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功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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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体制机制案例

综合保税区体制机制案例

综合保税区体制机制案例
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区域,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等功能。

以下是一些综合保税区的体制机制案例:
1. 上海综合保税区:上海综合保税区是我国第一个综合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是上海市建设全球贸易中心的核心载体。

该区域实行“免证、免税、保税”政策,主要吸引国内外贸易、物流、加工等企业入驻,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国际贸易等产业。

2. 天津东疆保税区:天津东疆保税区是我国北方最大的保税港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

该区域以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目标,实行“全域封闭、区内自由”政策,重点发展国际物流、国际贸易、保税加工等产业。

3.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是广东省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区域实行“免证、免税、保税”政策,主要发展保税物流、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等产业。

4. 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是四川省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载体。

该区域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同时发展国际贸易、保税物流等产业。

5.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是重庆市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重要平台。

该区域以发展保税物流、国际贸易等产业为主导,同时吸引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入驻。

以上案例表明,综合保税区的体制机制在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综合保税区的体制机制也将不断创新和完善,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合保税区实务以及简单报关流程

综合保税区实务以及简单报关流程

❖ 10、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 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可 汇往境外。
❖ 11、企业依照《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取 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 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12、保税区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 和邀请国外客商来华从事商务活动,均可 由管委会予以审批。
三. 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
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 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 种: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 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 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 关单限最高填报二十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 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 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 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 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进出口报关要领
❖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 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
❖ 一. 报关单位 ❖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
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 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 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 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 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 报关员 办理。 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 、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 《 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综合保税区分类表

综合保税区分类表
名称 地理区域 山东半岛 蓝色经济 区、黄河 三角洲高 效生态经 济区和环 渤海经济 潍坊 圈。总规 综合 划面积 保税 12.37平 区 方公里 规 模 5.17平方公 里保税区, 重点发展保 税物流业和 保税加工 业;7.2平方 公里产业配 套区内规划 建设多个产 业园,重点 安置与网内 企业关联度 高的上下游 配套项目, 两个区域互 相呼应,使 产品兼顾国 内外两个市 四川成都 场的项目。 规划面积 出口加工 4.68平方公 区、成都 里。20多家 保税物流 企业入驻, 中心(B 投资总额 型)进行 22.3亿美 整合扩展 元,区内从 而成的 业人员超过2 万人。 重庆市沙 规划面积 坪坝区, 10.3平方公 西永微电 里,分为A、 子产业园 B两个区块, 区内 是我国规划 面积最大的 综合保税区 特 点 1、整合山东沿海各市的 港口功能,建立一个辐 射山东以及全国的高端 国际物流中心。2、利用 优惠的政策和优势地理 位置,建设产品兼顾国 内外两个市场的高端加 工贸易集聚中心。3、并 且引进潍坊及周边地区 需求量大的棉花、橡胶 、塑料、纸浆、电子产 品等供应商,建立集交 易、结算、信息、融资 等服务于一体的特色商 品交易定价中心。 功 能 保税加工、 保税物流、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虚拟口岸 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保税、退税、免证。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 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 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 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 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2、区外企 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 出口。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 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 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 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5 、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 、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限制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 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 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 出境。6、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 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外汇政策 1、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 汇专用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需核定。 2、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 计价结算,其它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可以外币计 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3、企业不实行合同核销制度,与境外之间的进 出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无需向外汇管理局办 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 付。 4、企业有条件购汇,允许人民币资金注册企 业,以不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部 分购汇。 5、中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现汇账户,企业经 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 存。 其他政策 1、启运港退税:从国内其 他港口启运经潍坊综合保税 区中转的货物,在离开启运 地时即可办理出口退税。 2、离岸账户:综合保税区 内允许开设离岸账户,为企 业开展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 算便利,跨国公司可在区内 设立财务中心和结算中心。 3、自由流转:综合保税区 内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 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在 转让货物时,只需向海关报 送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 电子数据信息,不需要报关 办进出区手续。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_介绍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_介绍

口岸通关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中心 (B型)
保税港区功能
海关管理
税收管理
外汇管理
功能特点
国际中转
国际配送
国际采购
国际转口贸易
出口加工区
主要税政策:
1、国外货物入区保税; 2、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3、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4、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
2011.3
我国保税区的发展路径及模式
保税区转型模式产生的原因
主要原因
出口退税难题
发展国际物流的需要
相关政策优势对保税区的 影响
具体解释
产生影响
国内货物通过保税区出口到 境外,采用“离境退税”的 原则,而出口加工区采用 “入区退税”的原则。
企业效率降低、成本增加。
我国海关的保税物流形式主 要有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 库和保税区。这些保税物流 形式已不能满足我国发展国 际物流的实际需要。
案例归总
保税区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 综合保税区
面积 (平方公里)
5.28
简介
中国首个 综合保税区
封关验收 时间
2008.1
主导产业特点
精密机械制造 电子产品
功能分区
口岸作业区 保税物流区 保税加工区 综合服务区 普通仓储区
空间布局结构
北京天竺 综合保税区
5.94
中国首家以
2009.7 现代物流
空港为依托
笔记本电脑 服务器 打印机 电子产品
功能分区
保税加工区 保税物流区
空间布局结构
海口综合保税区
1.93
我国第一个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加工贸易公司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展开加工贸易对照1、功能: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有四个:加工、贸易、仓储和展现;区外加工贸易公司只好展开加工业务。

2、报关:在综合保税区加工无需做出入口报关;非保税区就要用《登记手册》做保税入口报关,加工后要做《登记手册》出口报关。

3、单耗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展开加工贸易不推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外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合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4、保证金:综合保税区内公司不推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内销时的缓税利息,不推行商品分类管理;而非保税区加工需要缴纳“保证金”,出口核销后再退保证金。

5、管理方式:综合保税内海关推行24 小时全天候工作制度;海关对区外分别经营的加工贸易采纳开放式管理,并推行 8 小时工作制。

6、审批手续:综合保税区合同存案只要海关审批;区外合同存案需经外经贸委—税务—海关—银行四个部门,13 道环节。

7、看管模式:综合保税区推行电子化联网看管模式;区外推行《登记手册》管理,波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程序。

8、通道模式:综合保税区推行“集中报关,分批出区”的独到通关模式;区外货物出入口采纳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方式,手续繁琐。

9、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推行意向结汇与核销;区外合同手工核销,手续繁、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 天。

10、合同更改:综合保税区合同更改手续简化;区外合同更改手续繁琐,需按合同存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11、外发货物:综合保税区外发货物种类不受限制,加工限期不超出 6 个月,加工完成后成品如期返区无需征收保证金;区外加工贸易所有工序外发需要向海关供给保证金或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时限以手册核销期为准。

12、物销毁:综合保税区内公司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但法律、行政法例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区外加工贸易公司因故没法内销或许退运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许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公司拜托拥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一般贸易货物销毁、放弃按有关规定办理。

综合保税区问答手册

综合保税区问答手册

综保区介绍(一)什么是综合保税区?答: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类型。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

是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监管区域。

截至2020年3月底,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5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112个,占比74.67%。

(二)综合保税区有什么税收政策?答: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保税政策。

从境外入区的货物,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企业可以根据将来货物流向再决定是否征税进口。

保税政策是综合保税区最基本、最核心的税收政策,区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普遍适用该政策。

2.免税政策。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境外进口入区环节,区内基建项目所需物资、生产所需设备及零部件、办公所需合理数量的用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②区内、区间流转环节,不征收货物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区内离境出口环节,不征收货物出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3.退税政策。

从境内区外出口入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予以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在税收管理方面,基于封闭围网的监管条件,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制度,如对区内货物不实行担保管理、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不设货物仓储期限等。

(三)哪些企业类型适合进入综合保税区?1.保税加工类企业。

①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生产原料自境外入区保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货物予以核销。

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一、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概念综合保税区是我国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因此,综保区实际上就是叠加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的内地保税港区,目前厦门的海沧保税港区的政策和地位就类似于综合保税区。

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发展转口贸易和进出口贸易、划在一国国境之内、关境以外的允许外国货物自由进出,并与其他地区实行严格隔离的特定经济区域。

综保区与自由贸易区有如下共同点: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设置隔离设施;不允许区内住有居民,进口货物在区内限于生产消费,而不允许用于生活消费;在货物监管上都存在“二线”问题。

综保区可以说是自由贸易区的前期形态,基于中国国情,两者存在以下差别:二、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1、功能定位——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设定是根据区位条件和进出口贸易的流量而确定的,并且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调整和发展,各国自贸区的主要功能都不尽相同。

其主要类型有: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以贸为主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储型。

——国内的综合保税区在功能定位上试图涵盖自由贸易区的全部功能,即以发展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为主要功能。

2、管理体制——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多由设置国政府直接管理,区内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

——综保区则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运作,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规,各地都先后“因地”甚至“因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行政力仅限于当地。

3、海关监管——自由贸易区是“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普遍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监管模式,区内有较大的贸易自由度。

——综合保税区只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名义上号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其实仍是一线、二线同时管理,因而存在报关与报备同时出现的问题。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要区别在于:保税港区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
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港、空
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海关总署
国务院
企业
法人政府
1、仓储;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 1、仓储;2、出口加工;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4、
务;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4、转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5、国际中转;6、检测维修;
设立条件
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 修用零配件;6. 进口寄售货物;7.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 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 及其零配件;8.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 未办结 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 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 物。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 10 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 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 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 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 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 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 积不得超过 3 平方公里。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1、 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 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 1 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 个综合保税区。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 1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 亿美元以上。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 10 亿美元的 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 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 1 个综合保税区。4、 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 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 10 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 市),可增设综合保税区。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 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 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5000 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 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 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 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2000 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 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 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 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 到或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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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内 容 提 纲 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 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海关保税监管体系 保税监管

保税加工监管新型监管模式保税物流监管

物理围网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园区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型电子手册型平台型 纸质手册监管作业流程再造

物理围网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

非物流围网物流中心A型进口保税仓出口监管仓

传统监管模式名称 定义 数量 主要监管依据 保税 港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港区管理的暂行办法》(审议中)

保税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5家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 物流 园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8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

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跨境 工业 园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实行享受保税区政策同时,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又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监管办法》

出口 加工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专门发展出口加工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59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保税 物流 中心 (B型)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保税 物流 中心 (A型)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1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保税 仓库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69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出口 监管 仓库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82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 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 :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 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规划面积5.28平方公里: 东区—3.88平方公里,包括现保税物流中心(B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建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 西区—1.4平方公里,为现出口加工区A区。 东、西两区分别设置隔离设施与区外实现物理隔断,实施封闭式围网管理。 东区:目前开发建设的重点。 口岸作业区: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场站服务、集装箱拼装转运、检验检疫等功能; 保税物流区:VMI和DC等保税仓储和物流增值服务等功能; 保税加工区:研发、加工、制造、维修等功能; 贸易服务区:国际贸易及海关、商检、税务、外管、金融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 西区已开发建设完毕,规划以发展保税加工为主,物流、贸易功能为辅。  通过信息围网的方式与东区相联,海关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东、西区实施监管。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功能

1.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 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4. 国内外采购、分销和配送; 5. 国际中转; 6.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7. 商品展示; 8. 研发、加工、制造; 9. 港口作业; 10.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政策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8月份前颁布施行。

 办法分总则、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港区货物的监管、海关对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的监管、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

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适用该办法。 总 则 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外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但为保障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除外。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 区内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  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区内法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可以同时登记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登记为报关企业或者在区内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报关范围仅限于保税港区所在直属关区内。

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硬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 货物的监管

 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  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 [报备管理]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保税港区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除外。  [进口免税]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保税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2.区内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3.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4.区内设立的国际航运企业开展国际远洋运输业务所需以及有关燃油、润滑油等物料和备品、备件等。 上述货物出区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比照区外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管理。  [出口免税]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 [保税管理] 下列货物予以保税: 1.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 转口贸易货物; 4. 外商暂存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6. 进口寄售货物; 7.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8.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9.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 [征税管理] 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和国家规定的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 [贸易管制]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已经验核许可证件的,企业在进出区环节无需再次出具许可证件(原件)。

总结:一线备案制,免证免(保)税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 [申报主体]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 [特殊货物管理]区内企业在实质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运往区外内销的,其中边角料、废品比照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的有关规定办理;残次品按照成品、副产品按照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 [集中报关]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跨公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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