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法”审查发明专利创造性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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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摘要: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要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技术问题,在技术启示的指引下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获得保护发明。

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阐述了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从现有技术出发,整体上考量其改进动机,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臆断。

关键词:三步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改进动机引言在对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保证创造性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采用“三步法”来进行[1]:(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寻找技术启示。

而现有技术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一个整体,在考量现有技术方案只有不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才能有效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臆断,减少简单拼凑的错误。

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阐述如何更为客观和准确地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性作出判断。

案例解析案例涉及名称为“多功能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现有技术中多功能机在工作头和输出轴之间设有用于传递扭矩的形配合机构,工作头的星形开口与输出轴上的凸起形状相匹配,输出轴可以连接的工作头的种类受到了限制。

为了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解决的技术手段是:在输出轴末端的驱动部上设置摩擦面,工作头的安装部设置与该摩擦面配合的上表面,通过摩擦面和上表面的紧密配合,摩擦面与上表面之间产生的摩擦力用于将输出轴上的摆动扭矩传递到工作头上,阻止工作头出现打滑现象。

图1 本发明的示意图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多功能机,包括用于安装工作头并驱动所述工作头旋转往复运动的输出轴、将工作头安装在所述输出轴上的紧固件,所述工作头具有可连接到输出轴的安装部,所述输出轴末端具有与所述工作头的安装部配接的驱动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部具有摩擦面,所述安装部具有上表面,所述磨擦面和所述上表面紧密配合,所述摩擦面与所述上表面之间产生的摩擦力用于将所述输出轴上的摆动扭矩传递到所述工作头上,阻止所述工作头出现打滑现象。

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合理运用

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合理运用

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合理运用
吴丽丽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与应用》
【年(卷),期】2022(12)29
【摘要】该文通过《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评价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三步法”的多次修改完善,引发在实际的实质审查过程如何避免机械化运用“三步法”的思考,并结合实际案例解析,明晰合理运用“三步法”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评判的重要性。

【总页数】4页(P21-24)
【作者】吴丽丽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55.53
【相关文献】
1.从"技术问题"分析"三步法"评判创造性的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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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三步法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庄俊雄【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关键词】创造性、技术方案、现有技术【摘要】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

【基本案情】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主要理由是: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

如将无效决定理由中所述“对比文献1披露了权利要求1中除H型衬套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写成“对比文献1几乎覆盖了MY厂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而无效决定从未使用“几乎覆盖”的含糊措辞;如认定对比文献2中使用H截面滑动套的“目的是与锁定装置相配合,解决中间车轮的接地承载问题”;又如判决书在未作具体分析的情况下,罗列了该发明与对比文献2在解决方案上“格栅斜杆与立柱直杆的排列方式”等几点不同之处,均与事实不符。

故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判决书中判断创造性上的适用法律不当和认定事实有误之处及其结论予以改判。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中,“惰钳式门”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将该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比文献1披露了该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对比文献2并未进一步披露该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浅谈影响发明创造性的“事后诸葛亮”邵伟

浅谈影响发明创造性的“事后诸葛亮”邵伟

浅谈影响发明创造性的“事后诸葛亮” 邵伟发布时间:2021-11-02T05:28:25.464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0期作者:邵伟[导读] 而由于事先充分理解了本发明,因此容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因素影响,导致犯“事后诸葛亮”错误。

本文采用具体案例介绍如何避免“事后诸葛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000摘要:审查员审查创造性的过程中,审查员常使用“三步法”,而由于事先充分理解了本发明,因此容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因素影响,导致犯“事后诸葛亮”错误。

本文采用具体案例介绍如何避免“事后诸葛亮”。

关键词: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一、前言创造性是实审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使用较多且较重要的条款,审查员评述完创造性后,经常会收到申请人诸如“事后诸葛亮”的质疑,究竟是申请人对创造性的高估还是审查员对创造性的低估,归根要客观理解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法指南》[1]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一步规定,其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虚拟的人,贯穿于创造性评判过程的始终,他将影响整个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二、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我国的专利法起步较晚,《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3个步骤进行: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这就是专利审查中在创造性判断中常采用的“三步法”。

“三步法”需要先明白、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和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之后,才对其创造性进行分析,从此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法》对创造性的判断是以本发明所具备的特点之后,以该特点为基础的一个“从后向前”的双向比较的过程[2]。

该过程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从而犯了“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原本客观性的审查过程,因为站位过高,评判过程附有主观色彩的“事后诸葛亮”,导致部分创造性的误判。

浅谈三步法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权威资料]

浅谈三步法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权威资料]

浅谈三步法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摘要:文章通过一个案例,通过特征对比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通过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有改进动机),由此判断该文献是否能作为合适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通过“三步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来推断第一步选择的合理性,以帮助审查员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键词:三步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改进动机《专利法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指出,审查创造性时,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改进动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步法”。

《专利法审查指南》中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在实际案例的审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存在多篇文献不知道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

文章通过一个案例,通过特征对比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通过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改进该文献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由此判断该文献是否能作为合适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即通过“三步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来推断第一步的选择的合理性。

1 案例分析一种数据访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将磁盘中的所有数据加载到内存的过程中,接收数据访问请求,所述数据访问请求包括访问数据的标识;若所述所有数据未全部从所述磁盘加载到所述内存,则查询定位表,判断所述访问数据的标识对应的访问数据是否加载到所述内存中;其中,所述定位表用于记录从所述磁盘加载到内存的数据的标识;若所述访问数据未加载到所述内存中,则将所述磁盘中与所述访问数据的标识对应的访问数据加载到所述内存,并从所述内存中对所述访问数据进行访问处理;根据所述访问数据的标识,更新所述定位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1. 引言1.1 介绍创造性评判创造性评判是指评估新颖、独特和有创意的想法、方案或产品的过程。

在创新驱动的时代,创造性评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和组织发现并实现创新的潜力,促进持续的发展和竞争力。

创造性评判与传统评判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注重的是创新性和独创性。

传统评判往往更注重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和实用性,而创造性评判则更关注解决问题的新颖性和独特性,着重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1.2 引入“三步法”在创造性评判中,为了有效地引导和发挥团队成员的创造力,我们需要运用一些方法和工具来帮助我们进行评判和决策。

“三步法”是一种常用且实用的方法之一。

三步法包括明确问题与目标、生成和发散想法、评价和选择最佳想法三个步骤,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引导团队成员进行创意思考和判断,从而达到更加有效和高效的决策结果。

在实际应用中,三步法可以帮助团队成员更清晰地理解问题的本质,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并且通过集体的头脑风暴和讨论,从多个角度和思维角度出发,生成各种想法,在评价和选择阶段再进一步筛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通过灵活运用三步法,可以帮助团队在创造性评判中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最终达到更加创新和出色的决策结果。

【200字】2. 正文2.1 了解“三步法”的原理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是一个广泛应用于创意思维和创新设计中的方法论。

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其原理。

该方法的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问题与目标。

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需要清晰地界定问题和确定目标。

只有明确了问题的本质和要解决的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下一步的思考和行动。

生成和发散想法。

在“三步法”中的第二步是通过生成和发散想法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创新方案。

这一步需要进行大量的头脑风暴和创意思维,激发团队成员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以便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评价和选择最佳想法。

在“三步法”的第三步中,需要对生成的想法进行评价并选择最佳的方案。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要多近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要多近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要多近“三步法”中第一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才能进而确定所述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基础,从而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我国审查指南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欧洲审查指南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单一一篇参考文献中公开的特征组合,该文件构成显而易见地发展到本发明的最有希望的起点。

在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首先要考虑该现有技术应当具有与本发明类似的目的或效果,或者说至少属于与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同或密切相关的技术领域。

实践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对应于类似的用途,且为达到请求保护的发明需要在结构和功能方面作出的改进最小。

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是为了寻找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应当适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作为发明的起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作出进一步的改进以获得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反之,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没有动机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以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通常认为该现有技术并不适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于此来评价发明的创造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在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时,首先需要考虑该现有技术是否客观上存在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若存在相关的技术问题,可以进一步考虑是否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下面举例说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一种杯子,由杯体(1)、凸棱(2)和杯座(3)组成,其特征是:杯体(1)的中间是盛水用的空腔,杯体(1)的上端是杯口,杯体(1)的下端是杯座(3),杯体(1)的外面设置有数个凸棱(2),所述的凸棱(2)对称设置,凸棱(2)的外端呈T形。

把握发明构思,客观评判创造性

把握发明构思,客观评判创造性

把握发明构思,客观评判创造性发布时间:2021-11-11T07:22:12.277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3期作者:凡保磊黄丹[等同一作][导读] 本文在遵循创造性审查的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阐述了在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运用“三步法”具体操作方法。

凡保磊黄丹[等同一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摘要: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实践过程中,有时会产生刻板地进行特征比对的问题,而准确把握发明构思,能够从整体上抓住发明的实质,从而客观准确地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

本文在遵循创造性审查的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阐述了在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运用“三步法”具体操作方法。

关键词:创造性、发明构思、三步法一、引言在审查实践中,创造性是经常使用的法律条款,“三步法”是判断创造性常用的评判方法。

然而,刻板教条地运用“三步法”,容易忽略对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1],低估发明创造的高度,不能使申请人信服,偏离了创造性的立法初衷。

准确把握了发明构思,便能深刻体会发明人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思路,从整体上理解技术方案,抓住发明对现有技术改进的实质[2]。

因此,运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时,每个步骤都应围绕发明构思进行。

发明构思,一般是指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发明人为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

发明构思一旦提出,则会指引发明人去选取具体的技术手段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完成发明创造[3]。

在把握发明构思时,需要客观、整体地了解发明创造的前因后果,从技术问题的产生,到技术手段的选择和组合,获得了怎样的技术效果,厘清发明人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思路,准确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进而以此为视角寻找和选择用于评判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获得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从整体上理解技术方案,比较发明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发明构思上的异同,抓住发明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实质性的改进,进而判断由现有技术得到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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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三步法”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若干手段与应对策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不仅取决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本身,而且取决于采用的审查方式。

创造性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核心条款,实务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审查。

严格贯彻“三步法”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要求,对于客观、公正、准确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重在归纳分析以“三步法”审查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过程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并据此提出应对策略。

一、“三步法”的内容及意义《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内容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的三个步骤前后相序、逻辑关联,共同构成判断创造性之(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基本过程。

“三步法”第一步属于事实查明范畴,在相同检索条件下,不同审查员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在大多数情况下较为一致,其客观性强于主观性。

第二步、第三步属于价值判断范畴,根据区别特征归结技术问题及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显而易见,均或多或少会掺杂审查员的主观因素,其主观性强于客观性。

由于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难免出现主观成分,“三步法”是否被正确理解运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程度,严格遵循“三步法”要求,有助于减少评价失衡或错误。

二、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若干手段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过程因各种原因,容易低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导致公众与申请人间的天枰偏向公众一方,甚至出现评价错误,严重损及申请人利益。

以下给出运用“三步法”各步骤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

(一)对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步骤该步骤作为“三步法”第一步,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该步骤运用时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包括:1、以非“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手段包括三个层面,即以非“方案”、非“技术”方案或者非“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这三个层面呈现关联递进关系,均将不同程度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1)对于以非“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形通过检索如不能从对比文件中直接找到与专利申请比较的“最接近”现有技术,通常会以专利申请为蓝本,在对比文件中寻找有关要素组合出一个所谓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这种组合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不能称其为“方案”,以该“方案”评价创造性,必定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原因在于:“方案”这一术语本身意味着其内部各组成元素间以某种方式相互连接、共同作用构成完成整体,其可以解决某方面的问题、实现一定的目的。

当现有技术公开一个“方案”时,该方案应具有如下特征:①现实性,即该方案已存在于对比文件,而不是基于评价专利申请创造性的需要,按照专利申请的方案临时拼凑对比文件的元素而成;②整体性,即该方案以整体方式出现于对比文件的某个位置,而不是散乱地存在于不同内容段;③能够解决某方面问题和实现一定目的,即该方案与专利申请的方案以相同意义存在,而不是不解决问题实现某方面的目的的毫无意义的存在。

(2)对于以非“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形对比文件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对于非专利文献,其类别甚多、用途各异,并不能当然作为“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的方案进行比较,即便是专利文献,也应当注意该文献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因为既然是将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进行“对比”,则对比对象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在“三步法”运用过程中,这种“可比性”的最基本要求是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应当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即:除具有方案本身的意义外,还应当同时具有明确的(或可以明确的)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当从检索到的所谓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不能明确或概括地得出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说明该“方案”并没有实际的技术意义,与专利申请不具有可比性,不宜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以此评价创造性必定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3)对于以非“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形《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由此可知,不仅用作评判创造性的“基准”应当属于“技术”方案,而且应当是“一个”技术方案,而不能是“多个”。

但是,当一篇专利文献存在多个技术方案时,容易出现将几个技术方案结合在一起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现象。

这种做法混淆了“三步法”第一步和第三步的区别,相当于在第一步时已经进行创造性的组合操作,该方式必然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

2、超范围理解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通过检索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后,实务的一种做法是根据专利申请的描述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记载的内容中提取相关技术内容,以形成至少在形式上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相似的“技术方案”。

这种方式极有可能导致超出对比文件本身公开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作为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包括两类:一是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二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对于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多个技术方案的情况,虽然每个技术方案均明确记载于对比文件,但是,将多个技术方案的有关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完整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方案,值得怀疑。

这类似于审查员在把握“修改超范围”的标准时不允许“二次创造”一样,这种新组合可能超出对比文件本身公开的范围。

基于超出对比文件公开范围的理解评价创造性,势必降低创造性高度。

(二)关于“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步骤该步骤是“三步法”承上启下的关键步骤,包括确定专利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基于区别特征确定专利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两个子步骤。

“三步法”缺少该步骤或者不完整执行该步骤,将使第一步的价值无处体现,第三步失去操作基础。

该步骤运用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包括:1、不归结专利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务中存在这样的现象:找出区别特征后直接进行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而不根据区别特征归结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这种方式将导致创造性评价过程缺少“整体性”和“启示性”,必将降低了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

①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可见,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结合,是在“解决技术问题”这一指导之下寻找结合启示的,没有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特征与区别特征之间、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可能各自独立,不具整体性,而一个技术方案之所以存在,其原因在于该技术方案包含的多个技术特征间以一种特定方式联结,使其具有“解决一定技术问题和取得相应技术效果”的整体意义,忽略这种整体意义将使大多数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

②当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由于多个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结合是在一个“技术问题”指导之下进行的结合,没有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便不存在启示的方向,丧失“启示性”,区别特征与区别特征之间、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可以任何一种有技术意义的方式结合,这些结合表明上看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同,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相应技术效果可能偏离专利申请本身的描述。

2、归结技术问题时省略某些区别特征方法专利申请的步序特征、信号流向特征以及装置专利申请的连接关系特征在绝大多数时候可能被抛弃在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依据之外。

缺少步序、信号流向或连接关系特征的技术方案不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在这些特征本身便是专利申请的发明点时,忽略后归结的技术问题通常不是客观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针对不同区别特征分别归结技术问题虽然对技术问题进行归结,但却根据每个区别特征分别归结各自的技术问题,这种方式将导致创造性评价过程缺少“整体性”,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

①区别特征解决的问题与整个发明解决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等同。

发明由包含区别特征在内的多个特征组成,其取得的技术效果和由此决定的技术问题应当是这些特征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由单个区别特征固有的技术效果决定的、与该区别特征对应的它的技术效果。

除简单叠加这类组合发明外,基于区别特征的固有技术效果得到的技术问题与整个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不同。

②专利申请的各个特征不是分别解决技术问题而是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解决一个统一的技术问题。

一个技术方案之所以成其为“一个”技术方案,其原因在于该方案作为整体解决了一个整体的技术问题,该整体的技术问题将一个技术方案的各个特征联系起来。

逐区别特征分别归结对应技术问题的方式忽略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

(三)关于“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步骤该步骤是“三步法”的难点和归宿点。

前两步为准备性步骤,该步骤是“三步法”的目的性步骤,即通过前两步骤提供的条件导出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该步骤运用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包括:1、混淆“启示”与“技术启示”“启示”仅仅是方向性的指引,没有给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手段,没有创造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解决技术问题。

“三步法”第三步要求的“启示”必须及于“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应当具体地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由于审查过程基于文本审查,容易将实际研发过程想得过于简单,通常将“启示”与“技术启示”相混淆。

以“启示”代替“技术启示”评价专利申请创造性,必将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2、基于“直断式”逻辑判断显而易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显而易见采用的方式是: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获得专利申请”的技术启示。

这种技术启示通常体现为判断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是否被最接近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是否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三种方式。

这三种方式实际上将本来具有较强主观性的概念(是否显而易见)演变为客观性操作:判断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区别特征。

实务中存在采用诸如“对于某个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基础上是容易想到”这样的“直断式”逻辑评价创造性的现象,该“直断式”逻辑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了创造能力,增加了主观成分和不易确定因素,脱离了客观性操作,必然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3、不联系技术问题使用“公知常识”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这一技术启示方式相对于其他两种启示方式,由于其可仅通过充分说明而无需举据,使其在“三步法”第三步运用中极为频繁。

但是,实务存在不联系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仅在泛泛意义上使用的情况,该方式将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原因在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常识”具有领域属性和惯用属性,此领域公知彼领域未必公知、以此方式使用为公知以彼方式使用未必公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限定了公知常识的领域属性和惯用属性,脱离了专利申请的技术问题论及某一“常识”是否公知将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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