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盐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6日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二)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原则上以市外高水平专家、学者为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其中特等奖5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50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市科学技术奖:(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监督工作。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3.23•【字号】桂政发[1985]38号•【施行日期】198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桂政发[1985]38号1985年3月23日)第一条为奖励我区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体人,充分发挥我区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1、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2、推广、采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3、科学技术管理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地市(厅局)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1、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成果),经过技术鉴定,在科学技术上填补我区空白或属本行业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科学价值的;2、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并经过验收的;3、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和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并经过验收的;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过验收。
第五条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难度大小,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分为下列三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四千元二等级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二千元三等级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一千元第六条对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亳政[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亳政〔2010〕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一)自然科学类;(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市自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二)同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三)为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内科发字〔2013〕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形式审查、评审、审定、异议与监督、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奖项:(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及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公务员。
第七条公民和组织完成的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同时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可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九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奖励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条件第一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第十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做出的贡献及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产生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在知识创新中,获得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学科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二)在技术创新中,获得多项自主创新性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规模生产,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3年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评审工作方案》印发,请执行。
2013年4月2日2013年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评审工作方案为了做好2013年我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建立公开推荐、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保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制定本方案。
一、候选项目(一)项目范围和条件1.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河南省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范围是:技术开发类项目(含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含科普项目)、技术发明类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含科学专著)和软科学类项目,各类项目的具体内涵见《河南省科技进步奖项目范围》(附件1)。
2.河南省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推荐各类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见《河南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推荐条件》(附件2)。
(二)项目要求1.项目整体技术成熟可靠,已经过实施应用。
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整体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必须满2年以上(即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开始应用),且至今仍在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自然科学类项目提供的主要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即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公开发表),但最长不超过10年(即2003年1月1日以后公开发表),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87.03.05•【文号】•【施行日期】198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科技奖励正文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3月5日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国发〔1986〕59号文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制订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条例》中需要明确的部分做解释性规定,其它从略。
第二条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条例》评奖。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
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其内容包括:1.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2.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3.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所说管理,除含《条例》第二条的(一)、(二)、(三)、(四)、(五)款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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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县域内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进步奖励的申报、评审、奖励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三条: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科技成果的申报书; 2. 科技成果的鉴定书; 3. 科技成果的推广计划; 4. 科技成果的使用情况报告; 5. 相关的研发和转化资料。
第四条:申报程序
1.科技成果完成后,申请人需填写科技成果的申报书,并附上上述申报
材料;
2.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
3.县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工作;
4.鉴定和评审结果将由县科技局提交给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五条:奖励标准
1.一等奖:对于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2.二等奖:对于具有重大科技进展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
超过50万元;
3.三等奖:对于具有一定创新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
20万元;
4.优秀奖:对于具有一定创新和进步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10
万元。
第六条:名额分配
各类奖励的名额按照评审结果和奖励标准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和奖金金额由县
科技局负责确定。
第四章:奖励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发放方式
奖励金额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第八条:奖励使用
申请人需按照科技成果的推广计划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要求,合理使用奖励金额。
第九条:管理要求
1.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管理要求进行账务核算;
2.奖励项目应当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评审和奖励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操作,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县科技局所有,如有需要,将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即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广大科技
工作者提供帮助和指导,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