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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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危机及出路

风险社会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危机及出路

时间影响是持 续 的, 以影 响到后 代 ; 三 , 可 第 在特 征 上, 大部分风险后 果严重 , 但发生 的可能性 低 。因此 可 以说 , 尽管风险增 加 了, 但并不 意 昧着 我们生 活 的 世界安全了 ; 四 , 第 在应 对方法 上 , 现有 的风 险计 算 方法 、 经济 补偿 方法都 难 以从根 本 上解 决 问题 。要 有效的应 对风险就必须 通过提高现代 性的反思 能力 来建构应对 风 险的新机 制 。在风 险 社会 中, 社会 发 展突飞猛进 , 也使 犯罪 的手段 和造 成 的后果 日趋 严 重, 迫使刑法在追求传 统 的报应 价值 的同时 , 得不 不 去注重对于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现代刑法 固然 标榜 以人 权保 障为 首要 价值 , 但 是 当不断 出现严重 危 害社 会 秩序 的行 为时 , 社会 共 同体要求运 用刑罚 加 以惩 处 的呼声 , 以及 刑法 运用 的主体 国家权力的扩张必然对刑 法 的价值 作 出新 的 要求 。风险社会 正是 由于风险 的不 可预料 性和 突发 性, 带来 了社会 脱逸行 为 的不 可 预料性 。更何 况严 重 的犯罪行 为本 身就 是社会 风 险 的一 种 , 随着 刑 伴 法价值功能 的转 变 , 刑法 的人权 保 障机 能正遭 遇 前 所未有 的威 胁 , 为刑法人 权保 障技 能集 中反 映 的 作 罪刑法定原则 的命运也不免让人担忧 。 二 风 险社会中罪刑法定 原则所 遇到的 困境与
罪刑法定原则 是现代法治 刑法 的一项铁则 。德 国著 名刑 法 学者 李 斯特 曾经说 过 一句 格言 式 的话 语 :罪刑法定主义是刑事政策不 可逾 越的藩篱” ¨ “ 。] 可以说 , 罪刑法定主义是 现代刑法 的基石 , 开 了这 离 原则 , 任何刑法都不 能被称之为法 治社会 的刑 法 , 而沦为专制主义 的工具 。当这一原 则在 资产 阶级革 命成功后被 确立 之 E起便 迅 速地 传遍 了世 界 , 被 t 并 《 民权利与政治权 利公 约》 国际公 约所 承认 , 公 等 成 为一项基本准则 。然 而 ,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罪刑 法定 原则却不 断 的遭 遇挑 战。在 风险社 会 中 , 一原 则 这 更 面临着深 刻 的危 机 , 如何 在这 些 冲突 中寻求 一种 平衡成为刑法学不得不 面对的一项重 大问题 。

刑事政策对犯罪预防与社会安全的影响

刑事政策对犯罪预防与社会安全的影响

刑事政策对犯罪预防与社会安全的影响在一个社会中,犯罪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现象。

然而,通过制定和实施恰当的刑事政策,可以显著提高犯罪预防和社会安全水平。

刑事政策可以通过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保护受害者以及社会再融入等方式来对抗犯罪现象。

首先,刑事政策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对于那些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常常会权衡自己的利益和风险。

如果刑罚严厉、执行力度强,犯罪分子就会在计划犯罪时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实施死刑,这种严厉的刑罚不仅惩罚了罪犯本人,同时也起到了对其他人的警示作用。

其次,刑事政策应该注重犯罪的预防。

预防犯罪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在教育、职业培训、社会福利等方面下功夫。

例如,如果一个社会失业率较高,经济不稳定,那么犯罪率很可能上升。

因此,政府应该注重提高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从而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合法渠道来赚钱,减少犯罪的诱因。

此外,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水平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对法律的了解和遵守,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另外,刑事政策也应该关注对受害者的保护。

在犯罪发生后,受害者往往会身心遭受巨大伤害,而刑事政策可以通过提供心理和法律上的援助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例如,在一些国家,政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权,同时也提供心理咨询等支持,帮助受害者走出心理创伤。

最后,刑事政策在保障社会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犯罪也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它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刑事政策的一个关键目标是恢复社会秩序和平稳运转。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制定更加科学和有效的刑事政策,可以为社会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特点和需要,不能一刀切地对待所有犯罪行为。

不同类型的犯罪需要采取不同的政策来应对。

“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

“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
法 由传 统 的罪 责刑 法 向风 险社会 中的安 全刑 法转 型, 注重事先预 防 , 维护社会 的安全秩序 。但是 , 我

风 险社会与刑事立法的完善
国当前刑法立法坚持结果本位的立场 , 恪守传统的 罪责 自负原则 , 过度追求法典化 的做法都与上述理
念不相适应 , 导致刑法难 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大量 出 现的危险犯 , 归责的范围过于狭 窄 , 在应对风险社会 出现的新情 况 、 问题 时显得被动 、 新 滞后 。 也有学者 指出 , 风险社会 中刑事 立法 面临着诸 多技术上 的难 题, 如行为的危 险难 以认定 , 险结果无法预见 , 危 传 统 因果关 系的证 明无法奏效等 , 使得立法本身存在
关 于风 险社会 与刑事 立法 的主题及 其 观点包
括:
1风险社会 中刑事立法 的正 当性 . 刑法学界关于风险社会 中刑法立法的基本看法 是: 现代刑法需要对 当前普遍 的社会风险进行积极
【 收稿 日期 】 00 2 0 2 1—1— 3
【 作者简介 】 方芳 ( 9 7 , , 18 一) 湖北随州人 , 女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刑法专业 2 0 级研究生 。 09
群体责任 的适用范围 , 拓展因果关 系链条并强化组 织体责任 , 并采取多元的刑法立法模式 , 妥善处理好 刑法典 、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之 间的关系。 3 危险犯的刑事 立法 . 过失危险行 为是否应当犯罪化是风险社会 中存 在 的一个重大刑法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 , 过失 犯是 结果犯 , 危险犯通常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u a f Hu e Unvest f Poie o m lo b i i r i o lc y
J n. 01 a 2 1 N o 1 Se . o 1 8 . rN .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治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有效应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着力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为引领,以基础建设为支撑,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二)目标任务。

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得到有效遏制,使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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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渎职侵权犯罪控制亟须立法支持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0-11-10 10:17:00 ] 作者:关福金罗欣编辑:凌月仙仙风险正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

作为一个处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大国,我国面临的风险管理任务更加艰巨,运用法律手段控制现代社会的风险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各种人为原因造成的灾难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风险社会背景下有必要重构刑法价值观、将公共政策考量引入刑事立法、调整渎职侵权犯罪刑法结构。

风险社会背景下对危害社会安全犯罪加大法律控制的必要性风险社会要求更多地考虑社会安全需要重构刑法观。

传统的刑法体系中,以责任原则为核心,危害和罪过被视为构建刑事责任的必备要素,体系相对封闭,忽视社会性的外在参数对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构造性影响。

刑法作为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反映时代需求,对风险社会变迁作出适当的回应——刑法体系面临着从罪责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由报应目的向功利目的的转型,并逐渐演变成危险防御法。

控制风险与防御危害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

风险社会要求立法者将刑法的防卫界线向前推进。

风险社会下的刑事立法更加关注犯罪化的趋势,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

国外刑事立法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刑罚干预的普遍化,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包含有刑罚处罚的法律规定,将许多抽象的法益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二是刑法介入的提前化或者说早期化,主要是指将刑罚的处罚阶段提前,立法采取增加危险犯的规定,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由例外向一般发展,将预备行为、未遂行为作为既遂犯处罚等,将刑法的防卫界线向前推进。

风险社会要求在刑法结构中必须将公共政策作为社会性的外在参数考量。

在刑法的防卫线向前推进之后,风险社会要求构建开放的刑法体系适应现实的社会政治需要。

公共政策才可能成为影响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要因素。

作为公共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导向功能,成为沟通现实社会需要和刑法理论体系的桥梁。

刑事法律风险预警

刑事法律风险预警

刑事法律风险预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个人和组织都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个充满挑战和变数的时代,如何预测和应对可能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希望能够为个人和组织提供参考。

一、刑事法律风险的定义和特点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其业务活动中可能触犯刑法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与其他法律风险相比,刑事法律风险的后果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甚至对个人和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造成致命打击。

刑事法律风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度复杂性:刑法体系复杂且庞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也各不相同。

个人和组织需要深入理解刑法并时刻关注其变化,以应对可能触犯的法律条款。

2. 重要时效性:刑事法律风险往往与当前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息息相关。

政策和法律的变动可能导致某些行为合法化或非法化,个人和组织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

3. 后果严重性:刑法针对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行为,因此对于触犯刑法的个人和组织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

二、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重要性面对复杂多变的刑事法律风险,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个人和组织有着重要的意义:1. 风险识别和预防:预警机制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识别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了解法律规定以及可能的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预防。

2. 合规管理和规范运营:预警机制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刑法的规定,规范运营行为,降低触犯刑法的概率。

3. 紧急应对和危机管理:预警机制可以提前发现刑事法律风险,并在事态升级之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防止风险向更大范围扩散。

三、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要素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1. 法律监测和信息搜集:个人和组织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刑法的最新动态,包括法律的修改、判例的变化等,以便及时调整业务活动以符合法律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方针,指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既要保持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慎重处理。

它的科学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

在执行刑事司法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充分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这种平衡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即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并重。

二、合理确定刑罚尺度,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最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对刑罚尺度的合理确定上。

一方面,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治安。

另一方面,在处理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注重从犯罪分子的人性出发,以教育、矫治为主要目的。

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既能保证刑罚的威慑力,又能尽可能实现刑罚的改造效果,使犯罪分子能够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融入社会。

三、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在于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对于处罚对象,应结合其犯罪情况、个人特征、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性地制定刑罚执行方案。

对于再犯患者或具有潜在危险的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以避免再次伤害社会。

同时,也要在刑罚执行期间,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增加其在社会中的生存能力,减少再犯的风险。

四、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要求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刑事司法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它为被告人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保障了公正判决的实现。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杜绝滥用职权、任意判决的现象。

只有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实施。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社会秩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注重社会风险防控,以及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

02
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构
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法治保障
0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群众安全感
强化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基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提 高基层治理能力。
推进平安社区建设
加强社区警务室、治安岗亭等基层设施建设,提高社区安全防范能 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
01
02
03
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打击犯罪、防范风险 、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
保障人民安全
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 满意度。
促进经济发展
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 力保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
01
02
03
04
法治原则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治力度
针对黑恶势力、暴力恐怖、涉枪涉爆等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 治力度,坚决遏制犯罪高发势头。
宽严相济政策
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犯罪
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不同性质 的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立功
对于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鼓励其改过自 新、回归社会。
深化社会共治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安防 控,形成政府、社会、公众共 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健全长效机制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社会 治安防控体系,推动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07
未来展望与挑战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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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一、程度特征:中国社会风险的面相要应对风险,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当前有哪些风险,风险的程度和特征如何。

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在笔者看来,除由于科技进步直接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环境污染严峻、核泄漏等世界普遍面临的风险外,中国社会的风险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总体上风险较大,且比较集中应该承认,随着科技的进展、社会的变革,当今社会风险的规模、性质和程度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各国多为如何应对风险所困,整个世界都进人了“风险社会”。

然而,较之其他工业国家,中国的社会风险要大得多、复杂得多。

缘故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进行工业化和都市化的时刻相当短。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要在不到10年的时刻走完西方国家200-300年才走完的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各种社会问题难免会集中爆发出来。

第二,多种类型的风险并存。

与西方成熟的工业国家、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正从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从落后农业国向工业国、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许多发达国家差不多经历或者解决了的老问题我们还没有解决,或者还没有完全解决,而新时代又为我们提出了新问题。

”{1}因而在中国既存在传统风险,又存在转型风险,还存在现代风险,或者讲现代风险、后现代风险同时并存。

第三,中国特有的风险较多。

由于当代中国正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迁,人与自然、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本土文化与西方文明之间的矛盾,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都集中地表现出来。

能够讲,与西方工业国家面临的风险相比,不仅中国存在其他国家所面临的一般风险,而且还具有中国自身独特的重大风险,以至当代中国不仅是一个风险社会,而且是一个高风险社会。

正因为如此,中国当前对安全的渴望比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对秩序的认识与理解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

因此,邓小平才讲:“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

”{2}(二)贫富差距扩大,出现两极社会的迹象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异常突出,以下几个方面数据能够讲明这一点:第一,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线。

国际上最为通行的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是“基尼系数”,它表示一定比例的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收入占全部居民收入总额的比重,基尼系数越大,反映社会贫富差距越大。

按照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超过0.4为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

据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常修泽教授介绍,对我国的基尼系数,学界普遍认可的是世界银行测算的0.47,“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

”{3}第二,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相差悬殊。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王小鲁副所长经对隐形收入的分析研究后发觉,城镇最高收入10%的居民和最低收入10%的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31倍左右,而全国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的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55倍左右。

{4}第三,财宝过分集中。

2010年世界银行公布的调查数据也显示,在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宝,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峻的国家之一。

{5}由于贫富分化严峻,加之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问题等社会问题,导致中国要紧社会群体(农民与工人)的地位有相对弱化的趋势,而精英群体之间有结盟的倾向,呈现出以占有大量资源的强势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的弱势群体为主的两极社会的迹象。

贫富分化、社会分层的危害不仅在于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更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引发严峻的社会风险,因为收入差距不合理地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底层人群的心理失衡,出现“仇富”现象,进而演变为对社会强烈不满。

以群体性事件为例,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众、规模大。

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不仅没有减少,反倒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如2008年贵州的“瓮安事件”、2009年湖北的“石首事件”差不多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有专家进而预言,以后10年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

{6}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的深层根源应该讲与贫富分化、社会分层有直接关联。

(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所下降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理应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无私心地积极履行职责。

詹姆斯·福里斯特尔讲:“政府工作的困难在于它不仅必须干得专门好,而且必须让公众相信它干得专门好。

换句话讲,能力和表现差不多上必要的。

”{7}然而近年来,由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官僚主义、徇私枉法、贪污腐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恶劣阻碍,导致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所下降。

具体而言,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的缘故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地点政府搞形式主义。

尽管建极度奢华的政府大楼、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或民怨沸腾的强制拆迁等不是普遍现象,却屡屡触动着国民朴素的神经,以致国家机关在人民心目中形象有了污点。

二是在改善民生福社、关怀民众疾苦方面作为不够,欠帐较多。

让一般人不敢问津的高房价、日益严峻的都市交通拥堵等,使人们的幸福感指数大大降低,也使他们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信任度明显下降;再如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都市,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仅享有20%的卫生资源,87%的农民完全靠自费医疗;1995年至2005年,我国民政事业经费年平均支出仅占国家年平均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的0.17%,由此导致福利院、养老院等民政基础设施数量不足、条件简陋,救灾救济标准与救助需求差距增大。

{8}三是司法不公的丑闻时有发生。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重大鲜活的错案;文强等司法腐败、警黑勾结的反面典型,尽管差不多上个不现象,但却一次次强烈地刺激着国民纯朴的思想,从而使民众对依法治国向往的信心有所动摇。

“假如执法者没有积极遵守法律,假如执法者贪赃枉法,遵守法律就不能成为每个人的最优选择。

”{9}正因为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在民众心中日渐下降,因此当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就不愿将自己的问题诉诸司法程序,而是选择上访。

因此,上访的群众越来越多,以致信访慢慢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四是个不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可信度不高。

[1]政府公信力下降至少潜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即使政府讲的是真话,老百姓有时也不敢相信;另一方面,增加民众的无助感,从而导致一些人小题大作发动群体事件,以发泄对政府的不满。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不仅存在众多风险源(产生风险的因素),使得风险大量涌现,而且存在多种使风险放大的因素,这些因素增加风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并产生连锁反应生成新的风险。

具体而言,这些因素包括:(1)人口规模大、密度高,一旦风险发生会威胁到更多生命;(2)国民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科学素养不强,面对风险更容易被误导并做出非理性行为;(3)包括人口、物质、信息、资本等在内的社会要素的流淌急剧增加,推动了风险的传播;(4)社会信任危机,不利于共同体感的建构;(5)市场、公民社会等现代治理机制正在形成之中,还存在诸多的缺陷,容易直接产生或诱发新的风险;(6)尽管国家在动员资源、整合社会、规范市场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治理结构不合理,治理模式落后,不利于风险的分散以及责任的分担;(7)快速的现代化大大提高了自然的“人化”程度,使本来就因为人口过多而脆弱的生态环境更容易被破坏。

{10}二、误区偏见:刑法应对社会风险存在的问题由于刑法是强制力最强的操纵工具,往往成为操纵风险的直觉选择;同时,刑法又处于保障法的地位,要遵循最后手段原则,面临危机四伏的风险,刑法到底应该以何种姿态出现,理论上众讲纷纭。

笔者以为,目前至少必须警惕以下几个误区。

(一)全面出击的冒进主义倾向众所周知,刑法具有秩序维持机能。

在风除无所不在的风险社会,刑法的这一机能受到了一些学者关注,更受到统治者的特不青睐,他们希望通过有目的地系统使用刑法达到操纵风险的目标。

因此,刑法全面出击的冒进主义观念为某些学者所支持。

如德国学者乌尔斯指出,刑法应依照社会状况的变动而变动,应通过对危险的禁止来实现安全,把安全刑法作为保证风险社会稳定的差不多前提。

{11}在中国,冒进主义倾向有更多的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今的风险社会中,毫无疑问,对安全的追求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迫切,安全应当在法律制度的三个差不多价值序列里被给予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

”{12}甚至有学者提出,刑法从传统罪责刑法向风险社会的安全刑法转向是社会的必定。

{13}在笔者看来,冒进主义倾向的根源有两个:一是社会本位思想;二是大众情感的阻碍。

社会本位思想将社会利益置于突出位置,认为国家不仅要爱护国家利益,更要爱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爱护社会利益才能爱护个人利益,故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

由于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破坏严峻性的特点,给社会利益造成了严峻威胁,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主动出击,以防范风险。

另外,当今社会,大众情感也是阻碍立法和司法的一支重要力量。

由于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空前普及,大众情感极大地左右着刑事政策。

结果刑事政策的焦点从犯罪人(即犯罪缘故)转移到被害人(即犯罪结果)和潜在的被害恐惧感,并以刚刚发生的事件为基础。

“后现代社会的刑事政策由政治体制所支配,目标在于始终代表大众情感,随时为每一个人提供充足的爱护和安全感(即自由)。

”{14}每当恶性案件发生后的应急立法、报复性立法确实是这种缘故的结果。

冒进主义倾向的自然结果便是,决策者偏好创设新罪名、加重刑罚带来的政治上的象征性后果,给人以问题已被认真对待且已适当处理的印象。

实践中,对由不当行为激发的公众怒气,常见的政治反应便是应急性或报复性的刑事立法。

这种立法的目的通常只在于舒缓公众的怒气、安抚公众和恢复司法体系的可信度。

{15}然而,国家是否有权力如此做,刑法全面出击是否能够给民众带来最大的福利,是否有助于改善民生,专门值得怀疑。

不仅如此,冒进主义将会导致犯罪圈不断扩大,重刑化的趋势将不可幸免。

(二)固守传统理论的保守主义倾向可能是法西斯主义造成的巨大灾难给人们心灵留下的阴影还没有抹去,也可能是过去一直强调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而造成的思维惯性仍在发挥作用,就刑法应以何种姿态应对风险社会的风险问题,许多学者表现出了固守传统刑法差不多原则的倾向。

德国学者罗克辛明确指出:在借助刑法与风险作斗争时,必须捍卫法益关系和其他法治国的差不多原则;在无法这么做时,刑法的介入就必须停止,刑法的空间只存在于风险决定能够公平地归咎于个人的场合。

{16}在我国,也有许多罗克辛思想的追随者。

如有学者认为,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更为重要,因为在风险社会中以安全为由侵犯公民的自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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