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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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12.18•【文号】林安字[2003]234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2003年12月18日林安字[2003]234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到从严治警、执法为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1.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生态良好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新世纪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林业实施六大重点工程,推进历史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森林公安队伍既是建设者,更是建设成果的守护者,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新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从严治警,做到执法为民,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的奋斗目标。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一、责任单位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二、责任人法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六)《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责任范围(1)负责市本级办理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2)负责对全市森林公安系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3)负责各县森林公安(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工作。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1)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受理—核审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核—复议决定时间在2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

风险②: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超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违反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05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挑战与对策
执法难题与挑战
01
02
03
04
法律法规不健全
部分地区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尚 不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
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力量薄弱
基层森林执法队伍力量不足, 难以应对复杂的森林保护执法
需求。
执法难度大
森林面积广阔,执法人员难以 全面监管,且违法行为往往隐
蔽,不易被发现。
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维护森林生态平衡和森林资
源安全。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防虫、防 病等工作,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执法权限
01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勘 验,收集相关证据。
02
03
04
对涉嫌破坏森林资源的 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标
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 护生态平衡,保障森林生态系统 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森林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平衡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森林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 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
生物多样性
森林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为众多野生动植物提供了 生存环境。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地球生态 的稳定。
强化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及时发现和 制止违法行为。
对我国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借鉴意义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森林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森林警察大队内部规章制度

森林警察大队内部规章制度

森林警察大队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维护森林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森林警察大队是专门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政策,执法打击各类侵害森林资源行为,维护森林生态平衡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森林警察大队的工作宗旨是:服务于人民,保护森林,依法执法,廉洁奉公。

第四条森林警察大队遵循依法、规范、公正、严格的原则,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森林警察大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指挥体制,落实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森林警察大队设有队长、政委等领导岗位,具体行政管理单位包括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宣传科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森林警察大队对队伍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机制,实行适时交流和轮岗制度。

第八条森林警察大队对队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业务能力考核,确保队伍素质提升和专业水平达标。

第九条森林警察大队制定严格的考核评定制度,对队员的工作表现、执法成绩、廉政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激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森林警察大队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纪检监察室,加强队员廉政教育,依法查处队员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一条森林警察大队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执法权,不得私自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

第十二条森林警察大队队员在执法行动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以权谋私,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森林警察大队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执法手段,保障执法过程的合法、公正和妥善,不得滥用暴力,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十四条森林警察大队队员在执法行动中必须注意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不得破坏森林资源,不得污染环境,做到执法与保护相结合。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陈建平【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2页(P35-36)【作者】陈建平【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据此,国家林业局1998年7月1日作出《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正确理解上述《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对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做大做强森林公安机关具有重要意义一、森林公安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一个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应具有法律的授权。

只要符合法律授权,不论是独立组织,还是内设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均可行使授予的权力。

《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是对森林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授权,因此“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独立执法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如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交警大队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授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可以“派出所”或“交警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的地方认为“森林公安局”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页眉可删)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导读:第一项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全球变暖、大气污染的趋势愈发严重,森林覆盖率尤为重要,但有时森林火情是难以控制的,严重时会烧完整片森林,这不仅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也是对国家财产甚至对生命造成极大威胁,所以国家严格控制森林防火。

但仍有漏网之鱼,这句需要森林公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一、执法范围(一)自然保护区(具体名录附后)。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个,面积1390349.15hm2;2.省级自然保护区35个,面积673772.37hm2;3.州市级自然保护区47个,面积394041.14hm2;4.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32个,面积178544.54hm2。

(二)湿地(具体名录附后)。

1.国际重要湿地4处,面积13586hm2;2.省级重要湿地7处,面积12791.86hm2。

二、行政执法权限(一)行政处罚(共17项)第一项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第二项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第三项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浅论森林公安体制问题与思考

浅论森林公安体制问题与思考

浅论森林公安体制问题与思考摘要: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国家森林安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

尤其是在我国林业进入改革发展阶段的新时期,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在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因素。

如何保证森林公安队伍的稳定性,成为建设森林公安的关键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实习的所见所闻,举例说明为何森林公安需要稳定的发展体制,并针对森林公安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为森林公安的未来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森林公安、体制、双重领导、编制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国家森林安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

尤其是在我国林业进入改革发展阶段的新时期,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在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因素。

如何保证森林公安队伍的稳定性,成为建设森林公安的关键问题。

目前森林公安在各地方形成的体制大同小异,但体现在不同地方的重点林区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现就森林公安一些特别体制与制约其建设的弊端进行浅析,从重点林区基层森林公安的现状出发,对一些非重点林区森林公安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做出分析,并针对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同时根据笔者本人在基层实习的所见所闻进行举例论证,说明为何森林公安急需稳定的体制。

针对基层森林公安系统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提出一定的见解,为未来的森林公安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编制复杂多样,双重管理限制发展;森林公安目前体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双重领导”,这种体制是在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即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也都列入公安序列,实行“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林业部门是其主要的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

人员编制则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

可以看出,双重管制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林行政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森林公安机关究竟可以办理哪些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象铁路、航空等治安案件那样,专门规定涉林治安案件的种类?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砍他人林木、故意毁坏种苗或林木、失火烧毁森林或林木之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是作为治安案件办理还是作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如此等等。

要弄清以上问题,我们必须追根溯源地来分析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问题。

一、森林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其本身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这是由森林公安自身性质决定的。

森林公安机关只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领导之下的机构,其没有资格象Ⅰ级行政主管部门那样参与国家行政处罚权的分配。

这就好比说,国家行政处罚权就象一个大蛋糕,如何分配和“食用”呢?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各行业行政处罚权分配不重不漏。

国家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划分,将行政处罚权这块“蛋糕”一一分配切好,这一块是林业的,那一块是公安的,再那一块是工商的,如此等等,每一块之间必须尽量清楚明白,既不能互相交叉,又不能留下漏洞。

交叉了,就会相互抢吃,或相互推让;漏点了,就会搁在那儿无人动筷。

当然,理论如此,但事实上还是有交叉或漏洞的。

二是行业内行政处罚权归口集中统一。

国家将某一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分配给某一行业后,一般会按层级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使。

如林业行政处罚权,国家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在同一层级同一行政区域,国家原则上是不会象分配各行业行政处罚权那样,再对某一行业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造成某一行业执法主体林立。

以林业行政处罚权为例,国家在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将这些行政处罚权一一分配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即国家不会从法律层面上规定森林公安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林政稽查队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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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2.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
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3.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
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 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 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 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 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 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 州、盟)森林公安局。
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 业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
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 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 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 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6、《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 区内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甘林发〔2012〕3号
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 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 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件,并对管辖的刑 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 全部刑事侦查权。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3.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管理所属的森
林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内有 较大影响、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森林公安 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4.几个森林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森林刑
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 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森林 刑事案件,由省森林公安局指定管辖。
(三)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4.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刑
事案件,由该森林公安局(分局)所在地的 人民检察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 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由犯 罪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 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三)提请审查机关移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2、《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 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 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 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 2013〕206号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 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 的印章。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四)羁押场所 3.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
查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看守所羁押 。 4.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刑 事案件,由犯罪地的看守所或者林区看 守所羁押,也可以由该森林公安局(分局) 所在地的看守所或者林区看守所羁押。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五)协作配合 1.在办理涉林案件中,公、检、法各部门
为规范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甘肃 省公安厅下发了《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全省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案件管辖分工 的通知》(甘公办发〔2012〕183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了《森林公安 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13〕206号)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一)治安案件办案权限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 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森 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兼有武装 性质的刑事侦查力量和治安行政力量,实行林 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 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件,并 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 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全 部刑事侦查权。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1.省森林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森林警 察总队)对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业 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 同时,可以直接受理、侦查、督办在全 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下级森林公安 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重、特大案件。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2.市(州)、县(市、区)森林公安局( 分局)除对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业务工作 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外,可以 直接受理、侦查辖区内有较大影响、上 级交办或者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 困难的案件。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一)办案权限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 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 安发〔2001〕156号)的规定,全省各级森 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 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 件,并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 、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 送审查起诉等全部刑事侦查权。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 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 、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 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 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
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加强协调。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五)协作配合 2.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和警种在工作中发
现应当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 者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森林公安 机关处理。森林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 主管机关处理。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一)治安案件办案权限
2、《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全省森林公安机关 办理公安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甘公 办发〔2012〕183号。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 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各类公安行政案 件;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处理林区内涉及林业的各类公安行政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可以由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它公安行政案件。
(三)行政拘留执行场所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
案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或者违法行 为发生地的拘留所执行。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1.对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对其
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7、《关于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 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甘公办发〔2012〕183号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处理林区内各类公安行政案件;非国有 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 内涉及林业的各类公安行政案件;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可以由森林 公安机关管辖的其它公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 2013〕206号)。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 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 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 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严格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 权限
主要内容
1、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2、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讲解 3、办理公安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讲解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20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 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 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在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
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 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 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 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 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 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三)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1.省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由犯罪地的市(州)人民检察院依照 《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 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确需异 地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 案件,由省人民检察院指定。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三)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2.市(州)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4.对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对其
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 诉讼的,由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 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 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为全面理顺我省森林公安执法关系,省森 林公安局深入调研、多方协调,在省林业厅、 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两院两厅”四 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 物及辖区内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甘林发〔2012〕3号),明确了 森林公安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 执法权限,理顺了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办案 过程中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 疑人羁押、治安拘留的执行场所以及行政复议 和诉讼等环节。
件,由该森林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 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 捕、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三)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3.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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