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钉子户小组讨论稿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启示(姚 俊)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启示[ 姚俊]——(2007-10-30) / 已阅14049次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行政补偿制度也愈加受到学界的关注。
在我国,行政补偿虽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它的实践并没有相应成熟的法律理论支撑,更没有构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使之难以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
这种情况下,对行政补偿制度进行研究,促进行政补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己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具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入手,阐述了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问题。
针对我国行政补偿方式不够灵活多样,具体补偿程序和救济程序不健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的缺失等问题,提出从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提高行政补偿执法能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三方面来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关键词行政补偿基本问题缺陷完善引言2006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
据调查,事件起源于1993年。
那一年,杨家木质结构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吴苹获准在原址重建起现在这栋小楼。
然而,杨家的房子还未干透,鹤兴路就张贴出拆迁公告,宣布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南隆)为拆迁开发商。
从当时的照片看,杨家新翻修的房子在众多棚户房中格外醒目。
但对于鹤兴路上那些长久住在困危房中的居民们来说,拆迁无疑是有吸引力的。
然而,由于资金原因,拆迁却一直没有动静,且一停就是11年。
直到2004年,重庆南隆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智润)签署联建协议,后来,重庆正升加入,成为该项目法人。
动迁从此重新启动。
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有现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吴苹选择了房子。
由于开发商一直不同意吴苹原地安置的条件,双方没有正式协商。
之后,通过一户户谈判做工作,其他拆迁户都接受了安置方案。
“钉子户”的自述

“钉子户”的自述
时间:2018-05-08 10:00:49 | 作者:张振红
小村庄要改造建设,我有幸以“钉子户”的身份存活下来。
我更值得庆幸的是
一条又宽又长的公路从我身边绕过。
自从公路建好以后,我的生活开始丰富多彩起来了!
一对年轻的小夫妻,推着一辆小三轮车在凌晨四点钟左右缓缓的从我身边走过,他们舒心地交谈着这一车菜能挣多少钱,这些钱可以给孩子买什么学习用品,
可以帮孩子实现上大学的梦想。
女人在推车的同时还不忘帮男人擦一下额头的
汗珠。
一辆豪车飞驰而过,但我还是看到了里面的小美女摇着中年男子的胳膊,听到
了她妩媚的声音:“你到底什么时候给我一个交代啊?”
一辆辆不同款式的车,形形色色的人在我面前经过,我却迷迷糊糊的睡着了。
突然,我被急刹车的声音和“咣当”撞车的声音惊醒了!当我睁开朦胧的睡眼时,看到一个六、七岁的小女孩满脸是血地向我爬过来,身边的玩具熊已经由
白色染成了红色。
,那水灵灵的瞳孔在我面前变大变大……这一幕就定格在那里!我的心刹那间变得生疼!
接下来的日子依然是喧嚣的、热闹的,而痛心的画面也时时出现:孩子失去了
父亲,妈妈失去了儿子……。
我开始怀疑我的人生,我努力地保留下来是否值得庆幸?为什么人们给我起个
奇怪的名字“钉子户”?我无法给自己答案,也无法阻止悲剧的发生,只能眼
睁睁的看着那些鲜活的生命在我面前消失、消失……。
村民大会分组讨论发言稿

村民大会分组讨论发言稿尊敬的村民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村民大会,是为了共同讨论一些重要的问题,希望能够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作为我们村庄的一份子,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村民大会的讨论中,为我们村庄的发展和生活质量出谋划策。
我相信,通过大家的智慧和集体的力量,我们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今天我们将分成几个小组进行讨论,每个小组将围绕一个特定的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
然后,每个小组将选出代表发言,将讨论结果和建议呈现给全体村民。
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让我们的村民大会更加丰富多彩。
第一组的议题是关于村庄环境保护的讨论。
我们知道,环境保护是当务之急,我们的村庄需要更加好的大气、水质和土壤环境。
怎样才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环境保护?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处理垃圾和污水?如何能够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第二组的议题是关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的讨论。
我们的村庄需要更好的交通、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
但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优先发展?有没有更经济、有效的建设方法?我们如何能够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第三组的议题是关于村庄经济发展的讨论。
我们的村庄需要更好的产业支持和农业发展,但是我们应该怎样选择适合我们村庄的产业?有没有更好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法?我们如何能够更好地吸引投资和拓展市场,推动村庄经济的繁荣发展?第四组的议题是关于村庄教育和文化的讨论。
我们的村庄需要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文化活动,但是我们应该怎样建设更好的学校和文化场所?有没有更好的教育教学模式和文化传承方式?我们如何能够更好地培养村民的教育意识和文化素养,促进我们村庄教育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在进行分组讨论时,我希望每个小组都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做足功课,了解和研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其次,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听取他人的意见,形成共识。
最后,选择一名代表,将讨论结果和建议精炼、清晰地呈现给全体村民。
拆迁钉子户实施方案

拆迁钉子户实施方案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拆迁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居民可能会成为拆迁的“钉子户”,他们不愿意搬迁,导致整体拆迁工作的进度受阻。
因此,拆迁钉子户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拆迁钉子户,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工作。
通过耐心的沟通和合理的协商,可以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政府部门可以派遣专业的工作人员,与钉子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困难,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从而化解矛盾,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对于拆迁钉子户,可以采取一些经济补偿措施。
政府可以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解决搬迁后的生活问题。
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培训计划,帮助他们重新安置,使他们在搬迁后能够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增强他们的搬迁意愿。
再次,对于拆迁钉子户,可以进行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
政府可以组织法律专家和社区工作人员,向钉子户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宣传树立榜样,鼓励更多的居民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形成社会共识,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对于拆迁钉子户,政府可以加强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拆迁工作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督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拆迁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拆迁钉子户主动配合拆迁工作。
总之,拆迁钉子户实施方案需要政府部门、社区和居民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沟通和协商、经济补偿、法律教育和宣传以及监督和管理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通过合作与共赢,才能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标,让每个居民都能够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钉子户”产生原因再分析及破解对策

“钉子户”产生原因再分析及破解对策
王达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征收拆迁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笔者通过参与许多征收拆迁项目,遇到过形形色色的"钉子户",在解决"钉子户"的方法上有些探索和实践。
本文再次通过分析"钉子户"形成原因,旨在对读者有所启迪,助力于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一、"钉子户"产生的原因"钉子户"产生于多种原因,具体分析如下:1.对安置和补偿标准不满意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有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过多地考虑政府直接的经济利益,对被征收人的利益考虑不够。
【总页数】4页(P13-16)
【作者】王达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07MnCrMoVR材质球罐再热裂纹产生原因分析及修复 [J], 李鹏
2.产生“钉子户”的原因及破解对策 [J], 王达
3.我国养老护理服务专业人才现状分析及破解对策 [J], 郑婷
4.地方院校大学生对自主创业的难点分析及破解对策r——以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为例 [J], 陈志;朱倚立;刘宇
5.医卫机构创建国卫城市档案管理工作问题分析及破解对策 [J], 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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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徐海燕)

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博士上传时间:2008-4-6关键词: 公共利益/拆迁补偿/物权神圣/物权社会化/实际损失补偿内容提要: 本文以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为起点,以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为核心,探讨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
认为,政府即使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财产,也要在征收程序与对价补偿方面充分体现物权神圣思想。
主张公共利益具有受益主体的公共性、个体利益的超越性以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与变动性。
主张建立由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制度,并对公共利益认定采取“非公”推定态度。
一、问题的提出《物权法》刚一颁布,重庆就爆出了最牛“钉子户”杨武和吴萍夫妇(以下简称“杨氏夫妇”)以捍卫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为由,竭力对抗开发商拆迁的案件。
自然而然地,该案成了社会公众学习《物权法》的一部参考书。
该案既折射出了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折射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限制问题。
难怪有人将杨氏夫妇看作捍卫自身物权的维权“英雄”,也有人将其看作滥用权利的“刁民”。
至今,该案虽然以双方握手言和而圆满结束,[1]但给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留下了长久的思考:物权神圣与公共利益之间究竟有何关联?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基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水乳交融时如何认定拆迁行为背后的利益性质;杨氏夫妇应否被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后的财产补偿应当贯彻实际损失补偿原则,还是贯彻成本补偿原则?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推行农村城镇化、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开展大规模旧城改造项目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类似的拆迁纠纷。
对以上问题的回答不仅涉及到包括杨氏夫妇在内的成千上万被征收人,而且影响公共利益甚巨。
本文拟就重庆“钉子户”案触及的《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作一探讨。
二、物权神圣与物权的社会化刚刚颁布的《物权法》第4条旗帜鲜明地阐明了物权神圣思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上海最牛钉子屋”是拆迁法治化的寓言

“上海最牛钉子屋”是拆迁法治化的寓言作者:来源:《作文评点报·高中版》2018年第06期这是一则叫人五味杂陈的拆迁故事。
位于上海沪亭北路中央的“上海最牛钉子屋”,真要拆了!2017年9月7日,在这里僵持了14年的徐先生一家开始打包搬迁,预计最快于9月12日就能彻底清空房子。
眼看着老宅周边从乡村小道变成柏油马路,附近的老邻居一户户搬走,一辆辆急速行驶的汽车从自家门前飞驰而过,徐家人这14年过得“并不舒服”。
人生能有几个14年?这个反问句,大概既能惋惜靡费在拆迁博弈上的家庭时光,亦能注释地方拆迁漫长博弈的“有理有据有节”。
据媒体报道,沪亭北路拓宽工程在2008年10月前有了方案,但由于动迁工程浩大,完工日期一推再推。
“滞留户”从最初的10多户慢慢减少为4户,2009年7月仅剩2户,到2011年1月仅剩下1户不肯搬迁。
用徐家人的话说,“早在2003年9月19日,我们就收到了政府的动迁通知书,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整整14年”。
坦白说,在中国拆迁征地历史上,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和花样百出的暴力强拆并不鲜见。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为终结行政强拆乱象应运而生的。
在此语境之下,各地“最牛钉子屋”的正向价值,大概在于两个层面:一方面,公民捍卫合法物权之心,在法治语境下化为对等的话语权和谈判权。
“有恒产者有恒心”,面对古今中外的钉子户,莫不让人敬畏地方公权之谦抑谨慎。
另一方面,属地拆迁较为人性,没有用停水断电等“合法伤害权”倒逼,更没有拿“天灾人祸”来恫吓。
就像徐家人所说:“街道里的领导经常来,问问我们有何难处,谈谈心,也确实感动了我们。
”如果拆迁果真都能如此,那些有辱法治斯文的人命官司恐怕就会再少些。
“上海最牛钉子屋”算是画上了完美句号,有个细节值得玩味:即便14年过去,该协议动迁仍然按照原来的动迁安置方案,并没有超越该地区的统一安置标准。
一来,这说明“拖字诀”并非动迁谈判中的硬通货,所谓“大闹大解决”的丛林法则,并没有在相关地段拆迁工作中兑现价值。
“钉子户”问题成因及推进和谐拆迁的对策措施

“钉子户”问题成因及推进和谐拆迁的对策措施[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在征地赔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
有效化解“钉子户”问题,要针对成因,注意处理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等问题,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中国最牛钉子户;“钉子户”问题成因;和谐拆迁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ing of urbanization,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becomes a delicate matter. People often see that the householders, so called “the nail householders”, refuse to migrate their home due to their compensation disagreement with local government and the real estate developers. In order to resolve thisproblem,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both the business benefi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s into account,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building, enhan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promote a harmonious society.householders in Chinese history; the cause of formation to the“nail householders”; housebreaking and migration in a harmonious way一、“重庆钉子户”何以引发全国性关注今年,位于重庆市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小楼因为拒绝拆迁被誉为“中国最牛钉子户”[1],一夜之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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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小组讨论稿
《物权法》出台前后,重庆闹得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钉子户”女户主吴苹风韵犹存的外表,知法守法的理性姿态,使她成为镜头前最好的发言人及辩护人;“钉子户”男户主杨武渝州散打冠军的身份增添了事件的娱乐性,他站在屋顶挥舞国旗的场景深具震撼力与感召力。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二十二点三十六分,鹤兴路片区十七号的房屋终于被顺利拆除。
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事件终于尘埃落定,但这件事带给人们的思考却从未停息。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钉子户男主人公称:“根据相关的法规,我们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244
号的法规规定,39条就是关于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的方面的工作通知,第39条明确的规定,涉及城镇拆迁不准许裁定先于执行,另外根据宪法新修订的13条的规定,私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办13条的规定,经过登记注册的使用土地的拥有人,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的侵犯,那么按照刚通过的物权法的规定,更明确的规定我的私有合法财产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九龙坡区法院依照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94条,是使用法律不当,因为94条法律的规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开发商的利益绝对不是国家利益,开发商的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因为不是政府出资。
那么开发商他也没有合法权利,因为现在还是我的合法权利。
”
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
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收?
作为国企开发商的重庆盛博实业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利益是不是公共利益呢?征收的土地用来改建商场,这样的举动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么?我们小组的意见很不统一。
一方认为:“开发商就是为了挣钱,代表的不是公共利益。
”
另一方认为:“这个是国企开发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代表的是国家和公共的利益。
”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国法律上并不完善,这是征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有争议的问题。
关于这个的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有待相关法律出台来进行统一的标准和鉴别分类,一定程度上限制征收情况的滥用,以防止很多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为了统一规划或发展新城区之类的应该允许征收征用土地,而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不应以侵犯广大民众的合法财产权为代价来满足部分人的经济需要。
非常赞同一位学者的观点,他提到:“我们可以把拆迁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私,一种是因公。
所谓因私拆迁,就是清出一块地盘进行商业发展,在拆迁地建起来的,是写字楼,购物中心,高级公寓等等。
我们现在的城市拆迁,大多数恐怕都属于这类。
这种拆
迁,完全属于私人之间的买卖,政府根本没有理由插手。
原住户可以漫天要价,说不走就不走。
因为房子是人家的。
人家当年也许二十万买的,如今要卖二百万,你不买就走人,无权强迫人家一百万卖给你。
一种拆迁则是因公,比如政府需要在某地修公路,建学校,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等等。
这种公益拆迁,属于极少数,也有一定的强制性。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公共听证等手段,以市场价格制定拆迁补偿,拆迁户必须接受,没有权利满天要价。
”
1993年3月至2004年10月南隆公司前期拆迁造成的损失该不该后来的开发商来赔偿?
1993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对杨家坪鹤兴路项目的拆迁开发权。
“开发商说,大家都别建房了,马上要拆的,而我的房子才刚建好,花了几十万元,邻居都说我最亏。
”吴苹说。
可是除了不时有人上门登记、钻地检测土壤之外,接下来11年,鹤兴路虽时有“拆迁”消息流传,可事实上没有任何动静。
“大家都听疲了。
”吴苹说。
这11年里,她先是自己经营酒楼,后搬离住在别处,把楼房交给他人经营。
这十一年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让后来的开发商来赔冤不冤?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小组也是产生了较大分歧,虽然大多数同学都认为应该有人来赔偿这十一年的损失,但是真要后来的开发商来赔偿,也有同学表示不太合理,毕竟这十一年拆迁的拖延并非后来的开发商所直接导致。
也有的同学认为,开发商在征地过程中低价回收土地使用权并高价出让,从中牟取了暴利,鉴于找先前的开发商进行索赔可实施性不是很大,理应负担起这份责任,充分维护普通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征收过程中政府是不是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
有的地方往往通过建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向投资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费往往作为其优惠的条件之一。
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本案中,该项目法人与工程质量责任人为“重庆正升”。
工商资料显示,重庆正升的控股股东为重庆盛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盛博),该公司是重庆出版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成立之初,其法定代表人为罗小卫,曾任重庆市南岸区副区长、副书记,2003年3月后任重庆出版社社长,并任2005年4月成立的重庆出版集团公司董事长。
2004年后,重庆盛博的法定代表人易为喻杨,他同时还兼任重庆正升的法定代表人。
履历
显示,喻杨曾担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并曾任重庆市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后于2001年9月进入重庆出版社,并于次年2月任该
社副社长。
可见开发商的背景并不简单,很可能存在幕后操作的现象。
如果真是这样,那在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土地所有权的强制剥夺,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
关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征收土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如此,毫无背景的被拆迁者的利益真的就无从保障了,如此可真成了“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
还房要求是不是无理取闹?
新闻摘要:
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有现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她的楼房一楼的评估价是18841元/平方米,二楼是3785元/平方米,她觉得这与刚建成一年的杨家坪步行街的店面与住宅售价相差悬殊。
方兆鸣说,那年杨家坪临街的店面售价是5万-10万元/平米,
吴苹选择了房子,“我要还房”。
第一次协商,吴苹除提出在原拆迁范围内还营业房,“一楼还一楼,二楼还二楼,朝向不变,左右均可”。
“按照规划,这里将建成6层高、3.7万平方米的大型商场,不可能按照她的要求安置,否则人人这样,旧城改造还怎么进行?就让那样老房子留在那算了。
”王伟说。
最终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最牛钉子户”杨武夫妇达成协议,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位于重庆市主城的沙坪坝区。
那么女主人要求在原拆迁范围内还营业房,一楼还一楼,二楼还二楼的要求是不是无理取闹呢?
有同学认同开发商派出的谈判代表的说法,认为规划后很难再按照以前的要求归还,有同学认为只是为了开发建成商场的开发商并不代表公共利益,双方只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为开发商的利益需要而严重影响了被拆迁户的经营和生活,被拆迁户有权根据自己所需提出要求,没有做出很大牺牲的必要。
而且一般被征收的地方都是比较有商机的地方,而安置的地方都是偏远,不利于经营的地方,还有很多开发商给被拆迁户的赔偿过低,所以被拆迁户提出这样的要求也不为过。
只有这样才能遏制社会中频繁,有时甚至没有必要的打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征收拆迁问题
结语
通过这么多钉子户的出现也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在征收过程问题上确实存在不少缺陷,亟待解决。
我们不支持不顾大局,只为索取高额赔偿金的阻碍真正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的“钉子户”,但支持更多的人维权意识觉醒,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对抗因商业行为进行的征收。
相信会有越来越多有维权意识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抗争,来推动中国法制的进程。
(小组成员:王雪梅任卓异王飞飞古丽美日王亚楠孙淑娴李贺辛娇杨高如燕刘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