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由如何构成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_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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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损害于消费者的行为,就都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此时,可以请求判处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可以按照既定的程序的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救济请求。
但是并非是所有类型的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需要提供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
在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之后,一般都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
商业生产部门在成立之后,需要履行以最有益于消费者的原则,生产产品,否则需要按照既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判处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处罚。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对于违反了安全生产办法的行为,都是案由。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案由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安全生产是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
然而,由于某些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不够,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成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手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伪劣产品是指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合格生产的产品,或者生产商、销售者故意掺杂有毒有害成分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反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应该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违规操作或使用危险物品案。
危险物品是指在其正常情况下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爆炸、燃烧、中毒、腐蚀和其他危害的物品。
企业和个人在操作或使用危险物品时,如果未按照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者违规使用危险物品,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应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再次,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案。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企业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导致了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就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如果不加强安全监管和管理,就很容易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
因此,对于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最后,违反矿山安全生产规定案。
矿山是一个高风险、高危险性的作业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往往不堪设想。
因此,为了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国家对矿山安全生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如果矿山企业违反了这些规定,导致矿山事故的发生,给工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就应该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总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依法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必要手段。
行政处罚立案案由分为哪几类

行政处罚立案案由分为哪几类行政处罚立案案由分为作为案件,不作为案件,行政赔偿的案件这三种。
因为行政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确定初步的案由,制定行政处罚的卷宗封面的时候必须要以结案案由为准。
在确定行政处罚案由的时候是根据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种类。
▲一、行政处罚立案案由分为哪几类?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二、相关知识(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加工环节: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为。
二、销售环节:包括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
三、广告宣传环节:包括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宣传产品功效等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相关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般而言,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报批评、行政拘留等。
总之,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惩罚违规者,保障消费者权益。
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安全的食品产品。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食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涉及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鉴于这一重要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将继续讨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案由和处罚依据。
首先,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销售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详细版)一.案由及背景介绍:1.1 案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2 背景介绍:详细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
二.违法事实:2.1 主要违法行为:详细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过期食品- 添加非法添加物- 虚假标注食品成分- 不符合卫生标准等2.2 附加违法行为(如有):详细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附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及销售伪劣食品- 擅自改变食品配方- 不按规定存储食品等三.违法行为的证据:3.1 证据收集方式:详细描述证据的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审查相关文件资料- 抽样化验食品- 现场勘查等3.2 证据清单:列出所收集到的证据清单,并对每一项证据进行详细描述。
四.处罚依据:4.1 相关法律法规:列出与该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并对其进行简要解释。
4.2 处罚规定:详细阐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金额- 吊销许可证- 停产整顿等五.处罚决定:5.1 综合考虑因素: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处罚进行综合评估。
5.2 处罚决定内容:具体明确处罚决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金额及缴纳期限- 吊销许可证的期限及后续程序- 停产整顿的时间要求等5.3 处罚执行机构:列出具体的处罚执行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附件:(可选,根据实际情况添加附件,如相关证据、案件调查报告等)法律名词及注释:- 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及解释。
- 2.处罚规定名称:处罚规定的名称及解释。
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简明版)一.案由及背景介绍:1.1 案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2 背景介绍:简要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2.1 主要违法行为:简要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主要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给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的角度,谈谈一些常见的案由。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如果企业和个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例如,未经安全评价和审批,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等,都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被处罚。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进行生产作业过程中,企业和个人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如果企业和个人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例如,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意外事故,都属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该被处罚。
三、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如果企业和个人违反了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例如,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事故发生,都属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该被处罚。
四、违反应急管理规定在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时,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应急管理规定,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确保事故损失的最小化。
如果企业和个人违反了应急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例如,应急救援力量未及时组织到位,或者应急设备设施未得到及时维护和保养,造成应急处理不力,都属于违反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被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一:案由的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由应该经过以下步骤来确定:1. 案情举报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方式、举报信件等形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部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属实。
2. 现场勘查如果举报属实,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等情况,以及涉及的人员和责任单位。
3. 调查取证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相关部门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和固定现场痕迹、掌握证据材料,例如安全监控录像、相关文件等。
4. 事故责任认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相关部门会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包括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5.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实和证据,相关部门会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例如《安全生产法》第XX条、第XX条等。
6. 处罚决定综合考虑事故的性质、后果、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情况,相关部门会依法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现场勘查记录、调查取证材料清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 罚款:指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求被处罚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3. 责令停产整顿:指相关部门要求被处罚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和改正违法行为,并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一:案由的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由一般经过以下步骤:1. 事故调查、勘验相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会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等情况,以及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情况。
2. 案情审核、核实根据勘验所得的情况,相关部门会对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判断事故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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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名称规范化浅析一、概述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的名称指的是案由,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一般按照使用的范围、对象、性质等可以分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审批案件(计量处罚案件:《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生产许可案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
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
)请求延长办案时限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几类。
今天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
二、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基本结构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行为名称+案三、当事人名称的确定(一)确定的依据一当事人的名称填写应当准确,有法可依。
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分类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确定公民作为当事人时候,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公民”。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确认时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制作中,特别是《调查笔录》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两个法律概念混淆在一起,如:“你单位的法人是谁?”其实是问: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确定的依据二按照《组织机构类型》GB/T20091-2006将组织机构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五类。
其中1、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①国家权力机关法人②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2)国家行政机关① 国家行政机关法人②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派出机构(3)国家司法机关①人民法院法人②人民法院分支机构③人民检察院法人④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4)政党机关(5)中国共产党(6)其他民主党派(7)政协组织(8)人民解放军(9)武警部队(10)其他机关2、事业单位(1)事业单位法人①事业单位分支、派出机构(2)其他事业单位3、企业(1)企业法人(2)企业分支机构(3)其他企业4、社会团体(1)群众团体(2)社会团体法人①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3)其他社会团体5、其他组织机构(1)民办非企业单位(2)宗教活动场所(3)农村村民委员会(4)城市居民委员会(5)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四、当事人行为名称的确定当事人行为名称的的填写应该分出该行为的属性,即属于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纤维质量、节能产品等行为;该行为的性质,即生产或者销售,或者经营活动中使用。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术语,必须要是法言法语。
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来讲,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这里简单的介绍当事人行为名称的确定方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按照法典中的罚则部分来确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该法条第一项的行为概述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其实分解为四种违法行为的假定条件: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3、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4、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五、几种常见的案由表述错误(一)、逻辑混乱。
例如:某某县清泉酒厂(廖小秋)不符合标准勾兑白酒案点评:1、从本案收集的行政相对人主体证据中来看“某某县清泉酒厂”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作为行政相对人应该以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作为当事人,注明某某字号;2、勾兑白酒违法的法律依据在那?首先,勾兑不是一个专业术语;其次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再次,勾兑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例如:按照GB/T 20822一2007《固液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是指以含糖、淀粉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
从该标准看,白酒是允许“勾兑”的。
只有按照DB/T092—2008《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3.1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必须要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小曲为糖化发酵剂,经传统固态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
通常,我们执法人员在办理白酒案件中,简单的理解为所有的白酒生产企业执行的都是DB/T092—2008《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标准,没有对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执行标准、生产状况等全面进行检查,取证,特别是一发现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就扣押、处罚,从执法上来讲是不严肃的;3、不符合标准,具体是什么标准?应该在案由中列明。
(二)、不使用法言法语。
例如:某某金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块菌酒案。
点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本案的正确表述的行为: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三)、表述过于笼统例如:某县人民医院电梯特种设备违法案1、特种设备违法的性质有多种。
特种设备的监管分为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环节的监管。
具体是生产环节的违法?还是使用环节的违法?还是检验检测的违法?监督检查违法?从案由表述上无法分清;2、各种不同环节的违法行为又分为多种,具体何种违法行为没有在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