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的标语

弘扬法治精神的标语以下是二十条“弘扬法治精神”的标语,并附上相应例子:1. “法治是社会的基石,难道你不想在稳固的基石上快乐生活吗?”例子:就像盖房子需要坚实的地基,社会的发展也需要法治这块稳固的基石。
比如在一个社区里,如果没有法治,邻里纠纷可能会升级为暴力冲突,人们的生活能安稳吗?2. “法治守护公平,你怎能不珍惜这份守护?”例子:公平就像天平,法治是让天平保持平衡的关键。
想想看,如果在竞争中,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优势,那努力奋斗的你会不会感到愤怒和无奈?3. “法治保障自由,没有它,自由岂不成了无根之萍?”例子:自由如同鸟儿飞翔,法治就是广阔的天空。
假如没有法治的约束,那些为所欲为的人会破坏大家的自由空间,那还能有真正的自由吗?4. “尊法守法,这难道不是我们应有的担当?”例子:在学校里,遵守校规是学生的责任;在社会中,尊法守法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担当。
好比过马路遵守交通规则,大家都做到了,道路才能通畅,不是吗?5. “法治是光明的灯塔,指引我们前行,你还在黑暗中徘徊吗?”例子:当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迷茫时,法治就像那座灯塔。
就像创业的人,依法经营,才能避免陷入困境,走向成功的彼岸,你难道不想找到这样的光明之路吗?6. “违法乱纪,最终伤害的不是自己吗?”例子:那些偷抢拐骗的人,以为能获得一时的利益,可最后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伤害的难道不是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人吗?7. “法治让社会有序,没有它,社会岂不乱了套?”例子:一个有序的超市,大家都按规则购物;一个法治的社会,人们都依规行事。
要是没有法治,像市场上到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你还能放心消费吗?8. “弘扬法治,为了美好的未来,你不行动起来吗?”例子:我们都希望未来的生活更加美好,有安定的环境、和谐的人际关系。
弘扬法治就是在为这样的未来努力,你难道要袖手旁观吗?比如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法律的重要性。
9. “法治如同保护伞,护佑着你我,难道不应感恩?”例子: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会为我们撑腰。
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法学解读“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的一个新提法,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性号召力的新概念。
一、深刻理解“法治精神”的科学内涵“法治精神”的内函丰富精辟,它主要包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和和谐精神。
善治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法治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
民主精神: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
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基本民主制度更加完善。
人权精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由人民依法行使;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尊重和保护人权。
公正精神:从法律建设、制度建设、政策手段、工作方式等方面,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和谐精神:现代法治的要义在于建立一个自由而有序的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
要充分运用法律、法治的规范和治理功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认真领会“法治精神”的本质要求1. 弘扬法治精神,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帜。
“法治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法治精神,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要把解放思想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一大法宝,把改革创新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强大动力,把科学发展、和谐社会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最终目标。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自觉地将法治的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等融入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
2.弘扬法治精神,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
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法治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建设的一种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它强调依法治国、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既突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又体现了法治精神的要素。
下文简要阐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精神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依法治国,保障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精神强调依法治国,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来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社会主义法治注重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如言论、新闻、结社、信仰等权利,确保人民对国家政权的监督和参与。
同时,也注重保护公民的经济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等,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权益。
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精神也强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的方式,不仅能保护个体权益,还能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的约束力和公正性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发展空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三、加强法治意识,培养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精神还要求加强法治意识,培养全社会的法治精神。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是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准则,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
加强法治意识,要求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不仅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还需要全社会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提高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四、健全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精神还需要健全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国家应加强法律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权威和适用性。
同时,要加强法律监督,严惩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依法治国、保障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
【最新】法治精神

【最新】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一个新提法,这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
“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的内涵十分丰富。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法律包括宪法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通过的,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
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不同。
在当代中国,法律至上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国家立法机关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规范,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
自古以来,人们都把法律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公平正义更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
通过法治实现的社会制度文明,其基础应是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多。
公平正义不论是作为价值、原则,还是作为制度、规则,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的要求。
只有真正做到坚持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法律才是受到普遍尊重的良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我们知道,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西方所谓的“天赋人权”,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自由的发展。
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
法律的制定实施,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法律中的法治精神

法律中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一种法律运行和社会管理的原则和理念,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和法律制度的基石。
法治精神在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保障了公正、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的法治精神,其特点和意义。
一、法治精神的定义法治精神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理念,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事的原则。
它旨在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法治精神看重法律的平等、公正和公正,并将其作为社会管理和决策的基础。
二、法治精神的特点1. 公正性: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对所有人平等适用,无论其地位、财富或权力。
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确保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的形成。
2. 可预见性: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可预见性,法律规定应明确和明确。
这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可预测的法律环境,稳定了他们的行为和决策。
3. 受限性:法治精神是通过将政府权力限制在法律和法规框架内来实现的。
政府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滥用权力或越权行使职权。
4. 保障性: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保障性,法律应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律应提供救济措施,确保公民在面临冲突和不公平时能够依法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三、法治精神的意义1. 稳定社会秩序:法治精神有助于建立稳定、有序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通过将决策和行为纳入法律框架,法治精神可以减少冲突和纠纷,并为公民提供安全感。
2. 保护公民权利:法治精神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护。
法律提供了保障机制,保护公民免受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侵害。
3. 促进社会公平: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
法治精神确保法律平等适用,不偏袒任何一方,为社会平等和公正的形成提供了基础。
4. 促进国家发展:法治精神有助于建立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可预测的法律框架。
这将吸引投资和创新,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法治精神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公正,并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权威:传统文化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正无私,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们应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律的约束。
2.依法行事:传统文化强调依法行事,即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事。
在处理纠纷和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依赖于个人意志或情感。
3.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4.制约权力: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制约权力。
传统文化中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也强调对君权的制约,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思想。
这体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5.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精神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冲突和纷争。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强调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公平正义、制约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思想观念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精神知识点总结

法治精神知识点总结一、法治精神的内涵法治精神是一种政治理念和文化意识,它是一种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
法治精神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是一种政治理念,强调政府和社会行为应当受制于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法治是保障人民权利的一种体制保障,是建立在现代政治制度之上的一种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
法律对一切人和事物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人、组织和行为都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2. 法治是一种文化意识,强调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一种信仰和观念,强调对法律的尊重和敬重,倡导遵纪守法、守信用、讲诚信、重法治,形成社会上普遍遵守法律的风气和观念。
二、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包括:1. 法治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是指国家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执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都要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违法而行。
2. 平等权利原则。
法治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要对一切人实行平等对待,任何特权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3. 公正司法原则。
法治要求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人权不被侵犯,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 依法保护人权原则。
法治要求保护人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言论自由等各项权利。
5. 法治原则。
法治精神强调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原则,人民都要在法治之下自愿地顺从规定,法律是全体公民平等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
三、法治精神的形成和发展法治精神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的过程。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法治精神逐渐形成并发展,经历了从自然法到社会法的演变过程。
1. 自然法。
自然法认为,法律是自然规律,是由上帝设置的规范,人类法律应当遵守自然规律,是上帝授予人权的保障和规范。
自然法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是人类法律发展的基础。
法治精神的名词解释

法治精神的名词解释在当代社会,法治精神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代表着一种核心价值观,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司法制度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法治精神进行深入的解释和探讨。
1. 法治精神的概念和意义法治精神是指尊重和执行法律的精神状态和品质,它既是一种价值追求,又是一种行为导向。
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及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循。
它的核心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权力大小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治精神的意义在于促进社会稳定、公正和人权保护。
只有在法治环境中,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 法治精神的特点法治精神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法治是公正的基础。
法律是人类行为准则的体现,它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公民,不受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干扰。
其次,法治是权力约束的保障。
法治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并确保政府按照法律办事,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法治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法治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保持稳定和有序,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
最后,法治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
法治的存在能够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给予人们追求幸福和实现个人目标的机会。
3. 法治精神的历史演变法治精神的历史演变是一个历经风雨的过程。
它起源于古代社会,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法治的概念。
古代的法治理念主要集中在君主统治下的法律公正和人民权益的保护。
而现代法治精神则更加强调个人权利、民主和社会公正。
在现代社会,法治精神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石,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
4. 法治精神在全球范围内的实践与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法治精神的实践与发展一直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要议题。
各国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推进司法改革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例如,联合国通过《法治和可持续发展议程》,倡导各国通过法治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少贫困。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也标志着全球法治的进一步发展,确保国际上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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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法律精神张友杰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蓬勃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法律精神应该包括正义、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权利本位以及契约精神等。
本文即是从以上五个方面简析了现代法律精神的内涵。
一家之言,期望得到大方之家的指正。
关键词:市场经济现代法律精神权利本位契约精神法律精神是指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
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最本质的观念,在经过历史的沉淀后,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
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不仅突破了僵化的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模式,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也为我国民族由传统法律精神向现代法律精神的转换提供了一个契机。
一方面,市场经济以其强大的利益驱动力诱使人们冲破封闭的宗法伦常秩序的束缚,去努力寻找和驾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同样,它也以无以伦比的力量给现代法律注入新的精神。
另一方面,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忠实反映,则是规范市场秩序,使人们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
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它的法治精神。
深刻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是确立现代法律精神的前提。
诚然,在我国这样一个有数千年德治传统的国家里,要完成由道德神圣精神向法律神圣精神的转换,其过程必然是长期的、艰难曲折的。
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尽管传统的道德整合机制业已出现松动,但在另一方面,一种全面有效的法律整合机制却还尚未建立起来。
当人们不能切实依靠法律机制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又会转向迷恋和依赖传统的道德机制。
甚至有可能诱发一部分社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引起社会秩序的失衡。
由此可见,加强法制建设培养人民具备现代法律精神意义深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塑造现代法律精神,确立经济行为的秩序原则,奠定法治之国的价值基础,已成为中国当代法哲学的崇高使命。
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法律精神应该具有哪些内容呢?这里,本人谈谈一些看法,期盼大方之家予以指正。
一、正义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追求目标之一,已成为现代社会衡量其制度是否完善、政治是否开明、经济运行是否有序、社会生活是否健康的价值标准。
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取决于社会主体的状况。
当社会正义的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社会成员身上时,个体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便成了正义实现的基本依托。
在社会主体的政治行为中,人民和国家的最高利益如果被融于个体的理想、追求与实践中,正义就会在个体的政治生命中注入恒久的基因,从而生产出个体的最大价值。
在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中,由于运作过程呈现阶段性和变化性,所以正义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从社会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原则上看,社会正义要求经济主体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平合理、保持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追逐经济利益,将经济活动置于有序范围之内;从社会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目的上看,经济主体本着效益原则,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符合市场经济的共同法则,但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必须是合理的、正当的,合乎法律规限的;从社会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结果上看,社会正义要求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一致,要求经济主体不仅要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利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统驭经济行为的全过程,自觉地用法律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
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家,中国当代法律应当承担起历史的职责,全面而合理地设定社会主体的平等权利,强化法律对社会与个体利益的调控功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活质量,消除政治行为中的非正义现象,制止经济活动中的不公平行为,建立起一个运作有序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利益制衡系统,推动当代中国向法治化方向迈进。
二、平等与自由作为现代法律精神的价值目标之一。
然而,当我们深入研究社会现实时,就会发现,平等和不平等总是不分彼此地交织于一起,社会主体的平权地位很难完全实现,即使是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决不是一个“绝对平等的王国”。
这是因为“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
”[1]尽管如此,人类却从未放弃过对公平的追求。
社会主义的中国,就以富强、民主、文明作为实现平等的可靠保障,着力发展经济生产,积极创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真正的平等。
这可以说是消除不平等的基本途径,也是现代法律精神的真实体现。
政治、经济因素的变化,是平等能否实现的根本,然而社会成员的个人素质和思想水平以及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很难想象,在国民素质低下、秩序混乱、道德沦丧、文明不存、人性堕落的社会中,能有公正、平等可言。
文明,作为平等的支撑点和生长点,任何社会都不可忽视。
自由同样是人类永恒追求价值之一。
正如罗尔斯所说,自由只能为了自由自身缘故而受到限制[2]。
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至今仍发人深省。
笔者赞成其观点,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以济下现代法律仍然应该体现自由的追求。
主体的自主和自由精神应得到张扬。
过去,由于高度集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经济生活实行了一元化的全面直接控制并主要诉诸于直接的行政命令控制手段,个人或企业丧失了独立自主、平等自由的法律权能,从而导致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社会主体(尤其是公民和企业)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被严重压抑,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以市场为中介,以价格(价值规律的外显)为标准来进行。
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要参与市场竞争,都应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的自治权力,以及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实现这种经济利益的高度自主性。
也就是说,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定投资规模,自主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自主决定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等。
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首先是社会主体自身的飞跃,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自治和自由地位的明显提高。
他们既能平等而自由地做出这种或那种选择,又能自主地采取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行动,以实现其选择。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现代法律的首要精神趣旨,就是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来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赋予全体以广泛的自主和自由的法律权利,允许主体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行动方案的选择自由,保障主体的自主地位和合法权益。
这一精神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以公民和企业为代表的法律主体能够自主地主宰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去谋求自己的利益和承担自己的责任。
法律上的意思自治制度、物权制度、等价交换制度、责任制度等皆渊源于并服务于这一精神。
传统法律突出地强调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阶级性,因而把控制人、约束人、限制人作为内在要求;而现代法律以主体的自主和自由精神为核心,则把尊重人、关心人、满足人和成就人作为最高旨求。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柯·庞德指出的:“我们以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质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及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给以满足”。
[3]依据现代法律的这一精神,在当前要防止行政规制权力的滥用。
这种规制权是行政权及其行政立法权合一的集中体现,它本来应是为保障公民或企业的自主和自由权利而产生,现在反而在一些行政管理者手中成了任意裁剪主体自主权利的剪刀。
这种被颠倒的关系必须重新颠倒过来:一是必须以公民或企业的自主和自由权利来界定和限制行政的规制权力;二是各级政府本身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审查和取消有碍市场经济及其侵害公民和企业自主权利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各种文件;三是除法律授权外,任何行政领导授权或直接做出的行政决定,均不具有排除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的最终裁决效力。
自己不能对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裁判权;四是公民或企业一旦因行政规制权力的滥用而受到损害或损失的,应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和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三、效率与公平在传统社会里,大同社会作为小生产者的一种理想,曾经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
这种理想映现在民族法律精神中,主要表现为要求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分配要均等,反对任何贫富不均,要求人人安分守己,安于现状,反对任何想入非非。
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就是对这一精神追求的概括。
尽管民族传统法律精神把追求社会大同作为理想目标是水中捞月,但却因为适合小农经济的要求,以至于它支配我国民族达数千年之久。
其深刻根源就在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各个不同的小生产者基于相同的生产条件和活动方式,都在重复同一种劳动,其所得也没有什么差别。
一句话,人们看到的只是“同”而不是“异”,所以,奉男耕女织模式为理想中的大同社会就成为这些小生产者的共同的心理需求。
而维持这种“同”,巩固自然经济秩序,又是和国家利益一致的,故历代法律都信守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信条,工商皆由官营,使得地租不易向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转移和集中,即使是豪强大地主,也只能“以本守之”。
虽然追求社会大同的法律精神培育了民族克勤克俭、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但它却旨在保护落后和追求低效率,因而又阻碍了我国社会进化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代妨碍了我国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近现代工商业社会转化。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我们指导思想的长期失误,在经济建设中长期沿袭高度集权、由政府统包统揽的经营管理方式,片面强调农业以粮为纲,工业以钢为纲,以及分配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用人制度中的“铁饭碗”和“铁交椅”等等,所有这些都仍然没有跳出传统的大同理想的案臼。
我国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之所以效率不高,甚至与某些同类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其原因固然很复杂,但民族法律精神的僵化落后,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幸的是,自从我国确立市场经济模式以来,这种情形也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追溯其根源,就在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效率经济。
它的高效率是以其自身固有的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来保证的。
即是说,它既承认每一市场主体都有运用市场经济法则追求、实现自己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又承认市场主体的利益是通过均等竞争这条优胜汰劣的永恒法则得以实现的。
可见,市场经济所蕴涵的这一客观要求和趋势,恰恰是推动我国民族告别大同社会的“乌托邦”,转而直面现实,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强大推动力。
正因为公平效率精神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相吻合,它必然内化为民族法律精神的有机成分,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我们对此也不能盲目乐观。
由于我们在过去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经济政治体制同历史上大同社会模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某些法律制度和规范,以及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仍然会以其巨大的惯性干扰和冲击新的效率公平精神,特别在我国现阶段新旧经济模式转轨的过程,这种摩擦常常频繁地发生法律把效益、特别是经济效益作为自己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所以,效率在法律领域内的含义应当是:在法律的规限、设定、导引和保障下,以最少的社会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整个社会高效和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