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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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每张诊断、处方记2分
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的
12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网络查看
违反规定要求的记12分
互联网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医学鉴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残疾证明等)的
12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网络查看
发现一次出具相关证明行为记12分
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
执业规则
互联网医院未按规定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4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网络查看
发现一次违规行为记4分
互联网医院未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未签订知情同意书开展网上诊疗活动的
4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网络查看
违反规定要求的记4分
互联网医院未采取相应技术对患者进行实名制认证的。
4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网络查看
6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网络查看
发现一次违规行为记6分
卫生
技术
人员
管理
执业资质
互联医院医师、护师、药师执业资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的。
4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网络查看,抽查医师、药师、护师等卫生技术人员资质(查报告单、处方、病历等文书)
按每人次记4分
互联网医院医师非亲自接诊或者将自己的账号租给他人的
12
现场查看
违反规定要求的记12分
公示
未按规定将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医师信息、收费标准等在醒目位置公示的
2
通过网络查看、现场检查等
违反规定要求的记2分
实体医院
未依托实体医院或者和实体医院所签协议超过期限的
12
现场检查
违反规定要求的记12分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1. 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1)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2)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3)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患者投诉;(4)发生医疗差错,但未造成患者损害;(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

2. 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九不准”规定,每次记10分;(2)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每次记5-10分;(3)服务态度恶劣,每次记3-5分;(4)发生医疗差错,每次记5-10分;(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记分。

三、记分管理1.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实施,医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

2. 科室主任应在发现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记分。

3. 记分结果由医务科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

4. 医务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诉,医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回复。

四、奖惩措施1.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给予警告;2. 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累计记分达到30分,停职学习1个月;4. 累计记分达到4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 医务人员在记分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生不良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医务人员(含聘用人员);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六、记分周期的计算1. 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 每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将进行累计,记分不清零。

3. 记分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记分将自动作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来省赴京重复访3次(含3次)以上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十三)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参加室间质评的;(十四)实验室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的开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五)实验室有过期试剂的;(十六)其他违反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的;(十七)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十八)传染病防治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十九)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二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二十一)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二十二)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二十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二十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二十五)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1起集体来省赴京上访事件的;(二十六)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二十七)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二十八)虽已实施准入,但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达不到技术准入相关标准的;(二十九)普通病房床位和护士的比例未达到1:0.4的。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到底是个啥?》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吗?这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哟!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个记分标准。

就好比我们在学校,老师会根据我们的表现打分,表现好有奖励,表现不好要批评。

那医务人员也是一样呀,他们要给我们治病,守护我们的健康,如果他们有不好的行为,不也得有个标准来管管嘛!比如说,有个医生对病人态度特别不好,凶巴巴的,就像一只张牙舞爪的大老虎,病人本来就生病难受,心里正害怕呢,再被医生这么一凶,得多难受呀!这难道不该被记分?还有啊,如果医生开错了药,那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就好比开车开错了路,能不危险吗?这能不被记分?再讲讲这个记分标准具体是咋回事。

它就像一个账本,把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一项一项地记下来。

比如说,一次不认真写病历,记几分;对病人乱发脾气,又记几分。

等到分数累计到一定程度,那可就有麻烦啦!就好像我们考试,分数不及格就要补考,医生分数不够,可能就要受到处罚啦!我听说过这么一件事儿,有个护士给病人打针,技术不熟练,一连扎了好几针都没成功,病人疼得直叫,这难道不应该记分?这就好比运动员在赛场上没发挥好,能不影响成绩吗?那这个记分标准有啥好处呢?它能让医务人员更加认真负责呀!知道自己的行为有人监督,有人打分,就不敢随便乱来啦。

这不就像我们知道有家长监督写作业,就不敢偷懒一样嘛!而且对我们病人来说,也更放心啦,不用担心遇到不好的医生护士。

不过呢,要让这个记分标准真正发挥作用,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得有人认真去监督,去执行。

不然,这个标准就像一张废纸,没啥用!这就好比制定了法律,要是没人去执法,那不就乱套了吗?我觉得呀,这个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它能让医疗环境变得更好,让我们能更安心地看病。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一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存在缺陷的责任人记0.5分,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人记1分;(2)未按规定做好审查工作,致使实习期、试用期等医务人员单独出具处方、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对诊疗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3)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尤其是急危重症、传染病患者;(4)每发生1次有效医疗投诉(无理取闹的除外);(5)诊断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6)医疗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或修改不规范,记0.5分,门诊日志登记有缺项、漏项的,如为传染病患者,难以联系而造成后果的,记1分,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对医疗纠纷处置造成不利影响的,记1分;(7)发错、用错药液,被医方以外的人及时发现并追回,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8)门急诊患者交接班登记记录不全,造成不良后果的;(9)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10)单独为异性患者进行体格检查,涉及个人隐私造成纠- 1 -纷的;(11)出院病历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每次记1分;(12)涉及医疗安全培训,没有经医务科审批同意,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的;(13)检查报告未进行必要的审核,未行双签名的,单人值班时允许出具临时报告的除外;(14)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在手术台上等候时间过长(15分钟以上),引起患者或相关医务人员投诉的;(15)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字盖章的;(16)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洗消处理的;(17)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产生不良反应或争议时,未及时保留现场实物并报告、封存的;(18)辅检报告单未及时发送、送错或未及时归档,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19)由于医方原因导致患者关键信息错误,引起争议的;(20)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或核心制度的其他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1)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第三方调处或经医疗损害等鉴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人;(2)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 2 -(3)违反抗生素使用原则或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4)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违反有关规定开具处方的;(5)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使用有关药品,未造成后果的;(6)未按规定履行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现象,未造成后果的责任人;(7)科室间未及时有效沟通,导致医患纠纷发生的;(8)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引起争议或者不良影响的;(9)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造成病历资料霉变、缺失、遗失的;(10)依照规定,运行病历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病历的直接责任人,周期内初次1分,再次2分;(11)修改医疗文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12)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处理的,连续3年记分;(13)因管理不当致使用失效试剂、过期药品或常用抢救药品配置不全的;(14)规定做皮试的药物没有按照规范操作的;(15)诊疗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遗漏主要阳- 3 -性体征的(若造成严重致残或死亡的双倍记分);(16)出现危急值或对结果有疑议,未及时发现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17)因医护不到位,发生烫伤或Ⅱ期以上压疮(高危压疮除外);(18)用错药物(能核对的药物),经过紧急补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19)明显违反用药规定,输液速度过快或浓度过高,导致不良后果的;(20)发现病情变化未及时干预处理和上报,有不良后果的;(21)因医方病历资料不齐导致医疗鉴定不受理的;(22)无行为能力的患者擅自外出,未及时发现引起不良后果的(家属自主接送的除外);(23)医方写错婴儿重要信息或发生抱错婴儿事件,被医方以外的人发现后纠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4)保温箱温度过高或过低,尚未引起婴儿不良后果的;(25)在诊疗工作中,明显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剂量、使用方法、药物过敏试验等规定。

庆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记录表xls - 庆阳市卫生局

庆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记录表xls - 庆阳市卫生局

附件二:
庆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记录表
总得分: 标化分:
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 卫生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5分,季度累计达到10分,年度累计达到40分者,限期整改;
2、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0分,季度累计达到20分,年度累计达到60分者,给予通报并批评限期整改;
3、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5分,季度累计达到40分,年度累计达到80分者,给予缓期校验并限期整改;
4、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20分,季度累计达到60分,年度累计达到100分者,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来省赴京重复访3次(含3次)以上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十三)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参加室间质评的;(十四)实验室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的开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五)实验室有过期试剂的;(十六)其他违反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的;(十七)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十八)传染病防治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十九)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二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二十一)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二十二)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二十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二十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二十五)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1起集体来省赴京上访事件的;(二十六)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二十七)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二十八)虽已实施准入,但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达不到技术准入相关标准的;(二十九)普通病房床位和护士的比例未达到1:0.4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汇总表(夏格庄所)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汇总表(夏格庄所)
2011060
店埠镇前水口村第二卫生室

0

2011.06.16
曹庆文、戴仁旭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汇总表(店埠镇)
记分通知书编号(年份+序号)
单位名称
违规违法行为
记分值
是否处罚
记分日期
经办人
备注
2011061
店埠镇王福庄村卫生室

0

2011.06.16
曹庆文、戴仁旭
2011062
店埠镇前张官寨村第二卫生室
备注
2011073
店埠镇刘家横岭村卫生室

0

2011.06.16
曹庆文、戴仁旭
2011074
店埠镇东张格庄村卫生室

0

2011.06.16
曹庆文、戴仁旭
2011075
店埠镇耿家庄村卫生室

0

2011.06.16
曹庆文、戴仁旭
2011076
店埠镇西南阁村卫生室

0

2011.06.16
曹庆文、戴仁旭

0

2011.06.16
曹庆文、戴仁旭
2011071
店埠镇庄子村卫生室

0

2011.06.16
曹庆文、戴仁旭
2011072
店埠镇狮子口村卫生室

0

2011.06.16
曹庆文、戴仁旭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汇总表(店埠镇)
记分通知书编号(年份+序号)
单位名称
违规违法行为
记分值
是否处罚
记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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