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法治,根源]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根源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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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逐渐成为推动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执行和法律教育三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公正性,甚至有时候冤假错案也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2. 判决不准确或不合理。

由于判决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待遇。

3. 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一些执行机构能力不足以及行政干预等原因导致部分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严惩司法腐败行为;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提高判决质量。

2. 推进法院审判信息公开。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参与到案件监督中来。

3. 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执行机构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程序,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二、执法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 执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导致对待被执行对象不公平甚至违背了法律原则。

2. 执法秩序混乱。

由于执法标准和执法手段不统一,有些地区或部门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教育治理上存在缺失。

3. 执行效率低下。

执法部门内部协同配合不足、系统运作不畅等问题使得执法工作不能高效进行,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职权滥用等情况下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公平性。

2. 统一执法标准和手段。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指南,确保各地区、部门之间在执法中能有更大的统一性与协作性。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从字 面 意 思 看 即法 律 可 以 “ 选 择性 ” 地 实 步到位”甚至 “ 突破法律底线”地解决 问题, 越是确信 “ 权 力 所 谓 选 择 性 执 法 , 比法 大 ” ; 人们 越 是相 信 权 力 的力 量 , 甚至更高权力的力量,
施, 具体是指法律实 施主体针对不 同的对象进行 区别对 待的
制性的约束是必要 的, 因此, 信访制度的重要性不断被 强调。 更广泛 , 更有 玄机 的制度性安排, 法律正义 的目标可以部分地
法律体系中, 尤其 以宪法方恶性循环 的怪 圈: 一方面, 通过 比法律中上诉 而, 纸上的法律是一回事, 行动中的法律则又是另一回事。
其次, 是“ 守法机 会主 ’ 而非 “ 法律得到普遍 的遵守” 。
执法, 归根结底 , 都源于法治意识 的缺席。 与之伴随的, 则是权
既然 “ 法律至上 ” 在 中 国没 能 根 深 蒂 固 , 那 么人 们 对 于 规 则 持 大 于法 、 钱 重 于法 、 情 过 于法 的 种种 不 良风气 : 动 辄 以权 压法 , 什 么态 度 呢 ? 从“ 中 国式 过 马路 ”现 象 中可 以 窥见 一 斑 。“ 中国 批 条 子、 ‘ 打招呼’ ;‘ 不 给好 处 不 办 事 , 给 了好 处乱 办 事 ’ ;‘ 案
在 中国 目前 的法 律 实践 领 域 , 无论是政府执法, 还是 法 院
得到实现: 但另一方面, 这一过程恰好是以牺牲法律 的自主性 司法, 都存在 “ 选择性实施”的事 实, 或者至少是公众普遍认
和 现代 法 律 赖 以取 得 合法 性 基 础 的 程序 性 价 值 为 代价 的 。 ” 为存在这样的事实。 而“ 无 论是 选 择 对 象 执 法 , 还是 选 择 时 间

论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问题的存在法治建设是中国的重要任务之一,而在这一任务中,问题也同样存在。

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漏洞和盲区。

在制定法律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和可能性,以确保尽可能地覆盖各种情况。

但是,现实总是难以完美,存在一些法律没有考虑到的情况,造成了法律空白,让某些人或组织利用这些漏洞做出不当行为。

其次,执行和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

有时候,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也可能存在执行难的情况,比如案件证据不足、证人缺席等。

此外,监管也需要加强,若是监管不力,让违法犯罪者能够逍遥法外,则有可能让人民的安全受到威胁。

最后,宣传普及方面也存在问题。

有时候,民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会导致一些争议的产生。

比如在纠纷当中,我们常常能听到“不知道法律怎么办”“不懂法不脱罪”的言论,这些都是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所导致的。

二、问题的解决首先,我们需要加紧制定法律法规,尽可能地填补法律空白。

对于一些已经出现的漏洞,也需要及时审议修改,保证法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调整法律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让民众充分了解法律的内容,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法盲问题的出现。

其次,加强执行和监管。

我们需要探索出一套科学的法律执行机制,包括证据收集、证据保护、证人出庭等环节。

这样做,可以让司法机构在执行任务时遇到的问题得到稳妥解决,减少执行难的情况。

监管方面,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监管,让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责,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

最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需要完善法律教育体系,让中小学生和大学生都能够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结语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

通过加强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管,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我们就能够逐步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公开、透明,更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作者:乔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摘要一百多年来,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模式向工业社会以及后工业社会模式发展,也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治理模式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新中国的法治精神建设蒸蒸日上。

而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词语的限制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经济、文化、社会乃至法治精神都有着“发展中”的特质。

因此,在“发展中”这个背景下,法治精神的缺失现象就十分显著。

无论在哪里,法治精神的缺失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此,本文梳理法治精神缺失现象,探究法治精神缺失原因,寻求法治精神缺失的对策,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极大的价值。

关键词法治文化契约作者简介:乔婷,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067一、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表现(一)法律信仰的缺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础,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曾经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这就告诉我们只有公众从内心认可、尊重和信任法律,提高对法律得信仰程度,才能树立法律权威并且发展法治精神。

当今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不认可、不尊重和不信任导致了法治精神的缺失,他们认为法律不能惩恶扬善,并不能信任法律。

同时,有一部分人认为现今法治社会并没有形成,对法治建设持冷漠态度,在思想和行为上漠视法律,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法律只有被公众所信仰,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如果公民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那么法律的权威就难以形成,更不用说法治精神的建设了。

(二)法律意识淡薄在传统的观念中,法律义务本位的观念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这就导致许多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没有能力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浅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和完善

浅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和完善

浅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及完善措施【内容摘要】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提出依法治国到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法治”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保证。

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完善已成为能否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性因素。

本文是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足与完善为主线,尝试性地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此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民主法治”的有关精神。

【关键词】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人治一、社主义法治含义的界定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略。

“法治的含义应当包括两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1]由此可见,法治一词一方面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它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另一方面,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首先,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人民的要求。

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所以,“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而法治则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法治政府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法治政府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法治政府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一、前言在当今已进入全球化发展阶段的社会中,法治政府和社会治理都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然而,事实上,法治政府与社会治理在现实中都存在着诸多的困境,如何找到解决方案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二、法治政府的现实困境及出路1. 法治缺位在现实中,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有的地方在实施相关法律时存在侥幸心理,或者因为自身利益的原因而不愿执行。

此外,有些地方的法律执行力度过弱,导致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加剧了社会治安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从制定更具体、更有效的法律入手,加强对法律实施者的教育和监督,保证法律的全面执行;其次,在制定政策或者法律时应该更注重人民群众的意见,避免出现不实用、不合理的规定,从而增强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任。

2. 司法不公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也时常出现。

有的官员利用权力地位,指使下属恶意诬告或者制造证据,最终导致错判案件的发生。

还有一些法官在审判中出现违法行为,或者被贿赂,使得判决结果受到严重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强化司法独立,加强对于司法人员的纪律监督以及对于案件的审核,严格执行刑事诉讼程序,杜绝各种形式的人才侵害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公正。

3. 行政权力滥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违法滥用其职权,侵犯公民、企业甚至其他机构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一方面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制度,清理各类行政不当行为,并逐步完善行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让权力真正落在人民手中。

4. 推动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的一大关键,对于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加强机构组织改革和人才引进,鼓励各级政府推进信息公开、预算公开、决策公开、服务公开、监督公开等方面的工作,增进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任。

三、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及出路1. 社会管理体系不完善在社会治理方面,社会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精选篇)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精选篇)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精选篇)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问题现状法治建设作为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意识不强我国法律法规众多,但社会各界对法律意识的认识和遵守程度仍然不高。

许多人对法律的了解仅仅停留在表面,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对法律的约束力也缺乏必要的认知。

2. 执法不公正在一些地区和领域,执法人员存在权力滥用、徇私舞弊、乱收费等问题,导致执法不公正。

一些执法人员甚至将职权视为私有财产,忽视法律和公众利益。

3. 法律适用不规范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模糊、随意和不足的问题,使得裁判结果不确定,法律效果打折扣。

这给了一些有心人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4. 公民法治意识薄弱公民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在维护自身权益能力弱,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很多民众对法治的依赖性不高,对于法律问题的处理常常依赖于非法权力,在逃避维权的同时也制约了法治进程。

5.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履行法律的义务存在缺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这使得违法行为不受到有效制止和惩罚,严重损害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

二、整改措施为了改变当前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法治进程,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1. 加强法律教育通过在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场所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使其熟悉法律法规,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权力滥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模糊、随意和不足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明确、规范的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当代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现状及其原因的实证分析——以社会建设为视角

当代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现状及其原因的实证分析——以社会建设为视角
“ 市民社会 ” 这个概念源 自西方 , 最早 可追溯到 洛克 、 盂
德斯 鸠 及 托 克 维 尔 关 于 分 权 、 衡 和 自治 的学 说 中 。在 西 方 制
() 3 小社会概念 。它是指作为整个社 会大系 统中的子 系统 , 区别并与政治 、 经济和文化领域相并列的社会领域。这是 与
[ 关键词 ] 社会 建设 ; 法治精神 ; 现状 ; 原 因
[ 中图分类号] D 0 [ 6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7 o 5 fOO O 0 1 0 63一 75 2 L } 3— 0 2— 3
作 为某种精神 承担 的主体 , 在社会 建设 领域 的中 国公
上的社会概念 。比如 , 马克思提 出的“ 社会有机 体” 、 … 毛泽
与 实践相 结合 , 通过 对 当前 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现 实思考 , 从理念上 、 目标上、 内容上 阐述 了社会 建设领城 中国公 民法治 精神 的现状 , 出了当前 中国公 民尚未普遍具有法治精神 的结论 , 得 并着重分析 了得 出这一结论 的文化、 济、 会结构和利益 经 社
诉 求 四 个方 面的 原 因。
是在调查区域上 , 分成 了三组分别 前往广 州、 沙和衡 阳三 长
个各具代表性 区域 的城 市和农村 ; 二是在调查对象上做 了城
市居民与农村 民众 的区分 ; 三是在调查问卷 的内容上 主要考
虑了“ 社会建设 领域法治精 神的理念认 知” “ 、 社会建设领域
[ 收稿 日期 ] 2 1 0 0 0— 3-2 8 [ 金项 目] 2 0 基 0 8年南华大 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 目 [ 作者简介] 邓淇( 9 5一) 男 , 18 , 四川绵 阳人 , 南华 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 院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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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根源及对策分析摘要:整体而言,我国社会多年来严重缺失法治精神,其主要表现为:喜好权力至上;崇尚人有差等;忽略民主民意;轻视法治思维;推崇特权意识。

从根源上看,我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即认识理解的差异,法制历史的惯性,传统文化的影响,工具主义的盛行,法治实践的缺位。

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精神缺失问题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应对之策是:进一步广泛宣传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精神;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执政;努力构建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治精神;依法治国;法律至上;依法执政如果说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那么,法治精神就是现代社会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实施法治的根本指导思想。

因此,法治精神建设历来是法治实践的基本前提。

从这个意义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建设坚实而深厚的法治精神就成为我国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状况却是不容乐观的,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缺失状态,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极为不利的。

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早已关注和研究,并取得丰富成果,但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为此,本文从法治精神的本质入手,系统考察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的缺失状况及其产生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应对之策。

一、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基本状况众所周知,作为社会意识,法治精神的基本状况不是借助于直观的数量标准而是通过相应的社会现象来衡量的。

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人是有意识的动物,人的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意识指导下实现的,因此可通过详细考察一个社会的法治实践活动来反证该社会之法治精神的存在状况,从而对法治精神缺失与否作出一个基本判断。

此外,对于中国而言,法治精神概念还是一个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因此判定我国社会是否缺乏法治精神,还可以有一个西方标准,也就是依据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

事实上,许多学者也都是从上述两条路径考察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问题的。

比如,李玉福认为,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的贫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从法学理论层面上看,法学理论研究十分贫困。

第二,在社会法治精神的养成上,整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启蒙,但法治精神却未能生根发芽。

第三,法律职业人员缺乏忠诚于法律、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的职业精神,缺乏抵御权势、金钱和人情干扰的意志品质。

[2]再如,付子堂、赵树坤则认为,法治精神缺失具体表现为,首先,“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

其次,“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

再次,“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后,“走关系”而非“走程序”。

[3]上述两条路径的考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是严重缺乏的。

面对这样的结论,利用“西方”标准反思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缺失问题无疑是有益的,但从应对法治精神缺失的角度看,归纳反映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社会现象则显得更为重要。

概括而论,反映中国社会法治精神严重缺失的社会现象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喜好权力至上。

一个社会中,如果一切都以权力为核心和标准,则必然导致奉行权力至上的权力主义,而这一点是与法治精神所崇尚的“法律至上”相违背的。

坦率地讲,长期以来,尽管党和政府始终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但现实中的人们仍然强调权力、喜好权力至上。

在喜好权力至上的社会里,一方面必然要盛行“官本位”思想,把做“官”看作是最高的、唯一的目的,而其他都是手段,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必然崇拜权力、信仰权力,直至臣服屈膝于权力。

喜好权力至上,必然消解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从而造成了整个社会缺失法治精神的严重局面。

二是崇尚人有差等。

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实践中,始终重视平等,始终强调“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

[4]此外,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重视平等。

然而,价值信念以及法律制度与现实状况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依然崇尚人有差等的传统思想,以至于平等观念遭到漠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难以得到彻底地贯彻执行。

这一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尊严,而且也足以证明中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这一重要事实。

三是忽略民主民意。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种视人民为无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这一方面保证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能够获得充分的民意支持,保证了立法的民主化。

这一点无疑体现了法治精神的人民主权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但是,制度层面的高歌猛进并未能促成法治社会真正的实现。

” [5]大范围、快速度的立法,虽然主观上是为了促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实践,但却在客观上造成了与法治精神相左的忽略民主民意的思想倾向。

四是轻视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一种遵循多样心理逻辑,包括具体价值判断,追求更高规则理性,洋溢着实质主义法治精神的思维习惯”,[6]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确定依法治国方略之后,中国社会始终重视法治思维。

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7]然而,不容否认的是,目前整个社会还没有养成重视法治思维的习惯,依据法治思维进行社会实践的风气还没有养成。

比如,守法机会主义的盛行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轻视法治思维、重视守法机会主义,无疑是法治精神缺失的重要表现。

五是推崇特权意识。

特权意识原本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

然而,令人遗憾的,尽管中国社会很早之前就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特权意识依然存在于许多人心中,成为影响中国社会法治实践的重要力量。

因此,今天,“法治作为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功能,集中反映在法治与特权的尖锐对立上,而反对特权意识,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

”[8]既然反对特权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那么,特权意识就是今天社会要坚决反对的客观对象。

这一客观对象,与法治精神相对立,其存在与盛行鲜明地表征了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缺失。

二、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根源如上所述,中国社会严重缺失法治精神。

那么,其根源在哪里呢?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早有研究,并形成了一些颇有见地的研究成果。

比如,张晶认为,中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其原因有三:一是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二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三是法治宣传教育存在误区。

[9]再如,邓琪认为,中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一是传统文化消极因素对法治精神的极大消解,二是欠发达的市场经济对市民社会发展的制约,三是单一社会结构对社会主体意识形态的约束,四是利益表达机制上的不健全对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制约。

[10]再如,粘凌燕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了中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的原因,她认为,历史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二是两千年封建专制统治下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现实的原因也有两个:一是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体制下形成的强势政府,二是在社会发展的路径上,我国走的是“建构论”路径,即自上而下的破旧立新。

[11]整体而论,对于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现有的研究成果强调了历史传统的影响、经济体制的因素、政治实践等方面的原因。

毫无疑问,上述研究成果是十分成功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学者们对于法治精神缺失原因的归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然而,由于研究目的不同,对于法治精神缺失原因的考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理论。

为此,从研究目的出发,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社会历史根源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二是法制历史的惯性。

在中国法制历史的推演进程中,“夏、商、西周的法理思想以‘神权法’为主线,贯穿‘天命’和‘宗法’观念,经历了从‘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的转化,确定了‘为国以礼’‘以刑弼教’的礼治思想,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的法理之源。

”[14]从这一源头出发,形成了脱胎于道德义礼的中国法治传统。

这一法治传统传承两千多年,影响深远,直到辛亥革命才走到尽头。

然而,尽管这一法制传统断裂了,但其历史惯性还在,仍然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一方面,中国社会的法治传统无法诞生出以民主、自由、平等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倡导等级意识,又成为挤压法治精神的重要力量。

三是传统文化的影响。

从历史的整体脉络看,中国传统文化“通过人类天然的道德情感维系社会,而人类天然的道德情感与理性计较相比,道德情感从来都不是自私的冷冰冰的,而是无私的温和的”,[15]这种道德情感深刻而细腻地表达着伦理型文化的基本特征。

在伦理性文化的熏陶下,这里的公序良俗不仅在家庭、亲属等身份关系中有详尽周密的反映,而且被扩展和浓缩于各种社会关系中,成为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伦理规范。

此外,历史也表明,经过伦理型文化熏陶所成长起来的伦理规范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中曾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必须清楚,这样的伦理型文化,仅与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传统社会相适应,难以成为现代法治精神所生发、成长、扩张的文化根源。

四是工具主义的盛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通过引进、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或者以西方的相应法律制度为蓝本积极实施立法,已然出现了“法制化”的局面。

然而,“法制化”局面的形成,一方面体现了对法治的强调,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法治工具主义”倾向。

本质而言,法律制度是一个社会实现社会秩序所需要的基本手段,具有工具的意义。

然而,由上述“法制化”局面所形成的“法治工具主义”倾向不仅将法律制度看成工具,而且还“只看到法治的外在表现,却没有看到其内在道德精神引导的性质”,[14]迫使人民群众将法律体系看作是一种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机制而不是一种权利的保护机制,从而敬而远之。

工具主义所导致的上述两个事实,无疑成为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重要根源。

五是法治实践的缺位。

法治实践的缺位,是指现实社会中所形成的仅具有法治之名而无法治之实的社会现象。

概括而言,中国社会法治实践缺位现象包括如下方面:一是立法的利己主义,即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总是将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是执法的功利主义,即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选择功利主义的立场,实施于己有利的选择性执法。

三是守法的机会主义,即一定的社会成员选择机会主义的态度和立场对待法律,于己有利时即守法,于己无利乃至有害则违法。

四是违法的冒险主义,即一定的社会成员采用冒险主义的态度和立场对待法律,幻想违法而能得以侥幸不受处罚。

上述法治实践缺位现象,无一不以其自身事实影响着社会的法治实践,无一不对本就严重缺失的法治精神形成冲击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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