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解析:《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合同就是对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要约的承诺。合同书只是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而已。不能以合同书是否签署为标准,来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和是否生效。

同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十

3.对合同“有限期限”和“履行期限”认识不清。

解析:《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由此可见,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在时间上作出人为的限制。在合同实务中我们通常称之为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限”顾名思义就是合同从生效到失效的期限,即合同从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到失去约束力的期限。合同“履行期限”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从两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两者虽有联系,但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的联系就在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因为合同的履行必须是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

举个例子来说:大豆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卖方于2011年9月22日向卖方供应2吨大豆,合同有效期限:2011年8月22日生效,至2011年12月22日失效。

如果2011年9月22日届满,卖方没有向买方供应大豆,买方可以在合同效力存在的2011年12月22日前要求卖方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在内的违约责任。或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2011年12月22日届满,即合同失效后,卖方没有向买方供应大豆,此时,买方虽然

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中不能包括“继续履行”,并且买方无需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卖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约向买方供应了大豆,但买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时还未支付大豆款,请问买方能否以“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大豆款?答案:不能。因为《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所以,在合同实务中,对“有限期限”和“履行期限”应加以严格区别,意义重大,不能等同混用。

4.合同条款语句存在不明确和语法错误以及前后表述矛盾的情况。

解析:如:一份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甲方录用乙方派遣员工的试用期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为一个月、两年期限劳动合同为两个月。

又如:在一份煤的买卖合同中,供需双方在数量条款中先约定:供货量为20万吨。后又约定:需方用多少,供方供多少,年终按实际供货量结算。后来需方只需要2万吨,要求解除合同。

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名称以标的物的种类名称代替

解析:如约定标的物名称为“五金”、“仪表”、“计量器具”。如此约定不明确。正确作法是应将标的物的具体名称用学名表述清楚,进而将标的物的特征描述清楚,如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标的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在无法确定时,合同将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不成立。

6.合同以方言和俗语表述

解析:如地蛋、胰子、葫芦、爷、婶子等。正确地作法应当以土豆、肥皂、手拉葫芦、爸爸、妈妈等学名表述,以免解释分歧。

7.认为所有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一年

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认为合同尾款(即保修金)的支付期限必须与保修期限相等

解析: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法理学上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条款〉。留保修金就是为了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虽然在法律上讲,权利可以放弃,但从维护自己合同利益的角度考虑,最好在约定的保修期内不要轻易放弃该权利,但不合理的情况除外,如终身保修的情况。

9.在所有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引用适用《建筑法》

解析:《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以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受《建筑法》的调整。

10.对部分合同的概念混淆不清

解析: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等。《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

12、在招标程序中议标。

解析:议标的实质就是竞争性谈判,它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

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只要在议标邀请文件中说明议标的性质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谈判来竞争中标还是可以的,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承认的一种采购方式。但如果在招标投标程序中进行议标,那就违反了《招投标法》。

13、买卖合同交货期已过,卖方延迟交货,买方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解析:《合同法》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当卖方延迟交货时,买方应向卖方催告,给予卖方一定的合理交货期限,在合理交货期限内卖方仍不能交货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4、对合同的约束力范围认识不清。

解析:合同的约束力(也有称为拘束力)就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两条的规定中可知,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非缔约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5、合同协作义务怠于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约定不明确,甚至不约定。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规定属于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协作事项的规定。如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要视情况承担一定得责任。

至于附随义务属于学理概念,是指为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主要义务的附加义务和跟随义

务,以补充主要义务的不足,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如遥控电视机和锁头买卖合同中,卖方提供遥控器和钥匙就属于附随义务,卖方不能在提供遥控器和钥匙是另外加价。

在合同实务中,有的是否属于附随义务,则需要认定,不能一概模糊看待。如提供特种设备的供货厂家是否提供专用拆装工具,设备供货厂家是否在设备安装过程中承担调试义务等,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如成批采购电视机合同,但没有约定电视机安装在墙体条款。我认为电视机安装于墙体不属于合理合法的附随义务和协作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对方有权决绝履行,或要求有偿履行。

16、起草合同时,根据工程进度,在合同中只约定付款时间,不约定付款条件,或不写付款方式。

解析: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就某事项相关的权利义务真实的意思共同表示。如果工程进度因付款方原因推迟,而付款期限已到,到期依约付款时就会违背付款一方缔约当时的初衷。所以当事人最好约定付款条件。

17、合同约定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同时适用。

解析:该约定无效。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合同,亦称“契约”、“合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和主体经济行为的外在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纽带和桥梁,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目的。通过合同管理,现代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因此,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企业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一、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如果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至于合同,那么企业的风险大部分也来至于合同。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是深刻的。纵观现状,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按照合同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列述。 (一)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合同主体失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适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实践中主要应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文字表述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和制造合同争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不完整。就是说条款表述不全面,没有穷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中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漏洞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君子语,避讳“小人言”,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具体可操作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实践中往往发生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 5、违法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

买卖合同签订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买卖合同签订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

合同法实务操作、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技巧

第一部分:课程大纲 合同法实务操作、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技巧 讲师:杨卫华 课程时间:1天 培训地点:客户自定 课程背景: 企业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而商场如战场,市场是博奕的战场,合同则是博奕的武器,在中国市场诚信普遍缺失的情况下,合同必然成为当事人手中的利剑。 如何在风云变幻的生意场上规避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如何在解决合同纠纷时有理有据,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所有人关注的焦点。 本课程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突出实务操作技巧,让学员能够掌握合同法的具体应用、掌握防范法律风险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具备独立处理一般合同事务的能力、了解合同签署、履行和争议处理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增强合同法律事务的实际应用能力、降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从而最大程度地预防风险和避免损失。 课程大纲: 一、概述 1、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 2、商业、法律、决策与企业发展的联动; 3、企业为什么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 4、我国合同立法简介: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到《合同法》; 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6、目前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有哪些?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一般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如何保障合同内容合法、完备、准确? 2、如何确定合同形式?如何选择恰当的形式保障自己的利益?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如何有效利用?哪些合同附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格式合同应当注意哪

专注·专业·共赢 些问题?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应注重防范哪些风险? 3、意向书、意向协议、确认书的签订及其法律意义。 4、如何正确处理对方送来的已经盖章、签字的合同书? 5、如何正确、有效地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如何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签约人资格? 如何对合同主体进行动态管理?如何防范合同欺诈?资信审查中的重点问题剖析。 6、缔约过失有哪些表现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 7、为合同上保险:合同担保如何有效设立?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区别和正确使用。 8、预付款、定金、订金、保证金、违约金的关系; 9、注重产品质量检验条款?(经本公司验收后付款,但就是没有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 10、怎样约定交付方式(送货条款)? 11、怎样约定付款期?(货到后付款,没有付款的时间下限) 12、怎样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可以有效的制止违约情形的发生,违约成本的平衡? 13、特殊行业的特殊条款和约定。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生效的要件。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及其应用; 3、如何防止员工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情形下与他人签订合同?追认与拒绝的合理选择及其风险防范; 4、表见代理的防范与如何应用表见代理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5、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处理。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和附随义务有哪些? 2、合同履行过程中产品交付、验收、数量、质量、款项结算等方面的风险及其应对; 3、合同变更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应对; 4、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 5、合同转让常见问题及其应对; 6、向第三人履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7、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的效力和风险。 8、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正确行使和风险防范。

浅谈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合同管理三两说 结合这次处工程合同检查的契机我谈谈在合同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一、合同管理的作用 我处订立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最主要的是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安全和质量(功能)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不注重合同履约,必然影响单位形象,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二、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合同签订人员的基本素质不一。对合同内容的不熟悉,只会照抄范本,没有针对每个项目情况逐条认真斟酌,甚至有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工程结束都没有去认真翻阅过合同文件,对合同条款的约束力不屑一顾。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当追偿的权利过了时效,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不知依据合同主张索赔权利,这些都是在履约过程中我们必须及时去操作的,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合同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单位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础资料收集不扎实,各种工程记录不规范、不翔实,或者记录相互矛盾;资料管理混乱,工程实施过程中或竣工后,资料不是缺少就是丢失,直接导致索赔举证难、竣工资料移交难和竣工结算难。

4、合同管理与相关的部门衔接不顺畅。单位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不能够博采众家之长,合同管理与相关的管理相互脱节,造成“1+1<2”的结果。 5、对劳务分包队伍、供应商、租赁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运输单位的合同管理急需加强,先干活,后签合同,干完活,再签合同时有发生。 三、主要对策 1、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素质,特别应提高是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组织好在职学习。抓好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合同法律实务培训。鼓励员工参加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经济师以及司法考试,提高职工拥有执业(职业)资格的比例,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途径,提升单位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文字水平和业务能力,从而全面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 2、建立和健全单位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单位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处要建立和健全处的合同管理制度,各段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段里一般比较重视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过程,但对合同的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等往往重视不够。每一个段、项目都应该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项目管理人员和各项目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则是指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时间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项目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本文围绕近年来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这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遗漏的部分往往是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

同中没有写明如何处理违约的条款,就无法追究责任。 4.只有从合同而无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当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关键在于合同变更要及时。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未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十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市法院民六庭成立调研课题组,深入到乡(镇)、村和建工企业,走访部分基层法院和鉴定机构,对搜集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于2015年10月22日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解答》是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借鉴最高法院、地方法院主流观点,结合审判实际,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以期能为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促进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一、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一至三种情形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其目的在于防止工程几经倒手,造成实际施工人因承包费太低而偷工减料,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竞争秩序和确保工程质量,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解答:挂靠经营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即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挂靠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包合同的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4条、第5条将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二)审查分包合同签约主体资格 签订分包合同前要强化对签约对象的合法性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规避签约风险,同时完善以下资料的审核、收集工作。 1、证照审查:区分营业执照,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还是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意义在于两者主体均可签订合同,但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等合同主体应当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因建筑施工领域奉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部门单位,较为常见的是项目部未经授权无权签订分包合同。

承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问题探究

承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此类纠纷所涉事实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导致案件审理中容易产生执法不统一现象。本文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界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及承揽工作成果的验收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裨益。 【关键词】承揽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所有权 承揽合同是市场交易活动中适用非常广泛的一类合同形式,亦是各类商事主体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经常采用的一种法律手段,而商事审判又和商事活动存在关联,因此,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承揽合同纠纷所涉事实通常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导致此类案件审理中容易出现执法不统一现象,特别是在法院审理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定作人因承揽工作质量不符合约定而拒受货物或者要求赔偿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这类问题更为突出。有鉴于此,笔者从承揽合同相关理论以及审判实践等视角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提高审判水平。 一、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之辨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准确区分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加工和定作的主要区别在于原材料的提供方,如果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则应认定为加工合同;如果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的,则应认定为定作合同。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辨析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特定物和种类物之分,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材料制作成相应的物品,然后提供给合同相对方,对方给付报酬的,这类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尚存在争议。从比较法角度看,主要存在四种处理办法:1.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材料由付款方提供的,为承揽合同;材料由制作方提供的,为买卖合同。罗马法即采纳此种标准。2.原则上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但因种类物和特定物而定。合同标的物是种类物的,适用买卖合同之规定;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的,适用承揽合同之规定。德国民法典即采纳此种标准。3.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区分标准。当事人意在承揽标的物的,就是承揽合同;当事人意在买卖标的物的,就是买卖合同。奥地利民法典即

目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目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合同管理背景 企业面临快速的发展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大,合同也越来越多,同时合同管理面临的挑战和监管要求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家法规对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提出的特殊要求,如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出台的《企业内控应用指引—16号》中明确了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对合同管理业务的明确要求,其中第十五条特别提出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的管理。 合同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通过合同形式进行,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计建议范文 合同管理是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契约。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好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四川省资阳市审计机关发现,目前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忽视合同签订工作,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前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为了省事,将合同的草拟权拱手让给承包商,使得让其牵着鼻子走。 二、对合同文件缺乏统筹策划,文件内容相互矛盾。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全、内容不详细,文字表述不准确, 从而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如某地税所的办公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内容为:“甲方暂按现有设计施工 图标示土建工程部分的工程内容承包给乙方施工修建”;承包价格“暂按土建部分计算为元/m”。这类不确定的词语极易产生合同纠纷。 三、有的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在合同中订立不合理的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条款。对合同中必须签订的条款,如材料价格,人工单价调整等问题,故意不签、少签,给以后的市场价格定价留出了余地。如某工程指挥部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部分主要材料价既高于省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也高于当地市场价。

四、有的小工程或零星工程甲、乙双方口头协议,导致结算分歧严重。某医院的零星工程因甲乙双方事先未签订协议,工程完工后乙方报出的结算造价与实际造价相差甚大,双方分歧很大,多次争议未决。后经审计组实地勘测和对材料价格的调查核实等,工程造价审减率达56 o 鉴于上述情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审计部门建议: 一、规范签订合同的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操作,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 二、建 摘自《我要公文网》设单位对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引起足够重视。签订合同要规范,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合理、明确,对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虽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要准确、清楚,减少不确定因素。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合同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生产经营部门应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合同的结算管理。 三是规章制度的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要建立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是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在合同谈判前首先要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仔细斟酌合同中关于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支付、违约等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好是经营人员和法律顾问人员同时参与,确保避免合同漏洞。 五是违约纠纷的处理。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如有违约发生应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书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重要凭据。但是,有许多的企业对于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仅仅凭借对方的电话或是发货清单就进行交易,这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是合同文本存在大量缺陷。一些企业由于合同管理整体水平不高,对合同内容的重视不够,自身没有统一的合同范本,因此在合同文本的选择上多比较被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习惯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在合同关键条款上处于弱势一方,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有些企业虽有合同文本,但其内容没有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关键条款缺失,或表述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内容甚至存在重大误解,容易导致将来发生履行困难,责任难以界定的尴尬局面。有的大型项目合同,缺少招投标过程,导致合同存在重大缺陷。 三是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不够。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合同已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但是许多企业却并没有合同的监管意识,未建立相关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无法很好地规范企业的签约行为,也不能在企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四是缺少可行性分析。订立合同前没有对另一方的背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或可行性分析。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不注意了解合作他方的资格、技术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履约能力等等,由于相关信息收集不够,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

作者:师安宁,法学博士,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奖获得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 本文原载于2014年5月12日《人民法院报》“案例精解”栏目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二十二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判案例处置类型,但其中涉及众多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争议,值得司法实务界进行深入研究。 从立法及规性文件的体系性而言,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较为充分。不仅合同法第十六章专章设立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而且最高法院发布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指导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适用问题。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11日发布并且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16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各地亦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与工程质量等纠纷。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莫志华、市东深工程与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规则包括:1,如何正确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各方法律责任;2.,在合同无效体系下涉案工程款应如何正确适用计价规则;包括: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 该案例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齐河环盾钢结构与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如何正确认定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如何正确认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状态;3,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 该案例中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浅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716453663.html, 浅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是行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改善经营,实行经济 济承包有着广泛而普遍的适用意义,建筑经济合同制的实行也已经成为充分体现建筑企业经营责任的最好形式。因此,实行合同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一般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通常都订立一些经济合同,但多是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地按照特定标准签订的一定范围内的产供销类合同。此类合同执行后的结果,虽然也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经营影响,但毕竟只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局部的、个别的经济关系,它不可能全面地反映整个企业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却大不相同,其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在市场竞争中,建筑施工企业既要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还要履行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此外还要履行因项目施工需要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加工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没有这些建筑合同,就无法实施一系列的施工生产活动,而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会随之纳入合同的规范之中。因此,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 从实际操作结果分析,有些施工企业正是缺乏对建筑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忽略了建筑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落实,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丧失了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难。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合同实务常见纠纷问答精选

合同实务常见纠纷问答精选 【实务问题1】弱势方如何在解除权条款上争取主动权? 弱势方如果没办法在商务条款上有斡旋空间,在违约责任条款和合同解除权的设计上如何争取到主动权? 高云答:违约责任条款,尽量争取降低赔偿金额,要么风险封顶,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多少。要么增加前提,尽量压缩对方任意使用合同解除权的空间,规定对方认定我方违约时应当先行通知纠正,我方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对方才可解除合同。 【实务问题2】如果承租方总是拖欠租金,出租方如何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方多次迟延支付租金,出租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每次后来都支付了,出租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高云答:呵呵,既然这么在意解除合同,为什么不在合同当中约定解除条款呢?合同解除权,分约定或法定两种,前者要看合同具体约定;后者看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当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我记得最高院的规定是至少两个月的延期付款期,以及书面催促。在我看来,业主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解除合同,而是要惩罚承租方总是不守信的行为,承租方总是拖欠租金,你就总是扣罚他的押金,然后要求他及时补足就好了。相信扣罚的押金能够填补你们受伤的心灵。如果对方后续不补押金,就视为他构成实质性违约,你们解除合同就有了充足依据了。 【实务问题3】约定解除权与形成权的关系 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类型合同中经常出现“甲方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后即可解除合同”之类的合同解除权约定。我看过一些权威和专家主张,合同解除权在法理上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是不能附条件。此处关于单方解除权附了条件,还能够成立吗? 高云答:法理说,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为了保护权利相对人的预期,形成权不能附条件或期限。而提出当中提出的甲方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的约定,按照法理确实属于形成权一种。 那么,为什么处于保护权利相对人,合同解除权就不能附条件呢?恐怕10位法学教授,会给你10种不同的答案,但如果不附条件,恐怕合同解除权条款就形同虚设了。 《民法典》查不到什么有约定解除权不使能附条件或期限的禁止性规定,反而写明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所以,形成权不能附条件或期限这个限制,多数只是因为法律逻辑存在矛盾导致法学教授也没法理清所致。 合同实务当中,我们完全可以撇开法理争论,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行事就好,相信法学教授们最终一定能够给出一个自圆其说的答案的。 【实务问题4】租户跑路,出租方希望单方收回租赁房屋,如何操作? 租户向我业主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告知其单方决定自下月退租,请我方去验收房屋,我方没有签收通知也没有去验收房屋。租户自行搬走且拿着房屋钥匙。请问教练:租户以其行为明确表明了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我方是否有必要向乙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才能重新将房屋出租?是否应当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关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汇报

关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汇报 一、2018年度合同管理情况 截止到11月底,XXX公司共签署100份合同,其中房屋租赁合同72份,财务金融类1份,工程建设类6份,中介服务类14份,信息化类3份,人事劳资类4份,正在执行的83份、执行完毕的17(其他)份,各类合同均经过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合同审核把关率100%,迄今为止,公司未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和诉讼事件。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按照XX集团公司要求,结合XXX公司实际,修订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提高了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责任更明确,使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二是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参加了XXX集团公司组织的合同管理业务培训,不仅提高了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亦促进了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三是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得到完善,在XXX部门设合同管理人员1名,负责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编号、统计、备案管理等工作,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四是加强落实XXX公司和XXX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确保合同签订零风险。五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均征询外聘律师的意见。公司各部门按照合同管理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个别合同文本存在签约日期空白情况。 2、合同编号未执行集团统一编号规则。 3、合同文本上未加盖合同编号。 4、有个别合同审批单上提出审核意见日期与合同文本上的签字日期不吻合。 5、房屋租赁合同审批表制作不规范,无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三、问题原因分析 1、由于业务主办部门个别职工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责任心不强、工作严谨性不够,审查部门审查合同疏忽大意,造成合同未签署日期,从而导致合同瑕疵。 2、XXX公司在XX年XX月XX日以前,隶属XXX发展有限公司,定位为XXX业务办公室。《合同管理办法》也一直沿用XXX公司于2008年制定的管理制度,自划归XX 集团公司后,未及时按照XXX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编号要求对合同进行编号。 3、由于XXX公司一直沿用原《合同管理办法》,原管理制度里面未硬性要求在合同文本首页注明合同编号,故合同文本首页未注明编号,但在合同审批单里有注明合同编号。 4、由于业务主办部门工作系统性和计划性不够强,造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过程,只有熟悉掌握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深化合同管理方法,才能确保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本文提出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不用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合同管理人员熟知合同的全部条款,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受到损失。 一、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其次,招标文件中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条款。有些招标文件对发包范围表述不明、设计不详尽、采购及支付的规定不清晰; 有些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方必须在三天内报价(多数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并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负责,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部分发包方以招标文件不能修改为由拒绝调

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部何玉鸣 什么是合同管理?有的人将合同的订立视为合同管理、有的人将合同管理视为合同文件管理、有的人将加盖印章行为视为合同管理、也有的人将审查合同视为合同管理,这些观点都是片面的,不利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是指以实现合同价值为目的,以合同为管理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从准备、谈判、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终止直至立卷归档整个过程的管理行为。其可分为三个部分:事前管理(合同书形成过程)、事中管理(合同履行过程)和事后管理(如合同不适当履行时,违约责任的处理等)。 我公司的合同文书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商业合同(信托和固有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一类是劳动合同(不在讨论范围)。合同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合同日常管理难免存在疏漏和不畅,了解和分析现行的合同审查流程和管理职责有助于合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有助于合规建设的推进和合规文化的建立。通过对合同审查工作的总结和分析,发现并提出存在的下列四个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管理的模式问题 通常情况下,多数公司的合同管理模式一般采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分级管理的模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规范、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如审查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获得业务部门所有合同台帐和履约情况统计报告以便用于监督和检查;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得公司内部和外部自查和他查反馈的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具有和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外聘专家就合同审查事项进行沟通的权利等等。但目前公司合同管理并没有实行正真的合同归口管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无法掌握合同履约情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外聘专家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合同管理模式为粗放式管理模式。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工程合同 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办学学院 教学部(校内/校外)四川自修大学 专业工程管理 年级 14秋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2016年 8月19日

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专业:工程管理 学生:指导教师: 摘要 伴随当前城市化步伐的推进,建设工程的结构、形式与环境,逐渐显现出其复杂性,开发建设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进而迫切需要特定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控制监督,而最为有效的方式便是采用工程合同管理,来加强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合同的管理也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合同的管理却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菅理法》已出台,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工程建设的参与双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加以规范,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纠纷合同管理控制

目录 1工程项目概况 0 1.1项目介绍 0 1.2项目特点及目前合同管理的情况 0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0 2.1合同订立不规范,易产生合同纠纷 0 2.2管理与实践相脱节,监管效用力不强 (2) 2.3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合同管理的功效不足 (2) 2.4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法治执行相对滞后 (3)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对策研究 (3) 3.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3) 3.2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3) 3.3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4) 3.4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4) 3.5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4) 3.6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5) 3.7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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