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机能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刘乃嘉刑法的机能即是刑法的作用,和刑法理论体系、刑法解释等方面有重要的关系,不同国家之间关于刑法机能的理念和主张有所差别,都是根据自身的法律理念得到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观及刑法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定,和国外有一定的区别,刑法机能的表现也存在着差别。
我国的刑法主要作用是维持和稳定社会的秩序,保障人权。
刑法的机能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国外有很长一段时间对刑法机能的理解都侧重在刑罚方面,鲜少的关注点放在刑法产生的目的和作用上。
这就使得国外很多国家没有从刑法的本质方面进行了解,刑法发挥的作用也有限。
不同时期过来对犯罪体系的认识也不同,以日本为例,曾经一度将刑法的机能解释为盲目犯罪论,缺乏稳定的社会根基。
这种大环境下,日本刑法相关的学者开始逐渐的研究本土的刑法机能,逐渐形成犯罪论体系与刑法解释观以及更多不同思想的研究层面,这是日本刑法学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发展的真实写照。
我国对刑法的机能研究有两种倾向,其一是刑法的任务,笼统的概括刑法任务的解释;其二是分开阐述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任务,认为刑法的机能主要从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来理解,这种研究方式主要以实用性为主进行,没有足够的速发时间做支撑,也不能完全代表我国的刑法机能。
因此,刑法机能的阐述各有不同,笔者结合自身的知识和国内外刑法机能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认识。
1 国外刑法学的刑法机能关1.1 刑法的理念正义、共同幸福、法的安定性是刑法的三方面目的。
从正义上来讲,刑法代表着公平,代表着正义。
日本学者在刑法机能方面认为刑罚和犯下的罪状相统一,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在公平的范畴内进行。
刑法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平,为社会安定提供规范化要求,这中间还需要强调个人的义务。
共同幸福是法追求的目标,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如果出现杀人、抢劫等有侵害性的事件,就可以用刑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追求共同幸福的过程中,还要和伦理保持距离,伦理色彩较强则主观性强,刑法的共同幸福追求就会出现偏差。
龙图教育:刑法重要知识点背诵材料

刑法学重要知识点111条1、刑法的任务和机能(选择)1)刑法的任务包含两方面内容:(1)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2)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即刑法通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发挥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2)保护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即刑法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从而发挥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作用;(3)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即指依据刑法的规定惩罚犯了罪的人,而不能对未犯罪的人动用刑罚以及犯罪人施以不恰当的刑罚,从而发挥刑法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作用。
口诀:保护智障(保护/规制/保障)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条文7-11背诵)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3个层次)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对2类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及对那个原则的体现?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的3个条件?对国际犯罪的效力?如果按照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中的任意原则能确立刑法的效力,则不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答案】1)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水、领空)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管辖原则处于基础性的地位,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不包括火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择一说”,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我国领域(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无三年限制)。
刑法的机能

刑法机能概说刑法的机能,也称刑法的功能,即刑法以其结构和运作所能发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1]有意见认为,虽从文字本身理解,刑法的任务、机能与目的这些概念间存在区别,机能主要从客观上揭示刑法功能的应然,具有客观性;目的确立刑法追求的价值,具有主观性;刑法任务介于二者之间,是主客观的统一;但三者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可以在互相联系中理解。
2[2]这种说法忽略了目的与机能间的区别而过于简单化,必须说是不妥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机能与刑罚机能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应如何认识,对犯罪的压抑性、预防性的机能,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的本质机能也是问题。
3[3]一、刑法机能的传统见解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刑法的机能,行为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秩序维持的机能及自由保障机能,4[4]结果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保护的机能、保障的机能。
5[5]这种差别也由来于两种立场对刑法目的认识的不同。
本书基本上认同刑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规范的维护,持行为无价值论,以下就前一种见解展开论述:(一)规范(规制)规范的机能(Normierende Funktion),也称规制的机能或社会伦理的机能,就是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评价的机能。
作为其内容,包含有:通过昭示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其与一定的刑罚相关联,来表示该行为是法律上无价值的评价的机能;以及,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决定的决定的机能,这又与作为刑法规范的评价规范及决定规范相对应。
规制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对一定的犯罪,预告施加一定的刑罚,由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阐明了这种评价,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起着命令普通国民遵守的作用;另一方面,刑法对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成为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指针。
6[6]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体系,“不仅对个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有约束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同目的的实现”7[7]。
刑法理论(知识讲座)

1.刑法机能理论: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意思决定机能,以法律为准绳〕,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2.预测可能性原理:①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②罪刑标准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③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那么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3.刑法解释理论:①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②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③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4.犯罪构成理论:①犯罪构成是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②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说明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④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说明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5.结果无价值: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那么,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分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那么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成心、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行为根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标准、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遵守的行为标准。
成心、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作为可能性理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没有认识到,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缺乏犯罪成心,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刑法机能初探

刑法机能初探作者:黄梦琪许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摘要按照刑法三机能说,刑法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行为规制方面,强调确定犯罪、惩罚犯罪;二是法益保护机能,强调保卫社会、维护稳定;三是人权保障机能,强调规制司法、保障人权。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这种矛盾,尤其是现代风险社会对保护机能的强调,也出现了传统刑法观和安全刑法观两种理念的对立。
两大机能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需要寻找到一个平衡点,目前中国刑法应该稍微偏向人权保障机能。
关键词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恐怖犯罪风险社会作者简介:黄梦琪,南京大学法学院;许可,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005一、刑法的三机能刑法的机能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的机能反映了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体现了刑法客观上发挥的作用,包括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研究刑法的机能对于刑法的理论体系以及指导实践有重要作用。
围绕刑法机能,中外的学者都进行了广泛的思考和讨论,并形成了很多不同的学说。
普遍观点主张三机能说,这也是国内外刑法界的通说,三机能说可概括为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
也有学者主张多机能说,比如四机能说,以及刑法机能的分层次研究等,西原春夫则首先提出刑法的本质的机能,然后下分两类四种机能,即一是为了国家派生的机能,又分为抑止的机能和维持秩序的机能;二是为了国民派生的机能,又分为保护的机能和保障的机能。
笔者主张三机能说,并依据三机能对其进行论述。
第一,行为规制机能,也有学者称为规范机能或者规律机能,一般指由于刑法规范本身具有的结构和运作,通过明示对一定的犯罪的行为模式和处罚基准,以此表明了规范对该犯罪的评价。
这一机能具体又包括确定犯罪和惩罚犯罪两个方面。
当今社会,刑法是定罪的唯一根据,刑法确定一定的行为为犯罪行为并给出刑法处罚,以此对这些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它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依据对犯罪的事实、情节等对相应的犯罪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法定刑,对犯罪行为处以相应的法律制裁,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考研真题及详解-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基础课解析(代码397)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考点】刑法的机能【解析】刑法的机能实际上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民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
我国刑法作为社会统治的有效手段,具有三大机能;规制机能强调的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即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机能即人权保障机能,是指保护公民不受到国家刑罚权的随意侵害和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保护机能是通过对犯罪进行惩罚,从而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题干中追捕潜逃海外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审判,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法益。
补偿机能不是刑法的机能,D选项错误。
2.【答案】B【考点】保护管辖原则【解析】我国刑法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选择为补充。
保护原则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行使保护管辖原则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3)双重犯罪原则。
根据题干可知,甲国国民在国外殴打我国公民,造成重伤结果,符合以上条件,故B选项正确。
3.【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解析】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1)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通常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存在介入因素,中间因素是否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的。
如果可以,则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知,A选项中乙的死亡是由于汽车坠崖而引起的,而非甲的行为,故A选项不当选;B 选项中乙的死亡是因为其心脏病突发,而非甲的行为,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乙的死亡是由于花瓶坠落而引起的,而非甲的行为,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先行为对结果原因力较大,介入因素本身不异常,所以应认定先行为与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