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篇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赵国是赵强之父。赵国生前是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的汽车驾驶员。1996年8月5日,被告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赵国投保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障各

一份。投保书受益人均为赵强。1996年10月26日,赵国因车祸死亡,10月31日,赵强之母李英与被告签署了关于赵国同志车祸善

后工作处理协商意见书,其中第四点言明:公司给赵国同志家属费

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墓地费、一次性补助费、

亲属误公费及包括人身保险费的支付。

同年11月11日,被告支付李英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28日,

被告持保险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李英签署的赔偿金收据领取了全部

保险合计156748.50元。嗣后,李英以赵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

取得该保险赔偿,经与霞光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所争保险金,依

《保险法》规定应归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所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

诉讼请求。

篇二:人身意外保险赔付及案例(501字)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

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

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

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

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

接到受益人的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

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

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

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

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

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

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

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

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篇三:人身意外险理赔案例(385字)

2010年4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

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团体人身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被保

险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脑出血和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引起。虽然尸检

报告的小结中提到被保险人脑、肺的病理表现仍提示有急性栓塞的

可能。尚请结合临床进行分析。

而临床诊断被保险人系猝死,尸检报告对其死亡主要原因的结论仍

为脑出血和心肺功能衰竭引起。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是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现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因脑

出血和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与其8天前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导致的左

趾骨骨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系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

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保险人支付意外身保险金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844字)

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

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

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

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旅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

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

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

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

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

法院。

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

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

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

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

医院病史资料记载,谢某是酒后摔伤头部入院,也即是被保险人谢

某摔倒与其饮酒有因果关系,该病历记录是谢某受伤后第一次入院

的记录,虽然并非谢某本人亲自陈述,一般情况下亦能客观反映患

者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病情、致病原因等。

而且该证据是被告依法定程序申请本院调查取得的,取得程序合法,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

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

告已就其是否存在责任免除事由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没有反

驳证据推翻该病历资料,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被告以其有免责事由为由主张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有充分

事实及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篇二: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是就被害人的主观

状态而言的,指被害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

愿的。那么意外伤害就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

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

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外来:即必须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如中风跌

倒死亡不是;天热中暑,不是;走路跌倒受伤,是;运动脱臼,也是。

偶然:即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的。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

乘客不听劝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是;乘客在行驶中被人挤出车

外受剧烈(突发):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是;铅中毒,不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是;煤气中毒,是。

意外伤害保险二、伤害致害物----只有外来时才被认为是伤害侵害

对象 ----只有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时,才能构成伤害侵害事实 ----如没

有接触或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就不能构成伤害三个要素构成,

三者缺一不可。

意外伤害保险三、意外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者

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

意愿: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或技

术上可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的规定不能避免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仅有意外而无伤害,或者仅有伤害而无意外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定义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至少包含三层意思(必要条件):必须有客观的

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

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遇人身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

的联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特征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疾病不属

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不

同于人寿保险的死亡概率取决于年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

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一般

与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无必然的联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被保险人

不必进行体格检查。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 3年或

5年。但是有些意外伤害造成的后果却需要一定时期以后才能确定。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一个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即只要被保险

人遭受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

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通常为90天、180天或1年)造成死亡或

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使在死亡或者

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

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死亡保

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数额多按保险金额

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一般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决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类型按照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以分为

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三种: 1.不

可保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

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法社会公共利益,包

括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保风险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 2.特约保意外伤害---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

承保能力,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

保险费后才能予以承保的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

滑雪、赛车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造

成的意外伤害对上述特约保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

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的约定承保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定或出具批单,将该项除外责任剔除。

案例一、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某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加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最后,洪某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某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

洪某施行的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意外伤害,而且施行手术是经过洪某本人同意的,即洪某实现应该预见到手术中的风险。在手术过程中洪某心跳加速、呼吸骤停的结果是他自己事先没有预料到的,也是施行手术的医生事先没有预料到的,一次死亡确实属于意外。尽管如此,洪某死亡的原因并非是以意外伤害为近因,因为他根本未遭受意外伤害,故不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负责的保险责任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

偶然性:可能会有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在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对医生而言是很难预测急剧性:因迟发性青霉素过敏产生反应到其死亡只经历了很短暂的时间综上所述,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保险人应当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

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

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种类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险风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

伤害收入保障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

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

厂职工金某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

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

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某被大火烧死。被保险

人金某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

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金某被铲车撞伤而骨折,属于第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但事故发生后

的结果是否造成金某残废及残废到何种程度,或是否造成死亡,或

是否完全康复,需待治疗之后才能确定。

金某在治疗期间被火烧死,属于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这次事故直

接造成他死亡,但火灾的发生已在保险期满之后。既然第二次事故

不是发生在保险期内,不能构成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

有理由拒绝给付。

由于金某被铲车撞伤骨折与被大火烧死这两起意外事故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所以造成金某死亡的近因是火灾而不是被铲车撞伤。如

果假设火灾发生是因铲车撞上金某的结果,那么即使火灾发生于保

险期限结束之后,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第一次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金某的后果究竟如何:是死?是残?保险公司要等治疗结束后才能得知。然而,由于金某治疗尚

未结束就有被大火烧死,第一次事故的结果是永远无法得知了。在

无法得知治疗的最后结果的情况下,应推定被保险人金某的腿已无

法治愈,以保险金额的50%给付比例计算。

2000年8月的一天,萧某与同事戴某相约去国有保险公司投保,两

人平时关系不错,各自买了一份相同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

费用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保险期限都为1年。谁知投保后的不久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骂到后来动起手来。经过同事半个小

时的劝说,怒气冲冲的两人稍稍平静下来。就在大家以为事态已平

息时,戴某也转身打算离去时,萧某见被打伤的眼角血流不止,勉

强克制住的怒火又窜了上来,于是趁对方不备,朝他身后猛踢一脚。

毫无戒备的戴某一头栽地,恰好跌倒在路边的废物堆上,被尖锐物

刺穿胸部,当场死亡。

戴某家属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请求,因为戴属于意外死亡;二萧

某家属则认为萧的行为实属正当防卫,可让法院来处理,但他在两

人口角时被戴打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

在第一起事故中,萧某与戴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由谩骂发展为相互

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属于殴斗。

在殴斗过程中,萧被戴打伤眼角,属于不可保的意外伤害在第二起

事故中,丝毫没有防备的戴某被萧某从背后一脚踢倒,并被地上的

尖锐物刺死,属于意外伤害。致害物:脚;致害对象:戴某的身体;致害事实:倒地被尖锐物刺死。与此相对应的,萧某的袭击行为不

能视为正当防卫,而是恶意报复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戴某的意外伤害死亡承担给付责刘女

士于2003年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买了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年7月11日下

午2时许,她外出办事,刚下出租车,便觉阳光刺眼,眼前一黑,跟着向

后摔倒在地,昏迷约20分钟。经大夫诊断为“摔伤头部、后枕部”,并

为此花去医疗费3500多元。

不料,当她就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断然拒绝新华

人寿理赔部门的负责人说,其在保险单上特别说明: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刘女士属于自己“晕倒”,这种情况根本不属于“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四)理赔资料清单 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 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10则

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 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刘某的皮肤被大面积烧伤,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5.两份保险合同应怎样结案? 2005年1月1日,某A在其所在单位参加团体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合同约定自杀免责期为两年)。2007年12月30日某A与新婚中的丈夫某D去庐山旅游,两人分别购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三个月,保额2万。某A指定受益人为丈夫某D。在旅游途中,某A不幸死亡。倘若本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答案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问题思考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与意外伤害得含义以及它们构成得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得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都就是承保被保险人死亡得险种,但二者存在区别:意外伤害险就是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或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得死亡;死亡保险负责得就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不承保意外伤害所致得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得就是意外伤害,只有正确理解意外伤害得含义才能了解掌握意外伤害保险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就是由意外与伤害构成得,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它们得含义。首先,谈伤害。伤害就是指被保险人得身体受到侵害得客观事实,它由致害物、致害对象与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指得伤害。致害物,就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得物体或物质,而且就是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得。例如,烧伤得致害物就是大火,坠地死亡得致害物就是地面,砸伤得致害物就是石块等。致害对象,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某个部位,就是生理上得伤害。如果致害对象不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而就是被保险人得人身权利或与人身相联系得其她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均不属于伤害。致害事实,就是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如碰撞、焚烧、淹溺、电击、爆炸、烫伤、急性中毒等。接着,谈意外。意外就是就被保险人得主观状态而言得,它就是指事先未预见,即伤害得发生未为被保险人事先所预见,或者违背意愿,即伤害得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得主观意愿。事先未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因飞机在飞行途中坠毁而死亡,这就是被保险人外出之前不能预见到得伤害。二就是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知道农药有毒,但因疏忽把药放错地方,误将它当作止咳药服用后死亡。 违背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大楼失火,大火封住门口与走道,被保险人不得不爬出窗口跳下,坠地重伤。二就是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技术上也可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得规定,不能躲避。如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公安干警维护治安得责任,瞧到歹徒行凶作恶,被保险人冲上前去与之搏斗而受伤。 分别谈了伤害与意外各自得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就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得情况下,突然发生得外来致害物明显地、激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构成得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偶然与剧烈三个: 其一,外来,即必须就是外来得或外界原因造成得。如中风跌倒死亡,不就是;天热中暑,不就是;走路跌倒受伤,就是;运动脱臼、挫伤及举重引起得腰痛,也就是。 其二,偶然(非本意),即必须就是事故得发生及其导致得结果都就是偶然得,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得。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客不听劝说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就是;乘客在行驶得车辆中被人挤出车外受伤,就是;不谙水性得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得情况下在深水处学游泳淹死,不就是;水性很好得人在河中游泳时被水草缠住不能脱身淹死,就是。 其三,剧烈(突发),即必须就是突然发生得或剧烈变化得。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就是;长年搬运重物造成腰痛,不就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就是;铅中毒、矽肺,不就是;煤气中毒,就是。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俱全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四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案。这些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一。 第一起,精神病发作受伤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家具厂为包括田由由在内的全体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该年9月,原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现迫害幻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后来病情日益严重,在由其家属监护期间离家出走,因为在外用石头砸伤过路行人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发作。他在医院内四处乱跑,为躲避医务人员的拦阻,竟不顾一切地朝大门已紧锁的出口直冲过去,结果头部猛地撞在门墙上,造成头外伤颅内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以被保险人田由由的行为违法及死亡是由于他自杀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的死亡为由予以拒绝。 第二起,意外伤残后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机器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6月28日,该厂职工石磊磊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了由卡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受害人石磊磊3万元的裁定并结案。鉴于石磊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再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石磊磊于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于医院。保险公司拒绝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给付5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只同意按伤残程度给付2万元。 第三起,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淼淼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洪淼淼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淼淼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 第四起,两次意外伤害最终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厂职工金鑫鑫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以年度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离职 后乙方继续享有本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为总保费/365天*离职之日起与工作满一年之间的差额天数。 3、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当日计算,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的,若乙方离职 后放弃继续享有本意外伤害险的受益权,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用。具体计算方法为总保费/365天*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到离职之日的天数。 4、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需放弃甲方为乙方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的索赔权和受益权,并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赔资料,并由甲方单位领取该保险的赔金。 5、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医疗 费用自行支付,则乙方享有此保险的受益权,且医疗费用总额与保险公司赔付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保险合同号为: 8、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商业保险购买细则 轻工集团现在约400名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具体内容及细则如下: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案例:2008年8月6日,江某向代理人于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卡》2份。于某向江某介绍该卡是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自助保险卡,卡片附有账号密码,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或短信三种方式激活,并向江某详细说明了该保险产品的条款,并告知江某投保的注意事项和方法。该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死亡残疾保险金额为2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当天晚上,江某就上网激活了保单。填写投保单时,在被问及“您是否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江某选择了“是”,并在“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条款和责任免除、投保须知、投保声明书全部内容”项下签名同意该声明。 2009年3月8日,江某因意外事故住院,支付住院费用3568.9元(合理医疗费用)。其后,江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江某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江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每份保险合同在扣除100元人民币后,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900元,两份合计给付38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江某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另外,江某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并不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实质上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江某所主张的计算方式。江某认为向谁先索赔是自己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保险金3800元。双方无法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江某于2009年12月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从上述近八百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即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江某进行了如实告知并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 (试行)

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业务操作,推动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接报案 (2) 第三章调查及查勘 (3) 第四章立案及未决估损管理 (8) 第五章责任审定 (10) 第六章理算 (11) 第七章核赔 (177) 第八章给付 (199) 第九章结案与归档 (21) 第十章其他事项 (23) 第十一章附则 (28) 附件:意外险理赔单证一览表 (28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理赔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对人身意外伤害各险种理赔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公司受理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受托人提出的理赔申请适用本操作规范。 第三条理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及时、准确、合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得损害客户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核赔授权采用“从人授权”原则,实行独立核赔和分级报审制度。 总公司客服部授权分公司理赔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全面开展分公司的意外险理赔业务的管理,协助总公司客服部对超分公司最高职级核赔人授权范围的意外险理赔业务进行管理。各机构理赔人员的核赔资质和授权由所在分公司推荐并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客服部考核核准授权;各级理赔人员协助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意外险理赔业务进行管理。各级理赔人员的具体险种核赔业务授权金额及核心业务系统操作权限设置按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权限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意外险理赔为保险人根据意外险保单承担保险赔偿(给付)责任的一个工作过程,其主要包括接报案、案情调查、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16日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 一、市公共巨灾保险台风理赔案 涉及险种:市公共巨灾保险 风险类别:台风 赔付金额:7667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7月、9月,受超强台风“灿鸿”、“杜鹃”影响,市普降暴雨,大量居民房屋被淹,市公共巨灾保险共接到约13.36万户受灾村(居)民报案。灾害发生后,由人保财险牵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财险、财险组成的共保体加强部协调,积极与政府部门联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放弃国庆长假,两次台风仅用约18天就完成现场查勘工作,并通过赔款公示、支付到户确保依法合规,维护广大居民权益,共计支付赔款7667万元。同时,通过两次巨灾理赔,完善了巨灾保险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公司协同机制,积累了高效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经验。 案件特点:本案是国公共巨灾保险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二、港8.12爆炸仓储商品车理赔案 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 风险类别:火灾爆炸 赔付金额:17.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8月12日,滨海新区的某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受到党、国家、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财产保险股份的被保险人在爆炸事故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立即启动巨灾理赔应急预案,调遣精兵强将赶赴恶劣事故现场分别进行理赔部署、赔案处理,并克服各种各样的理赔技术困难,率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巨额保险赔款人民币17.3亿元。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社会影响大、受关注度高以及赔付金额大的典型特点。

三、农险严重旱灾4亿元理赔案 涉及险种:种植险 风险类别:旱灾 赔付金额:4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6-8月份,因受持续高温缺雨天气的影响,省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旱情况,且局部区域旱情严重。旱情形势的严峻引起了当地各级政府的关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在省11个地市共承保1188万亩(玉米)大田作物。经查勘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中华财险承担本次旱灾的损失赔偿责任4亿元。本案中,中华财险依托新技术手段来协助查勘定损工作,科学定损,使损失确定更加便捷,准确。 案件特点:本案是保险服务三农,落实惠农政策的典型案例。 四、农牧民住房尼泊尔地震受损重赔案 涉及险种:政策性农房保险 风险类别:地震 赔付金额:2.4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4月25日、5月12日,尼泊尔境分别发生8.1级地震、7.5级余震,波及我国地区,造成地区农牧民住房大围倒塌,损坏严重。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立即大灾应急预案,成立大灾救援应急小组,调度各方面理赔资源,累计投入1363人次,历时48天,及时完成受灾的192个乡镇、1600多个行政村农房的查勘、定损工作,共赔付4.03万户农牧民住房赔款2.43亿元,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保险赔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农户、政府、社会的好评。 案件特点:本案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险助力救灾,群众得实惠,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地震巨灾保险的有益实践。 五、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案 涉及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风险类别:车辆坠落

保险四原则案例及分析

1、损失补偿原则 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医疗费1800余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3月19日,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一种观点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专家视点: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由如下: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而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2、理赔的近因原则 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

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同享

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同享 随着私家车增多,汽车保险市场风起云涌,车主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大多会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有的车主还会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是,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很多车主却在理赔时“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5月21日,本报结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例,为广大读者阐释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同享的法律依据。 车祸索赔偿 “意外事故年年都会发生,虽然我们不愿意遭遇,但是我们却无法阻止……”2012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沙雅县小伙关阳(化名)购买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3年3月17日,关阳驾驶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沿沙雅县某社区土路行驶时,与前方叶云(化名)驾驶的普通货车迎面相撞,致使关阳受伤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疗费用6063.75元,其中叶云垫付医疗费5000元。后经鉴定,关阳为十级伤残。 事故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云与关阳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2013年9月3日,关阳将叶云和叶云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共计3.23万元。

2013年9月27日,经沙雅县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向关阳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共计2.95万元,某保险公司退付叶云垫付给关阳的医疗费5000元,叶云向关阳支付鉴定费650元,关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4日,关阳再次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某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自己因车祸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3万元。 诉求获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阳诉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3万元,某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3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关阳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已经赔付完毕,不应该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内再行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造成关阳身体伤害,并给其造成的损失虽然已经依据侵权责任,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但关阳在保险公司投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在承保时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此案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关阳支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费4771元,残疾保险金3000元。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参考答案: 保险人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案例二、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 参考答案: 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范围 [ 摘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很多人都接触过,但是具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的范围你知道吗,最惠比今天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以便让更多人对此有一个详细了解。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范围 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危险因素也增加了,所以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保障自己的生面安全。但是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你了解多少呢?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范围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划分为一年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一、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保险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烫伤,这些意外情况可以给被保险人付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烫伤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是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要去往门诊或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从事故发生当天起半年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可报销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住院误工津贴是指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的可按照保险单上的日期给付住院误工津贴日费用,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上规定的时间为期限。 二、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时因受到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者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或意外残疾保险金额。连带乘坐人员意外伤害是指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的时候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伤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烫伤保险金额。 以上就是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范围的解说,希望大家在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能对它的范围有所了解,购买的时候千万不能迷迷糊糊的看条款,因为每一项保障对我们来说都非常重要。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流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流程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广大的学生朋友,同时针对市场需求,我公司特别推出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此,将其保险理赔流程详细介绍如下。 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主要的流程包括出险通知、审核保单的有效性、现场查勘调查、确定保险责任,认定被保险人索赔权利、查看各种单证、计算赔款、给付保险金等六个环节。 一、出险通知 出险通知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信息,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即拔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85报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时间限制要求请以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为准。 二、审核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立即查抄单底、审核保险单副本,将报案登记的内容与保单的副本的内容详细对照,审查保险单是否依然有效,被保险人的名称是否相符,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责任期内等等。只要以上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保险人就可以通知被保险人拒赔。 三、现场查勘调查 现场查勘是指保险人在受理案件后,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实际调查,以了解并核实与理赔相关的事实,包括出险时间、出险原因、拍摄现场事故照片、询问记录、搜集有关单证、估计伤亡情况、缮制《理赔调查报告》等。 四、确定保险责任,认定被保险人索赔权利 理赔人员根据《理赔调查报告》、鉴定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与报案记录内容详细核对,依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全面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事

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以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为准。 五、查看单证、计算赔款 经过前四项工作,理赔工作就进入到最后阶段。现在,理赔人员将所有理赔资料汇总、审核,确保无误后,进行赔款计算。 六、给付保险金 赔款厘定后一次性支付后结案。但是对于保险责任复杂难以判定的赔案。《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保险赔偿给付作出规定:即对审核符合赔偿条件的,应该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给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给付;对审核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如果收到赔偿请求60日内对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最小金额给付。如果拒赔,理赔员应致函索赔人解释拒赔原因。致函前,其草稿需送交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审查和批准。索赔人如果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可接受,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下图即为理赔流程的一个比较简易的示意图: 1 索赔人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95585报案) 理赔部门证实保险合同并向索赔 人要求证明材料 索赔人填好索赔申请单并将它与 证明材料交给保险公司 否信息完整吗?是理赔部门要求收到其他信息 理赔部门对索赔要求进行审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