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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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立法 (一)刑罚 1.折杖法:宋朝用决杖来代替“五刑”中笞杖徒流 宋朝用决杖来代替“五刑”
四刑的惩处方法
目的:“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数”
内容:
A、加役流——脊杖 ,就地配役 年 、加役流 脊杖20,就地配役3年 脊杖 B、三流 脊杖17-20,就地配役 年 、三流——脊杖 脊杖 ,就地配役1年 C、五等徒刑 脊杖13-20,杖后释放 、五等徒刑——脊杖 脊杖 , D、杖、笞刑按五等 笞刑按五等——臀杖 臀杖13-20、7-10,杖后释放 、 臀杖 、 ,
3皇帝亲自介入审判: 皇帝亲自介入审判:
A皇帝亲自审判大案 官吏审判案件, B官吏审判案件,如遇律无明文规定的 情况,须上奏皇帝裁决。 情况,须上奏皇帝裁决。 C皇帝派御史台的推勘官赴各地审理重 大案件
二、民、刑有别的诉讼程序
——务限制度 务限制度 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 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 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 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原则上 不再受理。 不再受理。但如果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 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 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但 三月底以后,不仅官府不再受理案件, 三月底以后,不仅官府不再受理案件, 也不得审理案件, 也不得审理案件,用以保证农业生产的 正常进行。 正常进行。
2.买卖契约 2.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四要件): 不动产买卖(四要件): A先问亲邻、:“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 先问亲邻、 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
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 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 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二、立法活动 (二)《》 1制定:由窦仪主持制定,于宋太祖建隆 制定: 制定 由窦仪主持制定, 四年(公元963 963年 颁行天下《 四年(公元963年)颁行天下《宋建 隆重详定刑统》 隆重详定刑统》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3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 4 体例 (1) 12篇,213门。 ) 篇 门 (2)律文、疏议、敕、令、格、式(准 )律文、疏议、 字) (3)起请条 )
2.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决杖、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决杖、 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 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后变为常刑 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
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 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 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 径不过五分” 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 后来又规定, 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 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 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 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 配某州( 牢城” 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 上的。 上的。 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 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 军役。 军役。
户绝资产继承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 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 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 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 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 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 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 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 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 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 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 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 绝家财产者, 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 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 四分之一给之, 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 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 没官。 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 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 女均给,馀一分役官。
3.死刑——凌迟如律 3.死刑——凌迟如律 (1)凌迟:也称陵迟,俗称“千刀万 )凌迟:也称陵迟,俗称“ 即以利刃零割碎肤、残害肢体, 剐”,即以利刃零割碎肤、残害肢体, 再割喉管, 再割喉管,使 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 慢慢死去的刑罚, 慢慢死去的刑罚,是中国古代最残酷 的生命刑。 的生命刑。 (2)入律 )入律——《庆元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3)产生及影响: 产生于五代,盛行 )产生及影响: 产生于五代, 于宋朝中期,并被元、 于宋朝中期,并被元、明、 清所沿 用
B输钱印契 缴纳契税(输钱),官府加盖官印(印契) 缴纳契税(输钱) 官府加盖官印(印契) C过割赋税 D 原主离业。 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活卖) 1.一物不得二典 2.明确约定回赎期限 3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 期限及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十年 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4.价金支付
3.继承制度 (1)一般财产继承:
第七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立法成就 宋朝司法制度高度集权化
本章重点 《宋刑统》 ; 宋代的编敕;宋代司法制度 本章难点 宋代的编敕;宋代司法审判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立法思想——高度集权 一、 立法思想 高度集权 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起精兵” “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起精兵” 节度使——无职掌虚职 (一)节度使 无职掌虚职 赋税——收入运送京师 (二)赋税 收入运送京师 军事——精兵收到中央禁军 (三)军事 精兵收到中央禁军
(二)重典惩治贼盗
1“重法地”法,即在北宋仁宗时实行的对在“重法地” 内犯罪加重处刑的特别法。 范围: 由京畿地区扩大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 2“盗贼重法”,即北宋神宗时实行的重惩“盗贼的 刑事 特别法;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严 厉残酷 3.重法人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 。 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台 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 审刑院————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 审刑院
宋神宗改革时撤消
制勘院 推勘院
2. 地方司法机关
(1)路:提点刑狱司——为中央司 派 提点刑狱司 为中央司 出机构 (2) 州(府 、军、监) (3)县
(二)编敕 1.含义: 含义: 含义 2.两宋编敕特点 两宋编敕特点 (1)活动频繁 ) (2)专门编敕机构 )专门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 详定编敕所 (3)大量刑事敕条 ) (4)仁宗后,编敕地位逐渐提高 )仁宗后, 神宗后,以敕破律“ 神宗后,以敕破律“律不足以周事 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5)大量民事经济敕条 )
(二)管理选任、考课 管理选任、 1.选用:科举、恩荫 选用:科举、 选用 (1)录取、范围较宽 )录取、 (2)三年殿试 ) (3) 糊名、誊录、回避 ) 糊名、誊录、 (4)考试内容 )
2.考课 2.考课 1.专设机构:审官院 专设机构: 专设机构 考课院 2.考课制度固定化、法律化 考课制度固定化、 考课制度固定化 3.方法: 磨勘制 方法: 方法 历纸制 4.不同的考课内容、标准 不同的考课内容、 不同的考课内容
四、 检验勘验 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理雪制度
宋朝的诉讼制度, 宋朝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不 服刑事判决向上申诉的制度. 服刑事判决向上申诉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防止冤案的发生. 其目的在于防止冤案的发生.雪理案件的 期限是判决后的三年内. 期限是判决后的三年内. 。
遗嘱继承 ——财产无承分人 ——财产无承分人 ——继承人:缌麻以上亲属。 ——应当“经官印押”,由官府进行公证, 应当“经官印押”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十年
(三)经济法律 1.商业法律 1.商业法律 2.经济立法 2.经济立法 3.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市舶条法” 3.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市舶条法” ——市舶司 ——市舶司 4.财政制度 4.财政制度 ——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我国的审计机构 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我国的审计机构 由“诸军诸司专勾司”更名为“审计院”,为“审 诸军诸司专勾司”更名为“审计院” 计”一词的起源。
(三)监察制度 1.御史台 御史台 2.特点: 特点: 特点 1) (1)台谏合一 (2)风闻弹奏 ) (3)加强地方监察: )加强地方监察: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事经济立法 (一)商品经济及其观念的发展变化
(二)民事法律内容更新 1.确认保护土地所有权 ——不立田制、 1.确认保护土地所有权 ——不立田制、 不抑兼并 (1)法律承认新垦荒地的所有权,明 确弃田的归属。 (2)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以红契 )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以红契 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3)打击盗卖、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 权的行为
(四)条法事类 1. 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对某项法律 申明:
所作的解释 2 指挥: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 指挥: 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 3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 敕文或其它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4.条法事类 4.条法事类
第三节 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 行政立法 (一) 国家政权机构 一 1.中央 中央 两府:中书门下、 两府:中书门下、 枢密院 三司:盐铁司、 度支司、 三司:盐铁司、 度支司、 户部司 2.地方:路:四司 地方: 地方 知州(通判) 州:知州(通判) 县:知县
(二)鞠谳分司制——“审”与“判”分开, 鞠谳分司制—— 由专职官员负责检详(选择) 由专职官员负责检详(选择)法律条 文,而原审官员无权检法( 文,而原审官员无权检法(适用法 律)判刑(定罪);而前述检详法律的 判刑(定罪) 官员是依据原审官员审定的案情与 相关证据适用法律,但无权过问审 讯。
四、“翻异别推” 四、“翻异别推”制度 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 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 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 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 度。 ——移司别勘,同级异司复审。 ——移司别勘,同级异司复审。 ——差官别推 ——差官别推 上级机关差派另一机关官 员审理 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 如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 等处罚。
宋朝除沿袭以往朝代遗产兄弟均分制外, 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孙、守寡妻妾也可继承。
(2)户绝 A立嗣:生前立嗣,生后立嗣。 生前立嗣,生后立嗣。 B 生后立嗣:称“继绝” 继绝”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阿云之狱—— 阿云之狱——
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宋刑统》: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 :“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光为相,复申前议改焉”,
(三)编例 1.例:断例 1.例:断例 2.编例: 2.编例: 3.地位:“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3.地位:“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引例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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