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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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4]17号【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0【实施日期】2014.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4〕17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现将《呼伦贝尔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全市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内政办发〈2012〉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内民政社救〈2012〉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认定报告等活动。

已享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时,适用本办法。

各旗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更加符合当地实际的核对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各地区政府要成立由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负责网络工作的人员为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核对工作的统筹协调,联络员负责具体核对工作,并将核对情况反馈核对机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呼政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66号《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

本办法所指购买人为符合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报个人或家庭。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租售并举、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

保障房项目累计出售量不得超过该项目保障房总量的50%,要增租控售,确保租赁性保障房房源持续增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四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审计、财政、税务、民政、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出售条件与程序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出售:(一)建设手续完善,满足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条件的;(二)建设项目已竣工并分配满三年的;(三)房屋权属无纠纷、无争议,没有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呼和浩特市暖气费标准

呼和浩特市暖气费标准

呼和浩特市暖气费标准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冬季气温较低,暖气供暖是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

为了规范暖气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居民的权益,呼和浩特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暖气费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一、居民暖气费标准。

对于居民家庭来说,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采暖面积来计算的。

具体费用根据不同的小区和建筑类型而有所不同,但是在呼和浩特市,一般来说,每平方米的采暖面积的暖气费在每个月的150元左右。

这个费用包括了供暖期内的取暖、热水等费用,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来收费的。

二、暖气费的缴纳方式。

呼和浩特市的暖气费一般是按照每个供暖季的总费用来进行分期缴纳的。

居民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整个供暖季的费用,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一般是按照每个月的费用来进行缴纳。

居民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来进行缴纳,也可以选择到指定的缴费点进行现金缴纳。

三、暖气费的减免和补贴政策。

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供暖权益,呼和浩特市制定了相应的暖气费减免和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享受相应的暖气费减免或补贴政策。

此外,对于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温暖过冬。

四、暖气费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如果居民对于暖气费的计算或者收费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来进行投诉,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诉。

呼和浩特市也建立了相应的暖气费监督机制,对于居民的投诉和举报会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确保暖气费的收费合理合法。

总之,呼和浩特市的暖气费标准是经过政府严格规定和监督的,旨在保障居民的供暖权益,确保冬季生活的温暖和舒适。

居民在缴纳暖气费时,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如有任何疑问或者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够温暖过冬,享受幸福的生活。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4•【字号】呼政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2〕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四日呼和浩特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就学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长效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呼和浩特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统筹。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日常资助工作。

各旗县区成立相应机构。

第三条各相关单位在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监管;(二)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受助人员的基础材料,并建立全市贫困大学生数据库。

(三)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大学生的审核、认定及资助具体实施工作;(四)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审核、上报工作。

第四条资助的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

呼和浩特传说中的低收入小区真的是好可怜

呼和浩特传说中的低收入小区真的是好可怜

呼和浩特传说中的低收入小区真的是好可怜呼和浩特传说中的低收入小区真的是好可怜,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忽视。

这种低收入小区位于城市的郊区,有很多拥住在里面的人们经历着比普通新小区更艰难的生活。

一、贫困的住宅条件
一个典型的低收入小区,在社会经济上处于落后的位置,以落后的条件进行修复,而供水和煤气供应非常匮乏,基本无法使用,通常会经常发生水管断裂、煤气管道崩溃等情况。

并且政府在面对低收入小区的需求时也往往不够重视,他们甚至不敢做一些有用的补救措施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因此这个低收入小区的居民可能一直处于贫困和落后的困境中。

二、落后的教育资源
低收入小区的居民经常因着贫穷而落后下来,没有充足的资源支撑他们的学习,尽管,有些孩子会奋斗,努力学习,但是大部分孩子由于家庭的经济难题而落后或者放弃学业。

此外,从大公司到小公司,无论是什么行业都缺少,缺乏招聘工作。

也就是说,有大量工作机会,但大部分是与较低技能岗位相关,这对低收入小区的居民多种多样的挑战,也一直制约着他们的发展。

三、社会偏见和歧视
居住在低收入小区的居民也容易受到社会偏见和歧视。

随着郊区住房
市场优势的逐渐强大,低收入小区的居民会受到增强的压力,在搬离
或者在家里拥有一套房子的时候,往往要迎来更多的社会歧视以及施压。

因此,通过上述,我们不难发现低收入小区的状况也很糟糕,除了不
平等的居住条件外,教育资源匮乏,缺少就业机会,以及受到社会歧
视和口号。

希望政府多多关注低收入家庭,给予他们更多的经济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供应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3]56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7
【实施日期】2013.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3〕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7日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精神,为改善农户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共享成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用煤工作。

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把这一重要民生工程实施好,特制定本方案。

一、供煤对象和范围
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煤炭供应对象和范围是:全市范围内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的常住在籍农牧户。

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全区农。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其房地产业的发展态势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针对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二、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一)市场概况近年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政策的扶持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投资持续增加,市场供需两旺。

同时,呼和浩特市的地缘优势也逐渐凸显,吸引了大量外来投资和人口流入。

(二)产业结构呼和浩特市的房地产业已形成以住宅开发为主导,商业、办公、工业等多业态并存的产业结构。

在住宅市场中,刚需型住宅和改善型住宅的需求量较大。

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绿色建筑、智慧社区等概念也逐渐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三)发展问题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中心城区,房屋供不应求的情况较为严重。

二是房价涨幅过快,给居民的购房压力带来不小的影响。

三是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过度依赖金融资本的房地产企业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

三、对策研究(一)调整土地供应政策针对供需矛盾问题,应适当调整土地供应政策。

通过增加土地供应量,特别是增加中心城区的土地供应,缓解房屋供求矛盾。

同时,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地价过快上涨。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为稳定房价,应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通过实施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

同时,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力度,发展租赁型住房,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三)推动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为降低行业金融风险,应推动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房地产企业向绿色建筑、智慧社区等方向发展,提高建筑质量和居住环境。

同时,加强与上下游产业的联动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呼和浩特入选全国十大幸福城市

呼和浩特入选全国十大幸福城市,你被幸福了吗?看一则新闻:新华网内蒙古频道3月4日电记者4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府新闻办获悉,由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联合国家统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开展的大型社会公众调查活动《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评选结果显示,呼和浩特市居民幸福感较高,入选全国十大幸福城市之一。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不断加大民生投入,从社会保障到居住环境,处处为民着想、事事为民用心。

2013年,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稳步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629元,同比增长9.14%。

呼和浩特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市四区、五个旗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50元和5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500元,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64元,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标准达到每人6000元。

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69万人。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6.28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49万人。

与此同时,呼和浩特市共新建及回购廉租住房9761套,新建、配建和改建公共租赁住房2.55万套,最大限度惠及民生。

此外,呼和浩特市已经改造完成675个小区的综合整治,并结合棚户区改造,解决了近1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在呼和浩特市政府的大力推进下,呼和浩特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84%以上,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60.25万人,参合率90%以上。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还将提高到430元,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人民幸福感将进一步增强。

我简直不敢相信,呼和浩特市能入选全国十大幸福城市,为什么呢?且听楼主细细道来。

首先:说一下呼市人民的工资问题。

2013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数据显示,呼和浩特地区硕士及以上学历指导价工资77175元,大学本科44135元。

包头地区大中专毕业生2013年初次就业年平均工资指导价位为,硕士135087元,本科80144元。

内蒙古低保等级及标准每个等级多少钱

内蒙古低保等级及标准每个等级多少钱在内蒙古这片广袤的土地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犹如一道温暖的防线,为那些生活面临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着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很多人对于内蒙古的低保等级以及每个等级的具体标准和金额并不十分清楚。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

内蒙古的低保制度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因素,将低保对象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实现更加精准的救助和帮扶。

一般来说,常见的低保等级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

A 类低保通常是针对家庭情况最为困难、收入极低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对象。

这一等级的保障标准相对较高,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在内蒙古的一些地区,A 类低保家庭每月人均补差可能达到几百元。

例如,在某些旗县,A 类低保每人每月的补助可能在 500 元左右。

B 类低保主要面向那些收入较低、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这一等级的补助标准会稍低于 A 类。

比如,有的地方 B 类低保每人每月的补差可能在 300 多元。

C 类低保则是针对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但仍面临一定生活困难的家庭。

其补助金额相对较少,可能每人每月在 200 元上下。

需要注意的是,内蒙古各盟市、旗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低保标准和每个等级的具体金额并非完全一致。

比如,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的低保标准就可能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个城市,市区和下辖的旗县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别。

此外,低保标准还会根据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以应对通货膨胀等因素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政府会定期评估和更新低保标准,以确保其能够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在确定低保等级和金额时,相关部门会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申请家庭需要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

工作人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核实。

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被纳入低保范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等级和补助金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病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病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呼政办字〔2019 〕141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病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9 〕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病床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7日呼和浩特市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病床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和健康扶贫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全市健康扶贫农村家庭病床工作,有效缓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病床工作,有效解决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患病住院需求,防止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探索在农村设立家庭病床的有效经验和措施,到2020年底,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服务对象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紧紧围绕“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住院需求,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工作要求,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住院需求。

(二)根据患者病情、基层服务能力确定诊疗方案,诊疗过程中要坚持安全可控,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诊疗方案或转上级医院治疗,严防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三)做好宣传和指导,结合患者病情并根据患者申请,审核设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病床,强化服务指导和规范诊疗,按程序按要求做好家庭病床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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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08年—2010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目 录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2) 第一节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2) 第二节 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分析…………………………………………………………………………(2) 第三节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3) 第三章 住房保障规划目标…………………………………………………………………………………………………(4)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5) 第一节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5) 第二节 租赁住房补贴…………………………………………………………………………………………………(6) 第五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6) 第六章 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7) 第七章 改善其它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总体安排………………………………………………………………………(7) 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8) 第九章 规划实施机制………………………………………………………………………………………………………(10) 第十章 附则…………………………………………………………………………………………………………………(11) 1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今后要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同时还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因此,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科学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此项工作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更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第二条 本规划坚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为导向,结合我市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社会保障体系、居民消费水平相协调。 第三条 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城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第四条 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与《呼和浩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呼和浩特市住房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2006年房屋抽样调查指标,按照国家和呼和浩特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五条 本规划范围为呼和浩特市市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2010年。 2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第一节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 第六条 至2006年底,呼和浩特市建成区面积160平方公里,其中居住用地39平方公里。市区常住和流动人口150万人左右,约50万户,人均GDP34,710元,人均可支配收入14,05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6.2平方米。全市实有房屋建筑面积4,89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207万平方米,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110万平方米。 第七条 依据2006年呼和浩特市房屋抽样调查指标截至2006年底,我市低收入住房家庭月均收入930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21平方米以下的总户数 12.35万户,总人口 30.87万人。其中:其他低收入(夹心层)家庭月均收入580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户数2.41万户,人口6.03万人;家庭月均收入230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户数0.3898万户,人口0.9745万人。

第二节 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分析 第八条 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我市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二是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四是社会捐赠的资金;五是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房管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切实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建设用地一 3

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市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建设用地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条 至2007年,我市已建廉租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358套,建筑面积26.86万平方米。

第三节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 第十一条 依据我市住房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家庭住房户均6—10平方米6.38万户,占总户数17%;户均10—15平方米1.53万户,占4.00 %;户均15—20平方米4.12万户,占11.00 %。2008年—2010年需建设廉租住房面积11.00万平方米,约2200套(按照50平方米/套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不少于380万平方米,约54,200套,每年18000余套(按照70平方米/套计算,含小高层、高层)。 第十二条 2008年—2010年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 (一)2008年—2010年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为3,728万元,其中: 1、2008年覆盖面预计达到50%,金额为912万元 2、2009年金额为1,193万元 3、2010年金额为1,623万元 (二)从2009年起,我市将逐步对其他低收入(夹心层)人群纳入廉租住房补贴范围,计划每年以10%递增,将增加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为2,815万元,其中: 4

1、2009年金额为1,240万元 2、2010年金额为1,575万元 (三)2008年—2010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含回购)10.00万平方米,所需资金1.83亿元,其中: (1)、2008年金额为: 7,000万元; (2)、2009年金额为: 5,514万元; (3)、2010年金额为: 5,790万元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698,349万元; 1、2008年金额为: 189,000万元 2、2009年金额为: 231,525万元 3、2010年金额为: 277,824万元

第三章 住房保障规划目标

第十三条 我市在“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五个旗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四条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从2009年起逐步针对家庭月均收入在580元以下(按2006年底我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与低保的平均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按我市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80%)的困难家庭,通过廉租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 5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及住房面积为(1)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230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2)其他低收入(夹心层):家庭人均月收入580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3)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930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21平方米以下。 第十五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能力,2008年低保家庭每平方米补贴10元,从2009年逐步对其他低收入(夹心层)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每平方米补贴10元,2010年计划调整为每平方米补贴12元。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我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一节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第十八条 采取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如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多层建筑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小高层、高层可增加10平方米左右的公摊面积。 第二十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完善租赁市场服务和租赁价格指导体系,加强房屋中介市场管理,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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