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国办发[2000]62号⽂2000年1⽉1⽇起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的要求,改⾰现⾏军队转业⼲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军队转业⼲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部的切⾝利益。
(⼆)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式、军队转业⼲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有住房等⽅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部提供经济适⽤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部,在其到地⽅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部,在其到地⽅报到后的⼀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住房。
安置地⼈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部出售。
军队转业⼲部购房⾯积由其根据家庭⽀付能⼒⾃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部、配偶⽆住房且购买经济适⽤住房资⾦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部,安置地⼈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部,本⼈及其配偶确⽆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改革住房制度 造福全军官兵

改革住房制度造福全军官兵--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人就房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本报记者张海平张占辉本报特约通讯员崔彬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掌握《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日前,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人。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这次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与以往改革相比有什么特点?答:我感到这个《方案》有5个明显特点:一是改革力度大,跟上了国家房改的步伐,加快了军队房改进程,拓宽了向干部出售住房的路子;二是受益面宽,顾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买到房的得到了实惠,暂时不能买的也有希望;三是透明度高,将住房补贴与工资挂钩,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操作性强,房价、补贴、面积标准都很清楚,计算简便,人人都能算清自己的账;五是具有我军特色,《方案》总结了我军十多年的房改经验,既与国家的房改政策衔接,又突出了我军的特点,还借鉴了外军的有益经验,反映了广大官兵的心声和愿望,凝结了全军上下的心血和智慧。
问:《方案》对在职干部住房保障是怎样规定的?为何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答:《方案》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
这是从我军的现实情况考虑的。
关于在职干部能不能买房,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按理说,地方干部能买房,军队干部也应该允许买房。
但《方案》规定,军队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
这是军队房改与地方房改的重要区别。
为什么军队房改要采取这样的政策?首先,我军是高度集中的武装集团,要求军人相对集中居住。
其次,军人调动频繁、流动性大,不宜提倡过早在驻地买房。
再就是,从目前财力来看,如果大家都去买房,马上全部兑现住房补贴,需要一次性拿出几百个亿,这是不现实的。
当然,并不是完全不让在职干部买房,对有些情况,比如,接近退役的干部,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干部,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买房;家属没有随军的干部,如果确实需要在家属所在地买房,也可以发给住房补贴。
武警部队住房制度改革的经济学分析

武警部队住房制度改革的经济学分析摘要:武警部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房改和武警后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武警部队长远建设发展,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
本文通过对住房制度进行经济学实证分析,初步探析了武警部队住房分配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研究了武警部队新的住房方案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军人福利损失的原因,提出了提高军人住房购买力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武警部队;住房制度改革;货币化制度;福利最大化一、武警部队住房制度改革解读武警部队住房制度改革是近年来影响最大的一项改革,但是,随着部队空闲用地的枯竭和地方土地、房价的飞速上涨,部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已步履维艰,并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
基于部队现实和长远发展考虑,军人住房保障社会化这一命题便应运而生。
所谓住房保障社会化,就是通过购买地方普通商品住房来解决部队干部住房问题,目的是精简部队非军事保障机构,节约资源,强化部队的军事职能,促进部队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针对武警部队新旧住房制度的优缺点,拟从经济学的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论证住房货币化制度的合理性,同时对武警部队住房货币化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现行住房分配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实证分析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看,武警部队旧住房制度是一种完全实物补贴制度,而新的住房制度是一种趋向于货币化补贴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队福利实现采用现金补贴的方式明显比实物补贴方式效率更高,这种以现金补贴为主的消费补贴实质上是福利货币化的主要表现形式。
武警部队现行住房制度也正趋向货币化安排,然而,随着房改方案的逐步实施和深入,也暴露出许多与福利最大化不相吻合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一)部队公寓性住房紧张现象普遍存在按照部队编制及住房面积标准,目前的公寓住房面积应该满足部队在职干部的需要,但由于部分离退休干部、复转干部及遗属长期滞留营区,占用相当部分的住房,造成了在职干部住房十分紧张。
实证分析如图3所示:由于公寓性住房仍然属于实物性补贴,根据无差异曲线和消费预算线的分析,此时军人的收入相对于购买住房期间的收入并没有增加,但由于住房供求矛盾,使得实得补贴品的数量大幅降低,预算线萎缩,从b移至d点,如果要保持住房消费均衡,则无差异曲线必定下移至WU1,与预算线ad交为e,这一点上即使非补贴品的数量没有变化,仍为g,但食物补贴品的明显减少却使军人的福利受到很大损失,因此也不满足非补贴品帕累托最优效率。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b08【发布日期】1993.07.12【实施日期】199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在全军实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
为此,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原则上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地方的情况,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标准和提租后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不实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由中央财政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于中央,由各地安置部门管理;不属于中央财政拨款修建的,产权属于地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按房屋产权归属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按国家房改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的来源、房租收入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财政部、民政部按照国务院房改资金管理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机制转换,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关于我军住房制度改革的思考

我军的住房1 司题仍然主要依靠军队内部 后勤保障部为核心的解决住房问题领导 军住房建设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成就 ,
解决 为主 ,但随着军人住房需求的不断 小组 ,按照 “ 土地统一 一 调配 、经 费统一 但现实运行 中存在的诸 多问题仍厄待解 增加 ,军事土地资源 日益 不能满足经济 筹措 、工程统一建设 、房源统一配售 、 决 ,加快军人住房社会化保障进 程 、推
部 队 ,若没 有提 前购 置商 品房 ,那 么 障也要得到解决 ,鼓励4 N1 " 1 采取购买经 优先供应 。对此 ,军地双方应成 立协 调
转业到地方以后就会面临无房可住的困 济适用房 、租住 周转住 房 、购买军产住 和领导 机构 ,负责 军 人住房 的 建设 工
境 。 如何 解 决 好 这 一 部分 人 员的 住 房 问 房和修建 自有住房相结合的方式 。坚持 作 ,并将其列 入考核地方政府政 绩的重
三 、深化军 队住房制度 改革的 中来,对现役军人采取适 当的政 策倾斜 自己的力量 。 意见建议
和照顾 ,做到层层结合 、立体联动 。坚 ( 解 放军 南 京政治 学 院 ,江苏 南京
1 提 供制度保障 ,坚持和完善军队 持住房保障宽领域 ,以住房 分配货 币化 兵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 ,必须加以 军 人住房选择 、 拓宽军人购房渠道 。
3 1 中央 军 委. 关 于 印发 军 队 住 房制 度 改 革 实 范化管理 ,为军 人建立健 全个 人公积金 会化 的具 体操 作规 程 。为推 动住 房保 【
障社 会化的政策法规 、责 任主体和具体 理 ,完善经济适应房的相关政 策规定 ; 操作方法都没有明确 。
铺开 的大背景下 ,加快军队住房制度改
驻地政府 电耍从国家 大局出发 ,将军人 革 ,使全体官兵有 更 多的获得感和幸福 的住房保障纳入到地方政 府的 建设规划 感 ,为更好的实现 中国够 、强军梦贡献
推进军队住房补贴工资化、住房保障社会化

推进军队住房补贴工资化、住房保障社会化随着商品化、社会化和货币化的住房分配制度的确立,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日趋凸现。
但是,由于军队使命任务的特殊性,使得军队在住房体制改革出现了一些现实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剖析,探寻出解决军队住房困境的解决对策。
标签:住房补贴;工资化;社会化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实现了比较宽裕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工资化、住房消费商品化和社会化,而军队的公积金不能用来抵押贷款,干部、士官的住房补贴不能兑现,军队经济使用房的建设也因土地的短缺而进展缓慢。
随着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军队住房保障社会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军人的重视。
目前军人住房分配只实现货币化,并没有实现工资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军人的待遇,营造良好的拴人留心环境,必须考虑军人福利待遇的现状,并借鉴外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加快住房补贴工资化与住房保障社会化的步伐。
一、推进军队住房补贴工资化、住房保障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1、军队住房资金保障能力比较弱军队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资金的保障能力。
军队是一个非生产性的武装集团,消费的是社会的总产品,资金来源于拨款,其规模大小由社会生产力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
军队目前住房资金的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所以住房资金的保障能力还比较弱。
国家财政当前我军只能保证专业、复员人员的住房需要,还无法兑现现有所有人员的住房补贴。
现有建房经费可以转化成住房补贴的部分也有限,只能保障列入安置计划的离退休老干部。
2、军队补贴挂账、空转损害了广大官兵的利益第一,现役干部、士官的住房补贴不到位,导致购房能力不足,甚至下降。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比较窄,军人住房消费负担重。
近年来军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加快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但仍远远不能满足军队干部对住房需求的强烈渴望。
各地经济适用住房远远不能满足当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对部队复转干部的保障程度十分有限,绝大部分复转干部未能享受到地方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价房租房。
浅谈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及资金管理

库。 ( 三) 严 格 把 关住 房 补 贴 资金 支 取 住房补 贴资金 的支取 关系军队人员 的切身利益 , 也关 系军队住房 资金 的合理使用 。当前住房补贴资金 支取主要存在 两类 问题- , 一是超 范 围领取 问题 , 由于支取 审批不严 , 一些不符合条件 的军 队人员也被获 准支 取住房补贴 。二是 住房补贴资金 发放 不及时 , 导致 军队人员利益 未能 获得 充分保 障 因此 , 军队应对住 房补贴资金支取 环节予以严格 把关 , 财务 、 后勤 、 营房等有关部 门应加 强组织合作 , 认真 审核 、 调查军
的支持下购买适 合 自己的住房。所以军队也应 尽快制定公 积金个 人购 房 贷款管理办法 , 提高公积金缴纳标 准 , 使军 队人员能够有效 利用公 积 金, 解决购房压力问题 。 三、 军 队住房补贴的资金管理 目 前 住房补贴在军 队全部经费 中所 占的 比重不大 , 但 却是住房 资 金 的主要组成部分 , 关系到每个军人 的切身利益 。而且在制度改革 的 进程 中, 住房补贴资金还有进一步上升调整 的趋势 , 资金规模也会 随之
增大 , 对住房补贴资金的规范化管理 至关重要 。
为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 , 推动我国城镇化住房改革发展 , 1 9 9 9年全 军第 四次房改工 作会 议提出建立军 队住房保 障新体系 , 并于 2 0 0 0 年起 ( 一) 加强个人账户审核 管理 个人账 户是 住房补贴发放 的前提和基础 , 也是住房补贴 资金管理 的起 点。军 队住房补 贴资金 管理 的完善 首先应 从个人 账户 的审核开 始, 通过设 置专业 的管理机 构 , 配备专业 的管 理人员 , 规范账 户审批流 程, 杜绝管理漏洞 。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 , 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注 销或封存 , 个 人账户转移和续建时也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批 准。
部队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部队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一、背景介绍部队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是指国家对军人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和执行标准。
军人住房补贴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国家对军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也是激励军人为国家安全和稳定作出更大贡献的重要手段。
二、军人住房补贴政策的渊源我国历史悠久的军人住房补贴政策源远流长。
早在古代,各个朝代都有针对士兵住房的相应政策和待遇。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军人住房补贴政策也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改善。
1955年,国务院颁布《军队干部俸给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对军人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
从此之后,随着军队改革和军事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军人住房补贴政策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三、军人住房补贴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根据我国《军队基本生活保障条例》以及有关军人住房补贴政策文件的规定,军人住房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住房补贴对象范围:军人住房补贴对象主要包括现役军人、国防生、军队文职人员等。
2.住房补贴标准: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军队驻扎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高消费城市的军人住房补贴标准相对较高,而中低消费城市的军人住房补贴标准相对较低。
例如,目前军人在一线城市的住房补贴标准可能达到数千元,而在中西部地区可能只有几百元。
3.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军人住房补贴一般由部队直接发放,也有一些地区采取银行代发的方式。
4.住房补贴的调整和变动: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一般每年都会进行调整和变动。
一方面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另一方面是根据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进行变动。
四、不同地区住房补贴政策比较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各个地区的军人住房补贴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高消费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军人住房补贴标准相对较高,而中西部地区的军人住房补贴标准相对较低。
以目前比较典型的一线城市和中西部地区为例,一线城市的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可能达到数千元,而中西部地区可能只有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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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国家进一
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
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
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
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
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二)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
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
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
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
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三)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军队住房
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
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
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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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四)建立“三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军队保障与
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
货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
行相应的住房保障。
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
不得出售,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个人购买住房,产权
归己,维修自理。
(五)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
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大军区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问题,
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再制定有关办法。
(六)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
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
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
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
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离)休干部和军职以
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
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住
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
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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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
偶所在单位的住房。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
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
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
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
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士官。现役五、六级士官分别比照营、团职军官住
房保障规定执行,四级以下士官住用集体宿舍。退役士官比
照相应职级退役军官的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十)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
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
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
件购房的,可以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十一)军队人员实际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经济支付
能力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