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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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体重管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如何根据客户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干预建议,确定个性化“合理饮食”的方法和科学依据;(2)发行人营养干预食品的组成成分、所含热量、作为减肥代餐食品的科学依据、是否存在副作用或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是否获得权威部门或机构的认证,客户在减肥过程中是否必须使用发行人提供的营养干预食品、如不使用是否影响减肥效果,减肥后是否需要持续使用该食品、停用该食品是否可能导致反弹或其他不利影响,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是否曾发生客户因使用或停用该产品导致健康风险的事例;(3)如何指导、监督客户养成饮食调理和适当运动的习惯;(4)如何对客户的血压、血糖、血脂、尿酸等健康指标进行监测,预设的减重总目标是否包含此类健康指标的改善;(5)是否对客户承诺减肥效果,若不能达到预定目标如何确定减肥失败的原因,是否因此存在对客户的赔偿责任,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是否因此发生纠纷,是否对收入确认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提供的体重管理服务套餐分为两大系列、5种类型,金额从1280元/月-5880元/月不等,报告期内的人均消费支出为0.1692万元、0.2133万元、0.225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5种套餐的具体内容及差别、报告期内各自的销售数量,客户是否需要订购既定月数的套餐,报告期内客户人均消费支出较低的原因、合理性,报告期内客户订购套餐对应的平均月数、该等月数能否达到减肥效果;(2)套餐价格是否为统一价格、是否存在变动,发行人销售给医院的套餐、加盟商销售给客户的套餐与发行人直接销售的套餐在内容、价格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别;(3)套餐是否包含营养干预食品,营养干预食品价格在此基础上进行折扣的具体情况,发行人直接销售的营养干预食品与发行人销售给医院、加盟商、美容机构等其他机构的产品在价格、折扣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别。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服务能力主要取决于合格营养顾问的人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养顾问分别为102人、157人、209人,服务客户数量分别为20,921人次、30,755人次、34,930人次;加盟商的营养顾问由加盟商按照发行人要求自行招募,发行人提供培训。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营业顾问的学历、专业背景、职业资格,招募、培训方式,是否需要具备特定的上岗条件,是否进行持续的培训和考核;(2)报告期内营养顾问新进和离职人数,人均服务人次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合理性;(3)报告期内营养顾问人均薪酬增长较快的原因,营养顾问人数、薪酬在可预见未来的变动趋势、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成本的快速增加;(4)报告期内加盟商的营养顾问人数及对应的服务客户数量,发行人如何对其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以及报告期内的客户数量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中国减肥产业消费每年以15%-20%的速度递增,预测在2015年达1,500亿到2,000亿的市场。发行人行业内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汤臣倍健、上海全谷俪康、杭州名博等。请发

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目前国内减肥市场主要竞争主体及各自的市场份额、优劣势比较;(2)发行人提供的体重管理服务与国内、外同类公司的比较,在核心技术、具体流程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别,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何体现;(3)发行人主要采取哪些手段或渠道吸引客户,以及报告期内相关的推广成本。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为346.80万元、681 .44万元、709.1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94%、9.31%、8.0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的前十大客户及对应的销售内容、金额、占比,前十大客户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大客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对外采购主要为杜邦Supro

Nugget大豆分离蛋白、浓缩乳清蛋白等制作营养干预食品所需的原材料,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金额为114.40万元、376.77万元、39 1.37万元,占全部采购总额的比例为29.10%、59.84%、52.8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的前十大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占比,前十大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大客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披露新增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报告期内新增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向上海统园保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原因,报告期内供应商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分别为3,880.73万元、7,317.06万

元、8,796.84万元。其中部分收入来自现金和个人银行卡,现金收入为1,188.02万元、1,053.42万元、433.2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比例为30.95%、14.52%、4.96%;来自个人银行卡的收入为657.37万元、1,059.86万元、663.1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比例为17.13%、14 .61%、7.60%。(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2013年业绩增长较快、2014年有所放缓的原因,在可预见未来的变动趋势,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现金收入和个人银行卡收入的核查方法、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淘宝进行销售,但其淘宝网店系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名义注册并通过实际控制人的个人银行卡进行收款,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淘宝网店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发挥的具体作用、重要程度、具体收入及占比等,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使用的吴向明、许丽萍个人卡开通了现金自动归集功能,但报告期内有部分应收款来自相关个人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现有11名自然人股东、1家合伙企业股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其自然人股东互相之间有无关联关系、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各自的入股背景、定价依据,有无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2014年引入新股东包志方的原因,包志方及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投资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3)恩诺投资各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出资来源、有无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向明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安诺投资,注册资本22.22万元,吴向明为普通合伙人,其余49名自然人为发行人员工;吴向明曾控制杭州华澳生物,现已注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安诺投资自然人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安诺投资

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还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2)华澳生物的历史沿革及主营业务情况,是否曾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曾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交易、资金往来,注销华澳生物的原因,在存续期间是否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相关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的处置情况,相关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处置方案。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发行人现有1家控股子公司浙大诺特,近年来未开展实际经营,许丽萍于2014年以9万元对价将所持30%浙大诺特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浙大诺特2014年总资产107.66元、净资产-144,114.80元、净利润42,177.09元;发行人持有90%股份,另一名股东浙江大学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创投”)持有10%股份。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浙大诺特的历史沿革,历史上曾经从事的业务,近年来未开展实际经营的原因;(2)浙大诺特注册资本是否如实出资,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2014年净利润的来源;(3)浙大创投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浙大创投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四家参股公司进行清理,将苏州诺加特、嘉兴诺加特的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合作对象、使其成为加盟商;收购临海诺伽特全部股权并注销;注销宁波诺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四家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资金往来及其具体情况;(2)发行人将所持苏州诺加特、嘉兴诺加特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所得税的缴纳情况;(3)苏州诺加特股东陶新华、沈眉、何桃花、嘉兴诺加特股东尤陆琦的履历,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

联关系;(4)注销临海诺伽特、宁波诺特的原因,在存续期间是否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相关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的处置情况,相关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处置方案;(5)收购临海诺伽特股东浙江悦华所持股权的定价依据,浙江悦华的股权结构,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6)宁波诺特股东浙江聚鑫的股权结构,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6项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审批,原权利人为吴向明,报告期内由发行人无偿使用,2014年底与发行人签订了无偿转让协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商标与发行人服务、产品的对应关系,申请时间,原权利人为吴向明的原因、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无偿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发行人内部的相关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是否还持有其他商标。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自2009年始,发行人开始了跨区扩张的步伐,并采用了设立分公司、加盟商和与当地合作对象设立子公司三种业务模式进行扩张。经过几年时间的运营,在对比三种异地扩张模式的优劣后,公司确定了异地扩张将以分公司或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为主,加盟商为辅的战略。请发行人结合苏州诺加特、嘉兴诺加特、临海诺伽特和宁波诺特的合作协议和相关参股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将上述企业认定参股公司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补充提交宁波诺特的合作协议;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苏州诺加特、嘉兴诺加特、临海诺伽特和宁波诺特的的主要财务指标及其现金分红情况,发

行人对其长期投资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成本及其变动、确认的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股利等,与利润表中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说明对苏州诺加特、嘉兴诺加特、临海诺伽特和宁波诺特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投资本金、加盟费未实际划拨的情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收购临海诺伽特的购买日及其确定依据,购买日临海诺伽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和依据,发行人以购买日的账面价格来计算确认商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收购即全额计提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说明将2014年支付收购临海诺伽特余下50%收购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报的合理性;说明临海诺伽特的原股东浙江悦华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注销临海诺伽特、宁波诺特的原因、履行的法律程序、相关资产、负债处置的具体情况、是否缴纳相关的税收、注销公司的清算所得情况及分配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参股公司与发行人的持续交易情况;结合与参股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折扣率及其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参股公司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结合宁波诺特处置四台人体分析仪的收入、成本、毛利和毛利率,说明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杭州浙大诺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30万元,发行人原持有杭州浙大诺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2014年6月和7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许丽萍、朱文斌将其持有30%和20%的股权分别作价9万元和10万元转让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向明2004年7月至2007年9月任杭州诺特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请发行人披露子公司杭州浙大诺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等;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将杭州浙大诺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前后均认定发行人子

公司的主要依据;说明相关收购对价现金流量列报的具体情况;说明收购杭州浙大诺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收购日及其确定依据,相关交易涉及税收及其缴纳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许丽萍、朱文斌将其持有30%和20%杭州浙大诺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别作价9万元和10万元转让发行人的定价依据,未注销杭州浙大诺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披露杭州诺特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与发行人的历史渊源、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产品、技术、人员是否来源于杭州诺特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说明未将杭州诺特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2012年和2013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向明、许丽萍存在向公司资金拆借的情形。2014年11月,发行人与吴向明先生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及《商标转让补充协议》,吴向明先生将六项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请发行人披露资金拆借的用途,是否存在将向发行人的拆借资金用于购买发行人股权的情形;披露相关拆借资金利息收入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与非经常性损益中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差异的原因;说明将六项商标注册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向明名下的原因;说明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其他应付款形成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获取客户的渠道包括直营店、加盟商、医院等医疗机构、淘宝网店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上述渠道获取客户的数量、对应的收入;医院等医疗机构是否与发行人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向发行人采购体重管理服务套餐的价格及转售患者的价格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尚在履行的加盟许可有14项,涉及14家加盟商,许可年限从1年-永久不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

期内来自各加盟商的收入及其具体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加盟费、销售收入等;(2)向各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及其确定依据,许可年限差别较大的原因;(3)同城的加盟商与发行人直营店是否可能存在竞争关系,两者如何协调管理;(4)给予苏州诺伽特永久许可的原因、合理性、加盟费如何计算。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发行人共有10项核心技术,其中包括人体体重健康信息采集传感器技术、人体成分数据分析系统设计技术、BIA人体生物电阻分析技术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核心技术的基本原理、科学依据、权威性、实践效果。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现有4项专利,应用于营养干预食品的生产;5项软件著作权,主要应用于客户服务和体重管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研发过程、取得时间、主要研发人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任职履历,研发成果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加入发行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关注发行人各项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是否持续有效。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的部门或机构是否依法取得并持续符合相关许可,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许可的行为,是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美容机构销售营养干预食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哪些美容机构进行销售及对应的的数量、金额、定价依据,单价与其他销售方式是否存在差别,该等美容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吴向明、许丽萍20.86万元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

2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21处租赁房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房产租金的确定依据、与周边相比是否合理,出租方及出租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分红转增以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相关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相关所得税,如未缴纳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的联系、对发行人业务的促进作用,募集资金投入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研发支出的影响,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以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无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真实性,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获得相关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地方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奖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不一致之处,相关税收优惠的后续申报情况、未来能否持续、若不能持续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工作履历,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和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

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2.发行人主要从事体重管理服务,通过当面指导、电话、互联网、移动平台等全方位的干预手段,借助自主研发的营养干预食品,组合饮食、运动、行为、心理等多种非药物干预要素,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体重管理解决方案。请发行人披露不同体重管理服务解决方案的具体产品、服务内容、定价情况及其差异;说明向终端消费客户、医疗相关机构和线上营销客户的销售政策、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折扣、折让、赠送、退回和客户忠诚度计划等,补充提交与终端消费客户、医疗相关机构和线上营销客户签署的各类别服务合同;结合体重管理服务的服务流程,披露不同营销模式下的具体服务流程及其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在直营连锁经营模式中,发行人投资设立直营营养中心,聘用营养顾问,自主开发终端消费者、医疗机构等客户,并为终端消费者提供体重管理服务。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承揽医疗相关机构终端消费客户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占用医疗相关机构的场所提供产品、实施服务的情形;说明医疗相关机构提供体重管理服务,是否须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披露报告期内来源于医疗相关机构的收入;列表说明医疗相关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的收入、服务人次、人均消费支出、应收款及其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自2009年开始,公司陆续开设淘宝及天猫商铺,配合各营养中心采用O2O模式为终端客户提供体重管理服务。请发行人披露线上营销渠道模式下交付产品、提供服务、款项结算的具体情况,与终端消费客户拓展模式下交付产品、提供服务和款项结算是否存在差异;披露报告期内的线上营销渠道收入、服务人次、人均消费支出及其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直营连锁经营模式下各分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面积、租金、报告期内的收入、单位营业面积收入、收入与租金比、各类营销模式下的服务人次、加权平均营养顾问人数、人均服务人次、人均消费支出、人均产值和平均薪酬及其变化情况,并对其变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营养顾问人均服务人次、人均消费支出变化的合理性;详细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加权平均营养顾问人数分别增长53.92%和33.12%,营养顾问人均服务人次分别下降4.39%和14.80%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建立了与提供体重管理服务解决方案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管理、产品和服务交付、款项结算和收入结转等,是否能够有效地识别和管理每位客户的身份、记录向每位客户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进展、客户款项结算情况和收入的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体重管理服务解决方案收入真实性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实施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核查时间、参与人员、核查结论及其充分性。

37.请发行人披露营养干预食品经营模式下诺司曼营养干预食品系列产品的特点,与诺伽特系列产品的差异,披露营养干预食品的质保期,列表说明报告期内营养干预食品经营模式下主要加盟商、美容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营业场所、面积、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的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单位营业面积收入、期末发行人对其销售的存货结存情况和预收款情况,并对其变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是否存在突击销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索赔等相关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在直营连锁经营模式下,发行人主要向终端个人客户提供体重管理服务,公司向个人客户提供三种付款方式:现金、POS机刷卡以及银行转账。在加盟连锁及营养干预食品专供模式下,发行人主要面向法人类客户,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请发行人披露体重管理服务解决方案、营养干预食品下各类结算方式的结算金额、占相应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结算金额、营业收入、应收帐款、预收账款之间的关系;说明如何识别、区分和管理现金和银行转账模式下付款人的身份,说明以个人名义注册的淘宝店铺的原因;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向明、许丽萍说明是否存在挪用淘宝网店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现金和银行转账模式下付款人的身份的确定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向明、许丽萍是否存在挪用淘宝网店收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实施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核查时间、参与人员、核查结论及其充分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向个人借用银行账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披露加盟费、设备销售收入的具体情况,披露加盟费、设备销售的收入的确认方法;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加盟商名称、成立时间、初始加盟费、摊销期及其确定依据、报告期内摊销确认的加盟费收入、期末加盟费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情况,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末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2.2012年-2014年,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8.31万元、283.86万元和497.56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9%、3.88%和5.66%。预收款项金额分别为312.66万元、573.04万元和663.23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与医疗相关机构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医疗相关机构收入比例的合理性;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在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基础上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披露预收账款前5名的名称、金额及占比;披露预收款项中服务款占体重管理服务解决方案收入的比例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3.2012年-2014年,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1,158.57万元、2 ,239.31万元和3,196.8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占比均在98%以上。请发行人区分体重管理解决方案和营养干预食品披露营养干预食品的销量;结合各类营养干预食品生产的业务流程,披露涉及的设备、原材料、工艺及技术、生产周期;说明主要营养干预食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其与同类产品的比较;披露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说明发行人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性质,归集、分配的具体方法及其在报表中列报情况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披露营养顾问的用工方式、薪酬政策,支付给营养顾问的薪酬构成,说明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定量分析并披露营养顾问人工支出上升较快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薪酬跨期计提的情形;披露体重管理解决方案成本中其他成本的具体构成并进行变动分析;定量分析并披露2014年体重管理解决方案成本中营养干预食品增长比例高于体重管理解决方案收入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5.发行人生产的营养干预食品所需的原材料主要采用分批、按需的自主采购模式,原材料主要为杜邦Supro

Nugget大豆分离蛋白、浓缩乳清蛋白、大豆分离蛋白、膳食纤维等。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价格变动较大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原因;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一致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能源采购的具体情况,说明电力采购量与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7.请发行人说明原材料供、产、销之间的关系;说明主要产品的各年度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和数量、生产成本中主要原材料的金额和数量、结转营业成本的主要原材料金额和数量以及年末存货的相关情况,与报告期各年度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的匹配关系;说明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总生产成本、产量、单位生产成本、结转营业成本金额、销量、单位销售成本、年末库存商品金额、单位成本、数量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实施的相关核查的具体情况。

48.请发行人说明前10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它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10大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核查的具体情况。

49.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0.1 5%、69.40%和44.60%,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9.93%、69.93%和63 .50%,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是89.84%、33.19%和84.47%。请发行人在对比境内外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基础上,分析并说明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结合单价、单位成本及其变动情况,披露营养干预食品毛利率变动分析;披露其他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请保荐

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0.2012年-2014年,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增加45.8%和2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增加59%和48.8%。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184.46万元、381.35万元、476.56万元。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产量、收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占比变化的原因,说明袁晖2014年薪酬金额的合理性,说明徐钧于2015年1月入职,取得2014年7.5万元薪酬的合理性;说明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的性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核查的基础上发表核查意见。

51.2012年-2014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1,199.26万元、1 ,873.40万元和2,326.5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0.90 %、25.60%和26.45%。请发行人披露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管理费用中的咨询费和其他的性质及其具体构成;披露销售费用中的市场推广费、差旅费、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波动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内利息收入的计算过程及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52.2012年-2014年,发行人存货净额分别为206.47万元、348 .61万元和436.11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产品生产、服务提供的业务流程,具体说明对各类存货项目的核算对象、内容及具体方法;说明将营养顾问的人工成本分配计入发出商品的具体方法;披露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说明发出商品占预收服务款占

比变化的原因,与毛利率、成本结构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3.请发行人说明对各类存货盘点的具体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存货帐实相符情况、盘点结果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参与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监盘方法、程序、监盘比例、实施的其他替代程序的性质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是否现场取得经发行人确认的盘点表以及相关结果的处理情况。

54.2012年-2014年,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00.4 5万元、2,596.00万元、3,056.07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方法,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结合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日期,说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开始计提折旧的日期是否准确;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说明折旧政策的合理性,说明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测试的情况及相关折旧费用的列报情况;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长期待摊费用、其他流动资产中的装修费、房租费、物业费、宽带费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项目的核算对象、初始金额、摊销期限及其确定依据、开始摊销日期、期初金额、报告期内相关费用的摊销及其列报情况、期末余额;说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履行了相关内部审批手续,理财产品的主要合同条款、报告期末可赎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体重管理服务解决方案收入确认原则为:直营连锁经营模式中,直营营养中心的营养顾问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向客户提供体重管理服务及配套的营养干预食品,在服务期限已届满(通常一个月左右)后确认收入;对医疗机构的收入

确认: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直营营养中心的营养顾问向患者提供的体重管理服务已届满(通常一个月左右),公司确认对医疗机构的销售收入;线上淘宝、天猫商铺配合各地营养中心采用O2O模式为终端客户提供体重管理服务,服务期限届满后确认收入。请发行人详细说明确定体重管理服务的服务期限的具体方法、过程和结论;说明不同体重管理服务解决方案的服务周期均为一个月的合理性;披露各类营销模式下体重管理服务解决方案收入和营养干预食品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取得的主要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57.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8.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9.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6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曾经“撼动”中国股市的26位大佬,背后内幕

曾经“撼动”中国股市的26位大佬,背后内幕 资本的市场,几度浮沉。那些曾经叱咤证券的大佬们,也是步步惊心。曾经运筹帷幄、执掌乾坤的大佬们也几因贪欲,身陷囹圄。如今走下神坛,但他们的人生却比证券市场更为震荡。 "中国证券教父"管金生有“中国证券教父”之称管金生,是1995年“327”国债事件的主要操纵者,由于其“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扭曲价格”从而导致债券期货市场崩盘。结果使得当时具备中国最大也最有活力的万国证券公司元气大伤,最后被迫与申银证券合并成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而本人被判处17年徒刑,罪名是行贿、并在期货市场成立前数年里滥用公共资金,总额达人民币269万元。 “资本大鳄”唐万新德隆系的创始人唐万新,曾经是资本市场最显赫的大佬,资本运作能力一时倾倒众多企业家和众多的金融人物。由其创始的德隆系由地处西北边陲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一个一度控制资产超过1200亿的金融和产业帝国。而最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操控的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与华融公司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三公司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了华融 公司,由华融公司行使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吕梁:

“中科系”神笔策划人神秘的吕梁先生就像“007”电影中的人 物一样,从组织资金进入企业筹划重组,到在二级市场控盘指挥,再到直接通过新闻舆论为自己造势,身兼三大角色轮转自如,曾被称为三位一体的“超级庄家”,曾被誉为点石成金的传奇大师。由于中科系”内部发生老鼠仓,合伙人董沛霖因银行诈骗案被拘,股民纷纷割肉,从而使得高傲了将近两年的中科创业连续9个跌停,50亿元市值烟消云散,并波及其他“中科系”股票,此后“中科系”轰然倒塌。此后吕梁彻底消失,从2001年至今仍杳无音讯。名庄马晓1993年至1998年,对上海股市来说,这是一段波澜起伏的岁月,马晓就是这时代“叱咤风云”的庄家之一。他的做庄生涯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狙击延中、爆炒界龙、败走东宝、平出海鸥,最后以做庄“S”公司胜利出局,得以“金盆洗手”。"草根庄家"朱耀明朱耀明曾是南京证券业内无人不知的人物。他倒国库券5年,几万变百万,倒邮票6年,百万变千万,打新股5年,千万变数亿;他是股市中著名的“黑庄”,曾参与炒作百科药业、凯诺科技、爱使股份和南方建材等多只股票,股价为他而动;他还把一家盈利的证券公司“整没了”——新华证券因为他而严重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紧急关闭;他的所作所为震惊中国证监会,被判令终身不得炒股。"江南第一猛庄"葛政1996年,金信信托进入证券行业,借助广泛的市场资源,金信信托历来做庄凶猛,在法人股及流通股市场屡有斩

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2014年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该问题梳理涵盖审计署对外发布的审计公告、证监会会计部对外发布的监管信息、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意见和问询事项,上述问题的梳理仅供执业过程中参考使用! 一、职工薪酬(审计署和财政专员办关注重点) 1、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 1)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及下属12家单位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8666.84 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性津贴及奖金。 2)某集团所属2 家公司通过虚列原材料费用等套取资金854 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等。 3)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通过虚列会议费、现场补助费的方式套取资金421.54 万元,用于购买职工消费卡等支出。 4)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300 万元账外存放,其中141.10 万元用于向中层领导和部分干部发放“重点工作完成考核奖”。 2、劳务派遣问题 1)利用劳务派遣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某集团所属2家子公司通过虚列派遣劳务人员费用套取211.40 万元现金设立“小金库”,全部用于向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2)劳务派遣费用未纳入工资考核,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劳务派遣费10877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某集团是否属于

工效挂钩企业,上述薪酬劳务费应否计入工资总额有待明确。 3、未能正确核算职工薪酬,变相发放薪酬福利等 1)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符规定。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以办公费的名义购买消费卡用于发放职工187万,以及在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科目列支职工交通费和节日福利、通讯费2276万,以劳防用品和健身费名义报销职工个人支出459万,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变相和违规发放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5651万。 3)领导补贴未纳入职工薪酬管理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中层干部购车补贴、生活补贴、服装补贴等292万。 4)奖金补贴通过福利费核算未纳入工资总额,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管理费用-人员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中层人员奖金兑现590万和误餐补贴280万。 5)某集团所属某公司租房费用计1756240元,其中:在“生产成本一租赁费”科目中列支1499920.2元,未通过“应付薪酬人工一职工福利费”科列支256320.2元。 6)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教育培训费中列支授课津贴、培训奖励和招待费。 4、违规缴纳补充保险等 1)某集团所属某公司,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56亿。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全部出现亏损,并计提了企业年金841万。

中国证监会历届主席简历

刘鸿儒 任职时间1992-1995 刘鸿儒被誉为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最懂资本市场的官员。在任期间,中国股市逐渐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国股市由此经历了启蒙期,同时他也开创了一个官方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博弈时代。他主要完成了三大工作:立法、组织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他利用股票市场吸引外资,大胆进行证券产品创新,推出H 股、N股。 周道炯 任职时间1995-1997 自1995年3月至1997年6月任证监会主席。他上任时上证指数在600点附近,上海股市日成交量6亿元,离任时沪指在1200以上,日成交量100亿。其间经历了两次上升行情,一次是因为关闭国债期货引发的1995年5月18日的井喷牛市,一次为1996年初开始的绩优股长期牛市。1995年3月到1997年6月的可谓多事之秋,股市、期市违规事件频繁发生。周道炯担任证监会主席临危受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救火队长”。 周正庆 任职时间1997-2000 主张积极治理股市,同时更注重市场的发展。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周正庆组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混乱的状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清理整顿;1999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了包括改革股票发行体制、保险资金入市、逐步解决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渠道等政策文件;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施行,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中国入世谈判领导小组的一员,拒绝了美国关于外资直接进入A股市场的要求,使A股市场避免重蹈亚洲金融危机覆辙。 周小川 任职时间2001-2002 周小川在任期出台的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改革措施——诸如变“审批制”为“核准制”、引进国际会计准则、出台“退市令”、对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等——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在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和规范化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作为一个学者型官员,周小川的超前思维和个人魅力征服了公众。 尚福林 任职时间2002-2011 盘点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政绩,启动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无疑是其任职九年间的最大功绩。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股市走出了一轮史无前历的大牛市,沪指从2005年的历史低点998点走到了2007年的历史最高点6124点。在股市从高峰滑落后,尚福林领导的证监会连发多项监管规定,并推创业板、股指期货等各项有利资本市场措施。

近三十年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

近三十年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初步的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债市场、金融证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组成的较为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同时在吸收引进外国资金、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虽然自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过纵观这些年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现在的制度设计,可以很清晰的发现中国证券市场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证券市场;股票;发展 我国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上市证券主要是外国公司股票和债券。l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l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推动了证券交易所的建立。l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l920年7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是当时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此后,相继出现了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天津市企业交易所等,逐渐形成了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一、近三十年中国证券发展 今天最能代表中国股市的量化指标是上证指数(上证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100点),它的最初发布日是1991年7月15日,以133点报收,到了年底的12月31日,已是292点。1992年5月21日,上海股市全面放开股价,上证指数从前一天的623点冲到1,334点,并在5月26日达到全年最高点1,429点。但由于这一年有30多只新股票上市,比1991年增长了3.88倍,对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职责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3年,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然而,随着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派出机构实际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职责边界不明确、职责内容不饱满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进行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监管职责规定》的主要内容 《监管职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明确派出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其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四条)。此外,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与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

隔离墙制度工作中国证监会

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 一、为推动深圳辖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内部的流动,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信息隔离机制。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五、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基础性要求。

(一)业务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公司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须严格分离,不得混合操作;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二)物理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应该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公司应当对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以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三)人员隔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对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多项业务的情形,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利益冲突行为。 公司不同部门人员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 公司有关具体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四)信息系统隔离 公司信息系统应当确保主要业务信息的相互隔离。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运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交易系统应当与互联网有效隔离。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公司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发布日期】1999-07-27 【生效日期】1999-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 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 (1999年7月27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咨询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 1.已成立的和拟设立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含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兼营证券投资 咨询机构; 2.证券经营机构。 (二)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规定; 2.符合《细则》第四至七条规定; 3.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末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 三、审批原则 证监会将依据《办法》、《细则》规定的条件以及证券市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需求状况,审批新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优先考虑授予其从业资格: 1.资本规模较大; 2.咨询研究力量较强或拥有较多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3.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较好; 4.服务质量及服务层次较高;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6.近一年未受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对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其所在机构获得了从业资格,证监会原则上将授予其执业资格;如果其所在机构未获得从业资格,该人员可以在受聘于一家有从业资格的机构后,另行申报 执业资格。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公司申请 1.设立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申请从业资格,需首先在拟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向拟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2.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业资格及为其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可以向注册地 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 1.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证监会; 2.证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批准、验收及证书发放 1.符合设立条件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批准设立文件;该机构应当自批 准设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设立工作,并由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验收,逾期未完 成设立工作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验收合格的机构,向证监会申领从业 资格证书,并持批准设立文件和从业资格证书到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后,报证监会及其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备案。 2.符合从业资格审批条件的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从业资格证书;该 机构应持从业资格证书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证监会及其所在 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符合执业资格审批条件的人员,由证监会发给执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到另一家机构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须由原任职机构及现任职 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监会报告备案;到新机构不再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的,其执业资格自离开原机构之日起自动失效,其资格证书应交回证监会。

中国股市大事记(1984.11—2009.12)

中国股市大事记(1984.11—2009.12) 序言 本大事记是为写作小说《沪吉诃德和深桑丘——戏说中国股市二十多年》做准备而编。从最初的股市——静安柜台市场到2009年是23年。如果从上海交易所成立的1990年开始算是19年。 我参看了网友“悠悠白云”收藏的帖子《中国大陆股市17年大事记》1,但是找不到作者。笔者也看过网上转载的张志雄的《中国股市17年》2以及其他一些文章。在定稿之前,我看到了阿奎的《喧哗与骚动——新中国股市二十年》3。该书史实较为详尽,我参考阿奎的书为本大事记添加了一些内容(一千多字)。小说中前几节内容(1988-1991)的写作也参看了阿奎的书。本人在此向以上作者致谢。本大事记还包含关于法人股市场、柜台市场、H股市场、次贷危机等内容。各种恶性事件也是本大事记重点,笔者希望本大事记是到目前为止恶性事件最全的大事记。技术上,笔者将前后关联的事件尽可能地放在一处叙述。另外,笔者还提供了《沪深股市走势图1990.5—2009.5》(参看封底),同时减少了行情的文字叙述。希望本文有助于读者对中国股市的认识和理解,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1991年及之前 (1) 1984年11月14日,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小飞乐”股票发行。小飞乐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开发行的第一只股票。1986年11月,邓小平接见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约翰·范尔林,赠送了一张飞乐音响的股票。虽然有报道说深宝安和北京天桥成立股份制企业更早,但是发行股票,小飞乐在先。 1 行情和政策叙述较多,忽略了一些重大事件,比如德隆事件。见https://www.360docs.net/doc/a86665011.html,/blog/static/ 3063229520089972310607/。 2 分析讨论有深度,作者经历的事件突出,但是作为大事记,内容缺很多。离股市较远的铁本事件反倒被重点讨论。见https://www.360docs.net/doc/a86665011.html,/bbs/dispbbs.asp?boardid=57&id=163747和https://www.360docs.net/doc/a86665011.html,/ viewthread.php? tid=226761&page=1&authorid=59936。 3 阿奎. 喧华与骚动——新中国股市二十年[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证监会机构部[20070524]194号文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

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中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 本次公开招考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及结构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取闭卷考试。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主要测查考生从事公务员职业的工作潜能,内容涉及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申论 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二、专业科目及结构 专业科目共设会计、法律、财经和计算机四科。全部采取闭卷考试。 (一)会计 主要测查报考者的会计、审计基本知识及会计专业能力。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法律

主要测查报考人员掌握从事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与证券期货市场有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逻辑思维和推理论证的能力。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财经 主要测查考生对经济学、管理学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内容涉及宏微观经济、管理、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对现实问题的分析能力。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四)计算机 主要测查考生计算机软、硬件方面的基础知识,常用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方法,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和软件测试、面向对象技术、互联网技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作答要求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 务必携带的文具有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机读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题本上的一律无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 -1-

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2-

中国12种金融牌照简介与办理资格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 (内附各牌照注册条件) 2014-10-11 11:03:29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P2P观察高义广 作者作为金融领域的律师,经常被客户问及金融牌照问题,尤其是产品创新设计时,更需明确客户所持牌照的业务边界。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一、中国金融牌照一览表 二、主要金融牌照简介 (申请条件、审批机构、法律依据以及注册资本要求)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 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获得牌照价值。 2.1审批机关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2.2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2.3申请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一)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引-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及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及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二)项目编码:44044。 (三)子项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四)适用范围: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3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4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实施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受理机构 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审核机构 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决定机构

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34条。 十、申请条件 申请人获批准并已设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规定。 十一、禁止性行为 名称变更申请不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第二章以及第三章规定的情形。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原名称;(2)关于代表机构变更情况的说明;(3)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拟用新名称; 2.如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系由股权变更引起,则应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2012年02月15日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致辞

服务为先自律规范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致辞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02月15日) 尊敬的清泰会长、小川行长,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经过长期认真细致的准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今天正式成立了。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协会的成立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王岐山、国务委员马凯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借此机会,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协会筹建工作的民政部、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各相关部委、有关地方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清泰会长及上市公司的全体与会代表表示热烈的祝贺!我谈三点感想。 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成立对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群体快速增长,资产质量稳步提高,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截至2011年底,上市公司总数2342家,市值21.48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三位。上市公司是名副其实的国民经济的脊梁。首先是国有控股企业,其市值和资产份额占据绝对的主体地位,通过改制上市和机制转换,国有经济的活力得到极大提升。其次是民营企业,一大批民营企业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目前新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第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上市公司中也非常重要,迄今为止,有外资参股控股的企业比重超过70%。我国上市公司不仅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成为企业典范,而且已经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最具影响力和成长优势的企业群体,为我国形成世界第二的经济规模和全球瞩目的综合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国学联主席简介(转载)

全国学联主席简介(转载) 田德民: 第十五届全国学联主席:田德民,直隶(今河北)曲阳人。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曲阳县青年抗日救国会副主任,中共曲阳县委宣传部部长,察哈尔省委青委青工部部长,张家口市委青委书记、青年团张家口市委书记。195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计划系。后任全国学联第十五届主席,共青团中央学校工作部副部长,第一机械工业部副司长、司长,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党委书记、代所长。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胡启立: 第十六届、第十七届全国学联主席:胡启立,1929年10月生,陕西榆林人,194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机械系毕业,大学文化。1956年至1966年任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时年27岁,正担任北大党委常委、团委书记。文革中受迫害直到1972年,之后,历任宁夏某县县委副书记、地委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主任,1982年入政治局,任中办主任,直至政治局常委,1998年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现已退休。 1946年至1951年在北京大学物理系、机械系学习。1951年至1956年任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团委书

记。1956年至1966年任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驻捷克布拉格国际学生联合会书记处书记、副主席,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1966年至1972年在“文化大革命” 中受迫害,后下放“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至1977 年任中共宁夏自治区西吉县委副书记,固原地委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主任。1977年至1978年任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1978年至1980年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1980年至1982年任中共天津市委书记、市长。1982年至1987年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其间任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1987 年至1989年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1989年至1991年任中共十三届中央委员。1991年至1993年任机械电子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1993年至1997年任电子工业部部长、党组书记。1997年至1998年3月任电子工业部部长。1998年3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是中共第十二至十四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五大代表;第三、五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全国政协常委。伍绍祖: 第十八届、第十九届全国学联主席:伍绍祖,湖南省耒阳县(今耒阳市)人,1939年4月8日出生于西安。1957年至1965年在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习,理论物理专业本科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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