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序号案由违反法规违反规章

处罚的

法规依据

处罚的

规章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

产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五条第三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四

责令该企业停产。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

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

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条第一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二十五条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

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

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

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八条、第

九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二十五条

同上

4 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

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2目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

倍的罚款。

5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

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

同上

6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

家《化妆品卫生标准

(规范)》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七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

倍的罚款。

7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

合卫生要求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

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

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

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

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

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

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

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

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

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

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的处罚。

8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

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

将其调离者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七条第二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

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

同上

9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

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

记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

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

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

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

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

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

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

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

10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

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

符合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同上

11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

卫生许可证》案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七条第

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四)项,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同上

12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

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五)项,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同上

13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

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五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六)项,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

同上

14 拒绝卫生监督案《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四十五

条第(七)项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

(七)项,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同上

15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

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

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

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八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

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

该企业停产或吊销《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

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

三倍的罚款。对于不合格产品,

监督其销毁。

16 转让、伪造、倒卖特殊

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第(四)项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

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

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

3倍的罚款的处罚。

17 转让、伪造、倒卖《化

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案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

18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

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

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

得2到3倍的罚款;3、并可以撤

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19 转让、伪造、倒卖进口

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或批准文号案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五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

得2到3倍的罚款;3、并可以撤

销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20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

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

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

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规范)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八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

四十七条第(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

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

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

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

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

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

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

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

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

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

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

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21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

卫生标准(规范)的化

妆品出厂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八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

四十七条第(一)

同上

22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品宣称特殊用途和功

效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五十六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六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

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

六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

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

得3到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

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

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

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

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

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

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

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23 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

效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第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第二十八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

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

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

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

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

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

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

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

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

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

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

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

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注:修改依据:1、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2、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4 不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

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

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

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

品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

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6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

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产品;

3、并处货值金

额3倍的罚款。

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

者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产品;

3、并处货值金

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

人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9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

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主

动召回产品向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等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

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0 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第十六条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

照。

2012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示例(一般啊+听证)

赤水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

卷内文件目录

卫生行政执法文 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移送 案发单位(人):罗××,女,汉族,××岁,电话:139××5114××,身份证号码:××2131××654031××5××,住址:××市××街道办事处××西路居民楼××楼××号。 受理时间2014 年04 月17 日09 时15 分 案情摘要:20××年4月××日,赤水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在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执法检查中接群众举报,××市××街道办事处××路老糖厂居民楼4楼××号有人非法为妇女实施宫内节育手术行为。 经办人签名:陈××、吴××、邱××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请陈××组织人员核实后立案。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报告 当事人:罗××,女,汉族,××岁,电话:139××5114××,身份证号码:××2131××654031××5××,住址:××市××街道办事处××西路居民楼××楼××号。 案件来源:××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移送受理时间:20××年4月××日 案情摘要:20××年4月××日,赤水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在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执法检查中接群众举报,××市××街道办事处××路老糖厂居民楼4楼××号有人非法为妇女实施宫内节育手术行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批准立案,由陈某某、吴某某和邱某具体承办。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总结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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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1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依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违反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1)适用范围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指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消防行政处罚案由

消防行政处罚案由 根据《消防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案由主要有: 1、未经审核擅自施工; 2、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5、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开业); 6、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 (以上为《消防法》第40条) 7、违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以上为《消防法》第41条) 8、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9、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施工;? 10、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施工; 11、使用不合格的装修(饰)材料施工; (以上为《消防法》第42条) 12、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3、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15、未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6、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以上为《消防法》第43条) 17、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 18、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19、违反规定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20、违反规定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以上为《消防法》第44条) 21、违反规定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22、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23、燃气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以上为《消防法》第45条) 24、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以上为《消防法》第46条) 25、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场所; 26、违禁用火; 27、违禁吸烟; 28、阻拦报火警; 29、谎报火警; 30、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场; 31、扰乱火场秩序; 32、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

药品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WORD文档,可下载修改 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违反“卫生许可证”理案: 1.适用范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 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项、(第二款) 4.处罚:(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 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 业的。 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涂改、 以注销。) 二、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顾客用品用具管理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四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处置危害健康事故不当案:

(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壹)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运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 (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 (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壹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壹条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壹)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俩名之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关联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 1、受理: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俩名之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运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2.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序 号 案由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规章依据处罚内容备注 1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 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 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五十三 条第二款、《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 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 销售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十三条、第十四 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十八条 同上 3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 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 产品说明书、标签、包 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 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 容不同,生产企业未依 法办理重新注册而销 售案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十八条 同上 4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 注册证》的企业新建、 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 自生产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 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 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 或者适应症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 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 定》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 同上 6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伪造他人厂名、厂 址、产品批号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 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7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伪造或冒用《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证》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8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擅自增加无菌器械 型号、规格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六)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第一种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 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 案由

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 案由 1.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 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3 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4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 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案由如何构成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 名称规范化浅析 一、概述 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的名称指的是案由,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一般按照使用的范围、对象、性质等可以分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审批案件(计量处罚案件:《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生产许可案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请求延长办案时限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几类。今天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 二、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基本结构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行为名称+案 三、当事人名称的确定 (一)确定的依据一 当事人的名称填写应当准确,有法可依。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分类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确定公民作为当事人时候,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公民”。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确认时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合伙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表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案由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条款 1、未经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 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 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3、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 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 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 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 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 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 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 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 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 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 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 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Word版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3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4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6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8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DB22/T469—2009) 前言 本标准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闯、赵静萍、张旭宏、冯志民、林丰全、霍烽、陈光伟。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归档案卷的整理方法和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2003年5月1日实施)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归档案卷 立档单位在其卫生行政处罚活动中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书、材料。 3.2归档案卷整理 将归档案卷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的过程。 3.3卷 归档案卷的整理单位。 4归档案卷范围 4.1依据材料: a)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应作为立案的文件、材料。 b)检举揭发申诉材料。 c)上级批件、会议决定等。

4.2立案材料: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等。 4.3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技术鉴定委托书、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4.4案件裁量材料: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 4.5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 4.6处罚决定材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7执行材料: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罚没款收据等及相关文件材料。 4.8结案材料:结案报告等。 4.9补充材料: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与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音像等各种有价值的文件材料。 4.10行政复议材料: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需存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转

行政处罚案由范例大概都分为哪几种情况

行政处罚案由范例大概都分为哪几 种情况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行政机关对我国公民或者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肯定是 需要有定案的案由的,案由是行政机关内部用来对案件进行分类的。简单的来说就是概括整个案件,比如税务纠纷,打架斗殴等这些都属于案由。有很多普通公民可能也非常的好奇行政处罚案由范例大概都分为哪几种情况? 一、行政处罚案由范例大概都分为哪几种情况?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二、相关知识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由18类违法

一、案由 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具体如下:(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 (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14)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 (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18)其他类违法,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而另一些违法行为可能直接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案由作出恰当的选择,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结,有力彰显监察执法的教育和惩戒效果。 一、违法案例介绍

某地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监察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A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 (1)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不够2年; (3)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雷设施超期未进行检测。 鉴于A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明显,需进一步查实公司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为此,监察执法小组严格对照法律责任要求,仔细查实4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违法行为的进一步锁定,有利于相对人在情感上接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基础上,经过细致讨论、甄别后,决定选择违法行为(3)作为先行调查取证的突破口。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在后续的办案中也得到了有力的验证,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便利,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能。 二、违法行为分析 为什么要选择未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作为案件办理的突破口呢?也就是说为什么要把“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作为案由呢? 笔者认为:面对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杂的公司安全管理问题隐患,如何正确把握法意、突出重点,对违法行为作出正确的取舍,是案件顺利办理的关键所在。事实上,4项违法行为都对应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1、对于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在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要求:“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在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罚则对应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其第二十条第一款提出了防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的要求。罚则对应第八十条第一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以上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的对照,可以说以上4种违法行为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是,仔细研读条例可以发现,对于违法行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虽然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比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 案由分类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W O R D文档,可下载修改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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