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假买假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情境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梳理了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对当前理论及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进行综述,随后从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经济成本和法律效益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困境,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错综复杂。
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权益往往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该制度的适用却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理论及实践争议综述1. 理论争议关于“知假买假”的定性,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购买,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依然受到侵害,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知假买假”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条文不明确、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同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困境1.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常要求满足以下条件: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违法行为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赔偿金额合理等。
2. 适用困境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适用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文对“知假买假”的情况缺乏明确规定;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消费者主观意图的判断存在难度;三是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法律条文分析本文梳理了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知假买假”案例,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
当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商品时,他们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
近年来,“知假买假”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是否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背景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现实困境及改进建议。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渠道更为突出。
虽然知假买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但这也给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加重赔偿的方式来惩罚侵权行为,同时达到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在“知假买假”的背景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二是惩罚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三是通过加重赔偿来警示潜在的不法商家,从而达到预防类似行为的目的。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尽管惩罚性赔偿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如何界定“知假买假”行为成为一个难题。
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质量,而且有些消费者可能出于其他原因而购买商品(如为了获取赠品等)。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
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导致商家破产倒闭,影响市场稳定;而过低的赔偿金额则可能无法有效惩罚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还存在着举证责任、诉讼成本等问题,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变得复杂。
五、改进建议针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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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面临日益严重的虚假信息困扰。
由此,“知假买假”行为日益频繁,并且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法律基础、现实困境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常常面临虚假信息的困扰。
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行为(即“知假买假”)中,如何认定及实施惩罚性赔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和实际问题。
二、知假买假现象概述“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明知其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信息而仍然进行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其背后既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也有部分消费者出于获取赔偿的心理而进行“知假买假”。
然而,这种行为也带来了诸多法律和道德上的争议。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给予受害方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中,惩罚性赔偿具有明显的惩罚和威慑作用,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尽管法律为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但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其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如何认定消费者的“知假”状态是一个难题。
其次,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部分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可能通过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不合理的和解协议,使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假”的认定标准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为此,法律制度中引入了“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管。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及建议解决方案。
二、知假买假概念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因商家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时,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及问题1. 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尚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举证难度大: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取证难度大等原因,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
3. 赔偿金额设置不合理: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四、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 明确适用范围:为使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应明确其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应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等。
2. 降低举证难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
例如,可以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商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维权渠道。
3. 合理设置赔偿金额: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

HEBEINONGJI摘要:知假买假行为能否适用惩新性赔偿最大的争议问题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问题,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
其次,在知假买假行为背景下,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这一问题是探讨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该分情况讨论。
有的知假买假的行为实际上是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打压了不法经营者囂张的气焰。
在现在假货横行的背景之下,知假买假的积极作用大于负面作用,这样的知假买假应该予以支持。
此外,也不乏出现一些社会专业人士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以此威胁商家,从而获取暴利,这一现象扰乱了市场的秩序,我们称为职业打假。
对职业打假行为,我们应该分情况去讨论,不能全部否定,也不能全盘接受。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李双艳引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修改,然而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没有给予根本性的解决。
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中,规定了为了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而牟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本条例o意味着职业性打假行为可能不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主体。
知假买假行为中,关于经营者欺诈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成为了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_难题。
1知假买假案例透视惩罚性赔偿争议1995年的春天,山东青年王海获悉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内容,然后进行了实践,在隆福大厦购买了索尼耳机,随后在证实了其耳机是假货之后,商场同意退货并且赔偿T200元的损失,但拒绝了王海之后买10副耳机的赔偿要求。
在此之后,王海在多家商场买假并诉至法院,其双倍赔偿的诉求大多都到了支持。
民众对这一问题也持肯定的态度,甚至消费者协会在1996年为王海颁发了奖金。
在1998年的华联商厦案中,王海与与华联商厦的40只台灯的交易发生了纠纷,王海认为部分台灯缺少入网许可证,还有部分台灯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以此为由将华联商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联商厦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商品价款40480元。
试论知假买假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试论知假买假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作者:沈逸飞来源:《中国校外教育·高教(下旬)》2012年第05期近年来,随着市场上假货的泛滥,有些人为了惩治不法商贩同时从中牟取利益,从事“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
本文从“消费者的认定”与“欺诈的认定”这两个问题入手讨论知假买假者究竟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打假行为惩罚性赔偿一、司法审判叫停“知假买假”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经济日趋繁荣。
但是,市场经济中假冒伪劣商品、坑蒙拐骗的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为广大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于是便出现了消费者买假索赔的案件,近年来甚至出现了“职业打假者”、“打假公司”。
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知假买假案件的态度经历了由支持到否定的转变。
2004年4月,上海市法院就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
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保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行为的,则应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可以适用“退一赔一”。
“知假买假”的行为究竟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引起了消费者和法学界学者的热烈讨论。
二、关于“知假买假”以及“惩罚性赔偿”概念的界定“知假买假”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明知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并不来源于正规渠道(也就是商品与描述不符,涉嫌欺诈)而购买,以期获得赔偿而取得额外的收益。
理解这一概念的重点在于“明知”,这就意味着不是被动受欺诈而是主动地自愿地承受购买到不合格产品的后果。
正是这一主观因素引起了关于行为人身份是否是需要被保护的消费者的争议。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国会对其目的作了明确界定:有关惩罚性的判决是由于被告无视原告的权利,因他的不法行为而得到的赔偿数额将可能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
这一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慰藉,另一方面是对侵权者的惩戒。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要社会各界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这一新兴职业人群看法不一,但我们有必要以恰当视角看待这一新兴的群体,给予正确的评价,分析知假买假行为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通过立法完善规避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象,从而使得知假买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笔者首先通过对“消费者”法律构成要件存在争议、我国设置的赔偿金标准过于机械、“欺诈”的主观构成要件存在争议等方面对知假买假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漏洞产生进行分析;然后就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情况进行社会调查,通过真实的调查研究数据结果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普及率和运用率极低、程序制度固有缺陷阻止消费者维权、惩罚性赔偿金最低赔偿标准低、公民权利意识较低等问题;其次笔者提出知假买假不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但要限制其适用的结论;接着提出界定“消费者”、“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等具体的关于规制知假买假行为的参考意见;最后阐述出职业打假人是现代社会发展、法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所产生新兴群体的结论,职业打假终将会被成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时势造英雄的他们终将被历史所遗忘。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职业打假;消费者;欺诈Abstract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among people from all walks of life on this emerging professional population who knows fake and bought fake professional frauders, but we need to look at this emerging group from an appropriate perspective and give correct assessments to analyze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fraud. , And through legislation to improvethe circumvention of the phenomenon of abuse of punitivedamages, so that the fraudulent buying fraud behavior is effectively curbed. The author first analyzes the loopholes in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by knowing that "consumer" legal constitutional elements are controversial,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set by China is too mechanical, and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fraud" are controversial; Then a social investigation was conduct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The investigation found that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s penetration rate and utilization rate were extremely low, the inherent defects of the procedural system prevented consumers from defending their rights, the minimum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punitive damages was low, and the awareness of civil rights was low. Such as the issue; Second, the author proposed that the purchase of false bogus behavior does not rule out the application of fraudulent buying fake behavior, but to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fraudulent buying fraud; then proposed to define the "consumer" of the legal constituent elements, improve the punitive damages Compensation standards, defining the "fraudulent" legal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s, and other concrete proposals concerning legal regulation and knowledge of counterfeiting and buying counterfeit behaviors; at the end, it states that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ers are an emerging group of factors arising from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and unsound legal systems.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will eventually become a staged social phenomenon. They will eventually be forgotten by history.Keywords: knowing and buying fake;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professionalanti-counterfeiting; consumer; fraud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目录 III第1章绪论 11.1 知假买假行为的学术之争 11.1.1 肯定说 11.1.2 否定说 1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漏洞产生知假买假行为 21.2.1“消费者”法律构成要件存在争议 21.2.2 我国设置的赔偿金标准过于机械 21.2.3 “欺诈”的主观构成要件存在争议 3第2章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情况的实然调查 32.1 惩罚性赔偿制度普及率、运用率极低 42.2 程序制度固有缺陷阻止消费者维权 62.3 惩罚性赔偿金最低赔偿标准低 62.4公民权利意识较低 7第3章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方向 8 3.1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排除知假买假行为的适用 83.1.1 知假买假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地运转 83.1.2 知假买假不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93.1.3 知假买假得到了司法的肯定 103.2 惩罚性赔偿制度限制知假买假行为的适用 10第4章关于法律规制知假买假行为的建议 114.1 界定“消费者”的法律构成要件 114.1.1 明确“消费者”的范围归属 114.2 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24.2.1 赔偿金金额的计算方式的类型 124.2.2 规定最低、最高赔偿标准 134.2.3 设置不同梯度的惩罚性赔偿金标准 134.2.4 国家作为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的主体 144.3 界定“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 154.3.1 一般法中“欺诈”的法律概念 154.3.2 知假买假是否认定为“欺诈” 15结论 17参考文献 18附录 19附件1: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社会调查问卷 19附件2:毕业论文社会调查问卷统计结果 21致谢 23第1章绪论1.1 知假买假行为的学术之争关于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笔者就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与总结,从而通过有效地归纳总结更好的缩小两者的分歧,定纷止争,推动实务界与学术界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知朝着共同地价值取向迈进。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行为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首先,对“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进行阐述,然后分析现行法律对于该行为的规范及其存在的不足,接着从多个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时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部分消费者出于某种目的或出于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兴趣,主动了解产品信息,但却遭遇虚假信息、产品不符合约定等问题。
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是否可以寻求惩罚性赔偿的帮助,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行为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知假买假指的是消费者在明知产品或服务存在虚假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知假买假的行为更加普遍。
这种行为背后往往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律的规范等问题。
三、现行法律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规范及其不足(一)现行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为消费者在遇到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提供了维权依据。
(二)现行法律的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的存在,但在面对“知假买假”问题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漏洞和不足。
首先,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其次,对于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否影响其获得赔偿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探讨(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意义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中除了给予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给予额外的赔偿金额,以示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这种赔偿方式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
(二)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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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假买假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随着市场上假货的泛滥,有些人为了惩治不法商贩同时从中牟取利益,从事“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
本文从“消费者的认定”与“欺诈的认定”这两个问题入手讨论知假买假者究竟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打假行为惩罚性赔偿一、司法审判叫停“知假买假”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经济日趋繁荣。
但是,市场经济中假冒伪劣商品、坑蒙拐骗的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为广大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于是便出现了消费者买假索赔的案件,近年来甚至出现了“职业打假者”、“打假公司”。
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知假买假案件的态度经历了由支持到否定的转变。
2004年4月,上海市法院就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
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保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行为的,则应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可以适用“退一赔一”。
“知假买假”的行为究竟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引起了消费者和法学界学者的热烈讨论。
二、关于“知假买假”以及“惩罚性赔偿”概念的界定
“知假买假”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明知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并不来源于正规渠道(也就是商品与描述不符,涉嫌欺诈)而购买,以期获得赔偿而取得额外的收益。
理解这一概念的重点在于“明知”,这就意味着不是被动受欺诈而是主动地自愿地承受购买到不合格产品的后果。
正是这一主观因素引起了关于行为人身份是否是需要被保护的消费者的争议。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国会对其目的作了明确界定:有关惩罚性的判决是由于被告无视原告的权利,因他的不法行为而得到的赔偿数额将可能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
这一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慰藉,另一方面是对侵权者的惩戒。
我国借鉴了美国的这一制度,在《消保法》中设立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条文。
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打击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商家。
这一制度的设立可以被看作是对“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因而必须建立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
前者相比后者更进一步,正因其“惩罚性”的性质,它的适用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切忌滥用,这样才能很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与严谨。
从《消保法》四十九条来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的前提是商家的欺诈行为,由此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知假买假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焦点是对《消保法》第二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的不同理解。
《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里,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成为争议焦点;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其中,对于商家欺诈行为的认定是另一争议点。
基于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分析思考,我认为知假买假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首先,知假买假者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消费者,不可适用《消保法》来进行保护;其次,即使适用《消保法》商家的行为也不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无法适用由《消保法》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1.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
在司法实践中,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专业打假案件较少,“身份”没有引起法官的重视,法院主要坚持消费品标准。
随着专业打假案例的增加,打假发展成为一个职业。
有些法官开始从牟利的内心动机来审查买假索赔行为,否认打假人的一般消费者资格。
随着打假的专业化程度越高,个人偏离一般消费者的倾向也就越严重,于是法院对其判决也就越不利。
由此打假索赔败诉的案例越来越多。
根据《消保法》第二条我们不难看出,《消保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的判定有两个要件:主观要件,即购买者主观上须以生活消费需要为购买目的;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发生了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两要件缺一不可。
由此,我认为“知假买假”、“打假公司”都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消保法》调整。
知假买假者的目的是希望获得其赔款,若经营者同意退货并给予其“双倍赔偿”,假买假者必欣然接受。
这样看来其退货的过程正是一次交易活动,且是“双赢”的交易,经营者避免了因自己出售假货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后果;而买假者亦获得了“利润”。
显然,这种知假买假行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消费的。
综上所述,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能适用《消保法》保护。
2.商家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对《消法》第四十九条中的“欺诈”的解释适用,须从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入手。
根据法律位阶来看,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当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无效;再次才是《消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这些法律共同构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反欺诈制度。
在法律解释上。
应当对三部法律中的欺诈概念,作统一解释。
即对《民法通则》上的“欺诈”概念、《合同法》上的“欺诈”概念和《消保法》上的“欺诈”概念,必须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欺诈的情形。
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欺诈应具备四个要件: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被欺诈一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因此,因欺诈行为而导致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以及因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这两个因果关系,是民事欺诈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欺诈行为不能构成民事欺诈。
3.公力救济才是“打假”的合法依据及长久之策
大多数站在消费者立场的人认为,消费者应当捍卫自己权利,知假买假应该受到鼓励,而商家的欺诈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以何种有效的规则管理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的行为值得探讨。
正是因为公共权力管理市场的职能的局限性,如执法不力、司法制度不完善、立法不完善等,才最终导致这种制度外的消费者自力救济的手段应运而生。
究竟
是选择完善制度本身,还是依靠消费者个体的力量与违法经营者进行抗衡,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者特别是立法机关应当做出慎重抉择。
参考文献:
\[1\]何启明,郭俊.“知假买假”之法律简探.法学天地,2001,(3).
\[2\]梁慧星.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人民法院报,2001-3-29.
\[3\]周鸿雁.“知假买假”不应当保护.法制与经济,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