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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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办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持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二、凡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资格培训考试。经市法制办确认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才能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法制办公室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三、未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原已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属于无效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市法制办收回。凡是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

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已失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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