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南府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3日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法研究〔2015〕170号)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国资委〔2016〕115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实施“155发展战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本持续保值增值两个目标,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合理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改革、发展、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市属国有企业分类施策,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有企业,不断提高市属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南充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浦东新区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代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浦东新区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事监事中心”)代表国资委对监事会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对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第五条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含主持工作的监事会副主席,下同)和专职监事由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并履行相关程序;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须经国资委同意。
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按有关规定推荐任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每届期满后,经派出方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监事会设秘书1名(由公司聘用,非监事会成员),由公司推荐,具体与监事会商定。
监事会秘书是监事会的工作人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事会文秘、联络、会务等日常事务。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范本)3篇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范本)3篇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范本)1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3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
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
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海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6年11月27日第1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理顺和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责履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区国资委“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海淀区政府所有的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事业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出租或在所属经济实体、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投资形成的资产。
廉政教育领导干部知识测试题

廉政准则及相关制度等知识考试试题6、对外投资完成后,应由合作方出具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7、合同的保管,应当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或单位投资实施部门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8、投资合同签订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9、师市国有企业是《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组织,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实施。
10、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决策程序和禁止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同时根据不同情形追究相应责任。
11、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受到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12、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各类生产性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出让等均属重要工程建设项目。
13、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15、凡涉及到师市发展、改革和稳定工作以及关系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的决策均属重大决策。
1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档次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17、师市农资集中采供管理办法(试行)的工作原则是坚持集中采供、公开透明、一票到户、统分结合的原则。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X〕63号)和《X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71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X市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把我市打造成X经济带龙头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坚持放管结合。
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
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稳妥有序。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依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三)主要目标。
到X年,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更加完善,监管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
集团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国有企业

集团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展现党员先进形象和先进作风,推动各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积极构建以党建为引领,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党建品牌。
现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深化基层党建“三化”建设为抓手,以开展“模范党支部”创评工作为契机,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全面开展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努力把集团公司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发展、服务基层、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坚强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永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为推进公司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基本原则遵循党章、依法创建的原则。
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在总结集团公司党建工作成功经验、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特色党建品牌的创建工作。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紧紧围绕党的建设中心任务和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用特色品牌建设的理念、方法和机制,提升集团公司党建工作的效能,不断增强特色党建品牌的影响力和生命力。
新与时俱进、突出特色的原则。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处理群体与个体之间、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切实把创新贯穿于特色党建品牌创建的始终,努力使特色党建品牌富有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和行业特色。
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紧密结合集团公司党建工作的实际,求真务实,遵循规律,讲究方法,扎实推进,不断增强党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使创建特色党建品牌与集团公司中心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品牌名称“初心领航、红色XX”四、目标任务党建品牌创建应高质量完成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任务,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一节概述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1.任免2.考核(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3.产权转让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
调控工资分配(三)对企业资产的管理1.产权界定结构2.收益、发展3.派监事会稽查4.保值增值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一)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1.企业变更(经营方式、主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程序:①政府监督机构审批;②政府授权部门批准;③注册登记。
3.联营,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的,经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
4.向私企,外企转让产权的,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对企业财务流动的监管1主要法规:①1997年2月国务院颁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意见》;②2001年4月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③2002年7月财政部《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监管内容(1)资本金监管由业务部门提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做会议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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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
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委抓国企党建促改革发展工作会议
精神,规范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
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
对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和程序制定实施细则。
一、 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
措施;
2.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
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按一定程序向上
级党委提出干部推荐人选的意见和建议;
4.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5.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6.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3.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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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5.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6.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企业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
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9.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0.其他应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根据以上内容,各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参与
决策的具体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方式
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
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
理层作出决定。未经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
经理层不能决策;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代替党委会
议,不得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
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是:
(一)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党委会要加强与董事会、
经理层之间的沟通。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应与董
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事先沟通、充分酝酿;对经理层和总经理需要提交
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经理层应在认真调研和提出工作方
案或意见后,先与党委书记、董事长沟通,再提交党委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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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
会、经理层提出,由董事会、经理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策。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
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对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
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
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五)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解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
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企业党委可依照以上程序和方式,并根据具体决策内容采取相应
的方法和途径,做到简便易行、运转高效。企业党组织要带头遵守企
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宣传动员、解疑释惑工作,组织发动党员、团
结带领职工群众立足本岗作贡献,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