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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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稳定和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在全村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依法保护婚姻自由、生育权利和合法利益,落实允许生育和限制生育政策,倡导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维护计划生育秩序,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具体实施机构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编制村规民约具体实施方案,监督和指导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计划管理第五条本村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禁止进行强制绝育、强制流产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村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本村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宣传,解答咨询,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村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居民计划生育档案,包括家庭人口状况、计划生育情况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村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婚姻家庭和生育权利第十条支持居民依法结婚、晚婚晚育,鼓励优生优育,提倡科学养育观念和生活方式。

第十一条鼓励居民适龄登记结婚,婚龄男20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对晚婚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居民优生优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合理的家庭生育观念,积极参加有关的健康检查和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支持居民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包括待遇、补助、奖励等。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宣传和教育第十五条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居民计划生育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推动居民健康生育观念的培养和形成。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规民约:2024年计划生育尊敬的村民:大家好!近年来,我村经济发展迅速,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合理结构调整,提高人口素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我村决定于2024年开始实行新一轮的计划生育措施。

现将有关村规民约范文向大家提出,请广大村民共同遵守,并支持、配合以实现村庄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一条: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帮助村民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村民也应互相宣传,帮助那些不了解政策的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条:遵守生育限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每户家庭拥有一个到两个子女为宜,不得超生。

明确规定,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再生育第三个子女,违者将按照国家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避免生育行为与工作计划冲突村民在生育规划时应合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空间、子女教育等问题,避免生育行为与自身工作计划相冲突。

尤其是在关键时期,如重要工作、重要会议等,应积极配合,杜绝“大肚婆出镇”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加强节育手段普及和科学用药为了有效避孕,村委会将引导和推广各种节育手段,包括避孕套、口服避孕药、避孕环、结扎手术等。

同时,也会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开展避孕知识讲座,提供科学用药的指导,帮助村民正确使用和选择节育措施。

第五条:严禁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行为根据国家政策,计划生育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充分知情和人道原则,任何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村委会将依法处理,并帮助受到侵权的村民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并重,形成长效机制为了鼓励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设立奖励制度,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如举办颁奖仪式,发放奖金等。

同时,也将对违反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罚款、公示等。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约章。

第二条本约章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有村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三条村民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自觉维护家庭计划生育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约章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计划生育,提高生育意识,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村民有权利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第六条村委会是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村民有权知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计划生育的各项权益。

第八条村民有权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待遇。

第九条村民有义务支持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村民有义务履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认真接受避孕措施。

第十一条村民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育。

2.强制或变相强制妇女流产、绝育。

3.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遗传咨询。

4.进行侵犯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任何行为。

第三章村庄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村委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当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并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当及时处理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村民有权向村委会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村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涉及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争议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新井村2024年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平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井村依法制定本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将通过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新井村将加强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观念,引导夫妻进行科学生育规划,延缓生育年龄,避免晚婚晚育、高龄产妇等问题的出现。

第四条新井村将改善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优质的孕前、孕中、孕后各阶段的医疗服务,确保每个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新井村还将建立儿童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儿童健康服务,保障每个孩子的权益。

第五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违规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家庭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对奉献生育的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村民自觉遵守生育政策。

第六条新井村将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力度,对继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家庭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提供教育资助、就业机会等,鼓励村民自觉履行生育责任。

第七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外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免费的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八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内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大对孩子的培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为新井村的未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第九条新井村将建立完善的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让每个老年人都能过上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第十条新井村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新井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为新井村的人口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生育村规民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新井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报新井村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引言:计划生育是一项关乎国家人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政策。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确保每个家庭合理生育,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许多地方采取了各种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本文将从定义、背景、内容以及效果等方面介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定义: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农村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执行。

二、背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升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农村地区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农村人口增长快、文化水平较低、婚龄晚等因素导致计划生育难以到位,因此,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成为必然之举。

三、内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生育宣传:村规民约明确要求村干部和计生员要密切配合,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提高农民的计划生育意识,确保每个家庭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优势。

2.计划生育服务:村规民约规定,各村要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满足农民的计划生育需求。

同时,支持农民参加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升计划生育技能水平。

3.婚育登记:村规民约强调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所有结婚的农民必须进行婚姻登记,婚育一致,合理生育。

这有助于村干部和计划生育员及时掌握农民的生育情况,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4.节育手续:村规民约规定,农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和生育数量进行节育手续,确保按计划生育,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鼓励农村居民进行现代避孕措施,避免意外怀孕。

5.奖惩措施:村规民约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给予奖励,对违反政策的农民进行惩罚。

这有助于增加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遵从性,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效果: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了更好地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和谐发展,我们村决定在2023年制定并执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该民约将对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进行规范,并倡导每个家庭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建设和谐幸福的村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村民约。

第二村干部要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条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夫妇,对未婚夫妇及其他特殊情况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四条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要全面、及时、有效,通过多种形式向村民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科学的生育观念。

第五条宣传材料要简明扼要,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提高受众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第六条组织各类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和培训班,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增强家庭计划生育能力。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第七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体系,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村委会要组织计划生育服务队伍,提供相关服务,解答村民疑问,妥善处理计划生育问题。

同时,积极引导村民接受计划生育健康体检。

第九条各村委会要做好计划生育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记录和维护每个家庭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第十条对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一条对因计划生育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补助减少的村民,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助,帮助他们渡过困难。

第十二条鼓励计划生育家庭与三个及以上子女家庭之间的互帮互助,加强社区的团结和融洽,提高家庭幸福感和社区凝聚力。

第五章:计划生育监督与维权第十三条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有异议或者遭遇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与维权机制,及时处理村民的投诉和举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村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法律框架1. 本村规民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村民应当遵守。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政策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应当向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一对夫妻应当自愿决定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孩子数目,以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3. 女方应当参加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服务,确保健康怀孕。

4.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行为。

5. 政府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村民权益保护1.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受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的限制。

2. 村民享有生育假和哺乳假的权益,村委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 村民享有生育保险和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政府应当合理制定政策,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村领导责任1.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推动政策的贯彻执行。

2.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3. 村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章条款解释1. 对于违反本村规民约内容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 对于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第七章附则1. 本村规民约自2023年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大会通过,并报送上级政府备案。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到此结束。

(____字)。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的健康发展和幸福生活,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下,根据本村情况制定和完善的,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无论是农民、农村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应遵守。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内容,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九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持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台账,记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奖惩制度,激励和奖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章计划生育户口和家庭结构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核查村民的计划生育户口,及时更新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档案,记录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的统计、统筹和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为了促进我国人口发展的良好方向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村决定在2024年制定并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旨在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 提倡科学、健康的生育观念, 实行有计划、有政策、有利益的生育管理。

以下是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宣传教育1.村委会将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活动, 向村民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优势和科学生育知识。

2.鼓励在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中,加强对男性的教育和关注,提高男性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责任感。

二、婚育登记1.注重提高婚姻登记的率, 确保每对夫妇在结婚后及时进行婚姻登记。

2.提供婚前婚后医学检查,引导夫妇科学评估生育风险,合理安排生育。

三、优生宣传1.发放和普及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和信息, 提高村民对优生优育的认识和重视。

2.每年开展一次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引导村民选择健康、优质、优生的生育方式。

四、奖励政策1.村委会将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基金, 对村民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 按规定给予奖励。

2.鼓励计划内生育的夫妇享受优先安排子女入园、就学和就业等相关权益。

五、服务保障1.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 确保村民有充分、方便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

2.提供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夫妇的心理辅导和生育技术支持,为他们解决生育问题提供相关帮助。

六、积极支持和引导计划外人口合法化1.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对村里居住的计划外人口提供合法化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2.鼓励计划外人口积极参与农村建设和发展,为村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七、监督和执法1.将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2.设立计划生育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解决违规行为和问题。

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我们将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 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效果, 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人口和谐发展目标。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国家人口政策和发展需要,保障村民基本权益,推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本村村民自愿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包括户籍村民和非户籍村民。

第四条: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本村村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完成生育数量控制任务。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本村村民享有依法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应该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第六条:本村村民享有依法保护的生育权利,有权选择合适的生育节育方法。

第七条:本村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监督权,有权了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第八条:本村村民应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维护人口和谐和社会稳定的义务。

第九条:本村村民应该积极配合村委会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三章生育节育措施第十条:本村村民应该自觉依法实施生育节育措施,控制出生人口数量。

第十一条:本村鼓励并支持二孩政策,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按照规定生育二孩。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强制绝育、强制堕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本村将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教育支持。

第十四条:本村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本村将定期举办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知识和方法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知识应该普及到中小学课程中,提高青少年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七条:本村将利用村级宣传栏、广播、电视等渠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委会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村委会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本村设立计划生育纠纷处理机构,对计划生育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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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镇马埂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
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三、六、九、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
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

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

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

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
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

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
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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