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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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从字 面 意 思 看 即法 律 可 以 “ 选 择性 ” 地 实 步到位”甚至 “ 突破法律底线”地解决 问题, 越是确信 “ 权 力 所 谓 选 择 性 执 法 , 比法 大 ” ; 人们 越 是相 信 权 力 的力 量 , 甚至更高权力的力量,
施, 具体是指法律实 施主体针对不 同的对象进行 区别对 待的
制性的约束是必要 的, 因此, 信访制度的重要性不断被 强调。 更广泛 , 更有 玄机 的制度性安排, 法律正义 的目标可以部分地
法律体系中, 尤其 以宪法方恶性循环 的怪 圈: 一方面, 通过 比法律中上诉 而, 纸上的法律是一回事, 行动中的法律则又是另一回事。
其次, 是“ 守法机 会主 ’ 而非 “ 法律得到普遍 的遵守” 。
执法, 归根结底 , 都源于法治意识 的缺席。 与之伴随的, 则是权
既然 “ 法律至上 ” 在 中 国没 能 根 深 蒂 固 , 那 么人 们 对 于 规 则 持 大 于法 、 钱 重 于法 、 情 过 于法 的 种种 不 良风气 : 动 辄 以权 压法 , 什 么态 度 呢 ? 从“ 中 国式 过 马路 ”现 象 中可 以 窥见 一 斑 。“ 中国 批 条 子、 ‘ 打招呼’ ;‘ 不 给好 处 不 办 事 , 给 了好 处乱 办 事 ’ ;‘ 案
在 中国 目前 的法 律 实践 领 域 , 无论是政府执法, 还是 法 院
得到实现: 但另一方面, 这一过程恰好是以牺牲法律 的自主性 司法, 都存在 “ 选择性实施”的事 实, 或者至少是公众普遍认
和 现代 法 律 赖 以取 得 合法 性 基 础 的 程序 性 价 值 为 代价 的 。 ” 为存在这样的事实。 而“ 无 论是 选 择 对 象 执 法 , 还是 选 择 时 间

法治意识方面存在问题与不足

法治意识方面存在问题与不足

法治意识方面存在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知识普及不足:部分民众对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了解不
够深入,导致在日常生活中难以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

2.法律信仰缺失:有些人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法律只是一
纸空文,难以真正执行,这种观念会影响他们遵守法律的意愿。

3.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某些情况下,个别领导干部或执法人
员可能滥用职权,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和不严。

4.法律执行不力:尽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如果执行不力,也
会导致法律形同虚设。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5.传统观念影响:在一些地区,传统的思想观念可能仍然根深蒂
固,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这些观念可能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和遵守意愿。

6.法律教育不足: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
度不够,导致公民法治意识的薄弱。

7.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在一些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民众
难以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也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使用。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同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律执行
的公正和有效;此外,还应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近几年来,中国不断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在各个领域推动法治建设。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正视依法治国所面临的问题和短板。

这些问题和短板包括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司法不公、执行力不够、立法的滞后等方面。

一、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司法不公尽管中国已经尝试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司法公正,如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司法独立、保障被告人权益等,但仍然存在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司法不公现象。

许多人认为官员在司法过程中享有特权,导致他们能够逃脱应有的惩罚。

这种不公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信任是非常危险的。

同样地,贫富差距对于司法结果产生了巨大影响。

富人拥有更多资源来雇佣优秀律师并游说审判机关,而穷人可能会因为缺乏资金或信息知识而无法得到公平对待。

这导致了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也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二、执行力不够除了司法公正问题外,中国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执行力不够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执法机关在实践中表现出马虎和漠视的态度。

他们可能会违反相关规定或滥用职权,以谋求个人利益或应付工作压力。

这种现象减弱了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并形成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未能充分履行监管责任。

他们可以选择忽略某些非法行为或规避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并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三、立法滞后中国当前发展迅速,各个领域的发展速度都非常快。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滞后成为制约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主要短板之一。

修订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这导致了部分重要领域缺乏具体条款来指导和规范行为。

此外,在某些方面,法律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

有时候,制定的法律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也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这使得执法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并可能导致各地执法结果不一致。

总结尽管中国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在依法治国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必须正视依法治国所面临的问题和短板。

首先,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司法不公需要通过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机制来予以解决;其次,在执行力不够的问题上,要通过加强监督、打击腐败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来增强执法机关的执行力;最后,在立法滞后的困境中,需要从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两个方面入手,加快制定和修订符合社会需求、切实可行的法律。

个人法治意识上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个人法治意识上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个人法治意识上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问题分析1. 法治观念不够深入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法治的理解还停留在简单的“知法犯法”层面,没有形成深入的法治观念。

一些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不强,认为只要不被发现,就可以违法。

这样的观念不仅不利于社会的诚信建设,也容易导致法律的失效。

2. 法律意识淡化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对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见利忘义”的现象。

比如在合同签订时不重视法律条款的约束力,或者在人际关系中抱有侥幸心理,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3. 法律理解偏差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抽象性,许多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

一些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容易陷入困境,不知道如何正确理解和应对。

也有一些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停留在表面,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

二、整改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针对个人法治意识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来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

可以通过开设法律知识普及课程、举办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法治观念。

2. 建立完善的法律宣传评台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宣传评台,定期向公众发布法律法规的知识和解读,让大众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3. 加强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法治宣传力度,让更多人接受法治理念的教育,推动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评台,不断强化对法治的宣传力度。

4. 强化法律教育在学校教育中,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让学生从小就树立尊重法律的观念,培养正确的法治意识。

还可以通过开设法律课程、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5. 注重社会法治建设在社会管理和治理中,应注重法治建设,加强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让法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6. 增强自我法治意识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增强自我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触犯法律红线。

浅谈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及维护初稿

浅谈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及维护初稿

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但当前法律权威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法律权威缺失的问题是严重的,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要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党的领导。

【关键词】法律权威缺失维护当代中国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已逐步摆脱了人治权威的阴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也就决定了我们必然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并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引入有序轨道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使命在于维护正义,使各种对立的紧张关系趋向平衡。

只有树立法律权威,人民才能信赖法律、对法律充满敬意,并自愿将各种争端交由法律来裁决。

一句话,无法可依,就会无法无天;有法不依,法律就没有权威,也会天下大乱。

只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天下大治、国泰民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的今天,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的治理模式,已经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定分止争的法治化治理模式。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重视和追求已达到了空前强烈的程度,这同样在客观上对树立法律权威提出了现实要求。

但我们也必须正视现实中的问题,我国目前也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们的主观意识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还不是很深刻,法治的意识还不是很强,法律权威的缺失还比较严重,为此本文着重探讨的就是当前法律权威的缺失,及如何维护的问题。

一、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作者:乔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摘要一百多年来,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模式向工业社会以及后工业社会模式发展,也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治理模式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新中国的法治精神建设蒸蒸日上。

而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词语的限制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经济、文化、社会乃至法治精神都有着“发展中”的特质。

因此,在“发展中”这个背景下,法治精神的缺失现象就十分显著。

无论在哪里,法治精神的缺失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此,本文梳理法治精神缺失现象,探究法治精神缺失原因,寻求法治精神缺失的对策,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极大的价值。

关键词法治文化契约作者简介:乔婷,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067一、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表现(一)法律信仰的缺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础,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曾经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这就告诉我们只有公众从内心认可、尊重和信任法律,提高对法律得信仰程度,才能树立法律权威并且发展法治精神。

当今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不认可、不尊重和不信任导致了法治精神的缺失,他们认为法律不能惩恶扬善,并不能信任法律。

同时,有一部分人认为现今法治社会并没有形成,对法治建设持冷漠态度,在思想和行为上漠视法律,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法律只有被公众所信仰,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如果公民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那么法律的权威就难以形成,更不用说法治精神的建设了。

(二)法律意识淡薄在传统的观念中,法律义务本位的观念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这就导致许多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没有能力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制观念淡薄现象在一些人群中广泛存在。

这种淡薄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隐患。

本文将就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并且从教育、道德建设和舆论引导等方面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一、法制观念淡薄导致违法乱纪行为增多当个人或群体对法治失去信任和尊重时,他们可能会产生漠视或轻视法律的态度。

这使得违法乱纪行为如偷盗、欺诈、贪污等显著增加。

许多人出于自私或者利己主义的动机,选择违反法律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们对于违法行为的后果漠不关心,并且认为逃避处罚是可行之道。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秩序。

二、法制观念淡薄导致法律意识的缺失法律既是对行为的规范,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守门人”。

然而,由于部分人对法治概念了解不深或者缺乏相关教育,他们对自身权利和义务所知甚少。

在遇到问题和纠纷时,他们常常没有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意识。

这样一来,就容易让违法者逍遥法外、得寸进尺。

同时,因为群众对于法律知识匮乏,某些不法分子可以趁机进行各种欺骗行为。

这使得社会正义无从维护,并且阻碍了公平与公正的实现。

三、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异化心态催生当存在较多人持有淡薄的法制观念时,可能引发一些消极甚至是攻击性的心态。

他们倾向于将责任转嫁给其他人或者社会体系本身,并认为个人遇到困境是社会造成的而非个人原因。

这种心态容易培养出不负责任、消极和悲观的态度。

在个别情况下,还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破坏社会稳定。

四、法制观念淡薄带来政治风险缺乏法制观念也为某些政治势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大量人民对于法律信仰逐渐被侵蚀时,他们更容易受到外部舆论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意味着政治团体能够更轻易地通过宣传手段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动。

这样一来,政治失去监督和约束,从而造成了政权滥用、专制爆发等危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法治意识不足方面的问题

法治意识不足方面的问题

法治意识不足方面的问题法治意识不足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中仍然较为突出。

法治意识淡薄不仅影响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制约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与发展。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首先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系统地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树立起尊法学法用法的观念。

此外,还要强化宪法教育,让人民群众深刻理解宪法的精神实质,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二、强化法治队伍建设法治队伍建设是提高法治意识的关键。

我们需要培养一支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

这支队伍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

三、完善法治制度体系完善法治制度体系,是保障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持续推进立法工作,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行性。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四、发挥法治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作用,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我们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在法治框架下解决问题,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

五、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是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的基础。

我们要大力发展法治文化,将法治元素融入日常生活,让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教育,培育法治精神,使法治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

总之,加强法治意识,提高全民法治素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我们要紧紧围绕上述五个方面,持续用力,推动我国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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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发表时间:2013-09-20 23:21 阅读次数:228 所属分类:未分类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具体表现为:‚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

通过对诸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剖析,文章指出学术界的研究与政治实践本身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化解法治精神缺失问题的必要路径。

一百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由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的转型过程中。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则是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动乱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强调“新16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世纪的法治事业蒸蒸日上。

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限制性规定,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中”属性。

在“发展中法治”的图景下,法治精神同样具有上述“发展中”特点,缺失现象非常明显。

由此,梳理有代表性的法治精神缺失现象,归纳其共同性或特点,透析其所反映的问题,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无疑是有价值的。

法治精神缺失的具体体现法治精神可表述为多种具体的原则,例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等。

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人在话语层面认同的法治精神。

然而,与此同时,“法不责众”、“有钱能使鬼推磨”、“信访不信法”、“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则代表了与法治精神相对的一系列原则。

当人们普遍将这些原则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导准则时,“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判断就应该没有多大争议了。

首先,“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

自“我爸是李刚”事件出现以来,网络上的新名词“拼爹”更加引人注目。

“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有个好脑子,不如有个好老子”,在这里“爹”、“爸爸”、“老子”不仅仅是血缘意义上的身份,更是指身份背后的权力。

“拼爹”实际上比拼的是权力。

现代社会权力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

最直接的一种形式是由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设置的,职权/职责一体两面的现代官僚体系。

在该体系中的权力,层级分明,各有界限,应严格依法运行,即严守现代法治精神中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

然而,中国目前许多“拼爹”现象,实质导致法律规则被弃之不用或减损使用。

这表明权力远没有被锁进制度的笼子,是“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

当法律规则遇到不同的权力或者说拥有不同权力的人时,就只能绕道或变通性运行,法律权威贬损和权力滥用就无可避免。

同理,“信访不信法”现象①同样反映了“权力主治”的现状。

实践中,信访“访”的主要是党委、政府,属于百姓认为的“有实权”的机构;越级上访“访”的则是“能压死人”的上级。

人们越是通过信访解决了纠纷,尤其是在个别案件中“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地解决问题,越是确信“权力比法大”;人们越是相信权力的力量,甚至更高权力的力量,法律的权威、规则的力量则越难以呈现。

“信访制度存在往往以抑制法律的自主性为代价,因为它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它为党政、行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提供了制度化空间和正当渠道。

而且,由于司法状况不如人意,国家、社会、下层百姓几乎一致认为对它进行体制性的约束是必要的,因此,信访制度的重要性不断被强调。

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一方面, 通过比法律中上诉更广泛,更有玄机的制度性安排,法律正义的目标可以部分地得到实现;但另一方面,这一过程恰好是以牺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现代法律赖以取得合法性基础的程序性价值为代价的。

”②其次,是“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

既然“法律至上”在中国没能根深蒂固,那么人们对于规则持什么态度呢?从“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中可以窥见一斑。

“中国式过马路”中比较关键的是“凑足一撮”,换言之,聚众则可不守规则。

据此,规则遵守与否是有条件的,是受制于某种更高的目的的。

故可以判定中国民众并非是规则虚无主义立场,而只是守法的机会主义立场。

这个立场具体有两个考量因素:其一,守法上的“搭便车”。

其二,违法上的“法不责众”。

所谓守法上的“搭便车”,是指当“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这一公共物品一旦存在时,每个社会成员不管是否对这一公共物品的出现做过贡献,都能享受这一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好处,故而即使现实中每一个人都认同这一公共物品,但却可能希望别人为达到该目标而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

关于“中国式过马路”的许多调查表明,闯红灯的大部分人都清楚并赞同遵守交通规则的正当性,但当规则要求其自身时,却采取“便利于己”的原则。

③所谓违法上的“法不责众”是指当人们认为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尤其是涉及人员越多时,就越难以处罚。

《法制日报》对“中国式过马路”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有超过5成的人认为“闯红灯违法成本低,管理乏力,法不责众”。

④如果违法既不会受到制裁,又涉及人数众多而且自己又可受益,即使明知法律不允许,也敢于以身试法。

相反,如果违法成本高,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大,个体则倾向于守法。

一个鲜明的例子是自“醉驾入刑”以来,以前一个非常普遍的违法社会现象在短期内情况有了明显改善。

⑤机会主义的守法观,实际上使规则的实效完全受制于行为人自我利益的衡量。

这与现代法治倡导的法律权威性、法律效力普遍性、服从规则治理的一般性是相悖的。

再次,“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用守法机会主义立场取代现代法治坚持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遵守”,这与法律实施上的“选择性执法”实践脱不了干系。

所谓选择性执法,从字面意思看即法律可以“选择性”地实施,具体是指法律实施主体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区别对待的一种法律实施方式。

也就是说,一部法律是否适用,对谁适用、在何时适用以及适用程度,皆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判断甚至好恶。

⑥在古代中国,儒家法传统奉行“人有差等”、“邢有等级”,从立法到适用皆针对不同的人施与不同的对待。

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吸收进中国法律体系中,尤其以宪法方式确认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然而,纸上的法律是一回事,行动中的法律则又是另一回事。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实践领域,无论是政府执法,还是法院司法,都存在“选择性实施”的事实,或者至少是公众普遍认为存在这样的事实。

而“无论是选择对象执法,还是选择时间执法,归根结底,都源于法治意识的缺席。

与之伴随的,则是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的种种不良风气:动辄以权压法,批条子、…打招呼‟;…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案件一进门,就有说情人‟。

这种唯权、唯钱、唯情所招致的…选择性执法‟,严重动摇威胁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也在很大程度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

”⑦当然也影响着人们守法的内在动力。

既然法律规制(或者确认肯定行为人或者否定惩罚行为人)不会依据规则必然地发生,而是有条件地发生,行为人遵守规则还是违反规则就很容易成为是对自身拥有的各项条件的评价、测度后的“理性”选择。

最后,“走关系”而非“走程序”。

法律用不用,怎么用?守不守,何时守?都离不开掂量、权衡,这其中借以进行权衡的关键要素被中国大众称为“关系”。

在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只要“关系硬”,什么规则、程序都可能网开一面,不作数;反之,“关系不硬”则可能一是一二是二一切按程序来。

是故,从达官贵人、知识精英、商界大佬到普通百姓,无人不深知“关系”之厉害,遇到麻烦事则殚精竭虑“走关系”、“四处活动走后门”,以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法律实施主体同样深谙此道,根据不同执法相对人或司法当事人的“关系资源”状况而“选择性执法”。

现代法治坚持形式理性化取向,以“程序正义”为落脚点。

法律的“形式理性化”特征集中体现在现代科层体制设计上:其一,职务工作的专门化。

存在并致力构造固定的而非临时的、通过法律或行政规章来明确加以确立的职务责任、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分工;其二,存在着明确的、固定有序的职务等级和审级制,在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这种职务等级是按照集权体制安排的;其三,有一个由各种文件档案与常设官员及文书班子所组成的、与个人的生活领域严格分开的专门的办事机构;其四,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前提的;其五,职务工作是官员的主要工作;其六,存在着一套相对固定的、详尽说明了的、可学会的办事规则,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这些规则来进行的;等等。

在此基础上,现代法治坚持规则的规范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强调规则运行上“非因人而异”,在程序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近似情况近似处理、结果的可预测性等。

然而,中国普遍的“走关系”逻辑与上述“重程序”逻辑是相反的。

“关系资源”中通常包含:法律意义上明确赋予的权力资源,权力的支配性属性使其可以成为最直接、最有效的资源,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家族伦理意义上的亲情资源⑧;社会分工意义上的交换利益,等等。

无论面对哪种形式的“关系资源”,只要因时、因地、因人,权宜地对待法律规则,就无法带来结果的连续性、可预期性。

时至今日,社会公众一方面抨击、斥责“关系”逻辑带来了司法不公、社会正义严重受损;但是另一方面,一旦遇到法律问题,每个人仍然是毫不犹豫地“跑关系”。

虽然法治话语进入中国已经一个多世纪,新中国以来的法治政治实践探索已达半个多世纪,然而“无论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如何转变,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政治传统中深层的东西仍然会顽强地在新的外壳下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文化传统对于人们思维和行为的影响更是根深蒂固、潜移默化。

”⑨法治精神的应然立场和社会行动的实然立场之间的分裂,似乎没有得到丝毫的弥合。

法治精神确立的路径思考法治是包含精神、制度、行动等多层面、多要素的系统工程。

法治精神的缺失,反映为法律规则调整个体行动上的扭曲或失效上。

替代约束个体行动的不是社会表面宣示的一套形式理性法则,而是另外一套发挥着实质功能的隐性规范。

无论是社会公众的机会主义守法,还是法律实施主体的选择性执法,共同点都在于将法律规则放在计算理性范畴内,作为一种利害衡量的工具。

服从规则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服从(或不服从)服务于规则背后的东西,其也许是权力的淫威、个人私利、人格化的道德理想,等等。

然而,现代法治强调的规则至上,重点在于法律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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