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中文)
完整word版,《国际保理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中文译本(1988年5月28日订立)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国际保付代理将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事实,进而认识到在保持保付代理交易不同当事人利益的公正平衡的同时,采用统一规则以提供便利国际保付代理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本章所规定的保付代理合同及应收账款的转让。
2.为本公约的目的,“保付代理合同”系指在一方当事人(供应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付代理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1)供应商可以或将要向保付代理人转让供应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是主要供债务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2)保付代理人应履行至少两项下述职能:a.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款;b.保持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目(总账);c.托收应收账款;d.防止债务人拖欠付款。
(3)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应送交债务人。
3.本公约所指的“货物”和“货物销售”应包括服务和服务的提供。
4.为本公约的目的:(1)书面通知不需要签字,但必须指明通知是由谁或是以谁的名义送交的;(2)“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以及可以复制成有形形式的任何其他电信;(3)书面通知应在收件人收到时方为送交。
第二条1.无论根据保付代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何时产生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供应商和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本公约均适用,而且:(1)这些国家和保付代理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2)货物销售合同与保付代理合同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营业地应为那一与有关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三条1.本公约的适用可以由:(1)保付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排除,或者;(2)在向保付代理人送交此种排除的书面通知之时或之后产生的应收账款方面,由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排除。
国际保理业务

2.让渡 2.让渡
让渡(Assignment) 让渡(Assignment)是由出口商向出口保 理商让渡应收账款的债权 应收账款的债权。 理商让渡应收账款的债权。
3.融资 3.融资
融资(Finance) 融资(Finance)是出口保理商根据 出口商让渡给他的应收账款, 出口商让渡给他的应收账款,并在出口商 申请下, 申请下,出口保理商给予一定百分比的融 资。
五、保理业务的作用
1.在信用额度内具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收汇保证。 1.在信用额度内具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收汇保证。 在信用额度内具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收汇保证 2.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 2.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 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 3.便利出口商获得融资。 3.便利出口商获得融资。 便利出口商获得融资 4.减少托收方式的进出口风险。 4.减少托收方式的进出口风险。 减少托收方式的进出口风险 5.提供多种货币的分类服务。 5.提供多种货币的分类服务。 提供多种货币的分类服务 6.利用银行优势,使客户避免外汇风险。 6.利用银行优势,使客户避免外汇风险。 利用银行优势 7.事先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7.事先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事先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记账赊销方式
记账赊销方式是指买卖之间在要求付款 记账赊销方式是指买卖之间在要求付款 进行货物生产和交付的一项约定, 生产和交付的一项约定 前进行货物生产和交付的一项约定,它规定 将来的某一特定日期付款, 将来的某一特定日期付款,买方不需要开出 任何可流通的文件表明其法律承诺。 任何可流通的文件表明其法律承诺。
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Credit Line)是指出口商委托 信用额度(Credit Line)是指出口商委托 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保理商按进口 商的业务规模大小及资信情况审批给进口商一 定的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 定的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保理商承担出 口商向进口商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 口商向进口商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标准最新版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1998年6月最新版总则第一条参与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当事人为:卖方: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其应收账款交由出口保理商叙做保理的当事人。
债务人: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卖方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进口保理商:同意代收以卖方出具的发票表示的并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一方。
根据本惯例,进口保理商对转让给他的并已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必须付款。
第二条1、倘若在申请仲裁时双方均为国际保理联合会成员,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发生的国际保理有关业务的一切争端均应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解决。
2、倘若在提出仲裁申请时仅有一方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而另一方亦接受上述仲裁规则,则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也可如此解决。
3、该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条出口保理商同意尽最大努力保证卖方就其所涉及的业务方面协助履行本惯例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包括的业务范围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卖方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
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五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在某方面与本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合或超出本规则条款的范围时,该协议将在该方面优先于并取代本规则中相关的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条款或规定,但在其它所有方面,该协议仍应从属于本规则并视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信用风险的承担第六条信用风险承担申请可以是要求核准单笔订单或核准信用证额度,该申请载有能使进口保理商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
进口保理商收到申请后14天内毫无延误地将其决定通知出口保理商。
如果进口保理商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他必须在此期限内进快将此情况通知出口保理商,并尽可能地进一步说明其决定所要依据的事实和可以做出决定的时间。
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范围
出口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 销售账务处理 收取应收账款(追账服务)(Collection from Debtors) 对进口商进行信用额度核定(Credit Control)
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保理服务的种类
直接进口保理机制 直接出口保理机制
单保理模式(Single Factor System)
国际结算
融资便利 发货后将发票提交保理商即可获得 无需抵押,以自身的良好资信 不超过票面金额90%的、无追索权 获得保理商的信用担保额度。 的融资。
扩大销售 以O/A、D/A结算方式与进口商交 在O/A、D/A结算方式下,用有
易,吸引了更多的客户,扩大了产 限资金购买更多货物,加速了
品的出口。
资金的流转,增加利润。
双保理模式(Two Factors System)
双保理业务流程
12 14
出口商
付 款
⑩ 获 得 融 资
⑨ 寄 交 发 票 副
② 申 请 保 理
③ 审 查
⑦ 寄 交 名 单
本
出口保理商
⑧发货寄交单据 ①合同规定双保理结算
⑥确定信用额度 ④ 签订委托协议 11委托收款
13付清账款
进口商
⑤
资
信 调 查
到 期 付 款
进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积极作用
对出口商
对进口商
收汇保障 只要债权合格就能100%收汇。 只要资信良好就能得到融资。
节约成本 保理商负责资信调查,日常财务管 手续简便、节省费用。 理和账款催收等,节省管理成本。
资信调查 保理商负责资信调查和信用额度审 通过资信调查掌握付汇主动权。 查,掌握收汇主动权。
国际保理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国际保理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李洁沁【摘要】国际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对于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具有手续简便、降低风险、促进销售等优势,但也存在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保理商的信用风险、信用额度被缩减或取消的风险。
防范这些风险,应采取如下措施:严拟合同条款;多方面了解进口商的诚信指数;事先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约定排除或限制保理商的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的权利;添加不安抗辩权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选择信誉优良、经验丰富的保理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等。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n integrated financial service premised by the creditor transIernng his accounts receivable. It contains financing, accounts receivable collection, management and bad debt se- cured. For exporters,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has some advantages such as simplifying procedures, reducing risk, promoting sales, etc. However, risks also exists, including the risk of reclaiming funds or anti - transfer the funds, the credit risk of the factoring business, and the risk of reducing or canceling the credit line. To prevent these risks, the bellowed measures should be followed: develop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strictly; get the integrity index of the importer; clarify the dispute resolution in advance ; perform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fully ; make a convention of excluding thefactors'rights to reducing or canceling the credit line ; Add disturbed right of defense clause and the 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 ; select a factor withexcellent reputation and enough ex- perience ; improve the employees" professional quality, etc.【期刊名称】《泰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5页(P129-133)【关键词】国际保理;出口商;风险;风险防范【作者】李洁沁【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得到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国际保理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工具,通过将应收账款作为融资的抵押物,提供短期融资给供应商。
其主要运行模式包括明保理、暗保理和不可转让保理。
一、明保理:在明保理中,保理商与客户(通常为供应商)之间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供应商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支付一定比例的融资给供应商。
保理商负责审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催收风险。
明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1.签订协议:保理商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明保理业务的相关事项,如业务期限、融资比例、资金费用等。
2.供应商向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根据合同向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
3.应收账款转让: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向保理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合同等。
4.保理商核实应收账款: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实,包括验证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
5.融资支付:保理商根据合同约定的融资比例,向供应商支付融资款。
6.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向客户发送催款通知,并在到期日前跟踪催收情况。
7.应收账款结算:客户根据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将应付款项支付给保理商。
8.保理商结算:保理商收到客户支付的应付款项后,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供应商。
二、暗保理:暗保理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保理合同,并未告知客户。
在暗保理中,保理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向其进行应收账款转让,但客户并不知晓这一操作,而且仍将应付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暗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1.签订协议:保理商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暗保理业务的相关事项,如业务期限、融资比例、资金费用等。
2.供应商向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根据合同向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
3.应收账款转让: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向保理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合同等。
4.保理商核实应收账款: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实,包括验证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总则第一条参加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有关方为: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其应收账款已被出口保理公司叙作保理业务。
业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出口保理商:在类似意图的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的一方。
进口保理商:同意代收供应商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之应收账款的一方,根据本惯例,进口保理商对过户给他的并已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必须付款。
第二条(1)倘若在申请仲裁时双方均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则在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产生的与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一切争端均应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解决。
(2)如在申请仲裁时仅一方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但另一方无异议时,一切争端也可如此解决。
(3)该裁决将是终局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条出口保理商同意尽最大的努力以保证供应商就其业务方面协助履行本惯例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包括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
以信用证、付款交单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将排除在外。
第五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和本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或超出范围时将优先并取代于本规则相关的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条款或规定,但在所有其他方面,仍应从属于本规则并作为其部分进行论述。
信用风险的承担第六条含有能使进口保理商评估信用风险信息的核准申请可以涉及单笔交易或现行交易的限额。
进口保理商必须于收到申请后的十四天内毫无延误地将其决定通知出口保理商。
如进口保理商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他必须在期限内尽早通知出口保理商,并尽可能进一步说明决定将依据的事实和可以作出决定的时间。
第七条进口保理商对转让给他的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承担取决于他对该应收账款的核准。
每一该类核准均应以电报或电话(任何-一种形式都应随后以书面确认)或电传或信函通知。
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一项流行于欧美等国的金融服务,是继汇付、托收、信用证之后出现的新型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是在托收、赊账(open account)等情况下,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财务服务。
简言之,它是一种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如D/A,O/A等)出售商品,装运后将发票等收账凭据转让给保理商,取得保理商资金融通的业务。
出口保理的一般做法是,出口商发货后,把合同副本和发票副本提交给保理商,在约定时间内进口商未履行付款义务,保理商将对出口商付款。
保理商一经付款,就获得了出口商的一切权利,可以强制进口商付款,也可以诉诸法庭。
保理商在提供保收服务的同时也可提供资金融通。
保理对出口人的最大好处是收款无后故之忧,但对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问题引起进口商不付货款,保理商则不承担这一风险。
国际保理的基本当事人:参与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有4个当事人,即销售商、债务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
销售商是对所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出具发票,其应收账款由出口保理商叙做保理的当事人。
债务人即进口商,对由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订的业务协议,为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资信调查、购入应收账款、催收款项、贸易融资、风险担保及账务管理的服务。
进口保理商,主要代收应收账款、负责核准信用证信用额度、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向进口商催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应对其核准的信用额度内的坏账损失承担付款责任。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出口商在决定以托收或赊销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内容和进口人名称通知本国的(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地的保理商,由其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对可以认可的交易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协议内明确规定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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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2004年7月出版)目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第三条所涵盖的应收账款第四条通用语言第五条期限第六条书面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第八条代码系统第九条佣金/酬金第十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善意及互助的原则第二节应收账款的转让第十二条转让第十三条转让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应收账款的有效性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反转让第三节信用风险第十六条信用风险的定义第十七条核准与申请核准第十八条缩减与撤消第十九条出口保理商转让的义务第四节应收账款的催收第二十条进口保理商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催收第二十二条未核准应收账款第五节资金的划拨第二十三条付款的划拨第二十四条担保付款第二十五条禁止转让第二十六条迟付第六节争议第二十七条争议第七节陈述、保证与承诺第二十八条陈述、保证与承诺第八节杂项第二十九条通讯与电子数据交换第三十条账务与报告第三十一条补偿第三十二条对本规则条款的违犯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保理协议意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将应收账款(本规则中亦称为“账款”,该词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亦指应收账款的部分)转让给保理商,其目的可能为获取融资,或为获得保理商提供的下述服务中的至少一种:—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i)供应商(通常亦称客户或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ii)债务人(通常亦称买方或顾客):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iii)出口保理商: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账款的一方;(iv)进口保理商:根据本规则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账款本规则所涵盖的账款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
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四条通用语言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间联络的通用语言为英语。
如以其他语言提供信息,则必须附加英语翻译。
第五条期限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表述的期限应理解为公历日。
当期限于出口保理商或进口保理商的非工作日或任何公布的公共假日到期时,该期限应顺延至有关保理商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书面信息“书面信息”意味着任何可永久记录一次信息交流的方式,该信息交流在出现后可被复制,并在任何时间被引述。
如书面信息需要签字,则只要通过成员们认可的方式,书面信息验证了信息发出者的身份,并表明了签字人对其中内容的认可,就可认定已满足了签字要求。
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当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并已由双方签署)在某方面与本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合或超出本规则条款的范围时,该协议将在该方面优先于并取代本规则中相关的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条款或规定,但在其它所有方面,该协议仍应从属于本规则并视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代码系统为准确识别所有的供应商、债务人、进口保理商及出口保理商,在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必须建立一套适当的代码系统。
第九条佣金/酬金(i)以有关管辖机构经常公布的费率结构及收费条件为基础,进口保理商有权就其服务收取佣金和/或费用。
(ii)这些佣金和/或费用必须根据付款条件以事先商定的货币支付。
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迟付一方必须负担因迟付而产生的利息及汇价损失。
(iii)即使应收账款被反转让,进口保理商仍有权收取佣金或费用。
第十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纠纷的解决(i)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产生的与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解决,只要在相关交易开始时双方均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
(ii)如果在提出仲裁申请时仅有一方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但另一方同意时,双方之间的争议也可如此解决。
(iii)该仲裁结果应是终局性的并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善意与互助的原则本规则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本着善意的原则得以行使及履行。
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将采取一切方式保障对方的权益,并尽各自所能在任何时间协助对方获取任何有助于其履行义务及/或保护自身利益的文件。
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承诺将立即通知对方自己所注意到的可能对账款催收及债务人资信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第二节应收账款的转让第十二条转让(i)账款的转让意味着并构成通过各种方式的对与账款相关的所有权利、权益及所有权的让度。
根据本定义,以账款作为抵押亦被视作账款的转让。
(ii)所有的账款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转让的有效性(i)进口保理商有义务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法律的要求向出口保理商说明:a)转让通知的措辞及形式;及b)任何在转让中为保护出口保理商免受第三方索偿而必有的因素。
进口保理商保证其说明的有效性。
(ii)在根据本条(i)款依赖进口保理商有关债务人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说明的同时,出口保理商将保证供应商对其转让及其对进口保理商的转让是有效的,该转让不受第三方索偿的影响,在供应商破产时依然有效。
(iii)如果出口保理商要求一特殊转让可针对第三方实施,进口保理商有责任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遵照执行,费用由出口保理商负担。
(iv)如转让需特殊文件或书面确认方能生效和实施,则出口保理商应进口保理商请求,必须提供有关文件及/或以指定形式确认。
(v)如出口保理商在收到进口保理商请求后30日内未向进口保理商提供有关文件或进行确认,则进口保理商有权反转让有关账款。
第十四条账款的有效性(i)进口保理商应毫无延误地收到与转让给他的任何账款有关的发票及贷项清单细节,最迟不得超过账款到期日。
(ii)进口保理商可以要求由他转递包括可转让运输单据及/或保险单在内的证明所有权的正本单据。
(iii)在进口保理商的要求下,如确属账款催收所需,出口保理商必须立即(最迟不得超过下述规定期限)提供下述任何一种或全部单据:a)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向债务人签发的发票副本;b)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1)装船证明;2)履行销售合同及/或服务合同的证明(如有);3)任何其他装船前要求提供的单据。
(iv)如出口保理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a)提供本条(iii)所述的单据;或b)说明延迟提供单据的原因及提出延期提供的要求,且该说明和要求为进口保理商所接受;则进口保理商有权反转让相关账款。
(v)进口保理商要求出口保理商提供上述单据的有效期限为账款到期日后270天内。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反转让(i)进口保理商根据第十三条(v)或第十四条(iv)反转让账款必须在其首次要求提供相关单据后的60天内或其同意延展的期限到期日之前作出。
(ii)如进口保理商根据本规则反转让有关账款,则其对反转让账款的所有义务被一并解除,并可从出口保理商处索回原先已就该账款支付的款项。
(iii)上述每一次反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形式。
第三节信用风险第十六条信用风险的定义(i)信用风险意指债务人出于争议以外的原因在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未能全额付款的风险。
(ii)进口保理商对受让账款承担信用风险是以其书面核准该账款为前提条件的。
第十七条核准与申请核准(i)出口保理商请求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的申请必须是书面的,并包含所有进口保理商评估信用风险所需的必要信息以及正常的付款条件信息。
(ii)如进口保理商对申请涉及的债务人的确切身份无法确认,他可以在回复中更改有关债务人细节。
任何核准只对进口保理商核准时认定的债务人有效。
(iii)进口保理商必须毫无延误且最迟不超过收到申请后10天内书面通知出口保理商其决定。
如果在10天之内无法作出决定,则进口保理商必须尽可能早地(最迟在10天结束前)如此通知出口保理商。
(iv)核准对债务人所欠的下述账款有效(以不超过核准金额为限):a)在核准之日进口保理商已记录在案的账款;b)自提出申请之日前30天内的发货或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账款;并以进口保理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收到所需的发票细节及单据为前提条件。
(v)进口保理商核准信用额度,意味着其必须承担额度取消或失效前供应商发货所产生账款的受核准金额部分的信用风险。
发货指货物由专业承运人或债务人或供应商自己的运输工具运往债务人或其指定人。
(vi)信用额度意味着对某一供应商对某一债务人的账款的循环核准(以不超过额度最高金额为限)。
循环意味着,在信用额度保持有效期间,超出限额的应收账款(或其部分)将补足限额内已被债务人或进口保理商偿还的或贷记债务人账的金额。
这些应收账款(或其部分)的替补将按它们付款到期日的顺序进行并始终仅限于当时已偿还或已贷记的金额。
(vii)所有的核准都以应收账款的付款条件与凭以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中所述的付款条件一致为基础(允许不超过100%或45天的偶尔变更,以期限短者为准)。
(viii)核准币种应与申请币种一致。
然而,信用额度不仅对以核准币种记价的发票有效,同样也对以其他币种记价的发票有效;但无论如何,进口保理商承担的风险将不超过最初核准时的金额。
(ix)同一供应商对任何一个债务人只有一个信用额度。
任何新的信用额度,无论以何币种表达,将撤消及替代同一供应商对同一债务人以前的所有信用额度。
(x)如进口保理商得知债务人对自己所欠的账款惯常禁止转让,则其在核准时应将此告知出口保理商。
如进口保理商后来得知该情况,亦应立即告知出口保理商。
第十八条缩减或撤消(i)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消信用额度。
撤消(在此亦包含减额)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随后以书面确认)。
在收到撤消通知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此撤消对供应商收到通知后的发货有效。
在向出口保理商发送撤消通知的同时或之后,进口保理商亦有权向供应商直接发送此通知,但其必须将自己此行动告知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应配合及确保供应商配合进口保理商停运任何在途货物,以最大程度地减小进口保理商的损失。
出口保理商承诺在此情况下给予进口保理商一切必要的援助。
(ii)出口保理商与供应商间的保理协议终止之日,所有信用额度即告撤消,无须通知,但对终止之日前的发货或服务所产生的账款依然有效,只要有关账款在撤消之日起30天内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iii)当信用额度如本条(i)款所述被取消或当信用额度效期已过时,则(a)第17条(vi)款所述的替补权终止。
除本款(b)、(c)所述情况外,此后的任何付款或贷记可由进口保理商优先于未核准应收账款用来偿还已核准应收账款(第3条中所排除的交易项下的付款或贷记除外)。
(b)如果贷记涉及未核准应收账款并且出口保理商令进口保理商满意地证实该贷记的产生纯粹源于未能装运或源于中途停运,该贷记应用来冲销这一未核准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