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城市规划地编制过程

德国城市规划地编制过程
德国城市规划地编制过程

德国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

[提要3 德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系统和办法。德国城

市规划的编制过程是依据德国城市规划法系的核心法律《建筑法典》(Bau8eset—zbuch)进行的,今天德国的城市规划“F—P1an”和“B—P1an”的编制过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本文分别对这六个阶段进行详细述评。

1.德国城市规划的行政和立法体系

德国,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其城市

规划的行政体系和立法体系分为联邦级

(Bund)、州级 (Land) 和社区级

(Gemeinde)三个层次。德国在统一后共有16

个州,一个州不是简单的省,而是具有自己

的独立宪法,但州立法律必须符合联邦基本

法的原则和联邦相关法。

1.1 联邦级(Bund)

德国《基本法》(Grund8e:6tz)规定的联

邦权限是,联邦的专用立法权有外交、国防、

货币、铁路、航空事项以及部分税法。联邦

的管理机构实际上只有外交、海关、铁路、邮

政、职业介绍、军队和联邦国防等机构。联

邦的司法权只限于联邦宪法法院和最高法

院,这两个法院负责联邦法律的统一诠释。所

有其他法院都是州属法院。德国的联邦宪政

发展到今天的结果是,立法方面以中央集权

为主,而管理方面则强调地方自治为主’。

1.2 州级(Land)

各州的立法权限包括《基本法》没有明

确的和联邦没有加以规范的事项。国家大部

分的行政工作由各州独立处理,州负责整个

内务管理。各州的工作重点是行政管理,以

及在联邦参议院制定联邦法律。各州的管理

机构同时还负责联邦法律规定的执行。州的

管理任务可分为三类:

(1)执行周于州管辖的任务(例如学校、

警察、区域规划);

· (2)独立执行联邦法(例如建设规划法、

企业法、环境保护法);

(3)受联邦委托执行联邦法(例如修建

联邦公路、资助教育等)。.

1.3 社区级(Ge2neiode)

社区是德国的最低一级政府,社区有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管理本地事务。社

区的自治法规主要包括城镇内的公共交通、

道路建设、供电、供水、供气、城镇建设规

划,还包括学校、剧院、博物馆、医院、运

动场及游泳池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超过小

城镇能力的工作,可以由上级行政机构县来

完成。较大的城市不属于任何县,称为“县

外市”。各社区有权自行征税,包括土地税和

工商税,可增收当地的消费税和附加税。每

个居民都有权在社区的公民大会上发表自己

的看法,可以与社区代表交换观点,可以查

看社区的财政预算和讨论建设规划。

2,倔国城市规划的两个主要层面

德国的城市规划,可以分为两个主要层

面。

2.1 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属于城市规划的战

略层面。反映的是一个城市政府对自己城市

空间配置的战略构想和意图。城市土地利用

规划棚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配合,把

一个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落实到城市的

土地利用上。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由各

城市的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的规划局是编

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城市市域所有土

地的专门政府机关,一个城市不存在除了规

划局外,还有一个土地局的状况。·城市规划

局的工作对象是明确的:本市市域范围内所

有土地的规划和管理。所以,城市的土地利

用规划,即F—P1an,自然构成城市规划局工

作的核心,整个城市管辖的市域范围F—P1an

的编制,既是规划局工作的任务’,编制通过

的F。P1an又是规划局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

2.2 各个社区的《建造规划》

(Beb巴1Lu赢Bspl巴IL),即“B—P1巴o”(以下简称B—P1an) ·

‘B—51an属于城市规划的开发实施管理

层面,反映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在每一小块城

市用地上的具体落实。B—P1an具有法律效

应,任何城市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B—P1an的·

具体指标和规定进行。B—P1an由最低一级的

政府社区负责组织编制,在B—P1an没有编制

完成时,任何城市建设活动都是没有法律保

障的。

在德国的《建设法典》中,F—Plan和卑

P1an两项规划统称为《建设指导规划》

(Bauleitplanun8)。按照德国的《建设法典》,《建设指导规划》是一个城市社区政府在需要时有义务制定的任务。假如一个社区需要发

展和维持日常秩序,就必须编制以上两项

《建设指导规划》。

. 3.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

德国的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是按照联

邦的《建设法典》和州的法律规定,以及社

区公共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的。德国的F—P1an 和B。Plan的法定编制过程,可以大致地确定为以下6个程序。

3.1 阶由1:决定编制规划,初步草案准备阶段

在社区代表机构(社区议会或城市议会

全体大会)决定编制《建设指导规划》后,不

管是F—P1an还是B—P1an,就会导入一系列的正式程序。实际上,社区代表机构作出编制

规划决定的本身,就是在完成了一系列的正

式程序后,才能最后正式决定。社区议会编

制规划的决定,一般情况下都会带来关于社

。区发展的最终目标、编制规划的必要性,以及关于F。Han和B—P1an实施的可行性等一

系列的讨论。

编制城市规划的决定,必须在全市或全

社区范围内公开宣布;公开宣布方式有以下

几种;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在公共通

知文件上刊登公告;在市政府或社区政府门

口或者其它地方的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有的

城市或社区采用发放通知单和宣传册的办

法,一般情况都要发到社区内所有的家庭。社区内最常用的办法是召开社区的全体居民大会,或者是社区编制城市规划通知大会。通

知的内容必须有:对规划地域进行准确的描述,规划的名称以及编制规划的正式决定。在实践中,为了精确地描述待规划地区,·通知

一般还附上一张待规划地域的地籍固。

‘与通知规划决定同时进行的是,社区的公共规划部门或者从外部请来的规划事务所

和机构开始着手进行规划的草案编制。这个

阶段的工作包括:对规划地段的现状进行仔

细的踏勘、清查和研究,分析研究规划基础·资料;规划目标的预定,以及对规划的边际条件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确定城市建设的

不同规划方案,并用草图表现出来。

在这个阶段,经常是把与本规划相关的

其他公共部门的代表请来,共同参与规划草

案编制。尤其是在编制地域范围较大的F。Plan和B。Plan时,尽早将区域规划和州域

规划的目标引入要编制的规划中,并与之相

适应是非常重要的。

3.d 阶段2:前期市民参与,初步方案。阶段

按照德国《建设法典》第3款第l条,市民有权力知道规划的目标和作用,参与规划

方案编制和参与规划方案讨论,提出建议和

发表他们的想法。城市或社区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向市民公布城市建设的不同方案草案,包括将要开发建设的建筑,土地的不同

使用,以及关于道路的走向和‘线性等等内容。

实践中,市民具体以哪种形式参与规划,有许多不同形式来实现。一般来说,包括正

式报纸上的公告和公开通知文件,有特别印

制的规划宣传册和传单,有规划管理部门为

此特别设置的专门接待时间,有规划地段的

现场接待,还有规划展览会和全体市民大会

等等形式,但无论如何,必须及早地进行市

民参与。

在德国,一个规划的目标没有被市民理

解的情况,是不允许出现的,同样也不允许

出现一个城市规划没有多种方案比较的情

况。另外,对于在此之前还没有通知到的市民,都要以口头的、文字的或以图形的形式

向他们解释规划的目标、规划的内容、规划

判断的标准以及规划的影响和作用。

按照德国的《建筑法典》,只有以下三种

情况可以回避市民的公共参与:

(1)在没有改变基本方案的情况下对土

地使用规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2)在B—P1an对规划用地以及邻里地段

没有造成重要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编制、改变

和补充,以及停止使用的时候;

(3)当规划的基本要求已经在其他规划

的内容中通知,并且已经进行过公开讨论的

时候。

从1990年开始,德国针对统一后产生的

住宅建设问题,专门制定了《建设法典》中

的《措施法队按此规定,社区的建造规划假

’如涉及到紧急的住宅建设需求,其编制改变或补充允许不举行公开的解释,而是可以通

过公共布告栏进行张贴,但是市民有参与讨

论和研究的权利。这样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加

速编制规划的进程,但是,这条法律规定仅

从1990年开始生效,到1995年5月31日失

效。

在市民参与和同时举行的其他公共机构

参与规划讨论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不同的想

法和建议,这样就会产生不同的规划方案。所

以,在编制规划的时候,要有一个最终的主

要方案,该方案吸取了其它方案的一些要点

和建议,这个方案一般称为法律方案(Recht—

plan),这个法律方案必须完成要求的各种图纸,在编制F—P1an的时候并配以《说明报

.告》(E2luterun8sbe盛cht)9在编制B—P1an的时候要配以《规划依据》(Be8rndun8)。

3.3 阶段3:公共机构和相邻社区参

与,与区域规划相适应

按照德国的《建设法典》,在编制城市规

划的时候,还应尽早地通知与规划相关的各

公共管理部门和各社会公共利益团体。一般

情况下,规划编制机关和机构要将规划的草

案附上《说明报告》或者《规划依据》邮寄

给这些相关的部门和团体,并请他们在一定

的限期之内,发表他们各自的看法。德国各

个州对这个限期有不同的规定,比方Hegsen

州的时间是至少6个星期。在一些特殊的情

况下,对那些与规划内容和具体措施有非常

密切关系的机关和团体,规划编制机构可以

把他们请来座谈,并将规划的内容通知他们。

哪些管理机构和负责官员必须请来参与

规划,这由规划所涉及的层面和范围来决定。

所以,在编制F—P1an时,要比编制B—P1an所

邀请的管理机构和团体多得多。但是,无论

是F—P1an还是B—P1a魔,一个城市或社区在编。制城市规划的时候,都必须邀请与这个城市

或社区任何一个有土地相邻的城市或社区的

政府代表参与。

3。4 阶段4:第2轮市民参与,规划图

公开,新的争议,再权衡

德国编制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除了在开始时有市民公众参与外,《建筑法典》还规定在城市规划《说明报告》或《规划依据.3草案拟定后,必须将规划的方案公开1个月,这就是所谓的第2轮市民公众参与阶段。

按照《建筑法典》中的《措施法》,为了解决紧急的住宅建设需求,可以将第2轮市民公众参与阶段的时间缩短到2个星期。但是,这项条款规定只能是在编制、补充或者修改B—P1an的时候才能适用。而且。这项条款规定只在德国统一以后到1995年5月31 日期间有效。

一般情况下,是在社区代表机构批准规划草案后,进行决定方案公开的第2轮市民参与阶段。从公开方案的决定到正式公开悬挂之间的时间至少是2个星期。向市民公开规划方案的内容包括:

规划内容(规划类型、精确的位置和界限、规划的有效范围);

有关内容的处理(街道、接点、就业岗位);

方案的公开日期(开始和结束之日);

方案公开的具体时间(星期几、几点到

几点);

在规划草案公开期间,公众可以以哪种形式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在第3轮市民参与阶段,如对规划有不同的建议和反对意见,都可以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提出来,城市和社区政府以记录稿的形式汇入规划编制工作的档案。如果规划草案有比较大的改动,这个过程还将重复举行。为了缩短整个规划的编制过程,有时这个过程可以和上一个公共团体和管理机构的参与结合起来乎行举行,这样可以把这两个阶段的时间压缩到5个星期i在完成了第2轮市民参与后,还必须就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邀请相关的人士再次讨论,并将结果通知相关的公共管理机构和团体。

3.5 阶段S:公共部门与私人相互协调和权衡,社区决定权衡结果,确定

最终方案

对任何按时交上来的公共部门和私人对于规划的想法和建议,都必须对其内容的正

确性和可用性以及可操作性进行分类审查。

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超过时限交上来的想法

和建议就不予考虑,而是根据这些想法和建

议内容的重要性进行判定。社区政府必须针

对不同的建议和批评,做进一步补充调查,或

者邀请一部分专家进行专项审评。对于被采

用的想法和建议,或者不被采用的想法和建

议,社区政府都必须正式通知提交建议和方

案的市民,并说明采用或不采用的理由和原

因。如果有超过100名市民对一个内容的相

关问题提出想法和建议,市政府必须对此问

题进行专项调查审定。

如果规划内容的修改不是一些重大的问

题,比如象改正说明书的错别字,完善规划

图上的图标等,那么规划程序将继续进入下

一个阶段;如果规划的基本思想没有改变,但

是规划的某些用地和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

后的规划方案还将再一次进行公开悬挂;如

果规划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指导思想发生改

变,那么前面两个阶段都要重新进行,也就

是说,要重新进行公共团体和管理机构的讨

论以及公共参与和讨论。

这个阶段以完成确定规划的最终成果结

束。团标、规定、法律文本,以及规划说明

书都在修订后确定和完善。由社区的管理机

构官员,市长或者镇长签名盖章,并附以对

于市民参与和公共机构团体参与提交的想法

和建议的最终处理意见。最后这些文件都将

捌曙留级管理绷舶醉演批r并在金改区范

闻P9公布

规划研究

3.6 阶段6:确定规章制度和法规,批准和宣布指令,’执行规划

经过社区的代表机构审定通过,规划方

案就成为正式的《建设指导规划》。在编制F。 P1an的时候,没有特别规定的法律形式,而在编制B—P1an时,规划本身成为一个法律文件,并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和

执行。

德国城市的《建设指导规划》在上报上

一级政府管理机关时,作为政府文件卷宗运

行处理。按照规定,此卷宗应包括编制该规

划各个过程中产生的基础资料和决定:

编制规划过程中的所有方案草案以及规

划说明书;

所有的公告、通知和海报;

所有在第l轮市民参与中产生的想法和

建议的记录;

所有公共机关参与中产生的态度和建

议;

所有在第2轮市民参与中产生的想法和

建议的记录;

市议会或社区代表议会按照《建设法

“典》对这些想法和建议作出的决定。

按照德国的《建设法典》,上级机关对

《建设指导规划》的批准期限是3个月。但这

个期限也可以因为上报给再上级机关而延

期。一个城市或社区的F—P1an公布以后;就

开始生效。一个城市或社区的B—P1an在正式

宣布以后,就成为一个法律文件,对该社区

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地方法的效应。

4.小结

应该说,这里介绍的德国城市规划编制

办法和程序,主要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逐步建立起采的,并且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程序的建设,.是与

城市建设发展,以及法治立国思想的确立和

民众法治意识的建立平行发展的。法治不等

于法制,法治包括了法制与民主两部分。我

们可以注意到,中共十五大上江泽民的报告

中,也第一次在过去十几年法制建设的基础

上,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立国的观念。现行的

德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程序,可能是值得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体系和建

制过程中借鉴的。

参考资科.

吴志强,城市规划思想方法的变革,《城市规划汇刊》,1986年,第5期,第17页.

吴志强,槐目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t国内外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比较课题》,1997.

德国小城镇建设模式

International View 和谐之城:德国小城镇建设经验与启示 万 博 张兴国 摘要:中国的小城镇建设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同时也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文章立足于小城镇建设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德国小城镇的建设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理念与措施,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若干适合中国小城镇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城镇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数量从1954年的5400个增加到2008年的19234个,小城镇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的支撑点,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增长极”作用日趋明显。然而,由于中国小城镇自发地、不规范地急剧发展,其城镇规划建设从政府行政主导、规划设计前瞻、民众广泛参与、市场机制运作、法律政策规范、基础设施保障、生态理念推行、特色产业主导、历史文脉传承、公共服务完善等方面与发达的欧洲小城镇建设存在较大差异。笔者最近游学欧洲,考察了一些小城镇,本文以德国小城镇为例,试图从其发展经验中寻找出超越国情的规律性思路与措施,为我国小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建设的德国经验借鉴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共16个联邦州,8000万人口,属欧洲人口较稠密国家,但其城镇规模与数量与我国相比有差距,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只有4个,50万人口以上的也不超过10个。前德国共有13500个小城镇,其中75%的小城镇人口少于5000人,超过10万人的小城镇只有89个。 图1 联邦德国规划体系 International View 国际视野 89 小城镇建设

International View国际视野 德国小城镇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其形成机制中的可持续性、科学性、民主性、人文性和法制性令人印象深刻。在不同历史时期,德国小城镇的发展也曾面临过众多的抉择,但是他们通过宏观、中观、微观、细节等多级层面的协同作用,使得小城镇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很高的水平。 (一)宏观把握——确立小城镇可持续发展规划设计管理理念 德国的规划体系包含有6个层次(见图1)。欧洲层面的规划是指相邻国家通过已经存在的国际组织(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欧洲交通部长委员会)在规划上的合作。此外,也包括有共同规划利益的国家的合作(如阿尔卑斯山国家),这些国家之间相互协调各自的规划。90年代初欧盟制定了《欧洲空间合作——欧洲2000年》,为了回应欧洲层面的政策,联邦政府颁布了两份国家空间发展文件:《联邦空间发展原则》(the Raumordnung politische Orientierung rahmen)和《面向国家空间发展的联邦行动规划》(Raumordnungspolitische Handlungsrahmen),它们成为联邦及各州相关机构中规划师和政策顾问的通用指南。 联邦政府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州的规划原则和一系列较为具体的建设法规,指导本州的规划与建设;组织审核一系列需要州政府财政支助的建设项目,列表上报联邦政府;在当地的“城市与社区建设联盟”的协助下,对本州各地方政府上报的较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批准。凡属于规划、建设技术规范及指标的具体内容由各地“城市和社区建设联盟”负责,同时设立四级管理机构对小城镇项目加以控制。 德国区域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体系科学严密,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规划体制的严密性。按照现有的《规划法案》的体制框架,明确了国土利用规划、各州的州规划、各专区(直属中央政府的大市)规划和市镇建设规划四个层次,相对应的法定主体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划管理法律,还包括一些具体细化的程序和形式要求。二是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德国区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从人的发展状况、需求变动趋势和产业发展要求出发,统筹兼顾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等相关制约因素。这些因素的考虑不是从概念出发,而是严格的实证调查。三是规划过程的公开性。他们认为,科学性是建立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之上的。规划过程中积极鼓励公民参与、社会讨论。四是规划执行的严肃性。既强调依法监督,又强调市民监督;既强调舆论监督,又注重民间组织的监督。因此,在德国无论是大、中城市,还是小城镇,管理水平都很高。 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城镇发展中的环境问题被提升至重要地位。在联邦政府的大力倡导下,联邦、州和地方层面绝大部分规划和城市发展政策,都明确将环境问题作为关注焦点。由此,大部分的政策工具和文件都在原则和目标的筛选、制定过程中,实现与环境要素的整合。此外还制定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国家行动规划》(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在20世纪最后10年中的重要内容,1992年以来,德国有超过2000个自治市启动了《21世纪议程》的进程,旨在提高公众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这些进程中包括了许多地方市民团体、教育机构和慈善组织的参与,引导了许多城市的地方环境行动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制定。高度的环境意识无疑可以归结于这种过程中参与者的积极性。如今作为规章的制定机构,基础设施发展(例如铁路和高速公路)的重要利益相关人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联 邦政府仍然保持着对于可持续发展领导的支配性地位。 图2 联邦空间发展规划体系示意图3 小城镇星罗棋布在全德各地 90小城镇建设

中国和各大发达国家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1.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 2.新加坡的城市行政体系 3.日本的城市行政体系 4.加拿大的城市行政体系 5.美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6.中国的城市行政体系 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一、联邦政府及首都的规划行政 堪培拉 在联邦制的条件下,联邦政府一般不干预及州以下的城市规划行政事务。但联邦政府某些部门的职责与地方规划事务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部门主要有:建设部、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交通部。此外,在1972-1975年的惠特拉姆政府中曾设有城市和区域发展部,联邦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介入地方城市发展的事务。 在联邦直接管辖下的堪培拉市,在1988年以前,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规划行政的单一主体,联

邦政府设有主管首都地区事务的部长,部长会同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处理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土地使用管理等的具体的程序性工作。1988年以后,根据新的立法,堪培拉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国家的首都规划署(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Authority),及属于堪培拉市的地方规划署(Territory Planning Authority)。国家首都规划署负责制定“国家首都规划”,这个规划中要包括整个首都地区的规划原则、政策及标准,在规划中划出具有国家首都特征的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内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对指定区域实施建设管理。 “国家首都规划”由首都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经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长批准,经政府官报公布生效。规划生效后,政府须在国会两院会议期间的6天内提交给两院,在提交后6天内如果国会任何一院通过动议不同意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则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为无效。 首都地方规划由地方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并征询首都规划署的意见,书面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联邦法律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首都规划不符为无效。 二、州级政府及规划行政 澳大利亚各州的城市人口主要都集中在州的首府。州的首府都是大都会区,由几十个地方政府行政单元的组成,如悉尼大都市区有30余个地方政府行政区,墨尔本大都市区含50多个地方政府区域。由于首府在各州的经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州政府一般都对首府的整个都市化地区施以较直接的管理。 维多利亚州的规划行政体系在各州中最为复杂,并随经济、政治条件而不断变化,经过了多次的调整变迁,但长期以来州级政府机构在规划行政中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过。 悉尼港 在维多利亚州的州政府设有规划和环境部(1993年后改为规划与发展部),作为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在州的层面,通过立法设有墨尔本及大都会工务局(The Melbourne and Metropolitan Board of Works,以下简称MMBW)。MMBW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来编制和实施墨尔本大都市区规划(Melbourne Metropolitan Planning Scheme,以下简称MMPS)。在墨尔本以外的其他城市化地区也通过州立法设立了几个区域性的规划行政机构,以负责跨地方行政区的规划事务。 根据1981年的州城市规划法修正案,位于墨尔本大都市区内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编制自己辖区的法定规划。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必须与MMPS相符合,且不涉及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经MMBW同意才能生效。规划一旦生效,即取代MMPS中的有关部分内容。一个地方政府一旦有了自己的法定规划,相应的规划审批权限就从MMBW转移到这个地方政府。 规划的行政涉及与各方的协调。有许多州的行政机构与规划事务有关,它们有的为规划提供咨询,有的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将对规划产生影响。维多利亚州与规划有关的行政机构包括:州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州政府几十个部门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确定优先程序及规划方向;规划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是为规划部长提供咨询意见,特别是关于规划的政策问题;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其工作是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的登录;环境保护署,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控制污染;城市更新署负责重建或改建旧区;政府建设顾问委员会,负责为主管公共工程的政府部长提供关于保护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的建议。此外还有公共工程部、港口署、土地保护委员会、农业部、住房部、卫生局、林业局等机构也都与规划行政有关。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浅谈美国城市规划专业

有几位G友来EMAIL问我有关美国城市规划的专业的问题。因为小弟也准备研究生时放弃建筑而转读城市规划,所有也谈谈我对此的一些认识。城市(和区域)规划(City and Regional Planning)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区域一般是在美国指比城市还要大的范围(例如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的规划就可以叫做“区域规划”) 由于规划牵涉到很多问题,所有一般的规划硕士学位都要求你选一到两个专项(concentration/emphasis)。一般学校都会有: 城市/区域规划历史和理论(Planning history and theory) 社区和经济发展(commun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房屋政策(Housing Policy) 土地规划政策(Land use planning/policy) 交通/运输政策(Transportation policy) 区域规划(Regional planning) 城市设计(Urban design) 自然资源政策(Natural Resources Policy)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不知道这个中文怎样译,主要是用电脑分析电子空间数据及其在城市和区域规划的应用) 当然每间所提供的都不一样,很可能不是所有的专项都有得提供。 一般硕士第一个学期都会是基础的课程,介绍各领域的知识,以便你了解和决定究竟要选哪个专项。一般由第二个学期开始就要上你所选的专项来上课,再加上一些基础课和选修课。有些学校要求第一年和第二年之间的那个暑假要上课和做与规划有关的工。具体要看你选的学校。第二年开始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精心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规划编制体系的构成和特征 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层级往往较一般城市更为复杂,规划的门类与内容也更加丰富。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在行政分级管理体制背景下展开的,既要保证市、区县、乡镇几级政府在规划管理上的独立性,也要确保各级政府所执行的规划具有高度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那么规划编制体系势必呈现多层次的特征,以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的延伸关系,战略部署与实施安排之间的衔接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地域大,规划管理涉及的覆盖面大、地区多,那么为了使规划便于实施管理和突出地区特色,规划的编制也会在横向上进行细分和针对性处理,加强网1.1结构。横向的1.2第三层面是中心镇总体规划、市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层面是一般镇(含乡)总体规划和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层面是按经批准

所示。 2. 2.1 1 用、 安排。 2.2 1 总量, 每个分区面积约为100-150平方公里。6个分区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将宏观发展目标的原则转化为中观层次规划要素的规定性控制,使局部地区的规划建设更好地贯彻城市发展总体战略,实现整体目标与局部利益、宏观战略与微观策略的统一。2)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原则,结合行政单元、市政社会服务设施网络,合理划分规划单元,中心城进一步划分为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一般一个街道分为2-3个规划单元。按编制单元进一步分解人口与建筑的控制总量,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规划策略等指导性原则,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3)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所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原则,对编制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强化规划的全覆盖,对编制单元进行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3郊区规划

城市规划专业去德国读博士

城市规划专业去德国读博士 篇一:国内城市规划专业排名 城市规划专业排名 1同济大学 2东南大学 3天津大学4清华大学 5重庆大学 6华南理工大学 7哈尔滨工业大学8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9华中科技大学 10浙江大学 11华中理工大学(现华中科技大学,可能是时间的问题~) 12南京大学 13山东建筑大学 14湖南大学 15北京建筑工程学院16大连理工大学 17厦门大学 18武汉大学 19西南交通大学 20沈阳建筑大学 21南京工业大学 22中南大学 23昆明理工大学 24合肥工业大学 25深圳大学 26郑州大学 27武汉理工大学 28华侨大学 29河北工程学院 30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31广州大学 32北京工业大学 33青岛理工大学 34上海交通大学 35西北大学 36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37四川大学38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39苏州科技大学 40福州大学 41太原理工大学 42宁波大学 43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44湖南城市学院 45云南大学 46兰州理工大学 47湖南科技大学 48河北工业大学 49山东科技大学 50内蒙古工业大学目前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景观)学科国内的牛校有: 1、8所同济大学建筑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有国家重点学科清华大学建筑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有国家重点学科东南大学建筑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有国家重点学科西安建大建筑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有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

验室(建设中)天津大学建筑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华南理工建筑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中)重庆大学建筑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有国家重点学科哈工大学建筑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以上就是建筑规划老八校,排名不分先后,一般认为同济规划第一,清华建筑第一(清华没有城市规划本科) 2、2所华中科技大学 2个二级博士点(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北京林业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含园林规划与设计)二级学科博士点,其中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国内老大 3、其次有一个建筑二级学科博士点的高校有4所:浙江大学、湖南大学、南京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均为建筑设计与理论博士点) 4、另外2所:武汉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等学校均具有一级学科硕士点,并有望取得建筑规划学科博士点。 5、昆明理工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深圳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中南大学等7所学校具有建筑学一级学科硕士点 国内城市规划专业排名 第一名:同济大学, 原同济大学建筑系于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合并而成,同年,同济大学由金经昌教授主持在国内首先创办了城市规划专业(四年制),当时的名称为都市计划与经营专业,并设立都市计划教研室。1956年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 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计划。 一、城市土地使用规划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 1、地域划分 城市规划区的发展政策制定未来10~20年的发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包括人口和产业的分布、土地使用配置、城市开发、交通体系、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方面。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的农业和森林区域。因此,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往往是城市建成区的4 ~5倍。根据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地域划分的依据是未来10年的城市化趋势和人口分布预测。都道府县政府每隔5年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基本状况调查,涉及到人口、产业、土地和交通等方面。 地域划分与城市规划区的交通网络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土地调整计划相结合,目的是防止城市无序蔓延、控制城市形态和土地配置、提高公共设施的投资效益、确保城市的协调发展。 城市化促进地域包括现状的建成区未来10年内将要优先发展的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将会集中在这类地区,区内农田可以转变为城市用地,开发活动受到土地使用区划的管制。在城市化控制地域,一般不允许与农业无关的开发活动,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也不会集中在这类地域。 2、区划制度 土地使用区划是日本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体系的核心部分。城市化促进地域划分为12类土地使用分区,包括7类居住地区、2类商业地区和3类工业地区(见表1)。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对于建筑物的用途、容量、高度和形态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管制。土地使用分区是为了避免用地混杂所造成的相互干扰、维护地区形态特征和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早在1919年,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筑法就引入了土地使用区划制度,仅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三种类型,以确保私人部门的开发活动与公共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之间相互协调。在1950年,增设了准工业区类型。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对于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又进行了细划,土地使用分区增至8 类,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80年代以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居住区面临着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的开发压力,导致用地价格飞涨。到1993年,居住区又进行了细化,以限制各类居住区的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土地使用分区也从8类增至12类。 在1964年,引入了容积率作为建筑容量的限制规定。在此之前,建筑容量控制的相关规定是基地覆盖率和建筑高度。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地区,建筑高度一直受到严格控制。随着建筑抗震结构的技术进步,建筑高度限制逐渐放宽。容积率规定在控制建筑容量的同时使建筑设计具有更多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建筑物的斜面管制界定了建筑物的“外壳”,以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特别是日照要求)。在斜面管制的“外壳”之内,建筑物的形态设计是完全自由的。 土地使用分区的法定依据是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城市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二)协调城镇建设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从区域整体出发,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2、统筹安排和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规划,特别是大城市的规划必须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建设,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合理调整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 3、着力发展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做好这方面的规划布局和用地安排。 4、适应科技、信息业迅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加强交通、通讯工程建设。 5、加强居住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 (四)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与水资源 要明确和强化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确保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并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 2、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3、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对城市边缘地区土地利用要严格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4、严格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收回违法用地。 5、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6、重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城市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我国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矛盾同时存在。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和节约利用水资源。 1、把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规划,要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2、依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 3、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缺水城市要限制高耗水型工业的发展,对耗水量高的企业逐步实行关停并转。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并重视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 5、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已超采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城市规划的一项基本任务,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区密度,搞好旧城区改造,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疏散中心区人口。重点解决基础设施短缺、交通紧张、居住拥挤、环境恶化等问题,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建设。 2、城市布局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要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市区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关停或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美国规划行政体系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美国是一联邦制的国家,在建国之前先有了13个州(state),然后通过州之间的协议,在13个州之上成立了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赋予了军事、外交、邮政、州际范围等有限的权限,而城市和住宅等领域的权限并没有由州政府赋予联邦政府,因此,在这些方面联邦政府没有可以直接参与的法律基础,这样,联邦政府参与城市规划相关活动的手段主要就是一些间接性的财政方式,如联邦补助金等。另外,由各州政府决定,在它的属下设置了各种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地方政府没有固的自治权力,只有由州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只能是州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及州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因此,各州的地方政府在法律性质、区域大小、人口多少、职能和组织上存在着很多的分歧,同一的名称在不同的州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和内容,即使在同一个州内,地方政府之间也可能存在分歧。这是美国地方政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纽约Herald 广场 在美国的地方政府中,县(county)是存在最广的地方政府机构。除了在新英格兰(New England)州是由镇来承担县政府的职能外,其余各州都有县的建制。在所有的地方上的正式的分支机构。县范围内的市、镇均由县政府管辖,但县政府只是行政管理的工具,没有制定政策的权力。但自治市(municipality)是一种独特的地方组织机构,它同样是州政府的“创造物”,但它同时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 一般而言,城市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形式,如:议会一市长制、委员会制和议会一行政官制等。但就具体的城市而言,各类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机构有着确定的地位,从事着确定的工作。 (1)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在城市中是作为决策者而起作用的。它决定是否成立规划委员会,决定规划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对规划委员会划拨资金,并对规划委员会的行动予以支持等。通过规划委员会的介绍和建议,立法机构将规划转变为政治决定而付诸行动。 (2)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是绝大部分城市的法定机构,大量的规划通过该机构得到执行。规划委员会通常由一组经城市的行政长官提名并由立法机构批准的个人所组成。他们一般是社区内房地产商、银行家、商会等方面的领导人物,或者是律师、建筑师、医生、劳工代表、社会工作者等的代表。建立这样的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提供市民的意见和想法,对规划内容和决定提供多方面的协调,并对规划机构进行监督。有的规划委员会还有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但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对一些事务提供专业帮助,且很少具有投票权。就立法机构而言,规划委员会只具有顾问性的作用。当议会处理有关规划的事务时就要求规划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报告和建议,议会有权同意或否决这些报告和建议。由于综合规划经过批准后,对社区内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地方政府机构都具有支配性的作用,因此要求所有部门都需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具体改进规划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在大城市,除了设有规划委员会,还设有独立的区划管理机构和上诉委员会。通常情况下,规划委员会编制区划法规,区划管理机构来执行区划法规。 波士顿街景 (3)规划部门:在很大程度上,规划委员会要发挥作用就需要依赖于规划部门的技术人员,立法机构对一些政策的最后批准也需依赖于规划部门。通常,规划机构的负责人由城市的行政长官予以任命,并得到立法机构的批准。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编制综合规划并贪污编制区划法规和土地细分管理的条款。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政府其它部门的协作下,规划部门负责街道和道路,卫生、教育、娱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警察局和消防设施,以及对所有的建设和工程行为行为管理。在许多州,法律还要求规划部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中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比较

中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比较 班级:建筑与土木工程学号:11125931 姓名:李晓贝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日本城市规划简史、以及规划法规、行政、运作体系,总结日本综合规划的优点与中国规划工作的不足,从而得到日本规划对于中国规划的启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规划法规行政运作优点不足启示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rief history of Japanese urban planning, and 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al systems, summarizes the advantages of integrated planning in Japan and China's lack of planning, planning for the Chinese to the Japanese plan of revelation, has a certain significance. Keyword: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advantage Inadequate revelation 一.日本城市规划体系概述 1. 规划立法简史 在日本近现代城市规划立法的历史上,曾经有3次重要的立法活动。 1.1 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 背景:在历史上,日本曾经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7~10世纪的日本京城依照了中国都城的方格网和里坊制。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日本越来越多地受到其他西方国家的影响,引入了资本主义制度。与西方国家一样,工业化进程导致城市人口激增,产生了一系列城市问题(如住房紧缺、交通拥挤、疾病蔓延和火灾频繁)。 内容:重点是保障作为城市骨架的道路桥梁、公园、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意义:它的颁布是日本城市规划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代表着日本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从此走上法制化道路。 1.2 1919年《城市规划法》 背景:《东京市区改正条例》颁布后的30年中,日本的城市有了较大的发展,城市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对城市规划立法的需求日趋表面化。而《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已不能满足这种需求。 内容:在城市规划编制审定程序、机构、城市规划实施项目的实施体系等方面继承了《东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1]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 美国的宪法在本质上是州与州之间的契约。尽管它确立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范围,但它对州与州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却未予涉及。因此,州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力分配给地方政府。通常,地方政府的结构以及地方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由州宪法、宪章和法律所具体规定的。地方政府在执行权力的同时,也还受到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的引导和限制。当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范围发生不一致时,最终的促裁者是法院系统。因此,地方规划工作就要考虑如果正在处理的争端提交法庭进行法律审查,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决定。由于美国的法院依循案例法(case law)的原则而作出判决,因此规划工作会受到过去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对法庭会作出的可能判决的揣测的限制。在许多情况下,地方规划工作也受到法庭要求地方政府所做的事情的影响。 在美国,州与州之间在立法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别。在许多州的法律中只允许地方政府从事特定的规划行为,在其它的州中则要求社会区履行相当全面的规划行为。各个州的立法机构基本上都颁布了州政府与规划实践和内容相关的目标。而州的授权法(state enbling legislation)往往确定了地方政府在规划方面的功能。比如,费吉尼亚州与规划有关的州授权法就要求所有的城市、城镇和县都需要设置规划委员会并有经过批准的综合规划。在州的法律和宪法允许市政当局从事相当的规划行为州,通常都指出这些法规仅仅只保障市政当局的所作所为绝对局限于行政权力的范畴之内。州的规划是一种专门的授权法,通常是建立一个州的机构来协调州层次上的规划功能,此外也确立地方规划行为的具体内容。这些法描述了州规划委员会的功能,并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规划过程。这些法通常不要求编制综合规划,列出综合规划的范围,并详细说明综合规划审批和执行的方法。州的区划授权法往往也详细地定义区划的范围、批准区划条例的过程、区划委员会的构成及其权力和功能以及区划条例修正的方法及区划条例的例外等。 就如同州层次所确立的特别授权法覆盖了城市行为的一些领域,在地方层次往往运用特别的条例来详细确定城市宪章所要求执行的具体方法。在那些没有“完全拥有者宪章”(Freeholders' Charter,这是关于市政社团的法律,在州

国内外最新城市规划理论以欧洲为例

一、英国大伦敦战略规划 邹军、王学锋《都市圈规划》p21 (一)范围及概况 伦敦位于英国东南部,现状总人口750万左右,占地面积约1580平方公里。大伦敦分成33个区。大伦敦的发展在近代经历了一个集中、疏散、再集中的过程。其人口在1939年达到最高峰,为860万人。1944年,设立了伦敦外围的绿带,大伦敦的空间扩张被约束在绿代内;1945年,英国政府开始开发新城,以疏散大城市尤其是大伦敦的人口;1970年代中期,伦敦外围129公里周长范围内,分散了11个新城,新城开发主要由政府投资,工业项目也优先安排在新城,大伦敦人口持续下降;1985年后重新集中,人口增长迅速,主要是人口自然增长和海外移民,金融和商务服务业发展迅速。 图1-3-2:大伦敦范围 (二)发展策略 1.强调并鼓励大伦敦的增长,包括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强调要“通过经济和人口的增长来取得对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可持续的改善” 2.竖向增长而不是东扩西拓等。强调这种人口和经济增长要容纳在现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成区规模不再扩大,大伦敦外围的绿带以及市内的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不能受到侵犯。即城市的空间发展将是竖向为主,增加开发强度,对宗地进行再开发等。 3. 非均衡发展——尊重市场、侧重交通、照顾公平。确定了竖向增长的总原则之后,发展机会也不是全市均摊,而是优先照顾几个方面:一是照顾市场需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商务空间等等的开发向中心区倾斜;二是照顾交通方便,即工作机会增长点等的开发向主要公共交通节点和沿线集中,并与交通容量的增加相协调;三是照顾社会公平,适当向东部地区倾斜,强调机会共享,兼容照顾社会各个不同群体的发展。 (三)空间发展 伦敦发展的空间前提主要在于这几个方面:中心活动区和伦敦中心发展区的发展将会增强伦敦的物质环境的增长,特别是经济方面;东部泰晤士河口的发展将会拓展伦敦的中心功能;分散和强化城镇中心功能;郊区服务的发展;城市更新地区的政策;混合土地利用政策。 政府将引导和促进对郊区的开发,包括中部、东部、西部、北部和南部。伦敦大都市区空间发展的重要目标是加强东部的建设和改善区域不平衡的现状,东部伦敦郊区的发展将优先考虑,政府通过发展郊区来建立有价值的就业岗位。郊区空间发展策略:关注郊区内的主要零售、休闲、商业活动和服务,郊区和城镇中心保证有便利的可通达能力;保护郊区的就业区域,保证人们能工作和生活在伦敦郊区;促进郊区城镇中心地区周围的居住和交通发展;提高郊区居住核心的水平。新郊区核心和其邻里的发展策略:关注郊区内的主要零售、休闲、商业活动和服务,郊区和城镇中心保证有便利的可通达能力;保护郊区的就业区域,保证人们能工作和生活在伦敦郊区;促进郊区城镇中心地区周围的居住和交通发展;提高郊区居住核心的居住水平。新郊区核心和其邻里的发展策略是:在任何政府规划发展的郊区或者其临近地区,应当考虑建立新的郊区中心和公共交通体系。 图1-3-3:大伦敦空间结构 空间规划考虑分三类地区发展:有发展机遇的地区,强化发展的地区,更新的地区。对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美国城市规划 1、规划法规体系 美国的宪法在本质上是州与州之间的契约。尽管它确立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范围,但它对州与州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却未予涉及。因此,州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都是由州来创制的。在法律上,州政府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力分配给地方政府。通常,地方政府的结构以及地方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由州宪法、宪承和法律所具体规定的。地方政府在执行权力的同时,也还受到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的引导和限制。当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范围发生不一致时,愚终的促裁者是法院系统。因此,地方规划工作就要考虑如果正在处理的争端提交法庭进行法律审查,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决定。由于美国的法院依循案例(nselaw)的原则而作出判决,因此规划工作会受到过去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对法庭会作出的可能判决的揣测的限制。在许多情况下,地方规划工作也受到法庭要求地方政府所做的事情的影响。 在美国,州与州之间在立法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别。在许多州的法律中只允许地方政府事特定的规划行为,在其它的州中则要求社区履行相当全面的规划行为。各个州的立法机构基本上都颁布了州政府与规划实践和内容相关的目标。而州的授权法(state enhlinelee5slatton)往往确定了地方政府在规划方面的功能。比如,弗吉尼亚州与规划有关的州授权法就要求所有的城市、城镇和县都需要设置规划委员会并有经过批准的综合规划。 在州的法律和宪法允许市政当局从事相当的规划行为的州,通常都指出这些法规仅仅只保酿市政当局的所作所为绝对局限于行政权力的范畴之内。州的规划是一种专门的授权法通常是建立一个州的机构来协调州层次上的规划功能,此外也确立地方规划行为的具体内容。这些法描述了州规划委员会的功能,并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规划过程。这些法通常不要求编制综合规划,列出综合规划的范围,并详细说明综合规划审兆和执行的方法。州的区划授权法往往也详细地定义区划的范围、批准区划条例的过程、区划委员会的构成及其权力和功能以及区划条例修正的方法及区划条例的例外等。 就如同州层次所确立的特别授权法覆盖了城市行为的一些领域,在地方层次往往运用特别的条例来详细确定城市宪章所要求执行的具体方法。在那些没有“完全拥有考宪章”(PIrg办LoIdgs’ChanM,这是关于市政州政府的“创造物”,但它同时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 一般而盲,城市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形式,如:议会—市长制、委员会制和议会—行政官制等。但就具体的城市而官,各类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机构有着确定的地位,从事着确定的工作。 (1)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在城市中是作为决策者而起作用的。它决定是否成立规划委员会,决定规划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对规划委员会划投资金,并对规划委员会的行动予以支持等。通过规划委员会的介绍和建议,立法机构将规划转变为政治决定而付诸行动。 (2)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是绝大部分城市的法定机构,大量的规划通过该机构得到执行。规划委员会通常由一组经城市的行政长官提名并由立法机构批准的个人所组成。他们一般是社区内房地产商、银行家、商‘会等方面的领导人物,或者是律师、建筑师、医生、劳工代表、社会工作者等的代表。建立这样的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提供市民的意见和想法,对规划内容和决定提供多方面的协调,并对规划机构进行监督。有的规划委员会还有方政府各个部门的负资人参加,但他们的职资主要是对一些事务提供专业帮助,且很少具有投累权。就立法机构而盲,规划委员会只具有顾问性的作用。当议会处理有关规划的事务时就要求规划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报告和建议,议会有权同意或否决这些报告和建议。由于综合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