能如何界定?
对科室队所如何达到不漏管、边界清晰、责任明确、信
息畅通、合力明显,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2、关于科、室、队、所日常监督检查责任问题
2

“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是(1)
由监管所完全负责,还是(2)有许可事权划分的品种由科
室、监管所两方按许可范围分别承担,抑或是(3)由科室、
队、监管所三方共同承担?
其中对学校食堂的季检查制度,是(1)由学校科独立
承担,还是(2)由学校科、监管所各进行2次,抑或(3)
由学校科组织监管所春秋季开学前各1次共2次集中检查,
学校科检查1次,稽查队检查1次?
3、关于行政处罚权的问题
关于行政处罚是继续按(1)现行科室无处罚权、监管
所只负责简易程序案件的处罚,还是(2)监管所增加无证
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罚类的处罚,抑或是(3)科室队
对所有案件均有处罚权(按照谁发现谁主管、谁受理谁主
管)?
二、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的几个问题
1、本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方案,
是(1)由各环节分别制定,还是(2)由综合科统一制定?
2、是成立一个(1)由综合科牵头、生产流通餐饮三个
环节、稽查大队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抽样小组负责具体实
施,还是(2)由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稽查大队分别具
体实施?
3、抽样工作是(1)执法人员采取自行抽样,(2)还是
完全委托食品检测机构承担,抑或是(3)双方共同进行?
其中,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应当由执法人员进行或
者陪同。
3

4、抽样结果的运用。重点是日常监督抽样中的抽样不
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是(1)由稽查队负责,还是(2)由
辖区监管所负责,抑或是(3)由各监管环节科室负责?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包括乡村集市、城市疏
导点)监管问题
1、怎样与市场开办主体衔接?怎样对各经营个体进行
监管?
2、怎样与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衔接?
3、怎样与工商部门或工商部门派驻的办事机构(派驻
办公室)衔接?
4、怎样与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产部门衔接?
5、怎样与畜牧兽医部门衔接?如何加强畜禽产品监
管?
如何鉴别、防范伪造的“两证两章”?如何防范夹带销
售病死肉或非法屠宰肉?如何监管卤肉加工点“猪下货”的
来源渠道?如何监管猪头、猪腿拔毛行为?
6、怎样与食用农产品检测站加强沟通协作?
7、怎样监管现场制售的食品(如香油)?如何溯源小
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豆芽、豆腐、丸子、卤肉等)?
8、如何从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溯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如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管?
如何监管水发产品销售中的非法添加防腐剂行为?如
何防范水发产品生产加工中的非法添加行为?
四、关于监管品种、监管方式的问题
1、对市场上的哪些产品、哪些业态,还未纳入监管范
4

围?原因何在?拟如何监管?
2、对保健食品的经营,是(1)继续实行备案管理,发
放备案证,还是(2)纳入《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专门
注明含“保健食品”?
3、哪些品种、业态普遍长期存在制假售假、掺杂使假
的“潜规则”?如除香油掺假、猪牛羊肉注水之外,还有哪
些品种?如何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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