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案例分析
黄云:一个学者型官员的堕落史

黄云:一个学者型官员的堕落史作者:沈义谭树来源:《新西部》2009年第01期从大学教师到政府官员,再到阶下囚,20多年的时间,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区长黄云的人生经历了由平步青云到一落千丈的重大转折。
2008年1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黄云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32万余元。
被老同学拉下水“黄区长为何没到会?”“黄区长身体一直不太好,会不会是生病了?”2008年3月底,重庆市九龙坡区召开全区干部大会。
区长黄云的缺席,在与会干部中引起了不小的骚动。
10多天后,真相浮出水面。
2008年4月10日上午,经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证实,黄云因违纪违法已被市纪委“双规”。
黄云,1961年出生,早年毕业于重庆建筑学院,拥有该学院和南洋理工大学双硕士学位。
34岁那年,已经有10年高校工作经历的黄云担任了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党组成员,区长助理,此后历任沙坪坝区委副书记,区长和九龙坡区区长。
2007年,因参与处理九龙坡区杨家坪拆迁发生的“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黄云曾备受舆论关注。
“他这个人比较有能力,适应能力强,为人低调且重感情,既有知识分子的清高,又有官员的智谋。
”一位与黄云交往较深的官员这样评价他。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学者型官员,在利益的诱惑面前却没有保持应有的“清高”,反而被自己和熟人编织的权钱交易网牢牢套住。
喻某是黄云的老同学,经营着一家装饰公司。
1997年下半年,喻某听说沙坪坝区某局要装修办公楼,便找到刚刚登上区长助理宝座的黄云。
一番寒暄之后,喻某道出来意,请黄云帮忙。
于是,黄云给某局的一位负责人打了个招呼,要求他在工程上照顾喻某。
不久,喻某的公司顺利拿到这笔总价为50万元的工程。
1999年下半年,对黄云心怀感激的喻某得知黄云家正在装修房子时,忙通过黄云的亲戚给黄云家送去5万元。
就是这笔“装修赞助费”,将黄云拖下了受贿的泥潭。
不熟悉的人给钱不收认识黄云的人都知道,他这个人收钱有个“原则”,就是不熟悉的人给钱不收。
_钉子户_现象背后的法律思考_关于重庆_钉子户_事件的几点启示

要 么 是 很不 合理
,
。
政府或政
, ,
了人们 维权意识的提高
二 是整 个 事
严厉抵制和对抗 非常 复杂
,
当然 实践 中的情 况
府的有 关部门 总是以公共利益 为名
习惯 于 将 自己 的意 志强 加 于人
件解决过 程的透 明化
设 的成效 开 始 有 所 表 现 方 面 的表 现
,
反 映 了法治建
,
包 括征地
、
当时开 发商本着先 易后 难
,
置业 有 限公 司进 行 了拆 除
当时
,
,
申
拒绝方式抗 拒或 抵制 政府或有关机 构 与部 门所 作 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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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一 户户谈判做 工 作
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请执行人重庆 市九 龙 坡 区 房地 产管理
局 自愿 向法 院撤销执行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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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苹夫妇外
多 问题 公 众缺乏 了解
,
妥善处理 各方利益是 目前我 国建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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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 等补偿 标 准或补偿价格往往 是政 府或政府部门单方 面 拟订 常低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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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为 了公 共利 益 而 作 出的决定
持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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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 子户
”
事件的最 终解决
一 是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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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而 对 于 开 发商的行 为予 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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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参
或命令的个 体或
、
接受 了安置 方案
置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2 第二章宪法_(2.10.1) 2.10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文化权利

PART 10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文化权利重庆一处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的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这就是“最牛钉子户”。
房主曾在楼顶挂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横幅。
2007年4月2日下午,房主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该幢楼房至当晚十点半被移平。
房主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引发了对《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关注和争议。
请看案例:2007年十大宪法案事例之一: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一、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二、我国公民的教育文化权利(一)财产权(二)劳动权(三)劳动者的休息权(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和获得国家财产补偿的权利。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
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存在的模式中,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也是国家的责任。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依法拆迁”的样本,是公民捍卫私有财产的典范。
正像有的网友所说:做“钉子”是公民的一种权利。
这种“钉子精神”,是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的一次启蒙。
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请看案例:2007年十大宪法案事例之一: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选择职业、变更职业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007十大宪法事例

在厦门各界人士的呼吁下,环评终于启动,并有了具体的时间表。2007年12月5日,厦门市政府发布环评报告简本,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PX项目将迁建漳州。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29日,经济学家茅于轼、法学教授贺卫方等69名专家学者向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去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理由是: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应当尽早废除。
目前,该区已将代表名额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酝酿产生候选人。
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
这是一次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实践,符合十七大确立的目标,有利于公民平等权的实现。不过,对这一实践的评价不宜过高。修改选举法,才是最终的目标。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
此次华为“先辞职再竞岗”,被外界解读为直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为目的。
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但如何解决企业规避责任问题,政府如何承担管理职责需要人们深入思考。
6、淄博淄川区实行
事件回放:
2007年1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开时间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拆迁问题

二、给定资料1、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市民杨武、吴苹夫妇在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拥有一栋两层高的小楼。
2004年9月由于此地要开发,杨吴收到拆迁通知书,但由于和开发商多次交涉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两人拒绝拆迁。
两年多过去了,开发商为了不影响进度,动手在周边已拆迁地区进行地基开挖,结果形成了周边是深坑、唯有小屋孤伶伶立在中央的“奇观”。
2007年2月6日“钉子户”照片首度被粘贴网络;3月初各大站点论坛开端流传“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文章;3月8日,《南方都市报》首度刊登此新闻,随后引发各媒体跟进报导。
随着各大站点和网友的转贴讨论,逐渐炒热此话题,直至成为家喻户晓的事件。
在持续近一个月的紧张对峙之后,4月2日重庆市杨家坪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对象杨氏夫妇,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与拆迁方最终达成协议。
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指出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通知要求,要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国外政府通常强调,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确保公正补偿。
某研究社会转型的学者指出,政府直接参与强制拆迁的背后,不是简单的权力滥用问题,而涉及到政府职能定位的深刻本质,我们还是不懂得,现代政府对社会生活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引导管理、提供服务,而不是动辄直接介入,全面干预,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重庆“最牛钉子户”引发广泛关注

重庆“最牛钉子户”引发广泛关注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07(000)013
【摘要】因为一张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照片,重庆九龙坡区一栋因开发商和私房户主僵持,三年尚未拆迁的二层小楼,成为了近日舆论最热点。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719
【相关文献】
1.行政权力演变下政府能力的提升——以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为例 [J], 赵泽洪;何世春
2.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看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J], 董建国
3.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一个人的战争 [J], 张悦;袁小兵
4.从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对"公共利益"内涵的思考——以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为例 [J], 李丽霞
5.“最牛钉子户”事件引发的宪法思考 [J], 宋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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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拆迁案

重庆“钉子户”拆迁案始末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这幢户主为杨武、吴苹夫妻的两层小楼一直伫立在工地上。
2004年10月,吴苹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请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苹、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苹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从3月21日,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及重庆南隆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吴苹参加了协商。
3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3月25日,吴苹向九龙坡区法院提出要求院长接待,当日法院院长和执行法官接待了吴苹,吴苹表示愿意协商。
3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拆迁双方进行了协商,由于拆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
法院于当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在3月29日前自动搬迁。
3月27日,法院再次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分歧仍然较大,并表示拒绝继续接触。
吴苹要求面见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
3月28日,吴苹与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面谈,吴苹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
3月30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吴苹夫妇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鹤兴路区17号房屋交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吴苹夫妇达成协议。
吴苹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4月2日下午,户主杨武自愿离开房屋,晚7时拆除施工开始,至当日22时36分,房屋被顺利拆除。
钉子户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某市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决定对市中心的一片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新的商业区。
这片土地原本属于李某,李某不同意搬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
随后,李某与当地政府就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征收程序启动2008年3月,当地政府启动了土地征收程序,对李某的土地进行了公告。
公告期间,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李某沟通,希望其能够配合搬迁。
然而,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搬迁。
2. 补偿谈判在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与李某就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多次谈判。
政府提出了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费等。
然而,李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政府的方案。
3. 纠纷升级由于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此时,当地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搬迁。
李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5.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地政府的征收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然而,法院也指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部分瑕疵,如未充分听取李某的意见等。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当地政府的征收决定,但李某应配合政府搬迁。
6. 案件后续判决生效后,当地政府与李某重新进行了补偿谈判。
在法院的监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某同意搬迁。
三、案件分析1. 征收程序合法本案中,当地政府的征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在公告、补偿、执行等环节均依法操作,确保了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法院审理认为,当地政府的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 法院监督作用明显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审查,充分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
4. 案件解决之道本案的解决之道在于:一方面,政府应依法进行征收,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政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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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案例分析
学院:公管学院班级:行管092班
姓名:罗晓梅学号:7101009073
1.我认为这个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很好,最后拆迁双方达成协议,拆迁方同意赔偿被拆迁方足额金额,杨武、吴苹夫妇撤离“孤岛”并将旧房交付开发商,开发商向区法院提出撤诉。
经区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程序已经被终止。
当晚,房屋被拆除。
借鉴的经验:借用新闻媒体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女户主吴平在自己门后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如此。
应当注意的问题:安全问题。
男户主为了自身权益,冒险在楼顶示威比较危险。
教训:要依法、冷静、妥善处理“钉子户”事件,维护法律的权威,但绝不迁就漫天要价和毫无道理的要求……
2.我认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应当是法定标准的价格,而且这个标准应该有层次性,根据户主的房屋的价值标明不同价位的标准,这样容易使户主心理平衡,从而减少拆迁双方的矛盾,如果是当事人协商的价格,五花八门,缺少相对统一性,给双方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3.我认为该建设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
我认为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界限应是,保障个人的基本权益。
4.今年上半年南昌市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补偿,我个人看法: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这为被拆迁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有利于双方合作愉快!
(1)对拆迁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无其他自有房屋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被拆迁户原则上在安置房最小户型中安置;这有利于一些从前房子面积比较小的户主从棚户区改造中获得提高生活水平的机会。
(2)对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结算,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这个做法既为拆迁户提供了方便,又不会过分的损害开发商的利益!
(3)免征契税。
这样做切实推进被拆迁人的选择多样化,人性化保障其利益。
免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仅对其超出补偿金额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对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等面积部分免征买方契税。
(4)费用补偿:为被拆迁人的过渡生活提供了一定保障,该政策更体现了拆迁人性化的合法性,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搬迁补助费:百平方米内每户每次300元,选择货币补偿按期搬迁给予20%补助。
临时安置补偿费:住宅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
非住房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过渡期内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未超期临时建筑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补偿,装修补偿:根据装修使用年限确定货币补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