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浅议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相关问题

刑 事和 解 ,是 刑事 诉讼 过 程 中 ,刑 事案 件 中在 加 害人 与受害人之间进行的,由中间调停人主持的,加害人与受 害人 之 间 自由协商 和 沟通 ,最后 达成 受害 人谅解 , 解决 进而 纠纷 ,恢 复被 犯 罪行 为 破坏 的社 会 关系 、平 复 民怨 的 一种 恢复性 司法 制度 。其性质 具体 表现 为 : 1自愿性 ,刑 事和 解是 在加 害人 与受 害人 之 间进 行的 , . 二者 地位 上 的平 等 是 自愿进 行和 解 、协 商 的基 础 ;加 害人 与受 害 人是 否能 达 成一 致 的和解 协 议是 自愿 的 ,和 解 协议 的 内容也是 自愿 协商而 订立 的 , 2恢 复性 ,刑事 和 解 的初 级 目的在 于恢 复犯 罪 人 犯罪 . 行为 所破 坏 的社 会关 系 和社 会稳 定 ,来 弥补 对被 害 人 所造 成 的损 害 ;终极 目的在 于恢 复犯 罪 人与 被害 人之 间原 来 的 和睦 事 态 ,平复 社会 矛 盾和 冲突 。所 谓 恢复 性 司法 ,是 指 “ 采用 恢复 性 程序 并 寻求 实现 恢复 性 结果 的任 何 方案 ” 。恢 复性司法确立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惩 罚的无 效果 性; 第二 ,社 会关系得 以修 复 。 传 统 刑事诉 讼 理论 中 ,刑 事 诉讼 相 对双 方 是犯 罪 人与 国家 ,只有 国家 能够 行使 对 罪犯 的惩 罚 权 ,并 且不 允 许 当 事人 进行 私 下调 解 ,单 向的 司法 运作 严 重 忽视 了被 害 人 的 地位 和感受 。被 害人犯 罪学 的兴起 ,提高 了被 害人 的地位 , 并使 人 们开 始关 注 “ 偿 ”以及 “ 赔 加害 人 与被 害人 之 间 的 和解 。刑 事 和解 的产 生 和发 展为 诉讼 程 序 的终结 增 加 了法 定事 由 。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作者:杨智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杨智(1986-),男,山东济南人,2010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法理学研究。
【摘要】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说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在长时间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在本土司法领域的大量实践之中,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与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了和解程序的范畴,为司法部门,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辟了新道路。
但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仍有许多问题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与思考。
【关键词】刑事和解;和谐;完善最近几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正在纳入刑事和解制度的范畴,比如情节比较轻微的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等。
在司法机关的不断努力探索中,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促进了司法效率,很好地贯彻了“大调解”的理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了该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但是,犯罪行为人在五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与价值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运用国家公权力,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情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我国传统的刑罚理念倾向于惩罚,对犯罪行为人严惩不贷是通常的作法。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则形成了更多元化的机制,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罚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增加了刑法的人情味。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p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它的核心在于恢复性司法,其理论价值在于正义的恢复,而正义的恢复的途径存在于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两个基本方面,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主要表现为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
所谓的“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国家和犯罪人,而是吸纳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被害人加入其中与犯罪人沟通交流,作出协商。
而所谓的“恢复性”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
通常通过协商,犯罪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人员的谅解。
二、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但是就总体来说,作为一种新的争端解决方式,存在美丽诱惑的同时,也存在着理念上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人们对它功能上的怀疑、程序上的缺陷等问题,这些方面显然也直接导致刑事和解制度相当的不成熟。
(一)基本理念的碰撞首先表现在犯罪性质上,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法领域内涉及到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重新界定。
刑事和解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与现行刑事法的国家本位价值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立与冲突。
传统理念中,犯罪被视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种观念将犯罪视为个人挑战既存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作为报应性司法的推导结果,犯罪就理应成为由国家代表个人来行使惩罚的权力。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摘要:刑事和解制度起源、发展于民主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
我国自介绍、引进刑事和解理念之时起,学术界、司法界就从未中断过对这样一个新型刑事司法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刑事和解制度到底是“严宽相济”还是“司法不公”,学术观点存在这巨大分歧、司法实践亦存在截然异议,这样的分歧与异议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选择,也阻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议、完善。
本文作者尝试以罗尔斯正义论为视角来分析和论证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以求教大方。
关键词:刑事和解;正义论;严宽相济刑事和解制度,通说而言,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组织和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换言之,或曰通俗地、具体地来说,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地进行商谈,一方面,被害人通过这样的商谈来表述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表达自己对要求加害人如何弥补自己损失的意愿,另一方面,加害人通过这样的商谈来表达自己的忏悔和歉意,表示愿意满足被害人物质上的、精神上的补偿或赔偿要求,进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则依据该和解协议对加害人从宽处理。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包括三个要素:1.主体是被害人和加害人;2.条件是加害人认罪、道歉或者赔偿,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双方达成和解;3、结果是国家专门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
主张刑事和解制度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修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那么,在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归纳,让刑事和解制度聚于“严宽相济”与“司法不公”之争下的关键点,或者换言之,反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学者批评该制度的首要点在于:1.刑事和解制度违反了刑法中的“王牌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2.加害人通过赔偿损失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于免除处罚的结果,而无钱赔偿很可能致使刑事和解无法成立,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会产生贫富不公,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刑 事和解制度来 源于西方 国家2 世纪7 年 代的一次 0 O 和解尝试 方案 。这种解 决方式后来 逐步演变 为刑事和解 制度 , 目前 为止 , 界上 已拥 有 10 多个 “ 害人 一 到 世 20 被
加 害人 ” 和解 项 目, 中美 国和欧洲 占7 %。 其 5 刑事 和解 , 这 种在西 方国家兴起 的刑事纠纷解 决方法 ,是在 以被害人
与我 国社会 的深刻变化相适 应 ,在构建社 会主义 和 谐社 会的时代 背景下 , 刑事和解制度 逐渐被人们 所关注 。 刑事 和解制度对 于化解被害 人与加害人之 间的矛盾 和冲
突. 积极解决 社会纠纷 , 促进创建 和谐社会 具有重要 的意 义。 实践 中有 关“ 事和解 ” 刑 的尝试也 比 比皆是 。 刑事 和解
案 件 : 1从 案 件性 质看 , () 轻微 刑 事案 件 , 适 用刑 事 和 可
,, 、、 三
使犯罪 人改过 自 、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是 西方刑事 司 新
法领域 的一种改革 和尝试 。
解 。对 于法定 刑在三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役 、 拘 管制 、 金 罚 等 到轻 微刑事案件 , 罪人 的主观小 , 犯 其行 为主要犯罪 的 是被 害人个 人 的利益 , 国家 利益损 害小 , 以 , 对 所 对于 这 部分人 适用刑事 和解制度不会 丧失法律 的权威性 ,同时
它改 变了 以往强 调 国家对犯 罪人行使刑 罚来对犯罪人 进 行惩罚 的刑事 司法 理论 。通 过和解均衡 国家 、 害人 、 加 受
法 学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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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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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论刑事和解制度
的刑 事政 策 、 罪行 法定原 则之 间的 关系值得探 讨 。
关键 词 刑 事和解 罪 刑法定 宽严相 济 文献 标识码 : A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2
刑 事和 解 是 一种 E 在我l 词提 侣 和推 行 的 刑事 纠 纷解 决 机 制 。一直 以来受 到广 泛 关注 , 特 别 是在 2 0 1 2年刑 事诉 讼法 修 改之后, 刑事 和解 制 度 再次 成为 热 门话 题 。我 闭现 在提 倡构 建
的赔 偿 。同 时通 过 刑事 平 ¨ 解被 害 人 还 得 以在 一 定 的场 合 宣 泄
纠纷 解 决机 制 。特别 是在 2 0 1 2年刑 事诉 讼法 修 改之
后,刑事和解制度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同时刑事和解
对 于刑法 价值 与刑事 诉讼 目的 的 实现具 有 不可忽视 的
意 义。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和 解 的事 实与新 时期 宽严相 济
果只 是… 味 的 持罪 刑法 定 主 义 , 只 会 导致 适用 法 { = _ l c 的僵 化 。
为发生后 , 在可和解的案件范『 1 ; I 内被告人彳 丁 权选抒和解或者是
不和 解 , 被 告人 也 有同 意和 解或 不 同意 和解 的 臼主 权 。双方 当
发, 土纠纷 , 事 发后 双 方 当事 人之 问均 彳 丁 和 解 的意 愿 , 都 想人 事
定保护 每 一公 的 合法 权益 , 那 么 为什 么又 要 实彳 _ = j = 刑 事 和解 ?
思想 观 念 的变化 以及 中 血 下年 灿 化小 , 小事 化 了 。火 多数 案件 通过 赔 偿损 失 、 赔礼 道歉 等形 式 这 背后 涉 及剑 社会 的变 迁 、 烂 文 化 巾 的理 念传 承 等 等 问题 。在纷 繁 复 杂 的现 代社 会 巾如 就 可 以处理 。 2 、自土 性 。刑 事 和解 制度 贯 彻 自愿与 合 法原 则 。犯罪 行
浅谈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最初是西方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主张关注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一种全新的理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内容,明确了检察公诉机关在具体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地位,以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必要程序以及处理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法律、理论、政策和实践基础,能实现化解矛盾、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等效益。
文章通过分析目前实施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完善方向,以期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和解;公平;效率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章节,规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必要程序以及处理方式,为检察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解使得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在和解的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可以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被害方来说,其在处理的过程中获得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补偿,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因此,在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惩罚政策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是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案件处理方式。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意义(一)赔偿了损失,化解了矛盾据统计,截止到今年7月份,温岭市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近百名轻微刑事犯罪人与被害人从尖锐的矛盾对立中达成谅解,协议后支付赔偿,并履行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
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就达到35件。
被害人提前满足诉讼维权需求,重新回归正常生活轨道,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消除了讼累,对检察机关以人为本的司法表示满意。
刑事和解制度辨析
势。刑事和解也绝对不是简单地 回到原点, 不 是 对 国 家 独 占的 刑 事追 诉 权 所 提 出 的 权 利 回 归要 求 ,而 更 应 看做 是 对公 力救 济在 更 高 、 更
深 层 面 的 进 一 步要 求 。
司 法权 的 参 与 .从 报 应 正 义到 恢 复 正 义 , 对 . 是 正 义观 念 的 重 新 审 视 和 定位 。 个人 正 义被 虑
言 . 害人 是 否 可 以分 享 本 应 由 国 家独 占的 刑 被 事 追诉 权 , 通过 与 加 害人 达 成 谅 解 而 自行 免 除
力救 济 在 保 护 犯 罪人 利 益 和 使 犯 罪人 回 归 社 会 这 两 个 方 面要 有 所 作 为 : 二 、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诉 讼 价值 分 析 刑 刑事和解的 支持 者一般 立足 于恢复正义
复 。 刑 事和 解 的 积 极 意 义 可 以从 以 下五 个 方
面 进 行 分析 。
谈 、 决 刑 事 纠 纷 , 目的 是 为 了恢 复 被 加 害 解 其
人 所破 坏 的社 会 关 系 、 补被 害人 受到 的伤 弥 害 , 以及 恢 复 加 害 人 与被 害 者之 间 的 关 系 , 并 使 加 害人 改 过 自新 、 归社 会 。 复
理论 , 强调 其 对 被 害 人 和加 害人 两 方 面的 基 本
价值 。 复正 义的理论特征 有三个方面: 恢 第一 ,
恢 复 正 义理 论 强 调 犯 罪 不 仅是 对 法律 的 违 反 、
关键词 : 刑事和解
极 影 响
内涵
诉讼 价值
消
或 减 轻 加 害人 的 刑 事 责 任 ? 按 照否 定 之 否 定 的 辩 证 法 原 理 , 力救 济 公 是 对私 力救 济 的否 定 , 后 公 力 救 济 又 须进 行 而 自我 否 定 。 但 是 这 种 “ 回 ” 对 不是 简单 的 轮 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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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就是 明确规定 了刑事和解制 都是要求刑事和解必须在司法机
度。
刑 事 和 解 与 诉 辩 交 易 的 区 司法制度 ,即在 法官开庭审理之 被 告 人 利益 的辩 护律 师 进 行 协
关 的主持下 ,以被害人和加害人 别 。 诉 辩交易是 西方 国家 的一项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被害人 的权益为核心 内容 ,但诉 事和 解制度 。2 0 1 2 年3 月1 4 日, 适用刑事和解需要具备两个 辩交易并非如此 。从实质上说 , 十一届全 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 条件 :其一 ,犯罪嫌疑人 、被告 诉辩交易是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 过 《 关于修 改 ( 刑事诉讼法 )的 人真诚悔 罪 ,通过 向被害人赔偿 与被告人 的和解 ,侧重保 护的是 决定 》。此次 《 刑事诉讼法 》修 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 国家和被告人的利益 ;而刑 事和 改专 门增加 了一章—— “ 刑事和 人谅 解 ;其 二 ,被害人必须是 自 解是一种追求被害人 、被告人和 解 公 诉 案件 的诉 讼程 序 ”, 确 立 了 愿和解 。只有这两个前提条件 同 国家利益 “ 三赢”的诉讼方 式 。
建设研 研究与探索 究与探索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o 岳学敏
刑事和解制度是伴 随着 “ 恢 新 , 复归社会。 “ 私 了 ”是违 反法律规 定 的。广 复性司法 ”理念 的提出 ,逐渐 出 但 是 ,也 有 学 者 提 出 了不 义的刑事和解可 以分为诉讼外和 现在各 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 系中 同的主张。他们认为 ,刑事和解 解与诉讼 中和解 。前者未经国家 的。该制度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更好地平衡被 害 是指在犯罪发生后 ,以被害人与 司法机关处理和审查 ,纠纷双 方
— —
自愿为基础达成协议。
— —
刑 事和 解 与相 关概 念 的 前 ,作为控诉 方的检察官和代表
刑 事 和 解 的 定 义
区 别
刑事和 解与 “ 私 了 ” 的 区 商 ,以控诉方撤销指控 、降格指 刑事和解的定义采用 了世界通行 别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 的 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 的表述 :所谓刑事和解制度 ,一 纠纷 解 决机 制 ,与 民 间 的 “ 私 件 ,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诉 般是指在 犯罪后 ,经 由调停人的 了”有着本质区别。“ 私 了”是纠 辩双方达成协议之后 ,法 院便不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刑 事 和 解
新 《 刑 事诉讼 法 》第 2 7 8 条
制度在我 国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 规定 :双方 当事人和解的 ,公安 发展 。这种基于 “ 恢复性司法”
刑事和解的发展现状
机关 、人 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应
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 中的一席之 时具备 ,才可以适用和解。
— —
再者 ,二者适用 的阶段不 同:刑 地 。这标志着试行多年 的刑事和
明 确 了审 查 责 任 与处 理
事和解可以适用于侦 查 、起 诉和 解终于得到立法的认可。
原则
审判阶段 ,诉辩交易则在 未进入
审判前的阶段进行 。
目前 ,我 国大多数学者关于
帮助 ,使 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交 纷双方不经过 国家专门机关而 自 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理 ,而仅 谈 、协商 ,解决 纠纷或冲突 的一 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做法 ,不具有 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 目的是修复 强制约束力 。这种方式 既不能有 诉辩交易其实就是在检察官 与被 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 的加 效保护被害人 的合法利益 ,也不 告 人 之 间进 行 的 一种 “ 认 罪 讨 价
人 和 被 告 人 双 方 的利 益 ,有 利于 加害人 自愿为基础 ,经 由调停人 在诉讼之外 自行和解 ,也就 是一 社会 的和谐稳定 。它 的出现打破 邀集被 害人 与加害人在一起直接 般 意 义 上 的 “ 私 了 ” 。通 过 立 法
了刑事诉讼与 民事诉讼 、犯罪与 协商解决刑 事纠纷 ,在双方协商 将一部分 “ 私 了”行为合法化 , 侵权 的界 限 ,向传统 的刑事诉讼 致的条件 下 ,共 同达成调解 协 促使当事人从诉讼外和解 转入 诉 理 论 提 出 了重 大 的挑 战 。2 0 1 2 年 议 ,该协议 由司法机关予 以认可 讼 中和解 ,从而进行法律 规制 , 3 月1 4日 ,十 一 届 全 国人 大 五 次 并作为对加 害人进行处理 的重要 使 纠纷 当事 人 的权 利 得 到 法律 会议表决通过 《 关于修改 ( 刑事 依据 。 的有效保护 ,这就是刑事和解机 诉讼法 )的决定 》,其 中的一大 笔者认为 ,不管哪种观 点 , 制。
和被告人 ,而刑事和解 的主体是 全 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 和解制度 。
被害人和加害人 。其次 ,两种契 初次 审议 了 《 刑 事 诉 讼 法修 正 约 的核心 内容不 同 :刑事和解 以 案 ( 草案 ) 》 。 草案 明确提 出了刑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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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了刑 事和 解 的 适 用
害人和被 害人之间原本具有 的和 能使加害人得到应有的惩 罚。事 还价 ”行为 。 睦关系 ,并使 罪犯因此而 改过 自 实上 ,有些案件不允许 “ 私了” , 诉辩交易和刑事和解虽然都
40 R D J S 2 0 1 3 . 0 2
研究与探索
磐
是刑事契约化 的产物 ,但是仍存 量刑上从宽处理 。这可 以视 为对 看 出 ,与过去相 比,适用刑事和 在诸多不 同。首先 ,两者 的主体 刑事和 解课题研 究与试行成果 的 解制度 的范 围相对更加 明确 ,特 不 同 :诉辩交易 的主体是检察官 初步认定 。2 0 1 1 年8 月 ,十一届 别指 出对于渎职犯罪不适 用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