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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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权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权属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评价、建议的职责,对权属企业的财务活动、重大事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事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资产营运全过程实施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监督办法。

(二)有效监督原则。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实施有效监督。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派监事会和监事。本规则中有关考核奖惩事项涉及权属企业的,按本规则执行,公司不再另作规定。

第二章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五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不少于3人。监事会经公司批准,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管理监事会成员;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三)组织对权属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外派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监事会主席对派驻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和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提出评价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各类监督检查报告;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派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工作,必要时可以独立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权属企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派驻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检查派驻企业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派驻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派驻企业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受监事会委托,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负责编制,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等。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后执行。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权属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二)检查权属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权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质询,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及权属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权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权属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权属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五)向公司及权属企业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监事会主席应列席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涉及派驻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的会议包括:1、权属企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2、权属企业年度(年中)工作会议;3、权属企业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4、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主席认

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权属企业,并要求其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依法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当期监督,如遇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当期监督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延伸到权属企业的分子公司。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公司或主管单位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监事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权属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在权属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核查权属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查阅权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其他资料;

(四)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跟踪企业经营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活动,实施过程监督;

(五)监事会主席或者由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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