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作者:————————————————————————————————日期:专题四反不正当竞争法本专题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后来各国立法有具体列举各类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1日起实施。
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于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
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规范}内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深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挣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牌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业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调整敏府及其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与竞争有牵涉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较大规模的修改。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将给予广大消费者更多的权益保护:一、修订完善了仿冒混淆行为规定当前,市场上有很多产品不仔细辨认,很容发生误认。
不同或同类产品的标识、包装和装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不同生产企业的字号或企业名称使用相同或近似文字,使很多消费者会误认为是同一产品,或者是同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
新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加大了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打击力度当前,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日益繁荣,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虚假宣传层出不穷,甚至发生有组织的刷单行为,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新法在这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修改,并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 ppt课件

2020年10月16日
5
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 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 摩文本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 “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 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不正当 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在同一条款中 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0年10月16日
11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 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中,明确规定成员应按照巴黎公约第10条之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来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商业 秘密)(第39条),并把协议许可证中的限制性贸易条 款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加以限制 (第40条),还明确提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第41条第1款),“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 赔偿”(第48条第1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 请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时,“当局还应有权责令 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 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第50条第3款), “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 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应 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 赔偿”(第50条第7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 请边境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时,“应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 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这相当 的担保”(第53条第1款),对予误扣所造成的损失 2020“商年10当 品月1局的6日应所有有权人责支令付申适请当人补向偿该”商(品第的56进条口)人。、收货人及12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关键立法。
该法于1993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广义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商业贿赂、恶意抢先行为等。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对他人经营活动实施不正当限制、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
该法还通过举例列举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明确禁止的行为范围。
二、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措施: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施加了行政监管和民事惩罚措施。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而民事惩罚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等。
三、监管机构和执法权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具有执法权力。
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法律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合法许可,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对于商业秘密所涉及到的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不正当竞争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扭曲。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可以使经济发展更加有序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1、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①垄断行为;②限制竞争行为;③不正当竞争方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谓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该行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一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构,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个要件是滥用行政权力,及其行政行为违反合法、合理的行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行为②地区封锁的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用范围等方面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它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
(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 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 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 传两种类型。
例如:吃了好多药总不见好,吃了某某药 一次就灵。
(十一)串标行为
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 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 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域名的保护
一、域名的含义、结构、作用和注册
(商业
第一审法院经过案件审查后,判决本案被告不存 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品表示法”的行为,驳 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对竞争对手的被告乙 来说,其行为并没有因为乙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而造 成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误认。原告甲对判决不服, 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实质 1、概念: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
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的行为。
2、实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记的保护, 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主旨:
本条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受损害的经营者申请司法救济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这种责任属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损害称为侵权损害。
所谓侵权,是指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根据侵害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侵害财产所有权,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二是侵害人格权,如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侵害知识产权,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所谓损害,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后果,包括财产权利的损害和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凡是能
以货币来表现的损害属于财产权利方面的损害;凡是不能用货币来表现的损害则属于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对于侵权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但最基本的还是赔偿损失的方式,换句话说,侵权的民事责任基本上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本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不排除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并非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要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已造成了损害事实,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两种: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两种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当发生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时,本条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使其成为法定计算标准。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前并延续到本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侵权之日起计算。
至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是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对竞争对手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在实践中,有的被侵害的经营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常采取对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的方式,以获取充分的
证据,并运用恰当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进行调查,一般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其性质属于实际损失的范畴,本已计算在损害的后果之列,由侵权人承担。
但是,为了鼓励这种调查,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调查者的合法权益,本条特别强调调查费用必须计算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之列,并且由侵权人承担,以免发生争议。
值得指出的是,调查费用应当合理,其范围和标准,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惯例。
调查费用是否合理,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处理该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