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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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号)极稳择业。

干部断改积极转业军领导知》主择合我军官的方业军置工任。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www.)查看。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中发[2001]3号[1]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辽住建〔2018〕239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住建〔2018〕239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要将军队文职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确保他们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权利。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细化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做到同策同权。

三、各地要积极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使军队文职人员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能、作用和优越性。

四、各地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优化业务系统,完善服务手段,为军队文职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7日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军队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7〕第689号),以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

军队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六十年

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六十年

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六十年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福利性保障制度,是我们党、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旨在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对我军各个时期干部转业工作的发展变革和制度形成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军转工作的内在演进轨迹及规律,启示新形势下军队干部转业工作的发展趋势。

标签: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军转安置制度的形成阶段(1950年至196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进入经济建设的新阶段,军队也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建军时期。

为了支援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军队有计划地抽调了一大批骨干,充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条战线,初步形成了一套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干部转业。

1.确立方针路线。

1950年中央军委和政务院确定了干部转业复员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用二者联系起来”的总原则,奠定了新中国军转安置工作的制度基础。

毛泽东、周恩来亲自签署颁发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确定“在国家生产建设开始时,人民解放军既必须进行一部分复员,去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工作,以帮助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必须继续加强国防军的建设,以捍卫人民祖国,这就是巨大的光荣的双重任务。

”各地开办了大批军转干部速成中学和文化学校,从战火硝烟中走来的复转军人,在接受教育培训后,奔赴经济建设新的战场。

1954年中央军委、政务院进一步指出:转业干部“是国家的一批宝贵财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军队转业干部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干部的来源之一”。

1955年到1968年除了每年按《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转业一批干部外,1957年还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转业了一批编余干部。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甘政发[2003]65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3]65号2003年7月1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驻甘各部队: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改革,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

为推动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中央军委《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3号)和兰州军区《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2003]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及兰州军区关于搞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为依据,以提高保障能力、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认真贯彻全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为军队现代化服务、为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有利于履行军事职能、有利于提高后勤保障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方便和改善官兵生活的原则,严格落实改革政策规定,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列入改革范围的驻甘肃大中城市军以上机关和非作战部队,要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饮食保障、商业服务、营房保障、公务用车、医疗保障、被装筹措、油料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化改革,到2005年前实现生活保障社会化,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运行监管机制,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够满足部队履行职能需要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民安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民安发[19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院、校务)部: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1993)9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住房,原则上执行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的规定。

最低限价,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购房后的产权证,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和发放。

三、售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2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存入指定银行,专项管理,严禁挪用。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售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五、由军队承建的第四、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军休干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售房工作顺利进行。

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现将《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条件地出售部分军产住房,是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统一政策规定,严密组织,确保军产住房出售工作的稳妥进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民发[2005]1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适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和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就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老干部活动室、医务室、车库等。

二、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并和军队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落实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和税费减免等规定,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可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

现有服务管理机构有用房的,可在原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没有用房的,可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

新建或购置服务管理机构用房,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同时也要统筹考虑今后本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四、省级民政部门应在完成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年度审定任务后1个月内,将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汇总上报民政部。

200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200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200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01年3月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各位代表:从今年开始,我国将实施新世纪第一个五年计划。

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了未来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

根据《建议》的精神,国务院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报告,请各位代表连同《纲要(草案)》一并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九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回顾过去五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各个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

国内生产总值2000年达89404亿元,平均每年增长8.3%。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任务,已经超额完成。

在经济持续增长和效益改善的基础上,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达1338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6.5%。

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商品短缺状况基本结束。

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

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实现了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

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工业生产能力取得成效,重点企业技术改造不断推进。

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迅速成长。

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显著,能源、交通、通信和原材料的“瓶颈”制约得到缓解。

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大多数国家重点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境内外上市。

企业扭亏增盈成效显著,200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392亿元,为1997年的2.9倍。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困的三年目标基本实现。

在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私营、个体经济有了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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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后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

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

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

办理借房证。

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

三、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工个人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待缴纳土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示的《许可证》,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解冻售房款。

1998年前,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后营字第35号)要求,由军地双方积极配合,抓紧报批;待批准后,可按前款办理。

如军队单位拖延办理,可直接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反映情况。

以利于敦促解决。

四、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经总后勤部批准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和由总后勤部下达计划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有关部门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测量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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