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落实全国和北京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试必备:关于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地区延庆新城03 04街区规划实施方案审查会的会议纪要

关于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地区延庆新城03 04街区规划实施方案审查会的会议纪要2015年9月15日,市规划委用地处在1611会议室组织召开会议,对《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党校西墙外地区规划实施方案》、《延庆新城03、04街区规划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规划委总体处、详规处、用地处、建管一处、基础一处、基础二处、海淀分局、延庆分局,市规划院,市国土局海淀分局、延庆分局等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会议情况如下:一、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党校西墙外地区规划实施方案《关于中央党校西墙外环境整治项目规划》已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
党校西墙外地区位于中央党校西墙外,颐和园北宫门以北,北起清河,南至颐和园,西起京密引水渠,东至中央党校,规划总用地面积约48.5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8.1公顷,地上建筑规模约10.01万平方米;代征城市公共用地40.46公顷,建筑规模约0.7万平方米;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另规划地下建筑面积约19.205万平方米。
(一)会议原则同意《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党校西墙外地区规划实施方案》,请海淀区政府补充完善该项目所在片区及镇域范围的规划实施方案内容,明确规划捆绑实施进展情况、时序,并进一步细化《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党校西墙外地区规划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及分期实施方案,有序安排建设时序,确保土地储备开发建设与三大设施建设的时序保持一致。
(二)请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供地前需进一步完善以下内容:1.进一步明确龙背村路与黑山扈路的对接情况以保证道路通行。
2.根据环保要求,遵守我市“两库一渠”相关规范,进一步明确京密引水渠绿化带范围内现状及规划情况,加油站位置应远离京密引水渠。
3.项目涉及地下空间开发,请进一步细化方案,确保绿地下没有进行相关开发建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海政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8〕48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8日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月八日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市〔2007〕8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海淀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自2006年8月31日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海淀区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国有工业用地,除符合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北京地区中央和国家机关2024-2026年度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北京地区中央和国家机关2024-2026年度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9.06
•【文号】国管办发〔2024〕19号
•【施行日期】2024.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北京地区中央和国家机关2024-2026
年度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4〕19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局组织开展了北京地区中央和国家机关2024-2026年度会议定点场所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工作,共征集入围212家会议定点场所。
后续我们将根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要求,定期更新会议定点场所名单。
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查询会议定点场所最新名单,并关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
()查询会议定点场所具体协议价格及相关信息。
此次征集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名单和协议价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未能征集入围的原会议定点场所的资格截至2024年9月30日。
国管局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咨询电话:83084615)。
基层减负自查报告(15篇)

基层减负自查报告(15篇)基层减负自查报告1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我校结合“减负”督导监测细则要求,围绕“课程计划执行严格、学生时间安排合规、教学管理规范、考试安排合理、课外活动达标”等指标,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工作,不仅梳理出我校“减负”的有效做法,更在反思的过程中查找到了制约学校“增效”的突出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一、学校基本情况立新学校小学原名香山慈幼院,由民国总理、著名慈善教育家熊希龄先生于1920年创建。
小学占地11000余平方米,现有24个教学班,910名学生,59名教职工,其中3位特级教师,近20位区级和学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市区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师德标兵。
学校先后获得全国航空特色校、北京市文明礼仪示范校、海淀区德育管理先进校、教学管理先进校、校本培训先进校、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校等光荣称号。
学校开设金童乐团、京剧、合唱、舞蹈、动漫、模拟飞行、定向越野、武术、跆拳道、空竹、躲避球等几十个社团,学生参加全国及市区比赛均取得优异成绩。
学校还开展双语教学实验,进行333脑功能开发,开展国学经典诵读等,使学生综合素质大幅度提升。
目前,全校干部教师正团结一心、拼搏进取,努力把学校建成“孩子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优质学校!二、“减负增效”的落实措施1.加强减负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减负工作不是一纸法令或一个号召就能顺利实施的,在减负工作实践中,我校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小学减负令”。
我校成立了由校长牵头,由教导处、德育处、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构成的学校减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减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出台了“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实行减负工作责任制,把“减负”工作具体分解到教导处、教研组、年级组予以落实,责任明确。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2017-07-26 享受自由*... 转自blueeyes_617 修改微信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3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6 —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4.2.7、4.4.1、10.1.1、10.2.1、11.4.1、1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5月18日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道路检测评价、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路面使用性能检测评价;2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要求;3养护作业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邮政编码:100097)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太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主要起草人员:杨树丛任明星赵晓光商国平高金初任辉王德信叶蓁罗时柳董宝柱陈进篪张新天张列学白晓瑾陈祖勋1总则1.0.1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6•【字号】京政办发[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3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负责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健翔园,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建设进行综合指导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1.将园区海淀园企业的党群工作及应由海淀区政府承担的海淀园的管理职责交给海淀区。
2.将园区服务中心(“一站式”办公大厅)的管理职责交给海淀区。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受理投诉工作下放给各园的专门管理机构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有关园区发展和改革方面的调研、拟定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等职能。
2.加强推进园区投融资、产权、人才、中介等市场要素和体系建设的职能。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提供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相关服务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中关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园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研究园区相关改革方案,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研究拟定园区发展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海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北京市海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细则。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本细则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 6:00~22:00,夜间22:00~次日 6:00。
海淀区声环境功能区依据《海淀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 年—2035 年)》划分为 1、2、4 类。
(一)1 类声环境功能区海淀区辖区范围内除 2 类和 4 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面积378.97 平方公里。
(二)2 类声环境功能区2 类声环境功能区共约 50.38 平方公里,分为 4 个区域。
中关村永丰科技园:区域边界由北侧顺时针为玉河路-玉河南路-区界-唐家岭路-邓庄南路-六里屯社区路-永丰西路-永澄南路-永澄北路-宏丰渠东路,面积约 16.10 平方公里。
中关村上地科技园:区域边界由北侧顺时针为后厂村路- 京包铁路-上地南路-信息路-农大南路-树村郊野公园东侧边界-北大生物城西二路-马连洼南路-北大生物城西一路-马连洼北路-上地西路-东北旺南路-西北旺南路-西北旺东路,面积约 5.91 平方公里。
11.清河、西三旗地区:区域边界由北侧顺时针为海淀昌平区界-西小口路-黑泉路-永泰庄北路-后屯路-后屯中街-后屯东路-西小口路-安宁庄中街-安宁庄东路-毛纺路-朱房路-京包铁路。
面积约 13.67 平方公里。
2.中关村翠湖科技园:区域边界由北侧顺时针为北清路-凝翠路-三星庄路-翠湖北环路-稻香湖路-翠湖南路-翠湖东路-京密引水渠-西六环路,面积 14.70 平方公里。
(三)4 类声环境功能区1.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
表1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2定距离内(详见表 1)的区域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政府外事的工作计划

政府外事的工作计划(一)坚持以两个服务为指导,树立讲政治、讲大局思想,积极推动区域合作与全方位对外开放。
1、巩固成绩,开拓创新。
继续加强对俄蒙交往力度,在2005年外事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基础上,利用XX县区的地缘优势加强与俄罗斯毗邻地区的友好关系,扩大交往合作领域。
巩固与俄罗斯后贝加尔、红石、赤塔、乌兰乌德、伊尔库茨克、克拉斯诺亚尔斯克等地的友好关系,进展与俄罗斯新西伯利亚、鄂木斯克、叶卡捷琳堡等大陆桥沿线地区的联络交往工作,拓展与俄乌拉尔山以东及欧洲部分地区的联系与合作,以友好促进展,以交流促繁荣,使我市真正成为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
2、围绕创业在满洲里,积极开展对外联络与牵线搭桥工作,大力开展经济外交。
围绕我市经济工作进展的热点、难点、增长点,根据全市经济进展的需要,利用外事工作信息灵、交往多、渠道广的优势,积极做好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与招商引资工作,有针对性的加强同俄罗斯、蒙古及其他国家的有关部门的联系,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与资金,加强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联系,利用外事渠道牵线搭桥,为满洲里的进展做出奉献。
3、做好地方外事民间外交工作,进展友好城市关系,夯实合作基础,扩大对外开放。
在做好常规性政府间交往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我们要在同俄罗斯、蒙古国毗邻地区广泛开展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方面交流的同时,注意调动发挥国内外工商界,民间团体、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在促进民间友好方面的作用。
要积极进展同发达国家的友好城市关系,采取请进来的办法,宣传XX县区的投资环境与人文环境。
力争在2006年内与韩国仁川市结好,探索与欧洲、美洲、大洋洲国家城市结好的途径,改变多年来我市友城结构单一的状况,扩大XX县区对外开放,发挥友城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平台与辐射作用。
要加大友城间实质性交往的力度,突破常规性文化、体育、教育交流,巩固中俄蒙三国交界地区旅游节、冰雪节活动的友好交往传统,再努力打造一两个叫得响的友城交流品牌活动,为企业请进来,走出去搭建大外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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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落实全国和北京市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7-11-2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和北京市《关于实施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细则》(京发[2001)21号),进一步加强海淀区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确保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中央、北京市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我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一)全区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外事工作。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全区的外事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处理全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制定全区的外事规章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区外办)是区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是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即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区委、区政府和市外办的双重领导,以区委、区政府领导为主。本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由区外办综合归口管理。 (三)区属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授权,管理本部门、本系统和由其归口管理的外事事项,业务受区外办指导和监督。 (四)区属各单位与区外办在涉外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各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对外方针政策、重要涉外事项和涉外案件、因公出入境审批、外国记者工作等重要问题时,要与区外办共同研究处理;如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应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区外办呈送。 二、外事事项的综合管理和审批 (一)以下事项由区委或区政府审批,区外办负责归口办理: 1、全区外事方面的计划、规划、规定等重要文件。 2、区委、区政府领导人会见外宾,参加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接受外国记者采访。 3、授予外国人本区的荣誉称号。 4、重要涉外事件的处理。 (二)以下事项由区委或区政府审核,区外办负责归口办理,报市外办审批: 1、报请市领导会见外宾和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2、邀请、接待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重要外宾来访。 3、本区局级、处级、科级干部和区委、区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 4、本区及各部门与外国城市、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5、归口管理本区外国记者工作,审核外国记者到本区的参观访问活动。 (三)以下事项由区外办综合归口管理: 1、审核区属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2、接待来本区访问的党宾、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 3、管理本区与外国友好城市的交往活动和区属各单位与外国驻华外交机构(经贸、科技除外)的交往活动,指导本区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4、协调本区重大外事活动,统筹安排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人的重要外事活动。 5、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在本区从事务类活动的外国人,归口管理本区聘请的外国专家和为外国驻区商社及代表机构提供雇员服务的单位。 三、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报市委、市政府及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区外办归口办理的事项: 1、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的副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和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经市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区政府副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经市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区属各单位党的系统正处级领导干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主管区委副书记、分管外事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同意,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主管区委副书记审核、分管外事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同意后,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 4、区属各单位行政系统正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主管副区长、分管外事工作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同意,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主管副区长审核、分管外事工作副区长同意后,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 5、全区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的因公出国(境),经本部门同意,报归口部门审核后,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 (二)本区具有出国任务审核权部门的审核事项: 1、区外办 (1)审核本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区委、区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团组的出国事项。 (2)审核本区处级以下人员执行友好访问、友好城市间交往事项:涉及敏感问题、宜由行业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的出国事项:本区其他具有出国任务审核权的部门审核业务范围以外的出国事项。 (3)负责区属单位因公组团出访初审工作的审核和归口办理。 (4)负责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事先审核、确认事项。 (5)按有关规定应由区外办审核、审批的其他事项。 (6)海淀数字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简称海淀园)的国际交流部作为区外办的派出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园区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外事事项。 2、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区外经委) (1)审核本区处级领导干部和区委、区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执行对外贸易、利用外资、经济技术合作、投资促进等经贸任务的出国事项。 (2)审核本区处级以下人员执行上述任务的出国事项。 (3)审核承包国外工程、外派劳务和本区常驻国外企业人员的出国事项。 (4)按有关规定应由区外经委审核、审批的其他事项。 3、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区科委) (1)审核本区处级领导干部和区委、区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团执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任务的事项。 (2)审核本区处级以下人员执行上述任务的出国事项。 (3)按有关规定应由区科委审核、审批的其他事项。 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1、严格管理因公出国(境)活动。本着“量力而行、按需派出、注重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因公出国(境)事项,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归口管理职责。 2、因公出国(境)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有明确出访目的的区属各单位,要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下年度出访计划,由区外办对上报的全区因公出访计划进行初审后,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会签,区外办根据会签结果制定下一年度全区出访计划,上报书记会审定,最后由区外办统一协调。各类出访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解决本部门经济、技术、管理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搞一般性和重复性的考察、访问、培训活动;不参加名目繁多、内容空泛的各种研讨会、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或类似活动;不准同外方签订以定期互防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或备忘录。 3、人员结构要合理,时间安排要紧凑,邀请单位要适当。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按照精干、内行的原则组团以提高团组质量。严禁把出访当作一种待遇轮流照顾,不准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搭车”出访,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 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 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出访时间安排要紧凑,一般一个国家不超过7天,一次出访一般不多于2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一般最多不超过14天。国外邀请单位要适当,必须与出国团组规格相当,并且信誉良好,具备相应实力,能够胜任协助出国团组完成各项任务。 4、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和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因公出访行程安排要经济、合理,如需一次出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应尽量选择临近国家,并选择最近的经济线路。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违反规定的各项出国费用一律不许报销。 5、适当控制特殊或敏感出国事项。宜由行业部门统筹安排的立法、财税、金融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原则上不得自行组团;要适当控制出访被外交部确定的热点国家。 6、按规定程序如实申报出国任务。各类因公出国(境)事项的申报手续必须完备,所报内容如出访目的、出访时间、行程安排、出访人员身份、邀请或接待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开支项目等必须真实、准确。同一出国团组不得化整为零、分头报批。申报事项一经批准,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准擅自绕道或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向因公出国(境)审批部门报批。 7、严格控制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区属单位和人员组织或参加双跨团组,要按照归口审批、从严掌握的原则加强管理。具体办法按照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管函[2000]426号)执行。 8、严格管理出国团组和驻外机构人员。各类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都应主动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要求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出访项目和考察目的,一年内出国(境)不得超过一次,确有特殊原因需再次出访的,报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访。因公出访不得持因私护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如确需因私出访,须填写特殊情况因私出访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和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本区正局级领导干部每年执行区因公出访任务,可组团一次,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两年可自行组团出访一次,每个团组不得超过8人。 3、区属各单位原则上不自行组团出访,确因业务需要,应在年初申报计划的基础上,每年自行组团不得超过一次,每个团组不超过10人。严格控制区主管部门党政人员随下属企事业单位团组出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按区统一安排随团出访,不得自行组团出访。 4、四套班子办公室及区属其他各单位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计划上报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报书记会研究决定后,由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出访时间和任务。 五、纪律和监督 (一)全区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全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区外办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区纪检、监察机关将按规定给予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 时报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和市外办。 (三)区外办、区外经委、区科委等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核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对滥用审核权的单位,区委区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区外办作为本区外事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全区外事工作会,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区外事工作;同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人员,应拒绝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