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小议国际保理的法律与改善

小议国际保理的法律与改善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贸易合作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国内贸易模式,开始借助国际市场来进行。
而在国际贸易中,国际保理的作用十分重要。
国际保理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在出现交易风险时提供融资、担保、结算等服务。
本文就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和改善方案进行探讨。
一、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1. 合同违约纠纷在国际保理交易中,合同违约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由于合同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当合同发生纠纷时,涉及的法律体系也很复杂,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适用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因此,如何跨越法律文化的差异、在国际环境下处理合同纠纷问题,是保理交易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2. 地位不清问题在保理交易中,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地位等关系常常不够清晰。
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合同需要公证,签署保理协议的是出口商和银行,但实际参与交易的是银行和进口商,此时银行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具有何种地位,都需要清晰界定。
若上述关系构造不够清晰,一旦出现纠纷将难以解决。
3. 跨境执法问题在国际保理交易中,跨境执法难度大,很多时候保理交易中的合同纠纷都要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进行裁决。
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本身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国际保理的需要,因此常常面临着司法腐败的问题。
这给国际保理交易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
二、改善方案1. 采用国际惯例解决争端为解决跨境争端、降低国际保理交易的风险,可以采用国际惯例解决争端。
国际惯例是指被国际公认的、活跃使用的具有一定固定性的通行做法。
采用国际惯例可避免因选择不当的法律制度而导致的争端,可让参与保理交易的各方申请解决争端的方式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2. 完善保理合同完善合同内容,将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地位等关系尽可能还原到实际情况,避免模糊不清的责任归属。
在合同中加入专业术语、操作流程,以减少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风险的可控性。
3. 完善法律体系要求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势力增强裁决国际保理争端的能力,尤其是有关法规的规范需要尽快被完善以便更好的解决跨境支付等问题。
对国际保理运作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国际保理运作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作者:赵晓薇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02期摘要:国际保理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为进出口贸易提供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业务,已逐渐发展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新型方式。
由于该业务运行过程中能较好的解决赊销过程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与进口商业信用风险问题,因此在欧美、东南亚等国家非常流行。
目前,该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发展缓慢。
这就需要从国际保理的法律界定、运作方式、法律风险及防范等多方面展开思考,以解决我国国际保理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深入持久发展。
关键词:国际保理;应收账款;法律问题一、国际保理的法律界定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20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按照1998年5月加拿大渥太华签订的《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概念做出如下界定“保理是供应商通过与保理商订立保理合同,将他与客户订立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让与保理商” 。
二、国际保理业务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运作过程中,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状况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而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风险。
所以,笔者认为对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保理商和出口商两个角度进行展开。
(一)从保理商角度看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1.应收账款债权的法律风险第一,合法性风险。
在现实中,并不是供应商的各种销售的应收账款都是合法的,一旦出现合同欺诈等情形,就会损害保理商的债权。
第二,可转让性风险。
债权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由出口商将其对进口商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债权不可转让,则无法实现有效索偿。
第三,债权转让中的权利抗辩风险。
根据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亦可向新的债权人主张。
如果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债务人的抗辩,如认为供应商的供货品质或交货时间与合同规定不符,或提出债务抵消要求,拒向进口保理商付款,保理商则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05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展望
技术创新推动发展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客 户信用评估、风险控制和业务决 策进行优化,提高保理业务的准
确性和效率。
区块链技术应用
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保理业务的透 明化和可追溯性,降低欺诈风险和 操作成本。
数字化转型
借助云计算、移动支付等数字化手 段,提升保理业务的便捷性和用户 体验。
政策环境优化助力发展
政策支持与监管
政府应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政 策支持和监管力度,为行业发展
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制度完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理业 务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为行
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人才培养与引进
加强保理业务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 务水平,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
失败案例分析
一家国际保理公司曾为一家新兴市场 国家的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但由于 对当地市场和政策了解不足,导致应 收账款无法按时回收。最终,该保理 公司不得不承担损失,并调整业务策 略。
VS
另一家国际保理公司在为一家大型跨 国企业提供服务时,由于内部沟通不 畅,导致审批流程缓慢,无法满足客 户的紧急需求。最终,客户转向其他 金融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02
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际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 规尚不健全,缺乏专门的法律法 规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
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规定存在差 异,国际保理业务在适用法律方 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信用风险较高
买方信用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状况对 保理商的收款风险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有效的 信用评估机制,买方信用风险较高。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国际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国际贸易手段,近年来发展迅速。
本文首先阐述国际保理业务的涵义,然后就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进行剖析,从中提出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问题,最后提出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发展现状;问题;对策1.国际保理业务的涵义国际保理业务又称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P作为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支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1.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及现状保理起源于19世纪美国和欧洲的近现代商务代理活动,但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至本世纪最初,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比较缓慢。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银行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首先会扩大银行业务种类,拓宽服务对象,增加银行的利润来源渠道,有利于完善自身,提高和同行之间的竞争力;其次还可提高和世界各大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提升银行在国际上的威望和作用。
自2011年起,我国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近年来份额一直稳定在17%左右,说明保理行业在我国已迅速崛起。
1.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一)企业信用交易观念有待加强就国内企业信用交易的具体情况而言,出口企业在信用交易观念上明显和现阶段世界贸易发展形势存在严重的脱节情况,在面对外部激烈竞争的环境时,部分企业固守传统的竞争优势,没有对眼下世界贸易市场有一个较为贴近实际的认知。
在这样的观念下,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对外贸易支付方式选择中,仅仅是在数据上比较乐观,但其实在我国进出口的实际贸易中,这种对于国际保理的保守和偏见却在贸易结算中,较为深刻地影响着出口商对其的使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国际保理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普及和发展中,不得不去搬开的绊脚石。
我国国际保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国 际 保 理 概 述
( 一 ) 国际保理的概念。保理又称 托收保付 ,卖方将其 现在或将 来 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 同所产 生的应 收账款转让 给保
理商 ,由保理商 向其提供资金融通 、买方 资信评估 、销 售账户管理 、信
用风险担保 、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 商业 贸 易 中以托收 、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 卖方为了强化应 收账款管理 、增 强 流动性而采用 的一种委托第三者 ( 保理商 )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根据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的 当事人不同 ,可以分为单 保理和双保理模 式 。仅涉及一方保理商 的叫做单保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 国内保 理。涉及 进 出 口商双方保 理商 的叫做双保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国际保理 。本文以 双保理模 式作 为研究对象 。 根据保理 业务的基础 交易不 同 ,保 理可 以分 为国 内保 理 和 国际保 理。国际保理是 指保理 商通过 收购债权而 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 险或坏账 担保、应 收账款 的代 收或管理 、贸易融资 中至少两种业务 的综合 性金融 服务业 务。国内保理是根 据国际保 理发展 而来 ,但 国内保 理 的保 理商 、 保理申请 人、商 务合同买方均 为国内机构 。 ( 二 ) 国际保 理 的优势 。国际 贸易 传统 的结 算方 式是 托 收和信 用 证。特别是信用证由于以银行信 用为基础 ,为出 口商 收款提供 了保障 , 因此在产生后 相当长一段 时间内成为 国际结算 的主要方式 。但是 信用证 结算方式有着本身的局限性 :一是手续较繁琐 ;二是费用 较大 ;三是对 单据的要求较高。信用销售方式虽 然能够提 高出口商 的竞 争力 ,但是给 出 口商带来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进 口商违约 的坏账风险 ;二是 应收账款 周期拉长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三是应 收账款管理和催收 的问题 。国际保 理业务正是通过向卖方提供一系列综合性 的金融服务来解决上述难题。 1 、通过购买应收账款向 出 口商提供资 金支持。保理 商通过 购买 出 口商的应收账款向其提供资金。从 而加速 了企业应收账 款周转率 , 应 收 账款周期大大缩短 , 这意味着企业的流动资金可以快速周转起来进行多次原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为企业提供融资、增加信用增长渠道的重要工具,愈加受到大家的青睐。
但是,在不断发展中,该业务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国际保理法律体系,导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缺少较为成熟的保理法律环境,这给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此外,企业在进行保理业务时,还需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和贸易习惯的异同等问题,增加了企业在保理业务方面的风险和成本。
应对策略一:完善法律环境政府应加强对我国保理法律环境的建设,尽快推出保理法和保理条例,完善保理法律体系。
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协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而使我国的保理法律框架更完善、更透明、更可操作,为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问题二:信用风险国际保理业务的本质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因此在保理业务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极高,尤其是在跨国合作中。
此外,保理追偿过程复杂、周期长,不利于企业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增加了企业资金周转的难度。
应对策略二:降低信用风险一方面,企业在开展保理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授信对象,建立严密的授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未按合同履行接受保理服务的授信企业,并通过严密的合同和担保方式加强对交易方的信用风险的管理,从源头上降低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国际贸易习惯和法律制度,遵循双方协商一致,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同时也可以通过国际保理方式,降低信用风险。
问题三:资金成本高国际保理业务从业者多为银行机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同时,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相对较晚,国内保理机构和企业在开展保理业务时相对陌生,缺乏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影响了保理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应对策略三:提高专业化水平一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保理业务的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保理业务的投入力度,降低保理业务的成本。
国际保理业务面临法律论文

国际保理业务面临法律论文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越来越重视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不容忽视的是该项业务因其涉及的法律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比较复杂,不少银行操作人员对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熟悉不够,加上我国缺乏专门针对该项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因此探讨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甚为必要。
本文在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就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作了探讨。
一、国际保理的意义及其法律特征从国际保理的操作实践来看,保理的具体操作方式甚为丰富,有双保理机制、单保理机制、直接进口保理机制、直接出口保理机制、背对背保理机制等,其中双保理机制最为普遍而重要。
就国际保理所涉及的银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体系而言,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整个保理关系体系中最为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为该层关系决定着保理业务能否合法有效地开展,它是出口商通过保理获得融资的关键所在,也是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从保理业务中获取利益的核心环节。
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出口商与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t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为准确把握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有必要了解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
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实践及相关规则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国际保理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各种保理业务都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的,保理协议将保理法律关系主体连接起来,并且构造了各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
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如在典型的双保理运作中,出口商通过协议将其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国的出口保理商;同时,出口保理商通过协议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发生关系,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债款回收并提供坏账担保。
在此种机制下,实际上存在两个保理协议,即出口保理协议(e某portfactringerviceagreement)和相互保理协议(inter-factoringagreement),前者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后者是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
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保理是一种全球性的贸易融资方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和地区。
近年来,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
国际保理业务的复杂性及其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加。
保理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保理合同及其条款的制定、保理交易的结构和安排、保理融资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
保理业务主要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获得融资,并将风险转移给保理商。
因此,保理业务在法律领域的监管是必要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国际保理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保理业务合法操作的法律规范及其可行性,为规范保理业务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1. 分析保理业务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出现原因和现状。
2. 确定国际保理中法律问题的类型和严重程度。
3. 探讨保理业务的法律监管机制及其现状。
4. 分析国际保理中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
5. 提出完善保理业务法律监管的建议,并研究其可行性。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以文献综述、实证研究为主要方法,重点探讨以下内容:1. 国际保理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出现原因和现状。
2. 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问题类型和严重程度。
3. 国际保理中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
4. 国际保理法律监管机制和现状。
5. 提出完善保理业务法律监管的建议。
四、研究意义和预期成果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为加强保理业务的法律监管提供借鉴和建议。
2. 提高保理主体对保理业务法律规范的认知,减少法律风险。
3. 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提高商业信用和信任度。
预期成果包括:1. 对国际保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保理业务的法律监管提供参考。
2. 提出完善保理业务法律监管的建议,并研究其可行性。
3. 为保理业务各方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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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05级法学贵州贵阳550003)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
摘要:国际保理是一项为进出口贸易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新的金融业务。
其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且发展缓慢。
这就需要研究并解决我国国际保理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对国际保理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开拓和创新,以满足国际保理在我国的运作,促进国际保理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让与法律问题
一、国际保理的法律定义
首先,作为一种法律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其主体,国际保理之所以被规制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也是因为其业务的国际性及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的独特作用,实践中,进出口商、进出口保理商基本上都是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因此,从法学角度定义国际保理,必须从主体上将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主体定位于涉及跨国因素的进、出口商和保理商之上。
其次,国际保理产生的前提可以从法律规范中得到支持,要使国际保理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在法律规范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约束,以明确各方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出口商寻求国际保理服务主要是基于特定的目的,如融资、风险规避或便利交易等,要实现其中某一方面的单一目的,可以有多种途径,但是,国际保
理的特殊性就在于可以通过国际保理实现多方面的目的,国际保理功能的复合性决定了在法律规制上具有特殊性,这些功能的统一在于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国际保理业务的运行就是围绕着这一基础展开的,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也必须依此为前提。
第三,国际保理运作的法律形式是不同的合同安排,从实际运作上看,以双
保理为例,一项国际保理业务是由三个合同即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合同、出口商
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合同和进、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形成的
一种综合性的交易行为,这些不同的合同在符合各自合同目标的前提下,又都是
围绕着国际保理业务进行的,国际保理就是对这些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
有效调整的一种自成一体的交易活动。
最后,国际保理的法律本质必须在定义中得到体现,法律本质所要解决的是
从法律角度上讲“国际保理是什么”的问题,以上关于保理业务的多种定义方式
都只反映出保理是一种支付结算手段、综合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这些都还只是
形式上的表现而非保理的本质,本文将在下面的论证中进一步揭
示国际保理的法
律本质—债权融资。
从以上四个方面考虑,本文概括国际保理的法学定义为:国际保理是出口商
与保理商对产生于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债权通过合同安排进
行转让,在此基础上,交易各方实现各自目的的一种债权融资方式。
二、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制环境
1.缺乏国际保理业务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框架。
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和推广,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
而我国自1988年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至今尚未建立一个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
近年来,《国际保理通则》、《国际保理公约》已经被我国接受,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范与我国的许多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形,因而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导致国际保理业务缺乏法律保护伞,成了制约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一大障碍。
2.缺乏国际保理业务赖以运行的法律监管体制。
“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从未对保理公司的定义、组织形式、业务类型和市场准入条件等内容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对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查询不难发现,仅在最近几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法规中才开始出现保理一词。
”[1]可见,不论是2003年之前负责银行业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还是2003年之后负责银行业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均未对国际保理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3.缺乏国际保理业务软以发展的法制化信用体系。
由于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较为混乱,缺乏法律制度的指引规范,出口企业大多采用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尚未形成与之相适应的以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和出口信用保险为主的信用体系。
现实中,企业间相互欺诈的事例多有发生,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且回收困难,甚至银行贷款也存在严重的赖账行为,因此严重影响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操作。
在这样的信用环境里,保理商收购企业的应收账款,不仅面临重重法律风险,还要经受信用风险。
显然,由于我国尚未形成法制化信用体系,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是很难有较大发展空间的。
三、构建中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1. 构建相关法律框架,为国际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铺平道路。
国际保理业务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将近二十年,却仍然处于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未得到法律上的“名份”,实为我国“依法治国”的一大遗憾。
我们应该尽快走出这种馗尬的境地,向国际保理业务先进的国家和地区学习,尽快制定出一套适应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发展的法律规范,争取早日与国际接轨。
我国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国际保理法律法规,并在其中明确规定国际保理的概念功能、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理商的法律定位、保理流程的操作规范、应收账款的转让及效力、应收账款的优先权冲突规则、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等一系列内容。
鉴于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到
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多项法律规范,所以还应当及时清理、修改、完善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其中添加规范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内容。
2.明确保理业监督管理机构。
国际保理行业作为金融业的一类,是涉及巨额资金和较高风险的行业。
必须比照金融业务监管方式实施严格的政府监管,目前,银行保理机构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非银行保理机构则无明确规定,故当务之急,应确定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结束中国保理行业多头监管又缺乏明确责任的局面。
就目前中国金融业监管现状来看,单独成立保理业监督管理机构似无必要,“从中国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以银行为主的现实出发.宜指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法定的保理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将非银行保理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1]
3.明确保理商的资格、条件和组织形式。
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保理商的资格和条件,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显然市场准入条件过低,无法保证保理商具备承担金融风险带来的高额偿付的能力,不利于保障保理业务相关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而适用《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又明显要求过于严格,因为保理公司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甚至外汇买卖等银行业务,其业务范围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要窄得多,对其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的要求也不及银行,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独立适用于保理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作为银行从事保理业务而言,亦应满足《保理法》的相关规定。
4.明确保理商的法律责任。
保理商的法律责任应包括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对保理业务相关当事人赞成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违法经营、违反监管机构的监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因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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