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浅析船舶优先权

浅析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独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的商业习惯。
近代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则完全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实践基础上,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一、船舶优先权之法理分析(一)船舶优先权含义我国《海商法》第21条被认为是一条关于船舶优先权定义的规定。
该条内容为:“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换言之,非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
具体为《海商法》第22条所列举的五类海事请求的请求人。
其他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3、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针对当事船舶的一种权利;换言之,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为当事船舶。
4、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海事请求。
5、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为其主要内容。
(二)船舶优先权性质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际上有不同的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化说或债权物权化说。
我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1、船舶优先权首先是一种物权从主体上看,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权利主体特定,就是对船舶享有海事债权的人,而义务主体不特定,除船舶优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禁止干涉权利人去依法定程序行使优先权;从客体上看,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以特定标的物即特定的海上财产—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这种明显的物为客体的物权;从内容上看,船舶优先权权利人优先权的实现虽然需要向法院申请依靠一定的司法程序,但却不需要征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借助于他的任何行为;从效力上看,船舶优先权能优先于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即使在优先权内部也存在效力差别,有先后顺序之分,这显然符合物权特征。
论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质

收稿日期:2004-04-20作者简介:陈亚东,男,讲师,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重庆市科委和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课题/优先权研究0的组成部分。
论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质陈亚东400050重庆,重庆工业高专经济管理系摘 要:船舶优先权不是一种债权,也不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而是一种物权。
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概念,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符合物权法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物权;债权1 船舶优先权概说何谓/船舶优先权0(M arine Lien),尚无统一的权威性定义。
通常,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和变卖船舶,从变卖船舶所得价款中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从诉讼原因产生之时起就依附于船舶,并随着船舶的转移而转移,除非因得到清偿、权利人的懈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使之消灭,否则对该船舶始终具有拘束力。
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独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的商业习惯。
近代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则完全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实践基础上。
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在英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发展过程曾受到3种学说的影响[1]。
由于英国对国际商法的巨大影响,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也继受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目前,船舶优先权制度几乎为所有海运国家的法律所承认。
但是,由于理论基础的不同,也就导致各国立法上存在差异,其结果是船舶优先权至今在世界上没有统一的权威定义,对其性质的讨论也众说纷纭[2]。
我国的5海商法6回避了对船舶优先权进行直接定义,只是从实际的角度指出:/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0从形式逻辑角度看,这种列举式的定义方式可能不周延,它只回答了/什么是船舶优先权0,而没有回答/船舶优先权是什么0。
船舶优先权法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运输合同当事人、救助人等对船舶享有的,在船舶优先权事项发生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是调整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法的概念、适用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法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法是指调整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行使、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法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法属于国际私法范畴,具有强行性。
2. 法律效力:船舶优先权法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所有船舶及其相关当事人。
3. 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法在适用过程中,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优先权原则、时效原则等。
三、船舶优先权法的适用法律1. 国际公约(1)1952年《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一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公约》)《1952年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公约,对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定义、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成员国。
(2)1989年《关于国际船舶抵押权的一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89年公约》)《1989年公约》是在《1952年公约》的基础上,对船舶抵押权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国于1997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成员国。
2. 国内法(1)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法的核心法律,对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行使、消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22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范围,第23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第24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海商法》外,我国《民法典》、《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船舶优先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船舶优先权法的适用范围1. 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包括以下情形:(1)救助报酬请求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请求权;(4)船舶租赁合同纠纷;(5)船舶保险合同纠纷;(6)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运输合同当事人、救助人等对船舶享有的其他优先权。
财政金融-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探析兼谈民法典制定中的船舶优先权问题

关键词 船劫优先权
担保权 . 民法典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 概念和法律制度。目 世界上几乎所有航运大国的立法都对船舶 前, 优先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甚至还通过了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公约, 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 即《 约》 。因此,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个专门的 法律术语, 为各国 早已 航运界和海商法学界所熟知。 一般认为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一样, 它的出现与古代欧洲的风险贷款制度有关。当时经营海 上运输业, 一则需要大量投资, 二则要冒 海上的 特殊风险, 因此筹集巨额资金和分散风险就成为海上运 输得以 发展而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问 题。为了 解决这些问题, 于是就出现了风险贷款制度和船舶抵押 制度。“ 风险贷款制度” 称“ 又 冒险贷款制度”是一种以船舶为担保、 , 以安全航行为偿还条件的 借贷制 度。在此种借贷中, 如船舶安全返航, 债务人则向债权人偿还贷款, 而一旦船舶失事沉没, 则借款人的 债 务被免除。 显然, 其具有明 显的担保性质。 一般地说, 此种“ 贷款” 通常是通过合同 来完成的, 而且这种 合同可以 在两种情况下签订: 一是由 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起航前签订; 另一是由 船长在航行途中 依职权签 订。 在两种情况下所签订的 合同中, 于在第二种情况下所签订的 由 合同 使船舶得以安全抵达目 的港, 因 此由 船长的风险贷款所产生的债权不仅是船舶安全续航所必需的, 而且也为船舶所有人的风险贷款的 偿还创造了 条件, 因而在该两种情况下签订的 合同 并存时, 第二种情况下所签订的 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比 在第一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权更具优先受偿性。 其之所以 如此, 要是因为倘若没有后者的贷款, 主 前者 的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就无实现或失去受偿的可能。 此即 船舶优先权制度的 缘由。 随着我国 市场经济的 建立和完善, 担保权已 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且种类越来越多, 关 系越来越复杂。由 船舶优先权演绎出 来的担保法中的优先权制度目 被用子其他领域。 前已 我国 现正在 进行民 法典的制定工作, 在这一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将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规定进去, 应当 并考虑到船舶 优先权的独特性, 将其与其他担保权一起同物权、 债权等并列。本文期望此探讨能对民 法典的制定有所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的一项法定权利;(2)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船舶优先权具有追及力,即使船舶发生转让、抵押等权利变动,船舶优先权仍然存在。
2. 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第22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3)第24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因救助船舶、货物、旅客等所得到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救助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2. 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因共同海损所发生的损失,由各方按照损失比例分摊。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共同海损分摊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3. 船员工资船员工资是指船员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所获得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4.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船舶作为债务的担保,对船舶享有的留置权。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 提出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人行使船舶优先权,首先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2. 依法申请扣押船舶海事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扣押船舶,以保障其优先权的实现。
浅谈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质

利说 、 物权说 、 债权说 、 债权物权化说 、 担保物权说等 。但从其对世性 、 支配性 、 附随性 及物上代位性 特征来看, 应认为其属于担
保 物 权更 具 说 服 力 。
求人依 照本法第 2 2条 的规 定 , 向船 舶 所有 人 、 光船 经营 人提 出的
海事请 求 , 产生该 海事请 求 的船舶具 有优 先受偿 的权 利 。 从 形 对 ”
式逻 辑角 度看 , 种列 举式 的定义 方 式可 能不 周延 , 只 回答 了 这 它
“ 什么是船 舶优先 权” 而没 有回答 “ , 船舶 优先权 是什 么” 。 船 舶优先权 是海 商 法赋 予某 些 特定 的海 事债 权 人所 享 有 的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船舶优 先权的特 征及 其法律性质 。
22 船舶 优先权 具有 支配 性 , . 属于 支 配权
所 谓物 权 之直 接支
配性 , 指物 权人 得 依 自己 之意 思 , 是 无须 他人 之意 思或 行 为介 入 对标 的物得 为管领处 分 , 实现 其权 利 内容之 特征 。船 舶优 先 权人 无须 债务人 的意 思表 示 或行 为 介入 即可 行使 其 优先 权 。债 权人
无须 向债务人 为 履行 债 务 之请 求 , 即非 债 权 的请 求 权 。 当然 , 这
种 支配 性与 传统 物权 法 上 物权 人实 际对 标 的物 为 占有 、 用 、 使 收 益、 处分 的 支配性 是 不 一样 的 , 船舶 优先 权 人无 权对 债 务人 的船 舶行 使现实 的 占有 、 使用 、 收益权 以及 一般 意 义上 的处 分权 , 可 他 以采取 的 唯一 行动 , 是在 有管 辖 权 的法 院提 起诉 讼 , 就 请求 法 院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旨在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对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优先受偿顺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体现在合同编和物权编中,其中合同编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物权编对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的救助费用和救助报酬;(2)船舶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3)船舶载运的货物因火灾、爆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4)船舶因救助、打捞、清除污染等原因产生的费用;(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例外情况:(1)船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不享有船舶优先权;(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因船舶的营运、管理和使用而发生的债务,不享有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1.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的,其期限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1)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2)船舶优先权行使之日;(3)船舶被拍卖、变卖、抵押、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之日。
2.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海事请求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请求;(2)海事请求人应当提供船舶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原因、数额、期限等;(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应当依法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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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其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学说,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文章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认为船舶优先权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物权法》;《海商法》;物权;债权担保物权一、船舶优先权概述船舶优先权是随着海上商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比较完善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此后船舶优先权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但是,船舶优先权至今尚无统一的权威性定义。
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了消除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分歧,在国际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尝试。
目前,虽然没有使各国对船舶优先权达成共识,但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使船舶优先权受到更广泛的关注,并使其具有更高的国际性。
目前,从各国的规定及学说可以概括出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2.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船舶优先权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权产生之日起即自动成立,无需登记、无需占有就能对抗第三人。
在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可以使自己的船舶优先权处于一种秘密状态之中,只须依照法律“对号入座”即可优先受偿;[1]3.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是指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它不但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并且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4.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
船舶优先权一旦产生便随船而行,不受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影响;5.船舶优先权的程序性。
由于船舶优先权人并未实际占有船舶,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司法程序来行使;6.船舶优先权的从属性。
船舶优先权只有海事请求权存在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才能产生;7.船舶优先权的期限性。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二、有关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学说船舶优先权是特别法上优先权的一种,其性质是海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但它一直是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法律领域,海商法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产生了不同的学说。
(一)程序权利说程序权利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程序性的权利而不是实体性的权利。
程序权利说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首先,船舶优先权是基于扣押船舶的诉讼程序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次,船舶优先权再通过司法程序以前,对债务人无强制性的约束力;最后,在英美法系国家,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来实现的。
因此,船舶优先权显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它只是实质性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
(二)实体权利说实体权利说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多数学者所支持的学说。
该学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存在于实体法律关系中,是实体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实现的确有赖于司法诉讼,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得以实现,但司法程序仅仅是为实现这项权利所借助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不是船舶优先权的本质属性。
船舶优先权的存在并不需要任何法庭诉讼,无需任何行为,无需任何登记,便能追及船舶,并获得优先权。
[2]因此,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
在承认船舶优先权为一种实体性权利的前提下,理论界对其具体的法律性质的归属又存在债权说、物权说和债权物权化说。
(三)多重性质说该说认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它是法律赋予船舶优先权人的特殊权利,既是一种对特定债权进行担保的法定担保物权,又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同时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
英美法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而大陆法系中二者则是泾渭分明,因此这两大法系队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的理解也不同,即使在各大法系内部,由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同,对船舶优先权性质也会有不同的认定。
因此,在认定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总体说来,可以认为其具有多重性。
三、《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一)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在关于船舶优先p第二,物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物权人外,任何人都附有不得妨碍物权人行使或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才能享有该权利。
其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海商法》仅规定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可以作为义务主体,但这些主体与权利主体常常处于分离状态。
在权利人行使船舶优先权之前一直处于随时可变的状态,具有不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人与船舶优先权的被请求人之间也根本不会存在任何债之关系。
因此,船舶优先权也是一种对世权,具有对世性。
第三,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是特定物。
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反映的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是权利人支配的对象,离开了对物的支配,物权就不复存在。
[3]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也具有特定性,在我国《海商法》中,其客体是特定的海上财产,即船舶。
这与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相符合。
第四,物权具有支配性。
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其本质在于民事主体必须直接支配特定物,无需任何人的介入即可享受物的利益。
所谓直接支配,一方面,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和干涉;另一方面,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支配,无需得到他人的同意。
[4]船舶优先权也具有支配性,当法定的海事请求发生时,不论船舶的归属、占有、使用状况如何,权利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扣押当事船舶以清偿债务,这无须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否认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的学者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不论当事船舶辗转落入何人之手,船舶优先权人均可追及该船主张其权利。
可以说,这种“追及力”正是船舶优先权人对船舶支配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并且,船舶优先权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当事船舶进行扣押及拍卖,决定当事船舶法律上的命运,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具有支配力。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船舶优先权的支配性不如所有权的支配性那样明显和强烈,就否认其物权性。
第五,物权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本意为排斥性,即某人支配某物就排除了他人对该物进行支配的可能性。
[5]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并享受其利益的性质和效力。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于债权;当两个以上物权并存时,每个物权之间通常存在优先之分。
而多个债权并存于同一物上时,各个债权之间则具有平等的效力。
船舶优先权人独占并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并且船舶优先权在与船舶抵押权、留置权及其他类似权利并存时具有优先性,排除了他人对船舶优先权标的进行支配的可能性,这都表明船舶优先权具有排他性,在这个层面上符合物权的属性。
第六,物权具有追及性。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无论辗转转移到何人手中,权利人均可追及该物而主张权利,而债权标的物,于所有权转移以前转入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时,债权人对于该标的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6]也就是说,债权没有追及性。
就船舶优先权来看,它自产生之日起,就随船舶而存在,具有极强的追及性,这一特征与物权的追及性相吻合。
物权的支配性和对世性,是物权的基本属性。
[7]从以上分析可知,船舶优先权不但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而且其主要特征基本都符合物权的主要特征,反映出很强的物权性,排除了其为债权的可能。
然而,有些学者认为,船舶优先权具有的秘密性、从属性和期限性这些特征与物权的特征不符,不能以上述一些特征与物权的特征相符就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
首先,就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而言,反对物权说的学者认为其违反了物权的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开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
[8]船舶优先权虽然不必登记和占有,但它也有相应的与其他物权公示方式不同的公示制度。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规定了除斥期间,在这个期限内船舶优先权人不行使权利,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其次,就船舶优先权的从属性而言,船舶优先权是依据特定的海事请求权而产生的,视为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权利。
物权中的抵押权和留置权也是为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权利也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
因此,船舶优先权的从属性并不影响将船舶优先权认定为物权。
最后,就船舶优先权的期限性而言,反对物权说者认为,《海商法》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有1年的除斥期间,该期间过后,船舶优先权便归于消灭,而物权只要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其效力就不会消灭。
因此,从这点来看,船舶优先权不属于物权。
物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的期限性也仅仅是各类型物权中的一种,以此来反对物权说者难免有将物权统而划一的嫌疑。
(二)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既然是一种物权,那么它属于哪一种类型物权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船舶优先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船舶所享有的权利,这表明船舶优先权显然不是所有权。
而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则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9]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特定的海事请求权而设定的,其内容不包括对船舶的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因此,它应当是担保物权,而不是用益物权。
另外,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也体现了其担保物权性质,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价值性、从属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等基本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
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的,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其交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
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人也不是追求船舶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从拍卖船舶的价值中优先受偿。
因此,船舶优先权也具有价值性,与担保物权的这一特征相符合。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则为从权利,其设立、转移、消灭等均从属于主债权。
而船舶优先权也是以其所担保的特定的海事债权为主权利的从权利,是为保护海事请求权而创设,具有很强的从属性。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船舶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
3.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但善意第三人付出相应对价时除外。
船舶优先权也表现出很强的追及性,它一旦产生便随船而行,不受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影响。
4.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