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动摊贩监管建议

食品流动摊贩监管建议
食品流动摊贩监管建议

食品流动摊贩监管建议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X X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食品流动摊贩监管建议

XX县人民政府:

自从城市诞生以来,摊贩经济一直是城市底层群体的一种谋生手段,它弥补了城市的部分基本功能,为一部分人降低了城市生活的成本,还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生计问题。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地区,城市食品流动摊贩的存在与禁止已经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焦点,摊贩管理也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我办紧紧围绕食品流动摊贩这一涉及民生的城市进程化难题,开展了多次调研与专项整治,现根据我县实情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一、XX县摊贩现状分析

(一)摊贩的表现形式

根据实际管理工作显示,我县摊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道烧烤、煎炸小食品,烟熏火燎、乌烟瘴气,影响街坊四邻不敢开门开窗,同时,卫生难以保障;二是占道经营,影响行人行走,破坏交通秩序;三是无证商贩手推车闯大街、兜小巷、串小区沿途叫卖,短斤缺两,欺诈市民;四是自发形成一定规模的早、夜市,市场一散,留下一片“脏、乱、差”景象;五是室内业主和道路两侧的门面房业户违反规定将商品摆到门前,进行店外经营。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显示:从事城市小商贩经营的人群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流入城区边务工边带孩子读书的农民工,另一类是城镇失业人员,这两类人员主要寄居在城郊结合部地区,由于存在大量该类人群从而导致了无证、流动、占道小摊贩贩层出不穷的状况。

(三)摊贩存在的潜在危害

一是食品流动摊贩常常占据道路,影响交通安全。二是食品流动摊贩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三是食品流动摊贩卫生状况堪忧,影响食客身体健康。四是与合法经营户之间涉嫌不正当竞争。五是经营商品质量和提供的服务参差不齐涉嫌商业欺诈。

(四)摊贩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是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现状决定了中、低收入家庭消费水平有限,摊贩在客观上具有一定“便民”性,解决了市民存在就近买到便宜实惠物品的需求。二是农村过剩劳动力大量涌入和下岗职工汇合而成。部分失业人员和大量农村劳动力为了谋生,纷纷涌入城市,摆摊设点。三是占道经营无需较大投入,既不要缴纳场地柜台租金,又可以逃漏税费,经营成本十分低廉,从而吸引一些无业、下岗及农村流入人员,甚至有城市白领从事占道经营。四是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滞后,室内集贸市场软、硬件呈低水平状态。

二、当前国内外摊贩的监管方式探索

摊贩经济作为从古至今的一种经营方式,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而以不同水平的形式存在着。正视摊贩经济存在的必然性,使之与城市文明和谐共处,才是解决摊贩与城市市容之间矛盾的关键。

(一)国外的实践

西方国家早于我国城市化,也先于我国完成城市化。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食品流动摊贩问题,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美国:依法摆摊手续全。所有商业经营,都需要提前向住地或经营地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签发“许可证”才可以出卖物品。摊贩的车和摊位一般都有秩序地排在人行道边上或广场四周,外形整洁。食具和桌椅等也很干净,不会对交通和市容有太大的影响。

2、韩国:分区管理路边摊。在韩国,小摊一般是没有税收的,只要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出摊”了。韩国政府对路边小摊的管

理总体上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的辅助干线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第三类是“诱导区域”,包括城市中心外围的空地、河溪两侧道路、传统市场内的道路。韩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小摊主属于弱势群体,允许他们成立组织保护自身利益,摊主们成立了“全国摊店业主联合会”,拥有自己的网站等。

3、英国:纳税守法。欧洲国家把各种摊贩融入了城镇商业的一部分,有些城市还把有明显地区文化特点的摊贩,作为景点长期保护。在伦敦,街边普通的小水果摊摊主,很安心地经营,只要纳税并且守法,当然可以不受干扰地买卖。

4、法国:不占道相安无事。食品流动摊贩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而且还受到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如在路边摆摊经营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道相关的路政安全法规。餐饮类的摊贩还必须遵守全国统一的餐饮业安全、卫生管理法规,遵守价格及服务规范,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参加相关考试,还必须依法纳税等等。

(二)国内的探索

一是综合治理。城市食品流动摊贩管理难的根源在于传统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对传统的治理结构及其治理框架进行流程再造,即构建一个包括市民、社团、摊贩、社区、城管、政府六种力量为一体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模式,以促进摊贩经济、城市市容与百姓生活之间的相容和和谐。

二是公共政策回应。城市政府不应简单地将街头摊贩视为毫无经济和社会意义的边缘性经济活动,而应将其视为非正规就业的一种,在公共政策上做出积极回应,在城市规划上实现人本主义的回归;在“摊贩中心”的设置上实现规范管理和良好服务;在摊贩管理上实现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在摊贩治理与服务上多倾听专家智库的建议与意见。

三是摊贩产权的重构。持这样观点的学者指出其根源是产权错置,并提出相应地重新配置产权的对策。提出的对策包括:第一,承认摊贩的设摊权,因为这来自于其天赋的生存权,所要管制的只是设摊产生的负外部性。第二,将环境权和制约摊贩的权利都界定给社区,让相关的外部性在社区层面内部化。第三,摊贩应当对环境的改善享受“剩余索取权”。

四是留出空间。大量流动人口的涌现有利于城市竞争力的发展,加上城市中原有的低收入人群,使得城市必须保留一个能够满足这些人口消费的市场。城市化不是以排斥低端收入的人群为代价,而是要为低端需求留有充分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五是民间自治。在城市管理中寻得小商贩与城市市容管理、小商贩与城市治安、政府权力与群众自治的平衡,关系到城市的长远发展和城市民生。只有本着善治理念,坚持政府的有限性,充分发挥社区群众自治,才能达到城市治理的理想愿景。

三、XX县食品摊贩监管建议

(一)理顺食品摊贩监管流程

1、规划食品摊贩经营点。通过在城区和重点乡镇规划设置经营点(摊位),让流动摊贩逐步过渡为固定摊贩,这样既解决了摊贩从业者就业与市民生活需求的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和行政执法的成本。

2、建立摊贩登记核准制度和从业人员数据库。摊贩的流动性强,交易后,如有商品问题或者饮食卫生健康问题,一般无法查找销售者和原材料来源。因此,有必要参考美国的管理模式,建立登记核准制度,确定摊贩的基本信息,对其经营时间、地点和项目登记建档,便于后续的追溯。

3、建立健全食品摊贩营业管理制度。通过建立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实现对食品摊贩监管的常规化。对固定摊贩在食品原材料购进、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

康体检、销售环境“三防”措施、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从而规范其日常经营行为,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完善食品摊贩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制度。通过引导市民、社团、摊贩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并组建行业协会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监管模式,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个人诚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摊贩经济、城市市容与百姓生活之间的相容和谐从而带动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明确县级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1、县城管局:负责流动摊贩的基本信息登记和核准(含经营类别、经营地点和经营时间的核准),流动摊贩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含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经营类别、经营地点和经营时间等信息)的建立,配合县政府对摊贩经营点(摊位)进行规划并具体负责摊贩经营点(摊位)的日常行政管理。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登记核准的食品类摊贩进行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建立食品摊贩监管制度,重点在食品原材料购进查验、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销售环境“三防”措施、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方面进行监管。

3、县卫生局:负责评估摊贩经营点公共卫生安全等级,制定摊贩经营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公共卫生监管职能。

4、县环保局:负责摊贩经营点及周边环境监测,制定摊贩经营点环保管理制度,查办摊贩造成的环境污染类群众举报投诉案件。

5、县教育局:负责校园及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制定校园食品摊贩准入监管制度,搞好师生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配合县城管局、食药监局等部门查办校园及周边非法食品经营活动。

6、县公安局:负责查办食品摊贩涉嫌犯罪的经营活动。

7、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区域内组建摊贩行业协会,促进摊贩行业自律和社会化监督,对流动摊贩信息进行常态化跟踪,配合县城管、县城建等部门开展的

摊贩经营点(摊位)规划工作,配合县食安办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摊贩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放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餐具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六条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查验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在接收到食品摊贩备案机构的备案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日,对食品摊贩的主体资格、人员管理、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违反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质量,实施有效地食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措施,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食品流程 三、职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由经理执行,董事监督指导。 四、内容 (一)应急预案启动 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反馈同一批次的产品,发生食用后腹泻 等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现象,主要包括化学的、生物的危害,或较大的物理危害,或出现批量的明显的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质量事故,如批量涨袋、出现漏气、发臭等,视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 2、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各相关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责任分工,投入应急处理程序工作,并随时向各职能部门反馈质量报告情况。 (二)实施应急处理措施 1、立即向供销科和质检科等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和信息沟通,便于问题在市场上的妥善和积极处理。 2、派质检科或与职能部门专业人员一起,到事故发生现场,查看产品质量状况,事故发生状态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将样品送厂,并做出

初步的判断和处理。 3、相关生产车间,排查此批次产品的产量和范围; 4、询问其它发货范围的销售公司,是否有此类现象的发生; 5、排查此批次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料和辅料及包装物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以及其它产品是否使用此批原辅料或包装物,若有使用,查看使用产品的质量状态,生产批量及发货范围。 6、排查此批原辅料是否有理化指标的检测,以往供应厂家的质量及理化指标检测的情况;同时排查此批产品所用包装物、原料是否有变化。 7、排查生产环节的各项生产记录,还原当天生产状况; 8、通过以上排查,初步判断出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怀疑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9、对怀疑因素和环节,进行至少三种的重复性试验,通过试验,确定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10、对于市场上的事故发生态势积极关注和沟通,并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其它善后处理工作。 (三)产品回收 1、通过排查和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职能部门沟通后,如确认此批产品有回收的必要,应对产品进行回收。回收时,按发货区域、数量及日期批次进行回收。回收后按正常退货程序进行退货。 2、退货时,与职能部门沟通,确定统一退回总部或各异地公司同时接收。

关于城市流动摊贩问题的思考

关于城市流动摊贩问题的思考 摘要:无论在繁华闹市,还是乡村小镇,他们总是遍布大街小巷,他们的吆喝声随处可闻,但是却过着东躲西藏,与城管玩着“猫鼠游戏”的日子。他们就是我们熟知的流动摊贩,俗称“走鬼”。或许我们也曾经光顾过小贩,可以说他们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上的一种补充,但“走鬼”的存在合情合理,却不合法。近年来,众多城市中城管暴力执法,摊贩打击报复的冲突事件屡有发生,造成死伤惨案不计其数,促使流动摊贩问题日趋严峻,其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合法化市场秩序管制效率与公平 “走鬼”一词,在不同人的眼里,有着不同的释义。从工商部门,城管执法人员的角度,他们就是“老鼠”,需狠抓严打;从下岗、失业人士的眼中,这是他们的生存之道;从一般老百姓来讲,有人认为他们脏乱差,有人认为他们物美价廉,更有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流动摊贩市场十分庞大,就广州市而言,大大小小的走鬼档就有数万之众,从业者更是不计其数。尽管城管多次对其清查,走鬼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在严厉打击下再度死灰复燃。而部分地方又出现城管与摊贩的暴力冲突现象,一方面城管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摊贩打击报复,造成冲突矛盾升级,民间惨剧屡屡发生。 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志强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以来,首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随后李志强被北京市委追认为“革命烈士”。 2011年5月21日下午,深圳罗湖区桃园路小贩与城管冲突,事后双方在雨中僵持了两个小时,一名在围观人群中声援小贩的市民则被警方传唤到派出所。这天,34岁的李勇在桃园路附近摆卖水果而遭遇罗湖区笋岗街道执法队清理乱摆卖的专项检查。但其中一位工作人员称其不接受劝导致双方造成冲突。此间小贩李勇多处受伤,其妻子揪住城管不放,李勇还用拳头击碎执法车玻璃,最后李勇一家被办案人员带走。 类似的冲突案例远不止这些,这充分说明了其问题的严重性。造成暴力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城管力度加强,大大打击了从事摊贩者的利益,致使其采取打击报复的过激行为。二是城管人员并非公安,不拥有强制执法权,遭受暴力抵抗时没有防卫装备。因此,流动摊贩问题亟待解决!下面就让我们共同探讨一下吧。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

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完善最新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完善 摘要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基础,正所谓“民以食为天”。然而由于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转基因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人类自身道德素养等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所引发的三聚氰胺以及种种食品添加剂问题,更是让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一下子凸显了出来,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老百姓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信心越来越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和重新建立迫在眉睫。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明显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如成立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退出“食品放心工程”,等等,但是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仍然存在很多漏洞,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也需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监管体制 ABSTRACT Food is the foundation to the mankind for existence,activity and development,just as the saying “Food is god to the people”. However, som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functions, such as the inflation of population, extensively apply of Gene technical and some non cultivated manners of mankind and so on, result in the present non-optimism condition of food. Especially the came out of Melamine and many kinds of food additive last year, let the food safety issues highlighted by all of a sudden, made a tremendous influence in the society, the common people are more and more low confident in food security, that the food security of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system should reform imminently. In the last few years, our government obviously take severe measures to manage the food safety, for establishing the national food and drugs management bureau, rele asing “food trust engineering”,etc ,but our food security still had very many loopholes, the government also must further strengthen in food saf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aspect responsibility. Keywords:food safety; 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供啊,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下面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销毁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

远离流动摊贩 拒绝三无食品告知书

远离流动摊贩拒绝三无食品 冶源镇冶北小学致全体学生及家长告知书尊敬的各位家长、同学们: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目前,社会上有很多流动饮食摊贩向公众出售“三无”食品。由于流动摊贩在原材料采购、存储、加工制作等方面缺乏监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明,所销售食品质量、卫生状况难以确保安全,这些摊贩出售的“三无”食品,长期食用对人体有较大危害。小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经常食用“三无”食品容易导致肝炎、腹泻等疾病,严重者会导致食物中毒,不利于身体正常发育;如果长期食用含有过量色素(添加剂)的食品,容易引起情绪不稳,注意力不集中,自制力差,行为怪癖等症状,从而影响学习。不仅如此,流动摊贩容易造成校园周边交通拥挤、堵塞,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做好学生食品安全工作是学校和家长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冶源镇冶北小学现面向全体同学及家长发放告知书,请各位同学及家长自觉遵守学校“远离流动摊贩拒绝三无食品”规定,如有违反,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1.远离流动饮食摊贩!坚决不在校外流动摊贩处购买“三无”食品、饮品!严禁将流动摊贩出售的“三无”食品、饮品带进校园! 2.家长们要合理搭配一日三餐,让同学们吃饱、吃好主食,特别是早餐。少吃零食,不把零食当正餐,不购买食用烧烤、麻辣烫、油炸食品等“垃圾”食品。 3.不挑食、不偏食,避免暴饮暴食,养成科学健康饮食的良好习惯。 4.健康饮水,提倡喝白开水、矿泉水。 5.积极投身文明乡村创建活动,不乱丢、乱扔食品、饮品包装,垃圾自觉入箱,共同营造优美生活环境。 6.家长要以身作则,做一名不购买流动摊贩“三无”食品、饮品的模范家长,为孩子树立一个好榜样。 为全面保障食品安全,为了同学们的健康茁壮成长,请让我们家校携手、齐心协力,远离流动摊贩,坚决拒绝购买、食用“三无”食品、饮品,让健康与我们长相伴! 冶源镇冶北小学 2019年4月1日 远离流动摊贩拒绝三无食品 冶源镇冶北小学致全体学生及家长告知书 回执 我已收到并认真阅读“远离流动摊贩拒绝三无食品”《冶源镇冶北小学致全体学生及家长告知书》全部内容,我们一定遵守学校规定,如有违反,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年级班学生姓名: 家长(监护人):班主任: 冶源镇冶北小学 2019年4月1日

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xx市交通局: 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以上建议,请慎重研究落实,并加强同我院联系。望将落实情况于2个月内反馈我院。 XX人民检察院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

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 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

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究 【第一章】城市流动摊贩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研究绪论 【第二章】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及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四章】部分发达国家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启示 【第五章】我国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3 章我国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1 存在问题 3.1.1 监管主体不明确 从各市出台的整改条例中不难看出,监管、整治流动摊贩的重任依旧压在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肩头。可事实上,《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有明确规定是城市管理部门吗?且现今的城市管理队伍中有很大一部分执法人员是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请的临时“社区进站人员”,这些人员并没有通过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也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换句话说,在日常工作中他们是没有法律赋予城管部门的全部权力的,比如扣查流动摊

点的经营工具等。执法主体本身存在权利瑕疵,监管的第一步便受到阻滞。城市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体制,其从根本上就忽视了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这两条重要原则。他们对“综合”两字做了最为浅显的理解:所有参与监督管理的部门自顾删去了他们认为管理上重叠、交叉的地方,减到最后就只剩下城管来管;持着“先要面子,再要里子”的想法,本应用来规范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条条框框也都被删除,只求不影响市容市貌便可。然而这样的法律即使颁布了,对于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所产生的效用也是微乎其微的。 3.1.2 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旧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分环节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下级单位卫生部处于统筹领导的最高层,由他们一起对下属的8 个部门进行指挥和协调,对食品的不同品种、食品流通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进行监管。这看似职责明确的分工,在实际操作中却困难重重。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下级单位外加另外的8 个部门,如此多重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管权力如何一条一条细分好,旧有的监管模式并未给出回答。这就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又走入了监管主体权力交叉、权力重叠,遇到问题互相推诿的尴尬境地。在上述中国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大背景下,类似地,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存在诸多不足。 突出体现为:(1)监督管理的对象不明。在我国,某些地区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 附件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 (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 (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的; (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八条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见附件3)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主营项目、兼营项目、经营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容。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销+年份+序号等容组成;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年份+序号等容组成。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管理体制(1949-1978)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间,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解决温饱是当时食品安全的最大目标”。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食品质量安全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食品卫生。这期间,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内部管控方式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较少使用经济奖惩、司法审判、信息披露与技术标准等现代化的食品监管的政策工具。总体而言,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生部门监督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行政管理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一)卫生防疫体系的形成 建国初期,受苏联卫生防疫体制的影响,食品卫生管理自然落到了卫生部门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1949年,原长春铁路管理局成立了我国最早的卫生防疫站。从1950年开始,各级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建立起了省、地(市)、县各级卫生防疫站,并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对食品进行卫生管理,同时陆续制定了食品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管理办法。1953年1月,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正式批准在全国建立卫生防疫站,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与管理。1954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编制》。1956年底,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部建立了卫生防疫站。1959年,大部分的人民公社也建立了相应的卫生防疫机构,从而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卫生防疫体系。 1964年,卫生部颁发实施了《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首次明确了卫生防疫站作为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在内的卫生监督体系的主体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内容。到1965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2499个,专业防治机构822个,人员77179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1949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但由于卫生防疫机构兼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的双重职能,工作重心在卫生防疫,而卫生监督又包括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诸多内容,所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卫生防疫系统中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二)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体系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我国模仿苏联建立了一套专业化分工色彩浓厚的工商业部门管理体制。轻工部、粮食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供销合作社等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不同的食品进行卫生和质量监管,并建立了本部门独立的卫生检验和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各自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表) (三)指令性管理体制的特征 1、寓企业于行政管理之中。1965年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门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明文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制定适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卫生部门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即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生部门监督管理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之中的体制。 2、管理工具以软性管控为主。《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所属单位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工进行重视卫生的思想教育,自觉地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同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列为成绩考核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还规定了群众性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实施。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所涉及的大部分管理工作均属于思想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海南省亿万嘉超市有限公司 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促进日常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 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2、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3、食品销售设有专柜或专间,专柜、专间以及库存食品要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 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未包装食品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取货工具存放在洁净的容器中保存, 做到货、款分开。 5、销售食品用工具、称重衡器、柜台、盛器等要专用,定时消毒,保持清洁。 6、销售的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 保质期)等。 二、食品用具管理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 保洁。 2、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 污垢、见本色。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 时更换。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 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 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 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 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 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当今社会流动商贩不应该合法化 辩论稿

流动商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未经商事登记,以流动方式在公共空间进行简单商事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流动商贩的合法化是指出台相关法律条例,在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使流动商贩的身份从不合法变为合法 判断应不应该合法化标准:是否促进社会长远发展。(政策性辩题)(不仅仅是流动商贩的生存得到改善(太狭隘),因为牵涉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城市市民的利益(公共资源)等) 1.合法化不可行 (1)背景:双方都存在流动摊贩问题: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管理 (2)对方合法化是不是固定地点: 是的话失去流动性 流动摊贩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流动性,今天您方提出的措施牺牲流动性换取 合法性。流动商贩失去了自由经营权,您方觉得您这样的做法还能叫做流动商贩 合法化吗?且您方抹杀了流动摊贩的流动性,那不就等于取缔了流动摊贩这个 群体使他们成为固定摊贩吗? 不是的话无法解决现有问题 (3)对方合法化缺点: A.可行性低 出台全国法律成本高: 出台法律需要经历各种各样手续,这个过程是漫长的,还有,各地的情况不同,还需要针对地方问题来仔细制定条例准则。 商贩们的行为不是完全没有法律管制的,比如买卖要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从事食品行业有一定健康证明等这些法律的制约,且固定流动商贩 是已经有相关基础了,我们现在只需继续加大力度推行、完善,成本是小于 出台一个独立专门法律使流动商贩身份合法化的。 我方举例:南宁市,北京市,上海 2009年四月开始,广西南宁按照“疏堵结合,稳妥推进”的思路,在一些社区设置相对固定的摊位,准许商贩在固定时间内合法经营,政府还拿出专项资金资助小贩搭凉棚。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条例简化了流动摊贩办证程序和审批时间,只要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但同时对生产经营地点和摆摊地点做出了界定,各城区街道办将划出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集中经营。 又如北京随处可见的安心早餐车,也是政府推行相应政策,准许商贩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进行早餐营业。原来的非法流动商贩一夜之间变成了合法固定商户,城管和社区的主要工作从取缔摊点乱摆转向维护市场秩序。工商卫生部门定期检查,居民也更放心。 上海划区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消费”需要、根据流动摊贩市场规律需要,依法科学合理划定临时点,在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划定中要避免划定(点)对食品摊贩及消费者均缺乏“吸引力”。此外,对于划定点和时段不仅应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还应在划定点以醒目的方式予以公布,使监督检查人员与食品摊贩经营人员均心中有数、一目了然,便

公诉检察建议书

公诉检察建议书 篇一: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 20XX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 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

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XX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到××省×× 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XX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7-07(XX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第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作配合,落实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督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部门。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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